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授权加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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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
授权代理协议
甲方:林州市开元区佳佳科技服务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就乙方加入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授权代理的涵义
1、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是北京连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建设并管理的以IT服务为主的全国性的连锁组织。
“连邦”、“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连邦IT服务中心”等商标和商号以及甲方其它有关标识、经营管理制度等均为北京连邦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北京连邦授权许可,其它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2、在乙方认同并接受本协议的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林州区域代理成员,在指定地点使用“连邦IT服务中心”的商号及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开展与计算机IT服务相关的业务。
乙方的指定地点如下:
3、甲乙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关系。
双方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各自的经营活动独自享有权利,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甲方只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对乙方负责,不对乙方关联的任何第三人承担任何义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本协议的履行。
乙方接受甲方代理后,其建立的“连邦IT服务中心”应遵守甲方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甲方的监督。
4、如乙方在本协议指定地点之外成立新的“连邦IT服务中心”,须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另行签署代理协议后才能成立。
如乙方需要迁址经营,须经甲方认可并做出相应代理变更后才能继续享受本协议的授权。
二、加盟费用
1、本协议所指的加盟费用是指在本协议框架下,乙方为获得甲方“连邦IT服务中心”的授权,并履行加盟和服务承诺而须向甲方缴纳的相关费用。
加盟费用包括授权加盟费、管理费和服务质量保证金。
具体界定如下:
(1)授权加盟费
指乙方在本协议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获得连邦的商标、商号及其经营管理制度的使用权所应支付的特许经营权许可费用。
授权加盟费以本协议规定的授权期为限,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乙方缴纳授权加盟费为人民币元。
(2)管理费
指乙方应缴纳的甲方用于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管理的专项费用,该费用按年度缴纳。
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期限内,乙方在第一加盟年度缴纳管理费为人民币元。
第一加盟年度的管理费在本协议签订时足额缴纳,第二和第三加盟年度的管理费分别在前一加盟年度结束之前的一个月足额缴纳。
(3)服务质量保证金
指乙方履行加盟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而缴纳的专项费用。
每个独立授权的经营场所均应按照标准缴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乙方应缴纳的服务质量保证金是人民币元。
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足额缴纳;自授权代理终止之日起,在甲乙双方结清往来账务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出具的甲方收费凭据原件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在代理期间如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则甲方有权从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罚款费用。
乙方应在接到处罚通知后的10天内将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缺额补足。
三、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
甲方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是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乙方须严格执行。
四、市场管理
1、乙方严格执行甲方为规范市场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市场管理政策。
2、乙方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市场活动,执行甲方制定的市场活动政策。
五、知识产权保护及客户隐私保护
1、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2、乙方决不采购、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介绍、不提供、不安装任何盗版软件。
3、对甲方组织销售的产品,甲乙双方均有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与义务。
当发
现侵权行为时,必须协助厂商和合作方共同完成法律或其它形式的救济。
4、如发现乙方有侵权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按不法收益的十倍向乙方处
以罚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乙方为客户提供上门服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的个人隐私、著作
权及肖像权等进行保护,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外泄,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乙方不能利用甲方的宣传平台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虚假不实
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发布与经营内容无关的信息。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有权制定、完善和修改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林州区域内经营管理制度。
(2)对“连邦IT服务中心”经营场所的形象设计、经营布局和陈列设计有林州区域决定权,对“连邦IT服务中心”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权,对乙方通过甲方平台发布的信息有审核权和处置权。
(3)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服务信息、销售信息及其它市场信息。
(4)当北京连邦的商标、商号及其经营管理制度等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或其它形式的救济和协助。
(5)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在乙方所在城市或地区授权新的连邦IT服务中心。
(6)如乙方不能有效履行本协议及其所有相关的规定及管理办法,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连锁体系的正常运作,损害甲方的声誉,或经营不善,不能达到甲方的考核标准,甲方有权收回授权,终止合作,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的义务
(1)提供有关的商标、商号及经营场所的形象设计、经营管理制度等供乙方使用,协助乙方完成“连邦IT服务中心”建设。
(2)为乙方办理本协议规定的“连邦IT服务中心”的经营手续提供支持。
(3)向“连邦IT服务中心”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支持。
(4)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支持。
(5)提供市场宣传支持。
(6)提供不断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
3、乙方的权利
(1)获得“连邦”、“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连邦IT服务中心”等的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制度的使用权。
(2)获得甲方管理信息系统的终端使用权。
(3)获得甲方在产品、服务、营销和宣传上的支持。
(4)在执行甲方经营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连邦IT服务中心”拥有经营管理权。
(5)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在乙方所在地区授权新的“连邦IT服务中心”,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合作权。
(6)对甲方经营管理制度有调整建议权,但在甲方未作统一调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4、乙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和甲方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连邦品牌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3)确保“连邦IT服务中心”的经营场所、人员及其资金等经营条件的稳定与持续。
(4)保护甲方的商标、商号及其管理制度不受侵犯,在发生此类现象和行为时,协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它形式的救济和协助。
(5)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的商标、商号、其它相关标识及其经营管理制度用于除“连邦IT服务中心”以外的其它任何场所、行业或提供给第三方。
(6)不参加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组织并开展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七、授权期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自年月日正式开始,至年月日止,为期三年。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的服务、经营和执行本协议及其它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对乙方的授权。
3、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如愿继续合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授权加盟协议。
八、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约定
1、乙方承认“连邦”商标的专有权及本协议涉及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等)是只属于甲方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或使用与“连邦”形同、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它国家或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否则将构成对甲方的违约,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违约责任,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连邦”商标,对原有经营场
所及其设置尚存的各种招牌广告中所有关于“连邦”的商标和名称,均应于十日内予以拆除,并不得出现原“连邦”字样,如果继续使用甲方商标、商号、标识,甲方仍可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原乙方违约责任,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取消授权的原乙方承担,并应向甲方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
九、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
1、商业秘密的范围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相关信息。
2、秘密来源
乙方从甲方处直接或间接所获得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3、保密义务
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在此同意:
(1)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代理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4、例外约定
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能书面证明乙方从甲方处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的资料。
(4)未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由乙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5、返还信息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
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6、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向另一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定义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适当、不完全地履行本协议,均构成违约。
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失,或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害,违约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协议履行效力的终止
本协议的履行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本协议履行完毕及其他原因终止的,为本协议履行效力的终止。
本协议履行效力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注意义务及应有的保密义务,亦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及其他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
十一、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时应以协商形式予以解决。
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协议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1)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主体消亡。
(3)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并要求赔偿。
(5)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经甲方同意。
(6)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
(1)发现乙方对加盟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2)乙方股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认为新的控股方不符合甲方制定的投资人标准时。
(3)乙方因债务或其它原因已经被第三方控制而丧失实际经营权时。
(4)乙方私自将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转让给第三方时。
(5)严重违反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的有关规定时。
4、单方终止本协议时,如一方有异议,应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通知或者应当知道本协议被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仲裁,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
5、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有关附件的规定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随本协议终止而消灭,一方仍然有权向对方追索欠款和损失,有权要求对
方承担违约责任。
6、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标识以及与“连邦”有关的名义开展服务与经营,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十三、其它
1、北京连邦制定的连邦IT服务连锁组织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对其进行的完善和修改内容,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执行。
2、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全额缴纳服务质量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林州市佳佳科技服务部乙方:
地址:林州市开元区瓦窑街佳佳科技地址:
服务部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