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儋州市光村镇等七个饮用(2020)
条例之《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条例之《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保障饮用水安全, 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了《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xx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保障饮用水安全, 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 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供水方式.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 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划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 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卫生、渔业、旅游、交通运输、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结合当地实际, 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 开展宣传教育, 落实保护措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卫生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明确保护目标、污染防治任务、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等内容,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第九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明确补偿范围,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江河流域上下游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 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 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 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水量、水质、风险防范的标准和规范, 组织水务、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确定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第十三条对饮用水水源按照不同水源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 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实行特殊保护, 防止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 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 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 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 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水质, 不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定, 由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定, 由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 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土地、林业、卫生、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请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划定方案前, 应当公开征求所在地相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供水变化等情况, 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范围的方案. 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范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七条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 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 保证应急饮用水.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和完备的供水系统.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其他植被的行为;(三)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五)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向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排放废水、污水的, 必须符合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超标排放;当排放总量可能造成水质超标时, 应当暂停排放, 并削减排污负荷.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三)使用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的农药;(四)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五)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造坟墓;对现有的坟墓, 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 应当限期迁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管理, 推进殡葬改革.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点、道路、桥梁、码头和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 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第二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三)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洗涤、垂钓;(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第二十三条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 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 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禁止利用高压水井、渗井、渗坑、矿井、矿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 改造化粪池及农村厕所, 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 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品种和密度等, 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防止污染水环境.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 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护林、人工湿地建设, 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限制通行区域, 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输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采取防渗透、防腐蚀等措施, 防止饮用水传输过程中造成的二次或多次污染.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 对供水人口多、面积较大的饮用水水源, 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实时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 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 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 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信息.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和流域、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界饮用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江河流域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 保障出界断面水质符合本省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下游地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 并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协调上游地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 并加强对上游地区河流水质的监督检查;上游地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理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 同时通报下游地区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综合措施, 改善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标并已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改用其他水源或采取其他措施, 满足居民饮用水需要.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重点水污染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并做好应急准备, 定期进行演练. 供水企业的应急方案还应当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 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 采取应急措施, 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并通报相关部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 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 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并报告省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 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并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执法权的部门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检举, 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农药的,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建造坟墓的, 处以每个墓穴五千元罚款.(七)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 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农药的,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农药的,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建造坟墓的, 处以每个墓穴一万元罚款.(八)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九)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十)放养畜禽、洗涤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一)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的,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处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处罚由水务、土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决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处罚由民政部门决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和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决定;第四十二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处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承担治理责任;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渔业等相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相关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的;。
儋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的公示
