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
广州 肉品监管系统企业 猪肉分割凭证办理

二、信息化监管系统
经与市农业局协商,我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使用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牲畜屠宰产品生产和销售实行全程信息化追溯管理。其中,牲畜屠宰肉品(含鲜肉、冷却肉,不含冷冻肉,下同)批发、分割配送企业由食品药品部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企业使用信息系统实时申报牲畜屠宰肉品销售信息,并联网出具票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指导肉品零售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肉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食堂不采购、使用和经营未纳入信息系统追溯的牲畜屠宰肉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要求。
2.肉品分割加工企业实行信息系统备案登记管理。基本流程是:
(1)新设立的肉品分割加工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后,向当地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市场科递交信息系统备案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2)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市场科受理备案登记申请后,会同属地食品药品监管所进行初核。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填写意见后报市局食品市场处;不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退回申请企业并告知原因。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牲畜肉品流通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执法分局:
今年5月我市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接了肉品流通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为切实做好其中的牲畜肉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保障我市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3)费用收取。印制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电脑打印版票据由经营者直接将印制票据费用交给承印票据厂家,并领取发票。《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手工填写版)的印制费用在发放时向使用者回收,由各食品药品监管所将回收的费用交各区、县级市局食品市场科,各区、县级市局食品市场科将领取的票据印制费用交给承印票据厂家。《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手工填写版)的印制费用发票,由经营者将票据内的临时收据填写资料,邮寄到承印票据厂家,由厂家开具发票并邮寄回经营者。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2.27
【实施日期】1998.0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1998年2月27日国内贸易部
以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
(三)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四)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党和政府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冷链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林业局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关键技术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能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积极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道德规范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应当相适应的充足灌溉,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也须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2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促进生猪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猪养殖和屠宰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具体负责,依法委托有关行政机构和组织进行具体实施。
第四条生猪屠宰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动猪肉品质的提升,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屠宰流程,确保生产环节的卫生安全和质量可控。
第二章屠宰许可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先取得生猪屠宰许可,方可开展屠宰活动。
第八条生猪屠宰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四)场地规划图、布局图;(五)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说明;(六)屠宰设备清单及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七)从业人员证明文件;(八)屠宰处理方案;(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商务部对生猪屠宰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生猪屠宰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屠宰企业应在许可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延续许可。
第三章屠宰环境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应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业区域内,并设有专门管理的场地。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和建筑物符合卫生、安全、环保要求;(二)严格执行屠宰设备的维护和清洁管理;(三)设置完善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四)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场应严格遵守生猪屠宰卫生规范,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场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生猪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场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屠宰设备和场地的卫生检测,并建立相应档案。
2024年广东生猪屠宰市场需求分析

2024年广东生猪屠宰市场需求分析1. 引言广东是中国重要的生猪生产和消费省份之一。
随着人们对肉类消费需求的增长,广东生猪屠宰市场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对广东生猪屠宰市场的需求进行分析,以了解市场的规模、特点和趋势。
2. 广东生猪屠宰市场概览广东生猪屠宰市场是广东省内屠宰生猪的集散地,供应广东省乃至周边地区的肉类消费市场。
根据数据统计,广东生猪屠宰市场占据了全国屠宰市场的重要份额。
3. 广东生猪屠宰市场需求特点3.1 市场规模大广东是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其庞大的人口数量决定了广东生猪屠宰市场的庞大需求。
广东省内的居民和餐饮行业对猪肉的需求量巨大,对生猪屠宰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市场规模。
3.2 消费结构多样化广东省的消费者对猪肉的需求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一方面,广东民众对传统的猪肉产品持续需求,如猪肉香肠、猪肉火腿等。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变迁,消费者对更加健康、营养的猪肉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如无抗生素、无激素的绿色猪肉等。
3.3 品质和安全意识提升近年来,公众对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的关注度提升,广东生猪屠宰市场的消费者对猪肉的品质和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生猪屠宰企业需要提升产品的安全性、营养性和口感,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 广东生猪屠宰市场需求趋势4.1 增长趋势随着广东省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增强,生猪屠宰市场的需求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根据市场预测,未来几年广东生猪屠宰市场的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
4.2 品质需求增加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品质的关注提升,广东生猪屠宰市场对高品质猪肉的需求将不断增加。
消费者更加注重产品的营养成分、溯源信息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环保和动物福利等方面。
4.3 食品创新需求增长随着消费者对美食文化的追求,广东生猪屠宰市场对创新的猪肉产品的需求也在增长。
消费者期待新颖的制品和加工品,如包装精美的火腿肠、各种肉制品的调味包装等。
5. 总结广东生猪屠宰市场是一个具有巨大需求潜力的市场,市场规模大,消费结构多样化,品质和安全意识提升。
广东畜禽屠宰管理手册

