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资料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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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公路工程是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之一,其建设质量和安全性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公路行业科学发展,制定了《公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相关规范,其中《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是公路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2.1 竣(交)工验收申请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并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竣(交)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双方协商确定竣(交)工验收时间后,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2.2 竣(交)工验收组织竣(交)工验收组织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为主体单位,由工程负责人带领验收组成员进行验收。

同时,竣(交)工验收组织应邀请公路技术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参加。

2.3 竣(交)工验收项目竣(交)工验收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具体验收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复核;•工程质量保证、完工自检和验收计划的审核;•工程完工图纸和档案的归档管理;•工程竣工证和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文件的签发。

2.4 竣(交)工验收结果处理在竣(交)工验收组织进行验收后,应当汇总验收结果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应明确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同时对不合格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对于不合格的部分,应当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并检查整改情况。

三、竣工验收的意义与应用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前提和基础。

竣工验收的结果是公路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同时,竣工验收的科学实施,也能够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公路工程行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健康发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告。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
工 程 竣 ( )工验 收工 作 ,根 据 《 交 公路
( )监 理 单 位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二
工程竣 ( ) 交 工验 收办 法 》 交通部令 (
20 0 4年第 3号 ) 定 本细 则 。 ,制
况 、抽 检 资 料 以及 对 合 同段 工 程质 量 评
( ) ; 项 目建议 书、 工 程 可 一 批 隹的
的 ,项 目法人 可 合 并 组织 交 工 验 收。 对
行 性研 究报 告 。
( ) 准 的 工 程 初步 设计 、 施 工 二 批 图 设计 及设 计 变更 文件 。 ( ) 工许 可 。 三 施 ( ) 四 招标 文 件 及合 同文本 。 ( )行 政 主 管部 门 的 有关 批 复 、 五
( )公 路 工 程 技 术标 ; 规 范 、 六 隹、 规程 及 国家 有 关部 门 的相 关规 定 。

全部 工 程 内 容 , 且 经 施 工 自检 和 监理
检 验 0 0N 1)
第 六 条 交 工 验 收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行核 查 ,必 要 时可 委 托 有相 应 资质 的检 测机 构 进 行 重点 抽 查 检测 ,认 为合 同段
满足 交 工验 收条 件 时 应及 时 组 织交 工 验
收。
第 三条 公 路 工 程 竣 ( ) 验 收 交 工
的依 据 是 :
( ) 若 干 合 同段 完工 时间 相 近 四 对
定结 果 ,对 施 工单 位 交 工验 收 申请 及 其 所 附 资料 进 行 审查 并 签 署 意见 。 监理 单 位 审查 同意 后 ,应 同时 向项 目法人 提 交 独 立抽 检 资 料 、质 量 评定 资料 和监 理 工 作报 告 。 ( ) 目法人 对 施 工单 位 的交 工 三 项 验 收 申请 、 监理 单 位 的质 量 评 定 资料 进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19 政策解读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19  政策解读

现就《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政策依据2019年7月1日,新颁布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依据该条款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进行调整,明确竣工财务决算不再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2018年12月1日,我省施行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竣(交)工验收工作做出新的规定,为适应新的上位法规,对《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将实施细则升级为《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四章、三十八条,主要是总则、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负责。

本次修订原则是以贯彻法规为主,兼顾行业监管需求,采取局部修订,章节结构基本不变。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完善《办法》法律依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调整竣工备案权限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规定》,对省级竣工备案权限进一步下放,下放后保留跨设区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将第六条修改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与质量评定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管层级保持一致。

(三)简化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竣工决算不再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中取消竣工决算要求。

删除了原《细则》中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四)款第3点(5)内容。

(四)增加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内容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因非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营期满后一年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24〕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的基本原则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4.验收组织应独立、公正、专业,由相关部门指派。

二、验收的程序及要求1.建设单位应提前30天向审批机关申请工程竣(交)工验收。

2.验收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应按照程序组织召开验收会议,确定验收组成员,并签订保密协议。

3.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独立、全面、深入的验收工作。

4.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估,并记录相关问题。

5.建设单位应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告验收组。

6.验收组根据实地检查和整改情况,综合评估工程质量,出具验收报告。

7.验收报告应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并向审批机关提交。

三、验收的内容及标准1.工程质量:验收组要对工程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安全防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环境保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环保设施、噪声、水质等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使用功能:验收组要对工程的道路通行、照明设施、标志标线等进行评估,确保满足使用功能。

5.管理维护:验收组要对工程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履行管理责任。

四、验收结果及后续措施1.如果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验收组应出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证书》。

2.如果工程未能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如果工程严重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整改。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申请,并由建设单位与验收机构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进行。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验收计划进行。

验收计划应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对公路工程的技术、安全、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合理给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查验公路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现场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检查公路工程的线形、纵断面、标志标线、排水系统、隧道桥梁、设施设备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竣工验收应检查公路工程的交通组织布置、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确保公路工程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程序分为材料准备、前期审查、现场检查、评审与评价、验收决议等环节。

