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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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证券市场交易与结算规则

证券市场交易与结算规则

证券市场交易与结算规则1. 介绍证券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配置和风险管理的关键角色。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与结算规则。

本文将探讨证券市场交易与结算规则的重要性、目的以及一些关键的规定。

2. 交易规则2.1 交易所的职责和义务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负责提供交易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等。

交易所应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执行监管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

2.2 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指交易所为证券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交易制度应确保交易的公平、高效和安全进行。

其中包括交易所的成交机制、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内容。

2.3 交易行为规范为了保持市场的秩序和诚信,交易所规定了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准则。

交易参与者应遵守交易规则,保持诚信、公正、透明的交易行为,并防止操纵市场、欺诈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结算规则3.1 证券交收制度证券交收制度是指证券的过户交收程序和规定。

证券交收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保证证券交收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它包括了证券过户、清算、交割等环节。

3.2 交易资金结算制度交易资金结算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结算程序和规则。

交易资金结算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交易款项的安全、及时和准确结算,防止非法集资、资金洗钱等金融风险。

4. 监管与执行证券市场交易与结算规则的监管与执行是保证规则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

监管机构应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规则,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并保障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

5.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证券市场交易与结算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交易所及相关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制定证券风险评估、控制和应急机制,保证交易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6.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交易与结算规则的基础,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交易所和上市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保证交易市场的透明和有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第八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金结算与清算制度

资金结算与清算制度

资金结算与清算制度一、概述资金结算与清算制度是现代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它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资金结算与清算制度进行阐述,并探讨其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二、资金结算制度资金结算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将资金从付款方转移至收款方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操作机制。

它的目的是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减少交易风险和信用风险。

资金结算制度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清算机构的建立:清算机构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负责处理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转,包括收款、付款、转账等操作。

2. 资金结算方式的选择:资金结算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电子转账、票据清算等多种方式进行,根据交易的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3. 资金结算周期的设定:不同的金融市场和产品有不同的资金结算周期,即交易的资金结算时间。

如股票交易一般采用T+1的结算周期,即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完成结算。

4. 资金交收与托管:资金结算制度还涉及到资金交收和托管的问题,在交易完成后,资金的安全保管和归属权的转移至关重要。

资金结算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稳定性和信用度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地减少交易的风险,提高市场的效率。

三、清算制度清算制度是指在金融市场中,通过清算机构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计算和结算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它的目的是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并减少市场参与方的信用风险。

清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结算对象的确定:清算制度需要明确结算的对象,包括交易的参与方、交易的品种等。

不同的金融产品和市场有着不同的结算对象。

2. 清算方式的选择:清算可以通过实物交割、现金结算、票据清算等多种方式进行,根据具体的交易规则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清算方式。

3. 风险管理与控制:清算制度需要重视风险管理与控制,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清算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证券行业的资金管理了解资金运作和资金结算的流程

证券行业的资金管理了解资金运作和资金结算的流程

证券行业的资金管理了解资金运作和资金结算的流程证券行业的资金管理:了解资金运作和资金结算的流程在证券行业中,资金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的资金运作和高效的资金结算流程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证券行业中资金管理的流程,并探讨其在市场中的作用。

一、资金运作的流程1. 融资:融资是指企业或机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形式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过程。

融资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等方式进行,募集到的资金将用于企业的运营、扩张和项目投资等。

2. 投资:投资是指将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中,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来获取投资回报。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并进行买卖交易。

3. 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是指证券交易所或经纪商在交易完成后将买卖双方的资金进行结算的过程。

资金清算包括结算账户的开立、资金划转、费用计算等环节,确保买卖双方的资金到位且交易成立。

4. 资金调拨:资金调拨是指投资者将资金从银行账户划转到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或者还款等目的。

资金调拨一般需要经过银行的扣款和证券交易所的划账等步骤,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

二、资金结算的流程1. 交易确认:交易确认是指证券交易所或经纪商在交易完成后向买卖双方发送确认函,确认交易的成交价、数量、费用等信息。

交易双方在收到确认函后需要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 交割指令:交割指令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确认后,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向交割机构提交的交割申请。