广东畜禽屠宰管理手册
一、引言
畜禽屠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册旨在规范广东省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业管理水平。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三、畜禽屠宰管理流程
1. 原料检验
在畜禽屠宰开始前,对原料进行检验,排除有疾病、有畸形等问题的畜禽。
2. 屠宰过程
1.捕杀
2.剔除毛发、内脏
3.分割
3. 屠宰设备维护
定期检查维护屠宰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四、卫生措施
1.工作人员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和手套。
2.工作环境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3.合理分装和储存畜禽产品。
五、质量检验
定期对畜禽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六、应急处理
1.出现突发事件时,要保持头脑清醒,迅速应对。
2.报告相关部门,不掩盖问题。
七、培训与督导
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的督导,提高管理水平。
八、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屠宰管理规定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结语
广东畜禽屠宰管理手册旨在规范畜禽屠宰管理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
业发展。
执行本手册,将有助于提高广东省畜禽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感谢您阅读本手册。
广州肉品监管系统企业猪肉分割凭证办理

(3)市局食品市场处对企业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协助企业办理开通分割肉票据打票系统及其他相关手续(详见附件3)。
(二)肉品运输配送企业。
肉品运输配送企业是指向市场、超市、肉品专卖店等销售终端运输配送牲畜屠宰肉品服务的企业。
三、确保经营的牲畜产品来源于政府许可的屠宰加工企业。
四、保证经营的牲畜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割加工和运输。
五、保证按质、按量向用肉单位供应“放心肉”,不掺杂“私宰肉”和“注水肉”,不以次充好。
六、保证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系统上报牲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七、保证按规定出具、使用《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不弄虚作假,不伪造相关票据。
肉品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与餐饮服务经营者、肉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食堂等机团单位一样作为用肉单位,由属地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市场科或者食品药品监管所将其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作为用肉用户。
四、流通票据管理
牲畜屠宰肉品流通票据种类有《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和《外地供穗畜禽屠宰企业生猪(或牛羊)产品销售凭证》2种。肉品分割加工企业使用《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电脑打印版和手工填写版),外来肉经营企业使用《外地供穗畜禽屠宰企业生猪(或牛羊)产品销售凭证》(电脑打印版)。
八、保证按规定做好登记台账,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本单位若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愿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依法承当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肉品分割加工企业主体和牲畜产品质量信息(企业填写)
企业主体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广州划分生猪违禁药物检测责任