第十二条材料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供公路工程的相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十三条前期审查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阶段。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现场调查、实地查看、设备测试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评审与评价阶段,验收机构应对公路工程的各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设计标准等。

第十六条验收决议阶段,验收机构根据评审与评价结果,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根据意见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四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公路工程,应及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不通过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要求方可重新申请验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制定,旨在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2.施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应以合同内容、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要求为依据,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验收。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报送验收结果。

5.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验收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处理结果以最终竣工验收结果为准。

二、验收单位1.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验收单位,并将验收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公布。

2.验收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验收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验收内容1.验收应包括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2.具体验收内容应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组就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施工完成情况等情况,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确定。

3.验收时,验收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对关键技术点、施工难点等进行深入讨论,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指导。

四、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月准备好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2.验收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验收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及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反馈给施工单位,同时将验收结果报送给管理部门。

4.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验收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由验收单位进行复核,最终以验收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准。

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最新2019版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含附件1-7)

最新2019版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含附件1-7)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是指针对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所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概述:
一、验收基本要求
1. 验收的目的: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达到设计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稳定的使用功能。

2. 验收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合理。

3. 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

二、验收程序与流程
1. 验收的主体: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2. 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准备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意见反馈、验收决定等环节。

三、验收内容与标准
1. 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的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2. 安全评估:对公路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认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功能验收:测试工程的使用功能,满足道路交通需求和使用功能。

四、验收意见与决定
1. 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根据现场检查、技术评估、相关材料等,形成验收意见,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 验收决定: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意见,作出验收决定,确认公路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并签署相应的验收文件。

五、验收监督与评估
1. 验收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验收评估:对验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的质量。

以上仅是一个可能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的办法和细则还需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工(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工(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工(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XXXX令第3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在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并对所有参与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在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对项目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批准(3)施工许可证(4)投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和指示文件(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一般按照合同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均已完成双方就合同变更内容达成书面协议1(2)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通过工程质量自检(3)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工程质量(4)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意见检查意见中需要整改的问题已经解决(5)竣工文件应根据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3、4、5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第五条竣工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通过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合同段竣工验收申请,供监理单位审查竣工验收申请应附有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2)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取样数据和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审查并签署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及附件资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省发改委、财政厅(财资署)、交通运输厅(一级)和路政管理部门(二级)联合实施。

具体办法如下:(一)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施工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行业准则,采用专业性质职业能力、职业责任及管理方式;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关于竣工验收原则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安全、经济性等方面,确定本工程竣工验收要素与技术参数;
(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规范》所列出的验收准则,根据本工程竣工验收要素和技术参数,实施质量检查、抽测、测试等验收工作;
(四)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应有书面记录,明确好验收时间、验收依据、验收基础、验收结果和结论、验收人员等内容,并由路政管理部门(二级)正式签字报竣工方确认;
(五)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路政管理部门(二级)应当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和验收书送交财政部门(财资署)、交通运输部门(一级)和发改委,由发改委统一发布竣工验收结论,报批——答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生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等各项事宜双方已达成一致或已处理完毕;(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要求整改的问题已落实;(五)竣工文件按附件2的内容中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要求编制完成;(六)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附件5的内容要求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2019-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6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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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19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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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项目法人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五)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项目法人的质量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六)竣工文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在交工验收前,项目监理单位已向项目法人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

(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八)项目法人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项目接管养单位。

第十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资料报送项目法人,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并对交工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交工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备案后且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七)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报告后10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营运期,试营运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根据有关规定邀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安全监管、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单位工程投资额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合同段投资额该合同段投资额)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项目∑∑⨯=质量评分值工程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十四条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对通过交工验收并完成备案的工程,试营运期间应及时安排养护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有关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八条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公路的项目法人,应于通车试运营第3年的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明确竣工验收工作内部机构、负责人和联系人,于当年一季度前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于试运营期2至3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根据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

(五)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完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已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八)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内业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并完成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一)项目法人应在拟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前6个月内按照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完成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工程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初步评价结果,一并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公路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竣工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其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制定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竣工验收方案和文件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1.交工验收报告及交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质量管理备案表。

2.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接管养单位使用情况报告。

3.项目竣工文件:(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2)(较)重大设计变更批复;(3)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意见;(4)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5)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和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等。

4.项目竣工数据表格。

5.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方案。

(五)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法人推迟验收,待完善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三)听取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审定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综合评价结果。

(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

(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8)。

(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项目法人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见附件9《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九)对不符合竣工备案条件、竣工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项目,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改正后重新报送备案并告知原因。

(十)项目法人在完成备案之日起15日内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后,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印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10)。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项目法人等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组成。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但人数不超过两名,不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且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特邀专家担任。

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基本要求: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应为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具有较长的行业管理经历,熟悉公路工程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职务或技术职称;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熟悉公路行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法人代表应为工程建设营运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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