交割指令包括股票过户、债券登记、资金划转等要素,交割机构根据指令进行资金和证券的交割。

3. 交割与结算:交割与结算是指证券交易所或经纪商根据交割指令完成资金和证券的划转。

资金结算一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结算系统进行,确保资金的快速、准确到账,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4. 资金归集:资金归集是指证券交易所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归集和统一管理的过程。

证券交易所通过开设结算专户、风险控制和监管等方式,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易所结算业务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结算主体交易所的结算业务主体为结算中心,负责处理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工作。

结算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结算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保障交易所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结算方式1. 交易所交易采用T+0实时结算方式,即买卖双方成交后,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和证券过户。

2.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结算系统,确保结算过程的及时准确。

3.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调整结算方式,但应当提前告知市场参与者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四、结算流程1. 交易完成后,结算中心根据成交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和证券过户。

2. 买方支付交易金额,卖方交付证券。

3. 结算中心对买卖双方的账户进行调账,并告知相关交易参与者结算结果。

4. 结算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结算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交易参与者,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资金保障1.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专门的清算资金账户,用于处理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

2. 结算中心应当每日进行资金交收,保证交易所交易的资金安全。

3.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4. 如有资金不足或者发生其他资金风险情况,结算中心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六、风险管理1.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结算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3.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

4. 结算中心应当定期进行风险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七、监督管理1. 结算中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结算中心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结算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3. 监管机构有权对结算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保障结算中心的正常运作。

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规则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规则模版

大宗商品交易所结算规则模版简介大宗商品交易所是指专门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机构,大宗商品交易所的结算规则是保障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的重要规则之一。

本文将为大宗商品交易所提供一份结算规则模版,旨在帮助大宗商品交易所制定和完善自己的结算规则。

结算方式大宗商品交易所的结算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以下是常见的几种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是指以现金方式进行交割,在交易合同当中明确约定结算价格的类别、数量和结算时间等基本条款。

转帐结算转帐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结算时采用银行电子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

在转帐结算过程中,需确保资金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受侵犯。

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是指大宗商品交易的交割方式。

在现货市场中,实物交割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主要交割对象是商品本身。

结算日结算日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在该日进行结算的时间点。

在具体制定结算规则时,需确定以下关键的结算日要素:结算周期结算周期是指结算日的时间范围,一般分为T日或T+1日结算。

如选择T日结算,即是在交易日当天结算,若选择T+1日结算,即是在交易日的下一日结算。

结算时刻结算时刻是指结算的具体时间点,一般在交易日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上午进行结算。

在结算规则中也可以规定其他时段进行结算。

其他结算要素除了上述要素之外,结算规则中还需涵盖具体的结算要素,如结算价格、结算金额、合同履行等。

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是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大宗商品交易所为确保交易双方履行合同,并确保市场运转的安全与稳定,同时也必须设立结算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计算1.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指交易所规定的客户每笔交易应按照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结算保证金。

一般来说,保证金比例要根据不同的大宗商品进行不同的规定,确保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保证金比例。

2.保证金计算公式保证金=合同数/合同乘数×合同金额×保证金比例3.保证金转移保证金转移是指在合同的持仓过程中,如果交易方向和合同方向相反,则需要在结算过程中转移对应的保证金。

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

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

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交易资金、交易参与者相关其它资金的结算顺利进行,特制定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简称“本规则”。

二、凡是本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价款、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易经纪代理费或服务费等,以及交易参与者应向本交易所缴纳的其它各类资费的结算等,均应当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规则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的与资金结算相关的事项,凡本交易所规则其它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有相关规定的,应当适用相关规定;本办法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且本交易所规则其它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亦无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财务通则与会计准则处理。

四、严格按照交易所的结算规则执行资金收付的结算。

五、办理交易所的结算事项的期日与时间等,均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中的规定,不得延误。

结算中所发生的任何延误均应当记录引起延误的主要原因。

六、有关交易业务资金的结算,应当符合相关交易细则所规定的该宗交易业务及其结算的流程。

七、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由交易所规定格式及统一印制,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单据。

八、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使用电脑机打出具,并应当有交易所或交易所结算部门的印章。

