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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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及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一、生猪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须经屠宰厂检查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厂,同时做好记录。

二、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准入厂。

三、生猪入厂后屠宰厂人员对生猪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如发现异常,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生猪方可屠宰,不合格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生猪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

同时屠宰厂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不合格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一、屠宰生猪前屠宰厂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六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厂。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生猪屠宰厂从业人员如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厂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厂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厂检疫负责人要及时向溪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猪屠宰卫生管理制度

猪屠宰卫生管理制度

猪屠宰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猪屠宰过程中卫生管理的监督,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猪屠宰卫生管理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

其职责是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猪屠宰过程中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卫生安全。

三、管理人员猪屠宰卫生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包括卫生监督员、卫生检查员等。

这些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卫生管理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四、猪屠宰场所1. 猪屠宰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确保环境卫生安全和通风良好。

2. 猪屠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杀猪台、消毒设备、冷库等,确保卫生管理顺利进行。

3. 猪屠宰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五、猪屠宰过程1. 猪屠宰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操作规程,禁止私屠滥宰和非法加工活动。

2. 猪屠宰过程中应当加强卫生监督,确保猪肉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3. 猪屠宰后,应当对残留物进行及时清理,防止细菌滋生。

六、猪肉检验1. 猪肉经过屠宰后,应当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卫生。

检验结果应当记录并保存。

2. 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猪肉,应当立即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七、猪肉包装1. 猪肉包装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确保不受污染。

2. 包装后的猪肉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选择。

八、不合格猪肉处理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猪肉,应当进行处理,包括销毁、退货等方式。

九、监督检查1. 猪屠宰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进行记录。

十、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猪屠宰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以上为猪屠宰卫生管理制度,希望广大猪肉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确保猪肉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21年第07期编者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再将其全文刊发如下,供相关人员学习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傳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法律法规——产品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产品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产品篇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一、产品要求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产品出厂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生猪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生猪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确定实施主体和责任人。 宣传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实施方案的重要性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组织实施: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有序组织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监督主体:政府相关部门 监督内容:屠宰场的卫生条件、检疫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 评估指标:屠宰量、肉品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等 评估方式:定期评估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肉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劣质肉品流入市场。
肉品追溯体系:建立肉品追溯体系,对肉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 肉品来源可追溯。
肉品检验检测:定期对肉品进行检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肉品。
违规处罚:对违反肉品安全规定的生产、加工、销售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屠宰操作:按照 规定流程进行, 确保肉品质量和 安全
肉品加工:根据 市场需求进行加 工,保持肉品新 鲜和卫生
工艺流程:原料验收、屠宰、内脏处理、剥皮、分割、包装、冷藏等环节 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检验,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
肉品检验和检疫的程序: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市总体规划
远离居民生活区、动物养殖场、 医院等场所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交通便利,供电、供水、排水、 排污等公用设施齐全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周围无威胁 动物健康的污染源
规模:根据当地生猪屠宰需求确定规模,一般应满足当地生猪屠宰量的需求 设施配置:包括屠宰车间、待宰圈、急宰间、检疫检验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吉林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乡 (镇)畜禽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 定>的通知》


(二)我省乡镇临时许可的有关情况
目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342个,已取 得临时许可的乡镇屠宰厂(场)181个,临 时许可覆盖率达53%。年底前,全省乡镇屠 宰厂(场)临时许可覆盖率力争达到80%。




四是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 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 质检验人员。(《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管理规定》一、二型不少于10名检验员,三、四 型不少于5名检验员) 五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 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应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 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 消毒药品) 六是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 施;(焚烧炉或化制机) 七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 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 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 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 件等10个材料。



4、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的条件 一是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一是与屠宰规模相适 应的充足水源;二是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 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一 是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 范》的规定;二是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 合国家规定要求(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三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屠宰场管理制度

屠宰场管理制度

屠宰场管理制度屠宰场管理制度1屠宰管理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点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发觉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觉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适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觉疑似重点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适时与动物疫病防备掌控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拦阻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扩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

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觉印章有损坏的,适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

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需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依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日期:202x年08月26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9959.1鲜、冻片猪肉gb/t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3分部位分割冻猪肉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t20799鲜、冻肉运输条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202x4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ny/t90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396的本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资质等级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4资质等级认定的依据和等级划分4.1资质等级认定依据依据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与分割工艺、检验检疫、质量控制、产品运输、产品质量八个方面要求。

4.2等级划分生猪屠宰厂(场)资质等级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

aaaaa 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保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保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环保管理,保护环境,改善屠宰场生产环境,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的合理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二、屠宰场环保设施建设1.废水处理设施:屠宰场应配备合适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2.废气处理设施:屠宰场应配备高效的废气处理设备,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3.垃圾处理设施:屠宰场应配备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分类收集废弃物,确保废弃物的合理处理。

三、环保责任1.屠宰场应设立专门的环保岗位,负责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2.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记录废水、废气和垃圾处理情况并及时报送环保部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全员参与,落实环保意识教育,加强环保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共同保护环境。

4.合理规划生产计划,控制规模,减少废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废水管理1.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应收集、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2.废水应经过沉淀、过滤、调节等处理工艺,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后方可排放。

3.定期清理污水沉淀池,保持设施通畅。

4.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湖泊等水源地,保护水资源。

五、废气管理1.屠宰场应在屠宰车间、锅炉房等关键区域设置废气收集设备,有效收集废气。

2.废气应经过处理设备进行洗涤、净化等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后方可排放。

3.定期检查废气净化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及时维修。

4.废气管道密封良好,防止泄漏,确保环境空气质量。

六、废弃物管理1.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别收集。

2.有害废弃物应专门存放,并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3.生活垃圾应配备垃圾分类桶,定期清理,并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4.废弃物的运输、处置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七、环境保护投入1.屠宰场应按照环保要求投入必要资金购置、更新环保设施设备。

