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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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6.06.06
•【字号】京劳特发[1996]135号
•【施行日期】1996.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6月6日京劳特发〔1996〕135
号)
各有关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部发〔1996〕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已于1995年以京劳特发〔1995〕101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我市所有新建及在用的客运架空索道均需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对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申请换证的索道站,劳动监察部门将视情节令其进行整改或停止运营。

二、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许可证》初审及复查换证工作。

已获得《许可证》的索道站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劳动局提出换证申请。

区、县劳动行政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索道站安全管理日常监督工作。

三、索道站应于每年1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局报告上一年索道运行情况。

四、索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应及时向各级劳动部门报告。

五、索道驱动机、钢丝绳等关键部件经过大修或更换后,索道站应及时向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报告,经安全检验后报市劳动局备案,索道方可投入运营。

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通讯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6301.16586301.1133-3695
联系人:张卫东
d19606--010725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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