1九、为保证本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办理结算事项并为保证所办结算单据正确无误,应当经常检查办理结算单据有关的电脑、网络、线路、打印设备等的状态,严防交易所结算环节出现差错。

十、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实行分类开立、分类使用、分类管理。

即对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管理。

十一、要严格按照资金归属、性质与通途等对资金进行结算管理。

严禁将交易所自有资金和应归属交易所的资金、交易保证金、交易相关的业务资金等混同。

办理不同类别、归属、性质与通途的资金的收付结算,均应当使用专门的单据凭证。

十二、处于不同种类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的利息归属与清分结算,应当遵循交易所规则和相关交易细则的规定。

证券结算规则

证券结算规则

证券结算规则证券结算规则是指为了实现证券交易的清算及资金结算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证券结算是指在交易完成后,卖方向买方交付证券,买方向卖方交付资金的过程,是证券市场规范交易的关键环节,也是证券市场的资金清算和风险控制的核心。

证券结算规则通常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制定和监管。

以下是证券结算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交易的交付和结算1. 证券买卖的日期确定原则:证券交易是T+1交易制度,即交易T日,证券结算日是T+1日,因此交易行为只在T日生效。

2. 买卖双方的证券交付时间:证券交易中,最后交付时间是T+1日16:00之前。

3. 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方式:直接交割和间接交割。

直接交割是指证券买卖各方直接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割,间接交割则是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交割的。

4. 认沽义务的履约:如果认沽义务方未履约,交易所有权代替其履约。

二、证券结算的方式和时间1.证券结算方式:证券买卖成交后,首先要办理交割手续,然后由证券登记机构给买方客户账户中登记相关证券,给卖方客户账户中注销相关证券,并把买方的款项转入卖方指定的账户中。

2.证券结算日的确定原则:证券结算日一般为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3.证券结算的时间:证券结算时限为交割开始日的9:30至16:00。

三、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证券账户开设条款:证券账户开设应遵循有关规定,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是其法定监护人代开。

2.证券账户的管理:证券账户应当由客户自行管理,如遭受账户被盗风险,客户应立即报警和向银行等机构挂失相关账户。

四、证券交易的风险控制1.资金帐户的信用余额控制:证券交易所应定期审核投资人的资金账户余额,防止透支引发资金风险。

2.证券交易的风险控制:证券交易所要设置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包括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评估指标、保证证券交易的交割方式安全等。

综上所述,证券结算规则是整个证券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保证证券交易公正、公开、透明,防范证券交易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结算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设置的结算部门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登录编制结算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六)管理保证金、结算担保金;(七)控制结算风险;(八)监督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交易所成交的期货合约应当通过交易所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结算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结算会员与交易所、客户、交易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交易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交易所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十二条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三条结算交割员是指经结算会员授权,代表结算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公司结算与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结算与资金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结算和资金监督管理行为,保护交易企业的长期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结算各项行为。

公司、交易企业、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部门第三条结算是指公司根据交易企业的交易结果、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规定对交易企业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结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结算部门包括公司的结算部、及指定的结算银行。

第五条结算部负责公司商品电子交易的统一结算、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六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一)对交易企业的交易结果进行结算,编制交易企业结算报表;(二)审核、办理交易企业交付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为公司提供各种结算统计报表;(四)负责与结算银行结算业务的衔接和协调;第七条公司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

公司以每日的结算资金(价格)为依据,实行先收后付、收支平衡的结算办法。

第八条公司对交易企业的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进行结算和管理。

第九条在公司发生的商品电子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条公司在银行开设交易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交易企业于网上交易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结算银行协助公司办理交易结算业务。

公司和结算银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十二条结算银行的权利:(一)开设公司专用结算账户;(二)吸收公司和交易企业的资金。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的义务:(一)根据公司要求对交易企业保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二)根据华商储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企业的资金;(三)协助公司核查交易企业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四)向公司及时通报交易企业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五)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公司化解风险;(六)保守公司和交易企业的商业秘密;(七)接受公司对其电子结算业务的监督。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

