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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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 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 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 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 件等10个材料。

3、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 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 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条例》规 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就申请设立的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 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合格的,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 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二、乡镇临时许可备案管理

(一)乡镇屠宰厂(场)临时许可的依据
《国务院条例》第二条“在边远和交通不 变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 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 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 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 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 当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 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是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 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 质检验人员。(《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管理规定》一、二型不少于10名检验员,三、四 型不少于5名检验员) 五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 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应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 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 消毒药品) 六是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 施;(焚烧炉或化制机) 七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吉林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乡 (镇)畜禽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 定>的通知》


(二)我省乡镇临时许可的有关情况
目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342个,已取 得临时许可的乡镇屠宰厂(场)181个,临 时许可覆盖率达53%。年底前,全省乡镇屠 宰厂(场)临时许可覆盖率力争达到80%。


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 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 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 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 件等10个材料。



4、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的条件 一是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一是与屠宰规模相适 应的充足水源;二是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 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一 是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 范》的规定;二是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 合国家规定要求(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三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三)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主体《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程序


1、对已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资 料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市(州)商务主 管部门审核后,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生猪定 点屠宰厂(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将批准文件报省定点办备案,并换发统一编号、 制作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原证牌收回 并销毁。 申报的材料:一是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是企业名单。







(五)申请办理临时许可的程序 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乡(镇)畜禽屠宰厂(场)畜禽屠 宰临时许可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并在作 出畜禽屠宰临时许可决定后20日内,将批 准文件和实行临时许可的乡(镇)畜禽屠 宰厂(场)名单(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屠宰品种、厂址、联系方式等)报省定点 办,领取并颁发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畜 禽屠宰临时许可证》及副本。 对于改建、扩建以及变更《畜禽屠宰临时 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应重新办理,并由 所在地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将原《畜禽屠宰临时许可证》及副本收回。

2、对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生猪定点 屠宰厂(场)。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 审,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报市(州)商务 主管部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市本级和所 辖县(市)申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 核验收,对合格的将相关资料申请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将政府的批准文件报省定点办备 案,并换发统一编号、制作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和标志牌,原证牌收回并销毁。对于审核不合格 的限期整改,整改日期不超过9月30日,经整改仍 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三)临时许可的适用范围
临时许可适用于省内达不到《国务院条例》 和《省条例》法定许可条件规定的乡镇畜 禽屠宰厂(场)。经改造达到法定许可条 件的,可以申请畜禽屠宰证书、标志牌或 《畜禽屠宰许可证》,同时取消《畜禽屠 宰临时许可证》。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四)临时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具有动物防疫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符合 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二是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 急宰间,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 三是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健康证明的屠 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一般不少于2 名)。 四是具有麻电、吊挂屠宰设施,畜禽产品运输实 行封闭运输。 五是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病 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卫生 检查制度。
畜禽屠宰审批的有关 程序及内容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 审批程序
(一)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 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 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 自食的除外。

(二)生猪定点屠宰的审批主体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 他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 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 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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