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经营法律风险之探析——从一例工程挂靠经营案看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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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被执行人收入 的通知后 , 擅 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
四、 法律启示
根据我 国 《 建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 建设 工 程 安全 生 产管 理 条例 》 等法律 、 行 政 法
的 工程 量 与发 包人 进行 结 算 , 发 包人确 认 工 程 量和
院作出裁 定对被 申请 人倪 X X在建筑公 司的承包 工程款 1 5 0 余万元予以冻结 ,并向建筑公司发出了 《 协助执行通知书》 和《 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 , 要求建筑公司将擅 自向倪 ×X支付的工程款 1 5 0 余
承 包人 四 川省 某建 筑 工 程 有 限公 司西 藏 分 公 司( 以下 简称 “ 建 筑公 司 ” ) 与发 包人 西藏 X ×地 区
第 ×X高级 中学签订 了《 建设工程施 工合 同》 及补 充协议 , 约定由建筑公 司承包建设第 ×X高级 中学
建设 工程 第 ×标段 的施 工 工程 。
定在建筑公司 已支付 的数额 内向李 X X承担相应
责任 , 并 视 情节 轻 重追 究 建 筑公 司及相 关 负 责 人妨 害 执行 的法 律责 任 。
在于工程建设 的实际过程中 , 但挂靠经营毕竟是一
种法 律界 定 的违法 建设 行 为 。因此 ,建 筑企 业不 可 以“ 大多 如此 ” 、 “ 司空 见 惯 ” 等 理 由而 忽 略挂 靠 经 营
了建筑 公 司账 户 内的工程 款 1 5 0 余 万元 。
三、 司法裁判结果
人 民法 院经 审理后 认为 ,建 筑公 司与倪 X × 之
经人 民法院审理查 明, 双方在 签订《 建设 工程
施工合 同》 后, 建筑公 司及项 目经理林 X×均 未参
与 实际施 工和 项 目管理 , 而是 由倪未 向倪 ××个人支付
工程 款 , 款项 的结 算 和支付 都是 “ 公 对公 ” 的行 为 。 因此 ,建 筑公 司认 为被 申请保 全 的该笔 工程 款 应 属 于建 筑公 司所有 而 非倪 × × 所有 , 李 X×无 权 申请保 全该 款项 , 请 求 人 民法 院解 除 对 该款 项 的保
1 5 0 余万元 , 后 因倪 X× 无力偿还借款 , 李X X遂向
人 民法 院提 起 前述 连 带偿 还 之诉 。


案情简介
二、 诉辩意见
原告李 × × 起诉 意见 认 为 ,倪 ××与建 筑公 司 属 于挂 靠经 营关 系 , 故 建筑 公 司应 对 倪 ××的借 款 行 为承担 连带 责任 , 因此 , 请求 人 民法 院判令 二被 告 ( 建 筑公 司 、 倪 ××) 向原 告 承担连 带清 偿责 任 。 二被 告抗辩 意 见认 为 ,倪 ××向李 ××借款 的
可能带来 的法律风险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 , 建 筑业 企 业 应 当加 强工 程 管理 和法 律 风
险控制 , 切不可像本案 中那样只重视收取管理费而
不 重视工 程 的管 理和 法律 风险 的预 防和控 制 。 最后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人 民法 院执 行工 作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试行 ) 》 第3 6 条 规定 : “ 被 执行 人 在有 关 单位 的收 人 尚未支 取 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作 出裁 定 , 向该单 位发 出协 助执 行通 知书 ,由其 协助 扣 留或提 取。” 第3 7 条 规定 : “ 有关 单位 收 到人 民法 院协 助执
双 方 签 订 的合 同 中 ,约 定 由 建 筑公 司指 派 林 X× 为 本 工程 项 目的项 目经理 , 全权 负责本 工程 的

行为属于倪 X×的个人行为 ,借 贷关 系只存 在于
倪 ×X与李 × × 之 间 ,与建筑 公 司无关 。且 发包 人
切 施 工及 管理 事 宜 , 但 发 包人 应将 应 付 的 工程 款
的法律 风 险及法 律 责任 的承担 问题 , 以供参 考 。
价款 后 将 工程 款 项 直接拨 付 给 建 筑公 司, 建筑公司 再根 据 其 与倪 X X的 “ 内部 约 定 ” , 提 取一 定 管 理 费
后, 将 其余 工程款 支付 给倪 ××。
施 工过 程 中, 倪 ××以个 人 名 义 向李 ×X借 款
行 了实际施 工 。建 筑公 司只是 根据 倪 X×实 际完成
间存在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 , 因挂靠经营而产生 的
民事法 律责 任 , 应 由二被 告连 带承 担 , 故判令 二 被告
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 1 5 0 余万元。
判 决作 出后 , 因倪 ×× 未 履行 还款 义务 , 人 民法
工程挂靠经营法律风险之探析
从一例 工程挂靠经营案看法律 责任 的承担
口 文 /四川省 宜宾 市兴 文县人 民法院 徐 波
工程挂靠经营是《 建筑法》 明确禁止的违法工 程建设行为 , 因工程挂靠经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有 民事法律责任 、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等。 本文 旨在结合司法审判实务 中一件工 程挂靠 经营案 的裁判结果来简单谈谈 工程 挂靠经 营行 为
万元 予 以追 回并交 存法 院 , 如逾 期 不追 回 , 法 院将裁
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建筑企业应 当通过该案的司法裁判结果 ,在工
程 经营 管理 中加 强法 律 风 险 的预 防和控 制 , 避 免 因
挂靠经 营而产生 的巨大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 经济
损失 。建 筑企业 应 注意 以下几 方 面 : 首先 , 建筑 企 业应 当 了解挂 靠 经 营虽 然大 量存
全裁 定 。
直接 拨付 到 承 包人 的对 公账 户 中。 在 施 工 过程 中,本 工 程 项 目的 实 际施 工人 倪
X×与李 ××因民间借 贷产 生债权债务 纠纷 , 倪
X ×向 李 ××出具 欠条 借 款 1 5 0 余 万 元后 无 力偿
还, 故李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讼 , 请求判令建筑 公司与倪 ×X连带向其偿还该笔借款 , 并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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