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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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范文
一、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站区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三、内容
第一条重要生产现场包括:宣和电站运行场所及所有厂区、宣和电站巡视检查重点部位、现场。
第二条所有外来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必须经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必要情况下应该进行登记签名。
第三条所有外来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且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分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第四条运行地点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为当值值长,除运行场所外的其它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人员为站所保卫处人员。
第五条任何外来人员不得操作重要生产现场的设备,包括电站非运行当值进入运行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得改变重要生产现场设备的运行状态,如有检修需要,需进行申请,在办理许可手续后由当值运行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大坝由专责人员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确实需由检试人员对在检修状态下的设备进行试验操作的,则需经过当值值长同意,且指派专人在场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方可执行。
第六条在特殊时间段,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安全发电,公司可以提高重要生产现场安全保卫等级,禁止所有无关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
第七条在发现有人员威胁到重要生产现场的安全的情况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危险人员进行驱离,遇到故意闹事人群,应立即报警。
第八条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条分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分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重要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第十三条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各站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____公里。
第十四条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分公司各站所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第十五条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第十六条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第十七条外包单位使用重要生产现场电源时,必须事先向重要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再由站所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第十八条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第十九条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第二十条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分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分公司安监科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第二十三条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分公司安监科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重要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十五条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
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外来人员要遵守各站所禁烟制度,违反者按各站所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十八条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分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生产现场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发电生产现场,包括发电机组、变电设备、输电线路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作业。
第三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弄虚作假、规避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人制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后开始执行,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五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发电生产现场准入程序
第六条发电生产现场准入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分为三级:临时访问、常规准入和特殊准入。
(一)临时访问:指无需经过准入程序即可临时进入发电生产现场的人员,其进入目的为非生产、非维护、非检修等特定目的。
例如,一般访问人员、投资人等。
(二)常规准入:指根据发电生产现场管理的规定,对经常需要进入发电生产现场的人员进行准入管理的过程。
例如,技术人员、运营人员等。
(三)特殊准入:指需要对进入发电生产现场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和考核,以确保安全生产的程序。
例如,局外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等。
第七条凡进入发电生产现场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应准入级别的要求,进行相关的管理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发电生产现场的准入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准入证等步骤。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准入申请表,详细填写个人信息、进入目的、进入时间、进入地点等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质等信息。
(三)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签署准入决定书。
(四)发放准入证:由相关部门将准入证发放给申请人,准入证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凡进入发电生产现场的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准入证件,否则不得进入发电生产现场。
第十条发电生产现场准入证是进入发电生产现场的合法凭证,准入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发电生产现场准入证遗失或过期,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或续期手续。
第三章发电生产现场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发电生产现场准入条件包括:资质条件、健康条件、安全教育培训等。
(一)资质条件:根据不同准入级别的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技术能力和相关证书。
(二)健康条件: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影响安全生产的职业病或疾病。
(三)安全教育培训:申请人必须参加并通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发电生产现场准入条件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确定,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的有关部门负责对准入程序的管理和执行,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和发放准入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藏真实情况,以获得准入证的,应取消其准入资格,并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未持有效准入证进入发电生产现场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离开,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的有关部门指相关的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由本单位负责人确定。
以上所述即为《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范本》的内容,仅供参考。
实际制定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