2.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环保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屠宰场的环保工作符合要求。

3.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员工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第五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利推行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冷链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

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遏制重复建设。

第六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选址。

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十四五”期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和设置管理规划如下:(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限定6家。

除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花门街道、金石桥镇、高平镇、司门前镇4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外,另在七江镇、岩口镇、横板桥镇增加3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管理,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设立资质要求:凡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在屠宰、加工技术及设施方面具备一定的实力和经验。

同时,必须具备相关卫生安全、环保、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合法资质。

二、场地设施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场地面积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电力、水源供应。

同时,应设置分区隔离设施,以防止不同工序间的交叉污染。

三、设备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备先进的屠宰设备和加工线,并保证设备顺畅运行、清洁卫生。

所有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工作安全和产品质量。

四、卫生管理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

厂区内应设有卫生消毒区,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所有员工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工作帽,并严格遵守个人卫生要求。

五、人员培训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安排专业的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规范的培训,包括屠宰技术、食品安全知识、个人卫生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和意识。

六、质量控制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设立专门的质检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所有生猪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使用任何违禁物质。

七、监督检查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警示、整改或停产处理。

同时,要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严重违法者还将面临吊销相关资质的行政处罚。

以上是关于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

希望通过这些管理措施,能够有效提升生猪屠宰厂(场)的管理水平,确保生猪产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畜禽进厂验收制度一、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二、屠宰厂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三、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时向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

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畜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五、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畜禽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一、屠宰厂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2、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目及金额、畜禽经营者、销售时间、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畜禽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四、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畜禽销售台帐》,城区屠宰厂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畜禽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厂畜禽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利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划定执行。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划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厉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肉品出厂检验制度一、宰后检修由畜禽屠宰厂肉品品质检修职员负责。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场是批发市场、超市和屠宰加工厂的供应源,对保障人民群众对蔬菜、水果、肉类等各种食品的需求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求。

首先,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屠宰场的许可证应该是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具有精细的管理规范,以确保食品的安全。

许可证应当包括进场验货、备案销售、洗涤消毒、运输、防疫、储存等内容,以便消费者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其次,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具备合理的厂房结构和设施设备。

良好的屠宰场应该具有压力内脏道、杀猪血退水、冷却、检疫、分类包装、食品加工等基本设施。

建筑物应该是耐用且有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应具备转移是非的设施,以免影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设备设施应该具有易清洗、抗污染、材料牢固。

每项设备的清洗水和消毒水应当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再次,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和操作应该严格落实。

操作规范应该包括有关人员操作规范、杀猪流程规范、餐饮储存规范等方面。

屠宰场应该保证生产环境干净整洁,无垃圾、卫生巾等杂质,而且应该安装摄像头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当立刻纠正,督促落实措施。

管理规范应该完备细致,严格执行检疫诊断规范,捕获猪只应本著不伤害、不受惊、不迫使的原则。

最后,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同时进行防疫工作。

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制订科学的生猪防疫制度,并且认真执行。

应每季检查,发现问题尽快治疗和防伪。

生猪日常在运输和饲养过程中应该同样注意防疫,保持免疫水平,务求健康安全出现问题的猪只及时隔离治疗。

综上所述,生猪定点屠宰场是保证人民群众健康的关键所在。

相应地,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该符合相关要求才能成为优质供应商,便于消费者选择和购买。

关键是,这一行业的工作人员,既需要高素质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又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从养殖、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是有序的、可靠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信任。

可以说,建设安全卫生、优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非常重要,应该不断加强相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保证群众的生活秩序更为安全、卫生和便捷。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一、“三证一照”须齐全。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

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

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

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

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

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八、责任制度挂上墙。

屠宰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要悬挂上墙。

九、场容场貌要美观。

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十、公开承诺重诚信。

各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管理,保障猪肉品质,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特制定该分级管理制度。

一、总则1、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2、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该制度的要求,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志愿者管理制度。

二、分级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根据猪的品质等级不同,设置相应的屠宰管理科目。

2、猪的品质等级根据肉质、肌肉形态、神经状况、脂肪排列、色泽等指标评估,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进行等级区分。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专业鉴定团队,定期对猪进行检测,确保猪的品质等级正确无误。

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将猪按照品质等级进行分选、分割和加工,分别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5、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在猪的品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进行销售。

三、志愿者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招募有志者参与猪肉销售、配送等环节。

2、志愿者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根据志愿者的贡献等级,给予不同的回报。

4、志愿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保证销售、配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定期评估和奖励优秀志愿者,同时督促和纠正不合规的志愿者行为。

四、监督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2、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有权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监督和投诉,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积极处理和回应。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和人员培训,加强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

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公开机制,便于外界了解和监督。

五、附则1、本分级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有责任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如本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产生不一致,以其他政策、法规为准。

以上制度建议供参考,具体实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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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一、进屠宰场的条件:
1、从哪里收购的生猪,从哪里开具产地证明。

2、收购的生猪必须佩带免疫标示,就是耳朵上有耳标,并且有防疫证明。

3、接受定期的“瘦肉精”监测。

二、对于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猪,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屠宰户自负。

三、禁止劣质猪进场。

四、屠宰人员定期对车辆、刀具、工作服等进行清洗消毒。

五、对于顶风而上私屠滥宰者,发现一处严惩不怠。

六、对于粪便、污物、废水等,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禁止用工业原料脱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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