交易所结算制度

交易所结算制度

交易所结算制度
交易所结算制度是指交易所为实现交易双方权益的清晰划分和交易的安全、高效进行,规定了交易所及相关参与方在进行交易结算时应遵循的规则和流程。

交易所结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交易确认:交易所要求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进行确认,确认交易的具体内容包括交易品种、数量、价格等重要信息,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2. 资金结算:交易所要求交易双方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资金结算,即将货款或资金从买方账户划转至卖方账户。

交易所一般会提供结算服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3. 交割与过户:交易所规定了交易品种的交割和过户规则,包括交易所要求参与方提交的交割或过户资料,交割证明和相关手续的办理流程等。

交易所会对交割和过户进行监督,确保交易完成后,交易品种的权益能够清晰地划分给买方。

4. 交易结算风险控制:交易所会设立一些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交易所对参与方的资质审核、设置交易保证金、设立交易限额、实施交易风险监测等,以降低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

5. 结算纠纷处理:交易所设立了相应的纠纷处理机构和程序,用于处理交易结算过程中的纠纷。

参与方可以通过递交申诉、提供证据等方式,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对结算纠纷进行
处理。

交易所结算制度的目标是保证交易的公平、透明和安全性,同时为交易参与方提供便利和保障。

不同的交易所可能会有不同的结算制度,但通常都会参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结算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以下简称《结算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结算规则》实施之日起,货银对付改革进入模拟运行期。

模拟运行期不少于6个月,在此期间,中国结算根据真实交易结算数据,每日日终将当日按规定需要打标识(“可售交收锁定”或“待处置交收锁定”)的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发送给开展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参与人。

请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准确接收模拟运行期打标识数据,并据此优化自身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做好货银对付改革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二、《结算规则》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中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的规定暂不实施。

具体实施时间,中国结算将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20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以及根据委托为前述规定以外的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交易所资金清算流程解析

交易所资金清算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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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同银行结算规定6篇

证券合同银行结算规定6篇

证券合同银行结算规定6篇篇1甲方(证券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参与证券市场交易结算活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交易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体要求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规则,确保证券交易结算的安全、准确、高效进行。

第二条结算账户管理1. 甲方应在乙方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户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结算账户的保密工作,确保账户安全。

第三条证券交易结算流程1. 甲方应在交易达成后,及时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指令。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结算指令后,按照指令进行资金清算。

3. 甲乙双方应定期对交易结算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条资金安全及风险控制1. 甲乙双方应确保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被挪用或盗用。

2. 乙方应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或结算情况进行监控和报告。

3.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的结算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五条结算费用及支付1. 甲乙双方应明确结算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2.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结算费用。

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支付或未支付结算费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处理1.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在发生违约情况时,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化,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条款,应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规则为准。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范本(2篇)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范本(2篇)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结算账户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结算账户的设立与使用1. 公司设立结算账户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在授权的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2. 结算账户的使用应按公司内部权限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超出权限范围进行资金调拨或转账操作。

3. 公司应建立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明确结算账户的使用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账户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三、结算账户的资金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结算账户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包括资金的收、付、核对等环节。

2. 对公司结算账户的日常资金收付,应由财务部门负责进行会计核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3. 公司应定期对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并按照规定将账户余额与公司财务报表核对,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四、结算账户的信息管理1. 公司应对结算账户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遵守国家和行业的信息安全规定,确保账户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2. 结算账户的信息管理应遵循“谁用、谁授权”的原则,不得将账户信息提供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3. 公司应定期对结算账户的权限进行审核,及时废止失效账户的权限,并记录相关操作和结果。

五、结算账户的风险管理1. 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结算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性。

2. 对于涉及高风险操作或资金冲突的账户交易,公司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审核,并留存相关证据和资料。

3. 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账户风险进行预防和处置,保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六、结算账户管理的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结算账户管理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措施。

2. 违规行为包括擅自超出权限操作账户、篡改账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挪用账户资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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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交易资金、交易参与者相关其它资金的结算顺利进行,特制定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简称“本规则”。

二、凡是本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价款、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易经纪代理费或服务费等,以及交易参与者应向本交易所缴纳的其它各类资费的结算等,均应当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规则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的与资金结算相关的事项,凡本交易所规则其它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有相关规定的,应当适用相关规定;本办法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且本交易所规则其它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亦无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财务通则与会计准则处理。