儋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的公示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通知》(琼环水字〔2018〕8号)要求,我市完成了对松涛水库和南茶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问题排查工作,按照方案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排查环境问题清单和每月环境问题整治进展情况要全方位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现将儋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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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琼海市万泉河万泉镇丹村村傍河取水地下水型等8个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琼海市万泉河万泉镇丹村村傍河取水地下水型等8个《关于恳请批准划定万泉河万泉镇丹村村傍河取水地下水型等8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海府〔2019〕73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划定万泉河万泉镇丹村村傍河取水地下水型等8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划定范围如下(保护区定界拐点坐标及划分示意图见附件):(一)琼海市万泉河万泉镇丹村村傍河取水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2.024km2。
具体范围如下:1.一级保护区。
(1)按河流型划分:水域长度为水井(E110&dg;23'04.71",N19&dg;11'54.89")所在万泉河河流断面向上游河头村方向延伸1000m,向下游丹村方向延伸100m范围所包含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水域面积为0.279km2。
陆域范围为陆域沿岸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所包含的河道水域长度,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距离5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所包含的范围,陆域面积0.113km2。
(2)按地下水型进行保护区划分:以丹村村取水井为中心,范围取中砂一级保护区半径限值最小值(50m)半径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0078km2。
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0.115km2。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取河流型和地下水型一级保护区划分结果的并集作为万泉镇丹村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最终范围,总面积0.394km2。
2.二级保护区。
按河流型划分: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万泉河上游西河村方向上溯2000m,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游丹村方向延伸200m范围所包含的河道水域。
位于文曲村西北侧1#支流往上游文曲村方向上溯150m至351县道处作为二级保护区支流水域长度。
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水域面积为0.785km2。
陆域沿岸长度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含支流)所包含的河道水域长度,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为(含支流)100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所包含的陆域范围,北面和南面遇到356县道、351县道则以356县道、351县道为边界,陆域面积为0.845km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
准入管理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琼府办〔2022〕31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
理目录的通知
琼府办〔202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6〕239号)同时废止。
二、本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9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琼府办〔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21〕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2021年5月前言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作出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网是全省“五网”1基础设施之一,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承担着重要使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海南省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
规划紧紧围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的奋斗目标,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系统治理、协同治理理念,研究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水务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为海南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指导海南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务改革发展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为2021-2025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一)“十三五”主要成就。
“十三五”时期,海南现代水网2建设成效凸显,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水旱灾害防御能力不断增强,水生态环境质量、民生水务保障水平持续改善,重点领域改革和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深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反馈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问题整改成效显著,总体完成全省“十三五”水务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下坚实水务基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琼海市万泉河万泉镇丹村村傍河取水地下水型等8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琼海市万泉河万泉镇丹村村傍河取水地下水型等8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琼府办函〔2019〕441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琼海市万泉河万泉镇丹村村傍河取水地下水型等8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琼府办函〔2019〕441号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划定万泉河万泉镇丹村村傍河取水地下水型等8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海府〔2019〕73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划定万泉河万泉镇丹村村傍河取水地下水型等8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划定范围如下(保护区定界拐点坐标及划分示意图见附件):(一)琼海市万泉河万泉镇丹村村傍河取水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2.024km?。
具体范围如下:1.一级保护区。
(1)按河流型划分:水域长度为水井(E110°23'04.71",N19°11'54.89")所在万泉河河流断面向上游河头村方向延伸1000m,向下游丹村方向延伸100m范围所包含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水域面积为0.279km?。
陆域范围为陆域沿岸长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所包含的河道水域长度,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距离5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所包含的范围,陆域面积0.113km?。
(2)按地下水型进行保护区划分:以丹村村取水井为中心,范围取中砂一级保护区半径限值最小值(50m)半径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0078km?。
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0.115km?。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取河流型和地下水型一级保护区划分结果的并集作为万泉镇丹村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最终范围,总面积0.394km?。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08
•【字号】琼府函〔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琼府函〔202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省政府确定海南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0处,其中,古遗址5处、古墓葬2处、古建筑12处、石窟寺及石刻1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0处,现予公布。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筑中国梦磅礴力量的深厚滋养。
文物安全和保护利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
好文物安全和保护利用各项工作。
附件:海南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琼府办[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影响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长治久安。
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今年,省委、省政府将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了为民办实事的十大工程,并提出了“划定60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目标。
为做好我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水源保护区划定报批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编制了《海南省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
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海南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为加强我省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水安全,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报批工作。
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建制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批复和立桩定界工作;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批复和立桩定界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各市、县政府负责本市、县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并根据本方案所附的水源地名单和要求完成的时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此项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琼府办函[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琼府办函〔2006〕17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水务局:200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指出我省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滞后等问题,并提出了整改建议。
2005年9月,我厅下发了《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意见做好整改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5〕88号),要求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在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局和省监察厅近期对各市、县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大多数市、县正在按照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但也有少数市、县工作进展缓慢。
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组织情况全省大部分市、县政府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比较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指定责任部门具体抓落实。
截至2006年10月8日,海口市已完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其他17个市、县政府的主管部门都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提出了划定水源保护区的工作方案,除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外,16个市、县政府均已批准了工作方案。
