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博侵权行为_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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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博; 微博侵权; 归责主体
“微博”这一名词在几年前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是陌生的。 今天,它已被人们所熟知 和 广 泛 利 用,但 是,一 系 列 社 会 和 法 律 问 题 也 随之而来,微博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日 记”中发表言论本应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然而,由于微博的特殊性, 使得微博只是载体的变 化,实 质 依 然 是 表 达、是 发 表,其 侵 权 就 存 在 可 能性。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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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中)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法学研究
论微博侵权行为
倪佳丽*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浙江 湖州 313000
【摘要】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工具,发表和传播信息简易、迅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在微博中表达思想、发泄情绪的现象也日渐趋多,而在 言论自由的标榜下微博,成为了侵犯他人权利的载体,而出现了众多的微博侵权行为。因此,探讨微博侵权的可能性并分析侵权损害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分 析微博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进一步提出规范微博发展的措施,以期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之合理性进行解读和探讨。
2. 侵犯名誉权 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 人 格 价 值 的 一 种 社 会 评 价 ,侵 害 名 誉 权 主 要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 人名誉受到损害。⑧ 微博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是行为人在微博中因过错对 特定的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该特定的人的评 价。⑨ 微博作者的原创作品或转播反映的问题基本内容失实,使得他人 名誉受到损害的; 或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 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揭露他人隐私的,也应认定 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3. 侵犯著作权 在微博中发表言论的行为同样是一种创作,只要符合作品的特点, 就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微 博 侵 犯 著 作 权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一 是 微 博网站侵犯微博著作权; 二是微博作者侵犯他人著作权,包括原创微博 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引用他人的作品没有说明出处或个人微博在转播 时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和 支 付 报 酬,按 照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都 有 可 能 侵 犯 他人的著作权。 三、微博侵权的归责主体 (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 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 带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基于不作为侵害 他人权利理论,主要表现 为 其 在 监 管 中 发 现 微 博 内 容 有 侵 权 嫌 疑 或 者 在 接 到 受 害 人 的 救 济 请 求 之 后,不 作 适 当 的 合 理 审 查 以 及 管 制 措 施。 虽然微博写手可以在服务商提供的微博载体中任意发表自己的言论, 但其必须通过网络服务 者 的 审 查,而 这 种 审 查 即 是 赋 予 了 服 务 商 一 种 义务,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但对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当界定 是其在监管中发现微博内容有侵权嫌疑或者在接到受害人的救济请求 之后,不作适当措施的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肖衡,张高彬.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
践[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11) . [2]张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合理性探讨[J]. 法律适用,2002( 6) . [3]庄乾龙. 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
定 > 若干问题的疑问[J].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 12) . [4]莫湘益. 论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扩张[J].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3
一、微博的含义及其性质 随着网络时代 的 到 来,微 博 成 为 现 代 人 表 达 思 想 的 新 型 途 径,微 博,即微博客( MicroBlog) 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 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 WEB、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 社区,以 140 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许多人认为微 博是个人的地方,如同日 记,记 录 自 己 的 心 情,记 录 自 己 对 个 人 以 及 社 会的态度,在我国的人格权法中认为日记是私人空间,在日记中记载的 思想,不能作为确定法律 责 任 的 依 据,因 为 思 想 不 构 成 违 法 行 为,但 传 统意义的日记是自我表 露,不 公 开,如 果 将 自 己 的 日 记 公 开,甚 至 予 以 发表,这就不再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进入到行为的领域。② 微博不仅仅是 纯粹个人思想的表达和日常琐事的记录,它所提供的内容可以用来交 流和为他人提供帮助③ ,微博通过微博日志将日常的思想精华及时记录 并发布,萃取并连 接 全 球 最 有 价 值、最 相 关、最 有 意 思 的 信 息 与 资 源。 使更多的知识工作者能够零距离、零壁垒地汲取这些最鲜活的思想。④ 因此,通过微博表达个人 思 想,但 所 表 达 的 目 的 是 给 他 人 获 知,具 有 与 他人共享的价值,微博文字的随意性,使得在个人表达自由的同时,也 存在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 二、微博侵权的内容 ( 一) 微博侵权与一般侵权 微博侵权,就是利用“微博”这一网络空间,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 侵害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微博侵权须是基于过错而实施的 行为,将过错作为其构成要件,是一般侵权行为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然 微博发表和传播信息的匿名化,传播的快速,导致责任主体认定等遭遇 难题,这也是微博侵权与一般侵权的最重要区别。 ( 二) 微博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1. 侵犯隐私权 民法对隐私权未设专条 规 定,然 在 实 务 和 学 说 上 均 承 认 对 其 的 保 护。学者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指 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私密不受侵害的权利,隐私权侵犯包括公开揭露个