四、严格按照交易所的结算规则执行资金收付的结算。

五、办理交易所的结算事项的期日与时间等,均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中的规定,不得延误。

结算中所发生的任何延误均应当记录引起延误的主要原因。

六、有关交易业务资金的结算,应当符合相关交易细则所规定的该宗交易业务及其结算的流程。

七、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由交易所规定格式及统一印制,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单据。

八、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使用电脑机打出具,并应当有交易所或交易所结算部门的印章。

九、为保证本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办理结算事项并为保证所办结算单据正确无误,应当经常检查办理结算单据有关的电脑、网络、线路、打印设备等的状态,严防交易所结算环节出现差错。

十、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实行分类开立、分类使用、分类管理。

即对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管理。

十一、要严格按照资金归属、性质与通途等对资金进行结算管理。

严禁将交易所自有资金和应归属交易所的资金、交易保证金、交易相关的业务资金等混同。

办理不同类别、归属、性质与通途的资金的收付结算,均应当使用专门的单据凭证。

十二、处于不同种类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的利息归属与清分结算,应当遵循交易所规则和相关交易细则的规定。

十三、由交易所进行的所内结算及单据制单和出具等项工作均应当及时、准确进行。

十四、交易所办理结算单据等事宜,应当由制单人、分管负责人等签章,并对所办单据事项等负责。

十五、交易所结算单据均应分类制表、作帐并存档管理。

第二章非标准产品结算规则非标准产品的定义,参照本交易所规则。

十六、一般规定(一)结算应符合规范性、有效性、资金分户专管专用等原则。

(二)交易所内办理一般的结算事项手续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本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的相关手续,应当出具结算单据。

凡属应交给交易参与者的结算单据均应当及时出具。

(四)本交易所除因办理结算操作错误应予纠正等合理解决的情形之外,因网络、线路、设备或其它原因造成结算延误等,本交易所不应当因此而承担任何后果或责任。

十七、资金结算基本要求(一)交易所内的结算手续应由本交易所的结算部门或所设立的结算机构负责。

(二)交易所内的结算手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国家有关财务结算的相关规范、本交易所规则及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十八、负责结算的机构(一)关于交易所内的结算单据等手续,将通过以下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进行:1.本交易所所设交易结算部门;2.本交易所依法组织设立的交易结算机构。

(二)关于交易参与者交易相关资金结算,将通过以下机构负责共同进行:1.交易所;2.委托的服务机构。

十九、交易所结算账户设置与管理(一)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分类: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管理。

1.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用于本交易所收取应归属于本交易所的各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交易参与者应向本交易所缴纳的其它各类资费的结算与保存等,以及本交易所向第三方的其它资金收付。

2.交易保证金账户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用于本交易所收取与保存交易保证金、将交易保证金结转支付或退还的结算。

3.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用于本交易所收取与保存、代为支付交易价款的结算。

(非开立必要时,可与交易保证金账户共用一个专用账户)(二)资金账户管理与使用交易所负责对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管理与使用。

1.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交易所收费通知单》收取交易所相关资费,并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在核对《交易所收费通知单》中明确的交款方及实际交款方的信息无误后,向交款方开具发票。

2.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保证金收款通知单》,收取交易保证金,并向交款方开具收据。

按照交易部门提供的保证金交纳方出具的《保证金退款申请》及交易部门出具的《保证金退款审批表》进行保证金退款支付,并由收款方出具收据。

退款支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3.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受让方出具的《交易价款及相关款项结转指令(B)》及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价款划转审批表》进行结算价款支付,并由转让方开具收据。

结算支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二十、交易相关资金结算范围对交易相关资金,资金支付义务人应当按照所对应的竞价交易的全部相关要求、相关约定、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中所规定的标准、结算期限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

若有延迟,除可能引起不能继续交易或违约并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外,本交易所有权对资金支付义务人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同时本交易所有权视资金支付义务人延迟缴费的情节决定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或参与该宗交易,或取消其已参加或参与的交易相关的资格、权力或权益。