二、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三亚、陵水、五指山、澄迈、乐东5个市、县已全部落实并下拨了工作经费。
万宁、琼海、东方、儋州、琼中、屯昌、昌江7个市、县落实并下拨了部分工作经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
市实施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14
•【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308号
•【施行日期】2022.11.1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30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7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冯飞
2022年11月14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
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
贸易港建设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5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目录附后)。
儋州市和原实施机关要做好45项省级管理权限事项调整实施的衔接工作,制定配套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儋州市应当建立健全承接的有效机制,周密部署、认真组织,优化流程、提升服务,切实提高审批和监管效能。
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对委托的省级管理权限,要及时刻制审批印章并授权儋州市承接机关使用;对于尚未承接到位的事项,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职责,避免工作脱节;适时对调整实施的事项进行评估,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目录(45项)
附件。
关于印发海南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工作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正>琼府办[2010]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影响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长治久安。
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今年,省委、省政府将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了为民办实事的十大工程,并提出了"划定60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总页数】2页(P36-36,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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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J], ;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苏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1]222号 [J], 无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使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权的通知黔府函〔2019〕11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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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亚上村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亚上村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2.07
•【字号】琼府办函〔2022〕35号
•【施行日期】2022.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亚上村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琼府办函〔2022〕35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撤销陵水县本号镇亚上村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陵府〔2022〕1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鉴于你县本号镇亚上村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已停用,原供水范围内的居民已改由本号镇本号水厂进行供水,取水水源为小妹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同意撤销你县本号镇亚上村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县要高度重视本号镇本号水厂及其取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加大力度推进小妹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问题治理,确保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同时,加强水源风险防控管理,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三、本号镇亚上村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后,你县要继续加强本号镇亚上村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合理进行开发,确保水体水质不受到污染。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东方市感城镇感恩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东方市感城镇感恩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12.16
•【字号】琼府办函〔2019〕435号
•【施行日期】2019.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东方市感城镇感恩河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琼府办函〔2019〕435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东方市感城镇感恩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东府〔2019〕56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鉴于你市感城镇感恩河饮用水水源地已停止使用,供水范围内的居民已改用陀兴水厂的自来水,同意撤销你市感城镇感恩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市要加强陀兴水厂及其取水点(陀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水产养
殖及农业种植面源等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不断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6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亭东河等6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亭东河等6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琼府办函〔2021〕400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亭东河等6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琼府办函〔2021〕400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审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亭东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响水镇、六弓乡土眉溪、南林乡什浩溪、三道镇三弓村、响水镇藤桥东河六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修编技术报告的请示》(保府〔2020〕43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县保城镇保亭东河、响水镇、六弓乡土眉溪、南林乡什浩溪、三道镇三弓村、响水镇藤桥东河六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具体划定范围如下:(一)保亭县保城镇保亭东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城镇保亭东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3.2771km2,其中,水域面积0.0485km2,陆域面积3.2286km2。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1607km2。
水域面积0.0155km2,一级保护区水域由取水口向保亭东河上游延伸1000m为上边界,向下游延伸10m到拦河坝为下边界,同时第一支流向上游延伸至支流末梢,水域宽度为干、支流河道宽。
陆域面积0.1452km2,一级保护区陆域由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延伸50m的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保护目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3.1164km2。
水域面积0.0330km2,二级保护区水域由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向保亭东河(包含第二支流)上游延伸至河流末梢覆盖的水域范围,水域宽度为干、支流河道宽。
陆域面积3.0834km2,二级保护区陆域为除一级保护区水域、陆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整个汇水范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6.15
•【字号】琼府办函〔2021〕222号
•【施行日期】202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琼府办函〔2021〕222号三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撤销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三府〔2021〕18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鉴于你市海棠区南田农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已废弃和停用,原供水范围内的居民饮用水已改用海棠湾水厂自来水(取水水源地为赤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同意撤销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市要加强海棠湾水厂及赤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加快推进保护区内环境问题的清理整治,不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水源和供水水质稳定达标。
同时,要做好停止使用的地下取水井封井等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三亚市岭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三亚市岭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琼府办函〔2020〕379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三亚市岭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琼府办函〔2020〕379号三亚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批准划定三亚市岭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三府〔2020〕235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岭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
具体划定范围如下(拐点坐标及划分示意图见附件):三亚市岭曲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4.1840km?,其中,水域面积0.1120km?、陆域面积4.0720km?。
具体如下: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511km?。
其中,水域面积0.0352km?,水域长度为取水口(E109°28′40.08″,N18°31′42.96″)往上游1000m、往下游至岭曲坝之间的河道水域距离;水域宽度为宁远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宽度。
陆域面积0.4758km?,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沿岸纵深为距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142m~340m范围内的陆域。
水质保护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3.673km?。
水域面积0.0768km?,包括宁远河干流及竹岭水支流水域,宁远河干流水域长度为从宁远河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至2500m的河道水域距离,水域宽度为宁远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宽度;竹岭水支流水域长度为自汇入口向其上游延伸至1050m的河道水域距离,宽度为竹岭水支流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宽度。
陆域面积3.5962km?,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整个保护区水域长度,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以宁远河干流及竹岭水支流两岸山脊线(最小汇水区域)为界,北侧以第一重山脊线为界,南侧以第二重山脊线为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海口市南渡江东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琼府办函【2022】11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海口市南渡江东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琼府办函【2022】114号
