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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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
【发文字号】江府[2016]22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府〔2016〕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改善民营企业经营环境,通过实行“三就”(收费就低不就高、办事就简不就繁、服务就近不就远),推行“两无两藏”(无收费、无门槛,藏富于民、藏富于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取消或减免除了中央和省规定以外的行政规费,消除一切地方设置的门槛和规定,深化清单制、探索承诺制、推行委托制,打造“群众办事方便快捷、企业税费负担不重、项目审批程序简单”的惠企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去费减负,多维度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一)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取消江门市、县级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同时,对国家、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进行减免,不断降低企业负担。

1.出台《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涉及相关收费项目的部门负责)
(1)对于中央设立的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卫生监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对所有企业免征;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土地证书费、房屋登记工本费首次办证免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暂停征收;进出口兽药检验费、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含临时)、登记证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GMP、GSP认证费和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对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免收。

(2)全面实现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企“零收费”。

免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
范围占用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县级涉企收入。

(3)将《江门市免征缓征涉及小微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江财综〔2015〕70号)免征缓征范围扩展到全市所有企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外)。

2.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一是开展我市收费公路清理工作,全面停征我市的车辆通行费年票;二是对于船舶港务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全部免征;三是对于堤围防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检验检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检验检测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劳动合同文本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海洋废弃物倾倒、检测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等已免征市县级涉企收入的收费,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全部免征(即全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涉及相关收费项目的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2016年12月31日前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清理和规范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界定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设置依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自行设定中介服务事项。

列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2.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少数存在垄断的收费项
目,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

以《江门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第一批)》、《江门市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江门市工程建设领域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基准,对相关涉企收费项目进行进一步的疏理,按照“能免则免、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负责)
3.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

重点加大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力度,继续推进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改革。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网信统筹局负责)(三)加大政府性基金减免力度。

1.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
2.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负责)
3.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残联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各市(区)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

降低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照
0.8%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将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类分类调整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职工生育保险降低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

以上政策实施至2020年止(其中生育保险调整政策实施至2018年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从20%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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