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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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交易资金、交易参与者相关其它资金的结算顺利进行,特制定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简称“本规则”。

二、凡是本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价款、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易经纪代理费或服务费等,以及交易参与者应向本交易所缴纳的其它各类资费的结算等,均应当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规则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的与资金结算相关的事项,凡本交易所规则其它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有相关规定的,应当适用相关规定;本办法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且本交易所规则其它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亦无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财务通则与会计准则处理。

四、严格按照交易所的结算规则执行资金收付的结算。

五、办理交易所的结算事项的期日与时间等,均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中的规定,不得延误。结算中所发生的任何延误均应当记录引起延误的主要原因。

六、有关交易业务资金的结算,应当符合相关交易细则所规定的该宗交易业务及其结算的流程。

七、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由交易所规定格式及统一印制,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单据。

八、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使用电脑机打出具,并应当有交易所或交易所结算部门的印章。

九、为保证本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办理结算事项并为保证所办结算单据正确无误,应当经常检查办理结算单据有关的电脑、网络、线路、打印设备等的状态,严防交易所结算环节出现差错。

十、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实行分类开立、分类使用、分类管理。即对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管理。

十一、要严格按照资金归属、性质与通途等对资金进行结算管理。严禁将交易所自有资金和应归属交易所的资金、交易保证金、交易相关的业务资金等混同。办理不同类别、归属、性质与通途的资金的收付结算,均应当使用专门的单据凭证。

十二、处于不同种类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的利息归属与清分结算,应当遵循交易所规则和相关交易细则的规定。

十三、由交易所进行的所内结算及单据制单和出具等项工作均应当及时、准确进行。

十四、交易所办理结算单据等事宜,应当由制单人、分管负责人等签章,并对所办单据事项等负责。

十五、交易所结算单据均应分类制表、作帐并存档管理。

第二章非标准产品结算规则

非标准产品的定义,参照本交易所规则。

十六、一般规定

(一)结算应符合规范性、有效性、资金分户专管专用等原则。

(二)交易所内办理一般的结算事项手续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本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的相关手续,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凡属应交给交易参与者的结算单据均应当及时出具。

(四)本交易所除因办理结算操作错误应予纠正等合理解决的情形之外,因网络、线路、设备或其它原因造成结算延误等,本交易所不应当因此而承担任何后果或责任。

十七、资金结算基本要求

(一)交易所内的结算手续应由本交易所的结算部门或所设立的结算机构负责。

(二)交易所内的结算手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国家有关财务结算的相关规范、本交易所规则及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十八、负责结算的机构

(一)关于交易所内的结算单据等手续,将通过以下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进行:

1.本交易所所设交易结算部门;

2.本交易所依法组织设立的交易结算机构。

(二)关于交易参与者交易相关资金结算,将通过以下机构负责共同进行:

1.交易所;

2.委托的服务机构。十九、交易所

结算账户设置与管理

(一)交易所的资金账户

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分类: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管理。

1.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

用于本交易所收取应归

属于本交易所的各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交易参与者应向本交易所缴纳的其它各类资费的结算与保存等,以及本交易所向第三方的其它资金收付。

2.交易保证金账户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用于

本交易所收取与保

存交易保证金、将交易保证金结转支付或退还的结算。

3.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由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用

于本交易所收取与保

存、代为支付交易价款的结算。(非开立必要时,可与交易保证金账户共用一个专用账户)

(二)资金账户管理与使用交易所负责对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交易资金结

算账户的管理与使用。

1.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交易所收费通知单》收取交易所相关资费,并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在核对《交易所收费通知单》中明确的交款方及实际交款方的信息无误后,向交款方开具发票。

2.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保证金收款通

知单》,收取交易保证金,并向交款方开具收据。按照交易部门提供的保证金交纳方出具的《保证金退款申请》及交易部门出具的《保证金退款审批表》进行保证金退款支付,并由收款方出具收据。退款支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3.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交易所交易部门提供的受让方出具的《交易价款及相关款项结转指令(B)》及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价款划转审批表》进行结算价款支付,并由转让方开具收据。结算支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二十、交易相关资金结算范围对交易相关资金,资金支付义务人应当按照所对应的竞价交

易的全部相关要求、相关约定、本交易所规则或交易细则中所规定的标准、结算期限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若有延迟,除可能引起不能继续交易或违约并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外,本交易所有权对资金支付义务人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同时本交易所有权视资金支付义务人延迟缴费的情节决定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或参与该宗交易,或取消其已参加或参与的交易相关的资格、权力或权益。

(一)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结算;

(二)交易价款结算;

(三)交易佣金结算;

(四)约定代办结算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结算;

(五)违规罚款或其它惩罚性款项资金结算;

(六)代扣违约金与赔偿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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