五、结语 作为二十一世纪初网络 发 展 的 新 潮 流,微 博 以 其 张 扬 个 性 的 时 代 特点,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普及,微博不仅给人们提供了网上互动 交流的自由空间,也因其潜在的巨大商机为商家所推崇,在微博繁荣的 外表下面,却也带了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规范微博的合理健康使用, 保护权利受害人的利益,预防微博侵权行为的发生,将微博写作者和网 站经营者作为责任承担的主体,并配以制度措施,以期能使微博能在我 国得到健康的发展。
* 作者简介: 倪佳丽( 1985—) ,女,汉,浙江湖州人,法学学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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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微博写作者 微博中存在侵权内容,由微博用户承担侵权责任无可厚非,在这里 又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侵权中止”的责任承担。如果微博在自己的 网站上写了一些足以构成侵权行为的不当言论,在尚未有人浏览该条 信息的情况下,又自行将其删除,法律仍然无法判定其侵权; 二是责任 人如何确定。微博传播的“匿名机制”使得侵权中受侵害的第三方很难 发现微博写作者真实身 份,有 些 情 况 下 甚 至 根 本 不 可 能 找 到 侵 权 行 为 的始肇者,而这样的情况下,网络服务者就会成为侵权责任承担的唯一 主体,但如果网络服务商对此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由其承担责任是 显示公平的,但一旦找不到微博写作者,就只能让侵权受害人承受侵权 的结果,这就需要解决微 博 用 户 的 登 记 注 册 以 及 通 过 网 络 地 址 寻 找 侵 权人的技术问题,只是因 微 博 侵 权 造 成 的 损 害 结 果 没 有 追 究 责 任 所 付 出的代价大的时候,该如何选择仍是难题。 四、微博侵权的规制措施 ( 一) 通过立法规范微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从来不是一块“净土”,诽谤、诈骗、泄漏隐私等各种发生在 网上的丑陋行为屡见不鲜,但微博却是人们发泄愤怒、表达感情的途径 之一,如果给予微博更多强制措施对微博写作者思想的表达加以限制, 可能将对微博的整体发展以及对政治、学术等的交流造成阻碍,但从侵 权受害人角度出发,要求 微 博 写 作 者 提 高 自 律 意 识,给 微 博 立 法,用 法 律来约束其发展,如实行 微 博 实 名 制、审 定 制、许 可 制 等 已 成 为 当 务 之 急。由于微博具有开放、自由、流动、匿名等特点,管理起来具有相当大 的难度,必须用法律进行规范。通过立法,淘汰恶意侵犯他人权利的微 博,才能进一步保障微博言论的自由。 ( 二) 加强网站经营者的责任 加强网站经营者的责任,并不是限制网络和网友的言论自由,而是 要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尊严,当微博写 作者不能确定导致无法承担责任的时候,应当由网站经营者承担侵权 责任,以保障权利受害人,但只要网站经营者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的 注意义务的除外。⑩ 对这项规定是应当予以肯定的,这对提高网站经营 者的自律意识以及规范 微 博 的 健 康 运 转 具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使 得 权 利 人 将有处可寻,能及时有效的维护自身权利。
年 8 月第 1 版: 第 170 页. ⑤王泽鉴.《侵 权 行 为 法—一 般 侵 权 行 为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98 年版: 第 133 - 134 页. ⑥陈朝晖.《博客侵权 的 界 定、归责与管理》,《现代视听》,2007 年第
8 期. ⑦因当事人故意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典型案例详见相声演员郭德纲
注 释: ①杨立新,张新宝,姚辉.《侵权法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172 页. ②曾丽清.《博客侵权———自由之花结出的苦涩之果》,《今传媒》,2006
年 8 月. ③孔盈.《论博客侵权的法律规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7
年 4 月. 第 3 页. ④方兴东,王俊秀.《博客———E 时代的盗火者》,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在自己的博客中,泄露相声演员汪洋的隐私并以言语中伤其家人,http: / / yule. sohu. com / s2006 / gdgs / ,2009 年 4 月 16 日.
⑧王 利 明.《人 格 权 法 研 究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2005 年 版: 第 285 页.
⑨参见李丹宁,相庆梅.《博客侵犯名誉权问题探讨—以全国首起博客 告博客案为例》,《理论探索》,2009 年第 1 期.
⑩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草案 20 大争论焦点》,http: / / www. legaldaily. com. cn / zmbm /2009 - 01 /09 / content_1016856. htm,2009 年 4 月 23 日.
( 上接第 84 页) 了本身并不具有的立法 权,这 一 司 法 解 释 也 有 悖 于 我 国 民 事 法 律 相 关 规定的精神。在刑事附带 民 事 诉 讼 中 确 立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符 合 刑 事 附 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 意 图,能 更 好 地 协 调 刑 事 法 律 与 民 事 法 律 之 间 的冲突,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法院 办案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建议: 将 2000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通过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内容修改为“对于被害人因犯 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人 民 法 院 应 予 受 理。”同 时 废止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 7 月 11 日通过的《批复》。
人秘密。⑤ 而微博内容的公开性,为这种权利的侵犯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微博侵犯隐私权主要存在两个原因⑥ ,一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对 他人隐私的揭露导致侵权; 另一种是当事人故意曝光他人隐私以吸引 网民对自己微博的关注,提高微博的点击率而导致的侵权⑦ 。微博写作 者们的这种无意或有意 对 他 人 信 息 的 涉 及,导 致 微 博 已 俨 然 成 为 泄 露 他人隐私的介质。
微博传播的匿名机制使得侵权中受侵害的第三方很难发现微博写作者真实身份有些情况下甚至根本不可能找到侵权行为的始肇者而这样的情况下网络服务者就会成为侵权责任承担的唯一主体但如果网络服务商对此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由其承担责任是显示公平的但一旦找不到微博写作者就只能让侵权受害人承受侵权的结果这就需要解决微博用户的登记注册以及通过网络地址寻找侵权人择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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