(一)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二)交易价款结算;(三)交易佣金结算;(四)约定代办结算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结算;(五)违规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结算;(六)代扣违约金与赔偿金结算。

二十一、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要求交纳指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是指包括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划入交易所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及将交易保证金结算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或退还给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一)交易保证金的收取1.为保证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性、公正性,由交易所结算部门统一结算,即意向受让方应将交易保证金划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在交易终结后由交易所返还或作为交易价款结算。

2.收取交易保证金:对已设置交易保证金的资产转让项目,获得资格有效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凭《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会同审核确认结果通知书(不良金融资产)》自行或委托经纪机构办理保证金划入手续。

3.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负责。

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划入交易所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结算专用账户内,交易保证金应以人民币支付(外国投资者意向受让时可按规定的等值外币支付)。

若交易标的的资产评估数值是以外币为单位计算的,且转让方也要求以外币结算时,转让方应提前与交易所结算部联系,并按国家外汇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交易保证金的实际缴纳时间以到达交易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结算账户的时间为准。

(二)处置结算处置结算应当按照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中有关结算当事方、帐户、金额计算等有关规定进行。

1.对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首先应当由受让方以书面方式向本交易所出具一份《合同已生效确认书》,再由本交易所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所签订的《金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结转为交易价款之一部分、退还或者根据约定进行其它处置。

但若涉及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所规定的扣罚或其它有关情形的,应当优先进行该等处置结算。

(2)若受让方未在《金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结算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本交易所出具《合同已生效确认书》,则本交易所有权将此情况交由本交易所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研究并决定按照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规定决定予以其所认为适当的处理。

2.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及时予以退还结算。

但若涉及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所规定的扣罚或其它有关情形的,应当优先进行该等处置结算。

二十二、交易价款结算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货币资金。

(一)交易价款应当按照资产交易合同之约定,进行交易价款的结算。

(二)除同一实际控制人例如同一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各子公司之间通过本交易所进行交易并成交等特殊情形,并在合同中由关联当事方作出特别约定外,凡在本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当事方在交易合同中均只应当约定为通过本交易所交割结算全部合同价款。

(三)交易价款属于按合同约定应由本交易所场内结算的,应由本交易所的结算部门或所设立的结算机构进行;按合同约定应由当事人场外结算且符合场外结算规定的部分资金,可由当事人依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结算。

(四)由本交易所场内进行的交易价款结算,应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期限,并应符合本交易所规定的结算程序。

(五)在本交易所场内结转为交易价款的交易保证金,属于交易价款结算的组成部分。

(六)按照交易资金结算管理规则规定,凡应由本交易所场内结算的,交易价款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

(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八)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二十三、交易佣金结算交易佣金为交易所经纪会员,即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向委托方收取的委托代理费用。

交易所按照本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对经纪会员的交易佣金实行统一结算。

(一)交易佣金应当按照委托服务合同之约定,进行交易佣金的结算。

(二)交易佣金的结算应当由本交易所的结算部门或所设立的结算机构进行。

(三)交易佣金的结算,应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期限,并应符合本交易所规定的结算程序。

二十四、约定代办结算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结算由本交易所书面推荐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其与委托人之间的服务费结算,由本交易所负责办理。

本交易所将按照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交收期限与各期的金额,及本交易所规则、交易规则或交易细则规定程序进行结算。

二十五、违规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结算(一)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金额,应当按照本交易所规则、交易规则或交易细则规定程序进行扣罚结算。

(二)罚款或其它惩罚的金额应当与书面罚单等文件的金额相符。

(三)罚款或其它惩罚的金额可从会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或风险基金等已经缴付至本所的资金中首先扣除。

若无可扣除的资金或可扣罚资金不足的,应交付罚款或其它惩罚资金的义务人应当以货币方式在交易所通知的期限内及时足额缴付,否则,交易所有权以各种合法方式对其进行追索。

二十六、代扣违约金与赔偿金结算若资产转让当事方违约或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失,且若依据有关法律和交易合同可以明确计算出违约金或赔偿金金额的,本交易所可应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书面意见从违约方的会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等已经缴付至本所的资金中代为扣转该违约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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