2021年上挂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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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挂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上挂借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借用人员行为,防止人员抽调、借用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抽调、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抽调、借用(含挂职锻炼、上挂锻炼)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抽调、借用人员在抽调、借用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武胜县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抽调、借用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抽调、借用人员。
借调、调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借调、调动人员相关事宜按照《武胜县人事调配联席会议规程》执行。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抽调、借用工作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因设立专项工作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四)因完成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活动等,确因人手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五条拟抽调、借用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抽调、借用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抽调借用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具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工作人员抽调、借用期限。
(一)抽调、借用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工作人员抽调、借用期满后应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三)因工作需要需延长抽调、借用时间的,应提前两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抽调、借用手续。
第七条抽调、借用人员审批程序。
(一)抽调、借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县人社局书面提出抽调、借用申请(申请须注明抽调借用单位的现有编制、在编人数、抽调借用理由、抽调借用人数、被抽调借用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抽调借用的岗位、承担的工作及抽调借用期限等),并提交《武胜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抽调借用审批表》(先由拟抽调、借用人员本人签字同意,经抽调借用单位、编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最后报编制所在单位的县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二)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申请及审批表进行初审。
(三)组织部、县人社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审批表报请县人事调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组织部、县人社局下发抽调、借用文件。
有特殊情况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县人社局直接报请县人事调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抽调、借用文件。
第八条抽调、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抽调、借用人员在抽调借用期内由抽调、借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抽调、借用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抽调、借用期间,抽调、借用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抽调、借用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
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抽调、借用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社会保险、公积金缴交、绩效奖发放等管理工作。
(三)抽调、借用人员在抽调、借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抽调、借用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抽调、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抽调借用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抽调、借用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计入考核单位的考核基数;借入临时机构或抽调借用时间不达考核年度半年的,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应对其抽调、借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
(五)抽调、借用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抽调、借用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抽
调、借用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抽调、借用人员。
(六)抽调、借用人员应遵守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抽调、借用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抽调、借用的公务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事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事业人员管理规定。
(七)抽调、借用部门(单位)领导负责抽调、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抽调、借用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
抽调借用期满后,由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对其抽调借用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人社局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抽调、借用关系:
(一)抽调、借用期满,未办理继续抽调、借用手续的。
(二)抽调、借用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抽调、借用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抽调、借用人员无法继续从事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抽调、借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抽调、借用关系,并得到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抽调、借用人员违反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抽调、借用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抽调借用的。
第十条抽调、借用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实施人员抽调、借用,并切实加强抽调、借用人员的管理。
有下列情形的,应立即清退抽调、借用人员:
1. 部门(单位)未按程序报批,越权出文实施抽调、借用的;
2. 单位与单位之间自行协商抽调、借用的;
3. 部门为了完成重点、突击性工作,先用人后补手续的;
4. 按照审批程序,组织部、人社局行文进行的抽调、借用人员,期满后并未回到原单位工作,也未履行相关续借手续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抽调、借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抽调、借用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抽调、借用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抽调、借用期满后,抽调、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抽调、借用部门(单位)和抽调、借用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抽调、借用的,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重新办理续借手续;如需借调、调动的,按照《武胜县人事调配联席会议规程》办理。
(四)本暂行办法施行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抽调、借用工作人员。
组织部、县人社局将对各单位抽调、借用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凡不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手续违规抽调、借用人员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__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挂下派锻炼是指全系统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有计划、有条件地选派年轻干部到对方工作,即从县(市)区局、分局选派干部到上级局机关锻炼,同时,从上级局机关选派干部到县(市)区局、分局、锻炼。
第三条上挂下派是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使上挂干部进一步吃透上情,熟悉上级机关办事程序,提高宏观决策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升思维层次和业务水平;使下派干部进一步掌握下情,丰富基层工作经历,提高处理具体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通过上挂下派,对年轻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工作能力,锻造优良作风,发掘培养人才,加快年轻干部的成长步伐。
第四条上挂下派锻炼的原则:
(一)培养锻炼干部原则;
(二)注重发展潜力原则;
(三)兼顾业务对口原则;
(四)单位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人员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上挂对象为县市区局、分局__级及以下干部,以后备干部、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
下派对象为市局机关x级及以下干部,以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和新进入部门的年轻干部为主要对象。
第六条上挂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现实表现好,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开拓进取,工作扎实,群众公认。
2、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修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__科以上文化程度。
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__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一般在__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具有x年以上__工作经历。
6、上挂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进入市局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没有基层__工作经历的,原则上应下派到县市区局、分局工作,进行培养锻炼(试用期间的.公务员除外)。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上挂下派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采取个人自荐、部门(单位)举荐、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上挂下派工作应当按照“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履行程序、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
第十条市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上挂需求计划,推荐上挂干部人选。
市局__科根据市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有关制度规定,提出下派干部建议人选。
县市区局、分局和市局机关各科室也可根据本单位干部培养锻炼工作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上挂和下派人选。
第十一条确定上挂干部人选按同一岗位拟上挂人数与上
挂候选人数之比不低于1:2的比例,通过差额比选的方式确定。
对拟上挂人选,由市局__科会同__室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全面综合考察。
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岗位能手”等称号的,在确定上挂人选时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市局__科在综合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干部上挂下派工作方案及建议人选报市局党组研究决定。
市局党组决定后,__科下发干部上挂下派文件通知。
第四章管理与待遇
第十三条上挂下派干部不占上挂下派单位的编制、职数,其行政、工资关系仍保留原单位,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接收单位,参加接收单位党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上挂下派干部在锻炼期间原职级不变,工资、津补贴等在原单位领取,因公出差、学习、参加会议等经费开支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市局人教部门负责上挂下派锻炼干部人选的组织协调、选拔考察、督促检查等工作;接收单位具体负责上挂下派干部锻炼期间的教育、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上挂下派人员的工作由接收单位统一安排,拟任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上挂下派时间一般为x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接收单位要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着力点采取加强教育培训、多压任务担子等方式,加大对上挂下派干部的培养力度,确保上挂下派工作实效。
第十八条干部上挂下派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
接收单位对上挂下派干部的工作要有明确安排,要把上挂下派干部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管理范围,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派出单位应经常与接收单位保持联系和沟通,从思想上、工作上加强对上挂下派锻炼干部的跟踪了解和管理
第十九条接收单位应提供上挂下派人员的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
第二十条上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回原单位:
1、上挂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3、群众反映问题多、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上挂的。
第二十一条上挂下派干部在上挂下派期间有不良情况反
映或违纪违规行为的,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上挂下派干部锻炼期满后,仍回派出单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符合选拔任用条件和规定、考核特别优秀的上挂下派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二十四条上挂下派期满时,个人对上挂下派期间的学习、思想和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接收单位及派出单位各一份。
接收单位对其学习、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鉴定。
上挂下派干部填写《__局上挂下派人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后,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需选用基层人员到市局工作的,除采取竞争性方式公开遴选外,一般在有上挂锻炼经历人员中选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__局__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