硫 酸 氢钠 防 治禽 疾 病 时 ,应 忌 喂 高粱 等
鞣 酸 多 的 饲料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 》 也规定 ,农产 品批发 市场应当 设立 。 或 者委托农产 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 ,对进 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 行抽≥ 查 检测; 发现不符 合农产 品质量安 全标准 的 ,应 当要 求销 售者立 即停止 销售 ’
20 0 9年 第 4期
畜禽用药慎 防饲料 及饲 料添 加 剂 与药物 的对 抗作 用
贾 振 岭
( 山东省 济 南市平 阴县 孝直镇 兽 医站 ,山东济南 2 0 0 ) 5 4 2
近 日许 多 养 殖 专 业 户 ,来 我 站 反 应 ,有 些 畜 禽 发 病 后 ,虽 对 症 用 药 ,病 症 仍 不 见 好 转 ,有 的甚 至 出 现 副 作 用 。 究 竟是 什 么原 因 呢 ? 下 面 笔 者 就 作 一 下 简单 的介 绍 。 当畜 禽 出 现 各种 疾 病 时 .在对 症用 药 的 情 况 下 还 要 注 意 饲 喂 的 饲 料 。 许 多 饲 料 及 饲 料添 加 剂 与 防治 疾 病 的 药物 可 发 生 对抗 作用 ,使 药 物 疗 效 降低 。为 用 生 地 、熟 地 、 何 首 乌 、半 夏 等 中 药
时 ,应 忌 喂血 粉 ,否 则 会 加 重 药 物 的 不
菠 菜 中 含 有 较 多 草 酸 ,可 于 消 化 道 中 的钙 结 合 成 为 不 溶 性 草 酸 钙 ,阻 碍 机 体对钙的吸收。
良作 用 。
4 小 苏 打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
第五条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经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引入竞争 规范管理——浅谈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体制改革

例 的大 改革 。改革 打 破 了 旧体 制形 1 1 凡 经规 划 、 . 国土 、 环保 、 生 、 式成 立 委托 代 理 小组 ,负 责 本 市 场 卫
送 费 成 的垄 断格 局 ,引入 了市 场竞 争 机 动 检 、商业 、物 价 等职 能 部 门认 可 , 的生猪 采 购 、 宰 和 肉 品分 发 、 用
根据 “ 定点 屠宰 、 中检 疫 、 一 ( 集 统 肉店 ) ,建 立 肉 品市 场 和零 售 业 户
分散 经营” 的管理 方针 , 政府 重 档案 ; 集 约化 生产 和 规 范 化 管 理 的轨 道 , 纳税 、
并 建 立 和 健 全 了 屠 宰 检 疫 检 验 制 点 抓住 定点 屠宰 肉品检 疫检 验卫 生 , 3 2 分 期 分 批 对 肉 品 市 场 进 行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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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肉图财致病

