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赔礼道歉在《刑法》起草过程中作为非刑事责任的成文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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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1957年6月28日《刑法草案》(第22稿)
第32条保持了这种规定的体例和内容。此 后的历次草案也将非刑罚方式规定在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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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1962年12月《刑法草案》(第27次稿)
第30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不需要 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 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取保、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该条文将非刑罚的种类恢复到了《刑法指 导原则草案》(初稿)规定的种类,还增加了 “取保”这一新类型。
《刑法草案》修订组1979年2月“第35次稿”第 27条在文字上略作修订,但规定的非刑罚种类不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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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1979年3月31日《刑法草案》(第36次稿)
第3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 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 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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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3.规律总结
几乎所有重要《刑法》(草案)都对非刑罚 种类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在种类上进行修 订就多达7次,非刑事责任始终是草案起草 者的关注点。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作为非刑罚 种类被最终规定在1979年《刑法》,并非 偶然或者随意之举,而是经过了长期思考和 反复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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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文革之前的《刑法》草案中,训诫的地位更 为突出,赔礼道歉和具结悔过则“三进三 出”,这和当时国家公权力的全面主导是相 关的。
文革之后的《刑法》草案中,训诫起初被取 消,后来才被加入进来,而赔礼道歉和具结 悔过的地位则较为稳定,显示出非刑罚方式 在市民社会中作为矛盾自我解决方式的地位 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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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规定:“训诫是对犯罪分子的公开谴 责。”
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训诫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应当把判决在他的居住地或者犯罪 地向群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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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1957年6月27日《刑法草案》(第21稿)
改变了这种体例,重新将训诫从刑罚中剔除, 在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33条规定: “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二)赔礼道歉在《刑法》起草过程中 作为非刑事责任的成文化过程
1.文化大革命之前 1950年7月20日原政务院公布的《人民法
庭组织通则》第7条第1款规定:“县(市) 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权逮捕、拘禁并判决被 告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 或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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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公布的《刑法 大纲草案》(1950年7月25日)
第三章“刑罚”第17条规定了11种刑罚的 种类,包括死刑、监禁、劳役、没收、罚金、 褫夺政治权、褫夺亲权、禁止从事一定业务 或职务、公开批评教育(即训诫)、赔偿损 失和认错道歉。 1954年9月30日《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初稿)
第二章“刑罚”第9条“刑罚的种类”第3 款规定:“对于不必要判处刑罚的轻微的犯 罪,可以适用训诫、责令悔过道歉或者一个 月以下拘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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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1956年11月12日《刑法草案》(第13 次稿)
第三章“刑罚”重新将训诫作为刑罚,专设 第二节“训诫”,仅有第34条一个条文。
1963年2月27日《刑法草案》(第30次稿)第31 条延续了第27稿的内容和体例。随后的文化大革 命中断了《刑法》起草工作长达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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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2.文化大革命之后
文化大革命后恢复起草的1978年12月《刑法草案》 (第34次稿)第26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犯 罪分子,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责令具结悔过、取保、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该条文除了文字上的调整外,取消了“训诫”, 但也未重新将训诫规定为刑事责任。
这一稿的新变化是,恢复了“训诫”这种非刑罚 方式,并增加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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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刑法草案》(第37次稿)第31条文字上 略有调整,保持了第36稿的主要内容和体 例。
《刑法草案》(第38次稿)第32条再次作 出个别文字修订,并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1957年6月28日《刑法草案》(第22稿)
第32条保持了这种规定的体例和内容。此 后的历次草案也将非刑罚方式规定在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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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12月《刑法草案》(第27次稿)
第30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不需要 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 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取保、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该条文将非刑罚的种类恢复到了《刑法指 导原则草案》(初稿)规定的种类,还增加了 “取保”这一新类型。
《刑法草案》修订组1979年2月“第35次稿”第 27条在文字上略作修订,但规定的非刑罚种类不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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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3月31日《刑法草案》(第36次稿)
第3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 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 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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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3.规律总结
几乎所有重要《刑法》(草案)都对非刑罚 种类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在种类上进行修 订就多达7次,非刑事责任始终是草案起草 者的关注点。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作为非刑罚 种类被最终规定在1979年《刑法》,并非 偶然或者随意之举,而是经过了长期思考和 反复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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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文革之前的《刑法》草案中,训诫的地位更 为突出,赔礼道歉和具结悔过则“三进三 出”,这和当时国家公权力的全面主导是相 关的。
文革之后的《刑法》草案中,训诫起初被取 消,后来才被加入进来,而赔礼道歉和具结 悔过的地位则较为稳定,显示出非刑罚方式 在市民社会中作为矛盾自我解决方式的地位 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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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规定:“训诫是对犯罪分子的公开谴 责。”
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训诫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应当把判决在他的居住地或者犯罪 地向群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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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1957年6月27日《刑法草案》(第21稿)
改变了这种体例,重新将训诫从刑罚中剔除, 在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33条规定: “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二)赔礼道歉在《刑法》起草过程中 作为非刑事责任的成文化过程
1.文化大革命之前 1950年7月20日原政务院公布的《人民法
庭组织通则》第7条第1款规定:“县(市) 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权逮捕、拘禁并判决被 告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 或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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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公布的《刑法 大纲草案》(1950年7月25日)
第三章“刑罚”第17条规定了11种刑罚的 种类,包括死刑、监禁、劳役、没收、罚金、 褫夺政治权、褫夺亲权、禁止从事一定业务 或职务、公开批评教育(即训诫)、赔偿损 失和认错道歉。 1954年9月30日《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初稿)
第二章“刑罚”第9条“刑罚的种类”第3 款规定:“对于不必要判处刑罚的轻微的犯 罪,可以适用训诫、责令悔过道歉或者一个 月以下拘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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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1956年11月12日《刑法草案》(第13 次稿)
第三章“刑罚”重新将训诫作为刑罚,专设 第二节“训诫”,仅有第34条一个条文。
1963年2月27日《刑法草案》(第30次稿)第31 条延续了第27稿的内容和体例。随后的文化大革 命中断了《刑法》起草工作长达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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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2.文化大革命之后
文化大革命后恢复起草的1978年12月《刑法草案》 (第34次稿)第26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犯 罪分子,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责令具结悔过、取保、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该条文除了文字上的调整外,取消了“训诫”, 但也未重新将训诫规定为刑事责任。
这一稿的新变化是,恢复了“训诫”这种非刑罚 方式,并增加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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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研究
《刑法草案》(第37次稿)第31条文字上 略有调整,保持了第36稿的主要内容和体 例。
《刑法草案》(第38次稿)第32条再次作 出个别文字修订,并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