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合同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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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规划合同

工程名称:项目

项目名称:规划设计工程地点:

委托方:

受托方:

合同编号:

资质等级: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条款

委托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规划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1.3 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及甲方提出的要求。

第二条规划内容

2.1工程项目的名称:规划设计

2.2工程项目的地点:

2.3工程项目的规模:总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资料

3.1总平面布局图一张

3.2总体鸟瞰图一张

3.3 提交时间

第四条规划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

4.1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为含税价形式,规划设计费用为人民币元

(大写:万元整)

4.2 规划费用支付方式:

4.3规划费用支付条件:按上述次序和比例,由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交等额合法完税发票原件及付款申请原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正式发票和付款申请原件后十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5.1.2甲方承担对规划成果进行确认的工作,甲方有权检查工作进度、深度,并对本合同各规划阶段进行统筹管理。

5.1.3甲方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逾期超过十五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5.1.4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方案变更或进度的延迟,甲方应正式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另行协商调整进度,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

5.1.5为方便双方对方案的深度沟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工作地或项目所在地派遣相关工作人员驻扎办公,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全面规划编制工作,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内向甲方提交规划编制成果,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承担责任。如乙方聘请专门咨询机构或协作机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2.2乙方提交的各方案成果应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要求。

5.2.3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资料和文件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甲方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2.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各阶段规划稿件的交付时间,每逾期一天,应

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及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合同总价款 30% 违约金)及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5.2.5经甲方确认的规划团队,乙方不应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人员的,乙方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以具有同等资质的人员进行调换。未经甲方确认,乙方擅自更换人员,需向甲方赔偿 2000 元/人▪次。

5.2.6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方案变更或设计进度的延迟,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设计进度由双方另行协商,必要时可就设计进度签订补充合同。

5.2.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

6.1 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所完成的包括规划及设计、图纸、文件等在内的所有作品及成果,除署名权外的其他任何权利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任何第三方。

6.2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及本合同终止后,相互承担保密义务。

6.3 合同双方确认,双方应彼此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1 乙方在从事甲方委托项目期间所接触、知悉的所有包括规划及设计、图纸、文件等在内的乙方的技术上及经营上的信息及资料。

6.3.2 甲方在委托乙方本项目的期间所接触、知悉的所有包括规划及设计、图纸、文件等在内的乙方的技术上及经营上的信息及资料。

6.3.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披露、泄漏、转让、许可其使用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合同总价款 2‰的费用;延误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付费用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7.2因其中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外,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8.2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条款。

8.3合同一方出现下列违约行为时,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须向违约方支付任何费用:违约方迟延履行、怠于履行、不履行本合约定的主要义务时,自收到守约方催告履行书面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仍未能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时,本合同自守约方的解约通知到达违约方之日起解除。

8.4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送达条款

9.1委托方与设计人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1)委托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联系电话:

(2)设计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联系人:,联系电话: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按前述地址对另一方进行书面通知,付邮之日起第3日视为已送达对方。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任何一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一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任何一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4款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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