注水肉图财致病作者:苏岭温海玲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2009年第11期“注水肉”潜规则在国内至少已盛行24年而难以根治。
更可怕的是“注水肉”不为大众所知的毒性。
众多肉类专家指出,“注水肉”危害并不比“瘦肉精”低,全国政协委员也在今年的提案中痛批“注水肉”。
对这样一个顽固到让人麻木的潜规则,消费者能如之奈何?2009年2月18日,广州市“瘦肉精”中毒事件放倒70人,不少人闻“瘦肉精”色变。
然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总工冯平却指出:“注水肉”其实更是盛行已久的潜规则,危害远超“瘦肉精”。
在“注水肉”里,可能添加了阿托品、矾水、卤水、工业色素和防腐剂等。
注水使肉品易腐败变质,产生细菌毒素,致人生病,并破坏肉品的营养,还可能传播动物疫情。
针对“注水肉”这一潜规则的危害,记者请数位权威专家进行“会诊”。
猪肉“注水”24年不绝消费者几乎已为之麻木的“注水肉”问题,至少已经存在24年。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国内较早的“注水肉”出现在广州。
这和广州在国内较早废除生猪统购统销(牛、羊等畜禽与之一致),放开生猪购销市场有关。
广州一管理机构的资深人士介绍,1985年广州放开生猪购销市场后,出现了两千多个屠宰厂,不法分子为牟利,就在猪、牛待宰前往其胃强灌大量水,增加毛重;或屠宰后往心脏里强注大量水,水分通过微细血管迅速扩散到肉体,增加净重;或将肉块浸泡在水里,以水冒充肉的重量,使水钱变肉钱。
随后,全国其他地方也放开生猪购销市场,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未能相应出台,“注水肉”广泛流传。
1997年广州市政府取缔或关闭小型屠宰场,实行三大屠宰厂定点屠宰后,注水的私宰肉仍不时流入肉品市场。
2006年后广州出台的《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生猪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主选购生猪,委托本市屠宰厂(场)屠宰。
屠宰厂(场)无正常理由不得拒绝屠宰”,取消了三大定点屠宰厂“对口供应”的权威,屠宰厂激增至 56家,大小定点屠宰厂为了生存,因恶性竞争所迫,亦按客户要求注水。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006年2月1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6年3月20日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脏器、血液、头、尾、蹄、皮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以及下列分工,履行管理职责,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相关工作:(一)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防疫、检疫,组织对违禁药物含量等进行检测;(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屠宰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占道经营生猪产品行为的查处;(四)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抗拒、阻碍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执法、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的行为,以及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六)规划、国土、环保、物价、税务、经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穗府办[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7]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餐饮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下称机团单位)采购、使用肉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肉品管理的责任感。
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是政府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餐饮业和机团单位用肉索证索票制度不规范、监管制度不落实、执法工作难以到位,为“私宰肉”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私宰肉”的主要销售渠道和生猪屠宰管理的薄弱环节。
因此,餐饮业和机团单位及其行政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肉品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加强肉品管理工作。
二、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供应商要依法取得有关证照,保证自身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餐饮业和机团单位的肉品供应商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主体资格,自觉接受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做好销售台帐登记,按要求报送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并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采购方签订《广州市分割肉配送服务协议书》,同时报采购方属地工商所备案。
肉品供应过程中,要使用封闭、有低温保鲜设备的运载工具运输肉品,向采购方出具市工商局监制的《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保证所配送的肉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对分割和配送环节出现的问题负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30•【字号】穗府[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穗府〔2008〕29号)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78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级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还必须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代宰牛、羊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五、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含内脏,下同),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屠宰厂(场)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牛、羊生鲜肉品进入本市销售时,应当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参照《广州市外来冷却生猪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生猪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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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生猪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生猪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9]631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批发生猪应否重新检疫收费问题的请示》(中价[1999]123号)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
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的规定,你市肉联厂批发出售的生猪如已经产地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生猪检疫合格证明,同时生猪未混群,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取生猪检疫费;若生猪混群后再批发,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有关部门重新检疫时,可按规定收取生猪检疫费。
但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重复检疫扩大收费,突破省政府粤府[1999]5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
——结束——。
生猪屠宰检疫的规范化管理措施探讨

生猪屠宰检疫的规范化管理措施探讨发布时间:2023-02-16T02:57:20.96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9期作者:何庆春[导读] 从标准化的视角来看,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内容。
何庆春广州市番禺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广州市番禺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摘要:从标准化的视角来看,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内容。
要提高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化管理质量,必须从规范化的观点出发,对当前的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措施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真正的处理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生猪屠宰检疫的规范化管理措施,旨在改进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不足之处,提高生猪屠宰检疫管理成效。
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化管理引言: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品质的要求也日益严格。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是保障猪肉品质的必要前提,需要对其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各项工作,全方位落实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确保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流程符合标准规定,确保最终检疫成果真实、客观、公正、有效。
一、提高对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思想重视程度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猪肉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
对检疫工作的思想重视程度、深度认识、专业知识水平等都会影响生猪屠宰检疫结果。
为此,提高检疫人员对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思想重视程度,提高检疫人员职业素质水平,是组建高技能、高素质检疫队伍的关键所在。
对检疫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考核,设置专业实训课程,组织检疫人员进行技术学习和经验分享,不断强化检疫人员专业素质水平。
培训完成后进行考核,只有通过考核,方能够正式参与到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1】。
同时还要加强对检疫人员工作行为的监管,对行为有问题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检疫人员队伍的高质量建设水平。
其次,要落实好责任管理机制,每个检疫员都要对自己检疫的产品负责,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猪肉产品,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9.09.24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10.12
【实施日期】2009.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1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12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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