无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6
【摘要】海口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定海口市南渡江东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的请示》(海府报【2022】8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南渡江东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具体划定范围如下(拐点坐标及划分示意图见附件)。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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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琼海市龙江镇傍河型(原龙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琼府办函〔2021〕396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亭东河等6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琼府办函[2021]400号)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东方市东河镇玉龙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琼府办函[2021]397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乌石农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黎母山镇加伦岭水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琼府办函〔2021〕368号)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亚上村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琼府办函〔2022〕35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doc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农药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造坟墓的,处以每个墓穴五千元罚款。
(七)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万宁市和乐镇英文村地下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万宁市和乐镇英文村地下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12.16
•【字号】琼府办函〔2019〕434号
•【施行日期】2019.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万宁市和乐镇英文村地
下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琼府办函〔2019〕434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我市和乐镇英文村地下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万府〔2019〕41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鉴于你市和乐镇英文村地下型饮用水水源地已停止使用,供水范围内的居民已改用万宁水厂的自来水,同意撤销你市和乐镇英文村地下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市要加强万宁水厂及其取水点(牛路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水产养殖及农业种植面源等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不断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府办〔2016〕116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府办〔2016〕116号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儋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4日儋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国际旅游岛目标要求,深入贯彻《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南省城镇内(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8年),持之以恒推进生态市建设。
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严格落实《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坚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努力保护好青山绿水,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二、主要工作目标按照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的原则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到2020年,全面达到省政府对我市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要求。
全市重点湖库和主要河流水质持续保护良好,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保持优良,城镇内河(湖)污染问题得到解决。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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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儋州市光村镇等七个饮用(2020)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光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等七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儋府〔2019〕32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光村镇等七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
具体划定范围如下(拐点坐标及划分示意图见附件):
(一)儋州市光村镇光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只设置一级保护区。
具体范围如下: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为0.030km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0.00282km2,周长为0.188km。
(二)儋州市雅星镇田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为6.8417km2。
具体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田尾水库正常水位线(116m)以下的水域,水域面积0.6431km2。
陆域范围为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即北面以防洪堤坝为界,其余方位以分水岭线为界,陆域面积为1.0507km2。
一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1.6938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所有水域,水域面积为0.0029km2。
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m内,西北、西南面以山脊线为界,其余方位以道路为界的范围,陆域面积为5.1450km2。
二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5.1479km2。
(三)儋州市雅星镇大雅(梅精)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3.4551km2,具体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梅精水库正常水位线(170m)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面积0.1830km2。
陆域范围为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即西面以防洪堤坝为界,其余方位以分水岭线为界,陆域面积为0.6197km2。
一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0.8027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梅精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全部水域,水域面积为0.0227km2。
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m内,陆域西北、西南面以山脊线,其余方位以道路为界的范围,陆域面积为2.6297km2。
二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2.6524km2。
(四)儋州市雅星镇猴子岭(富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5.7405 km2,具体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猴子岭水库正常水位线(196.3m)以下的水域,水域面积0.3751km2;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猴子岭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向陆域延伸200m,超过流域分水岭线的以分水岭线为界。
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0.9065km2。
一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1.2816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猴子岭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水域面积为0.003738km2;陆域为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外,北面、东面、南面以山脊线为边界的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
为4.4552km2。
二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4.4589km2。
(五)儋州市新州镇长塘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只设置一级保护区,具体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为0.030km的圆形区域,保护区面积为0.00282km2,周长为0.188km。
(六)儋州市峨蔓镇峨蔓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只设置一级保护区,具体范围是分别以开采井1、2为中心,半径为0.030km的区域,保护区总面积为0.00564km2,总周长为0.376km。
(七)儋州市大成镇春江傍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0.8270km2,具体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为取水口上游1.00km处,下边界为取水口下游0.10km,全长1.10km。
水域宽度为大成镇春江傍河型取水口段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0.0154km2。
陆域由一级保护区水域向陆域纵深0.05km的范围,陆域面积约为0.1077km2。
一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0.1231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向上游 2.0km,下边界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下边界下游0.20km,全长2.40km。
水域宽度为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水域面积为0.0144km2。
陆域由一级保护区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向陆域纵深0.2km的范围,遇到道路则以道路为边界,陆域面积为0.6895km2。
二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0.7039km2。
二、请你市在2020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立碑定界工作,标明各级保护区的级别及其范围和主要的管理规定。
三、请你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饮用水水源地,编制水质限期达标方案,并切实做好保护区内现有的农业种植面源、生活面源、畜禽养殖和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装置关停、搬迁或限期治理。
开展水质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制,确保该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相应保护目标要求。
四、你市要建立从饮用水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将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纳入监管范围,定期监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定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附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拐点坐标表及划分示意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0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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