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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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做好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工程。

三.职责

1. 各参建单位负责本公司参建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2. 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对各施工承包商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各方加强管理工作。

四.实施

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应在做好自身职业健康管理的同时,应加强对其他参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参建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建人员的职业健康。具体做法如下:

1、设置机构。

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工作。

2、管理人员须具备的能力。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3、加强培训。

各参建单位应当对参建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参建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4、健全制度。

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参建人员防护用品

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参建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5、场所达标。

各参建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相应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6、加强劳动防护。

为参建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参建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降低防护标准;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7、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测。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8、危害整改和治理。

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9、危害公示与知情

(1)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各参建单位与参建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参建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各参

建单位应当依法为参建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10、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10.1各参建单位,必须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体检,特种作业人员(如高空作业人员、餐饮参建人员等)必须进行针对性的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10.2 各参建单位,必须对办公场所、宿舍、餐厅、活动场所、公用厕所等进行定期消毒,并派专人负责清扫工作。

10.3 尘、毒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防止中毒措施。

10.4 员工食堂与食品间应符合有关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严防食物中毒。

10.5 夏季露天作业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10.6 根据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血吸虫病防治措施,加强对防治血吸虫病的宣传教育,严格控制传染源,预防血吸虫传染病的发生。

10.7各参建单位必须发放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10.8 承包合同指定的施工承包商负责对施工现场必要的固定和临时性厕所、饮水休息处、医疗场所等人性化设施的设置。

11、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各参建单位对遭受职业危害的参建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

12、其他规定

(1)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场所均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和危险物品标识;

(2)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在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监督检查时,施工承包商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13、职业健康危害识别(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职业病类型

相关作业

级别

预控措施

1

矽肺

随时装运作业、喷浆作业、喷砂作业、保温作业中

2

水泥尘肺

水泥搬运、搬料、拌合、浇捣作业

3

电焊尘肺

手工电弧焊、气焊作业

4

锰及其它化合物中毒

手工电弧焊作业

5

氮氧化合物中毒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6

一氧化碳中毒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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