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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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
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0]86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7
【实施日期】2010.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梅市府办〔201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
城镇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凡在我市务工且已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本省、本市或外省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均可申请入户梅州市城镇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和分值详见《梅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农民工申请入户我市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个别具有特殊情况的农民工个人也可直接申请。

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中央、部队、省属驻梅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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