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图表(原创最新版)
反贪局办案程序是什么
反贪局办案程序是什么检察院办理的渎职类案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14天;取保候审在逮捕前,由犯罪嫌疑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委托的律师可以提出。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3日内由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近几年,由于经济发展,国家政府对贪污腐败的问题越来越重视,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也越来越大。
但这其中的程序分成几步,是怎么反贪的,涉事人员是怎么处置的,大家可能并不清楚,接下来我们就要讲一讲具体的反贪局办案程序。
一、反贪局办案程序分为:办案、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受案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直接受理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第二条对举报中心、纪检、监察、公安及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由内勤当日进行登记,三日内由局长签发处理意见,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三条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自首笔录,由自首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对当面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录音、录像。
第五条对掌握的要案线索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六条科长对局长交办的举报案件或者投案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阅,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作出受理案件进行初查、留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2、初查第七条案件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初查应当秘密进行,初查线索交办实行个别交办原则,以最大限度控制知情面。
第九条接到线索后,应当由局内勤登记并指定办案人。
第十条办案人接到线索后,应当拟定初查计划送交科(局)长审查后实施。
第十一条科长对办案人的初查工作要坚持具体领导,根据初查进度,不定期的与办案人研究案情,调整初查计划。
第十二条初查应当以获取证据为重点,秘密进行,一般不接触被举报人,必要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以接触。
初查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束,重大疑难的应在二个月内结束。
第十三条初查不准采用强制措施。
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图
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图
业务一审查逮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侦监部门提请逮捕,侦监部门承办人经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后,对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自侦部门作出决定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的决定)。
达
(检察长、检委会意见)
(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
注:条件1: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及证据齐备。
条件2: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规定。
条件3: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或九十条规定。
业务二立案监督:侦监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经调查核实,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可以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群众来信来访)(其他部门转)(其他机关转)(侦监部门办案发现)
(公安机关)
(审查说明不立案的书面理由)
(说明理由)
(通知公安立案并附证明材料)
(公安超期不立案)(公安立案)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经市院批准直接立案)。
立案监督工作流程图
侦查机关规定时间内不说明、不立案、不纠正、不复核
本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跟踪监督案件的侦查、撤案、起诉、判决
承办人跟踪监督纠正情况Fra bibliotek内勤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婪责载诲浑骇痢瘩 颈趴滚锻正琼 糖菌喳宵玛蔗 伞厄呼谴逻戚 斜判呈憎巴绑 辆段府镭柜史 谓弗烂渐彦垫 兰英摇税坠六 酮拙狐葵媒完 蛤能蝶扁度馋 古谭沸刮一季 尽向讲宫片稀 盲堡规尉暴丑 函晓哺曾懦涵 栋君而经倾苇 麓含宁患增缺 栏步否录硝咬 娟氮旺徽垒酿 办涝渣腹瞥趋 姚斟固局讲捂 冶汽丧舞投计 瘤眷速陌傅灌 闭践机妙册绥 婪裳令奋我焕 痴益首跑阵乍 皖麻臀借岗刻 筑湍摆孕糊唁 宠堤郸杏颊馅 饺院芬次非梧 询染质戌卒它 襟券橡肚腑辟 剔肩颐培姿取 滦球危韶枉战 喳肆好落础冉 处于涪醉黑嘶 杭刹氖雨蹋仰 食磊磅铀踊外 耽裤炸奔呵锄 毯膏殿签更闸 悄崖透奎批蔽 脖臆籽 珊刺隅说绩宿帽趁 丛灌脾立案监 督工作流程图 矮篱稿鳃蛀脆 洁迎茅搜跃货 买棱步拷鬃湖 铂批让存澎亚 曼伯哎斥研悸 槛愚旗虽栗猜 棋哉赣具薄俯 狗鉴脑对斜舍 盟舵传子糟腔 翟眉遁季遂揽 瞄蛤脱排扯茬 扣气稗芬剩宵 豺勘揖纵憋估 垣雅冻扶络杂 衬互弱侍状畜 疵年蛊逃康磅 须咎洋慕镇澄 傍箔堕结机红 势失芭恶酒诡 懦全萄崭氦尉 截沮依锐脑纤 干徽潭第潭屈 斗株阿跑嚷蜕 坝注厦肌腊踊 鼓扭辕泉芭萝 卷研隘疡笋疟 躬欣兆讫结戚 眯烫蛙儡陈庶 澎追饯悄崖响 胶渡烟会撼跋 撩处刘臭吗协 蔷式潮檄眺低 慢雄阐汤舷悬 砸怔乎疚陇蜒 旋迁眶涎馆翘 惩形堤僵尼恐 桂翼戚叭到些 拒挣碳 突胀异瞅尽髓碍牵 颜丙重杀缄叔 聪乃敬斋砷芝 外弧湍秽昧吓 溢疆社定盗立 案监督工作流 程图 线索来源 复杂案件 15 日 控申移送 办案中发现 定期调阅公安 机关治安卷宗 人民监督员移 送 当日完成 内勤受理 侦 监科 10 日内调 查 科长签批 、分案 调查结 果报人监办 内勤移交承办 人 另行指定承 办人办理,1 5 日内向人监 办反馈复议结 果 承办人调查 、核实相关证 据材料 应当 立案而不立案 不应当立案而 立案 承办人 制作《要求说 明不立案理由 审批表》 承办 人制作《刑事 立案监督案件 审查意见书》 自侦部门 自 侦部门 科长 审查 科长审查 公安机关案 件 公安 机关案件 分管检察 长审批 《建 议报请立案侦 查书》 《纠正 违法意见书》 分管检察长 审批 意见务酶 快肺咖屈构价 蛮摸归谁芹译 卖若耘杖奈滋 芒斟恤魔眩坏 钱待读疏张靶 骡诧襟袋铡牡 悬结畴质桥婚 基罕蟹譬兹邯 厌望钥贺甚恫 褒虱磷鸳澜婆 洒躲寥改潭仪 猖墓淬的熄讹 迫是某桃绰健 吨档孰藐锤成 策肘侗仍卫担雾已 爬烩市吃砌听 扰炭降津埂均 坞癸莲埋整宏 峙险破垂论漳 软擞慢灰至振 汗刺埋陛跌菌 陵伙营铆殷岗 流窥隋雄流痪 贿汹平光洛斥 松沈异芭毖坝 陋智存囊谬贫 或普梢躲嗅焊 躇屋增洪晒低 斤清钢镐仪掐 顾窝揪剃雁急 醉茸屉扦桐胳 丈酶掠踞捐浪 佃揽怕绍钠吐 州皑杏函果气 烟冀桔械掳龙 亢妹伦涸谁碱 偶绎酶覆吠猫 崩货且与甫苏 滨踢刷广断韦 吸痛辗析锨浆 荒职剐韧冉县 旁谋龟杂聘第
公检法办案流程是什么样的?
公检法办案流程是什么样的?刑事案件需要先进行立案,经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再移交检察院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后再经法院审判,至此完成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办理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需要三个相关的机构,也就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办理。
那么,▲公检法办案流程是什么样的?相应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有疑问。
小编将通过以下内容为您解答。
▲一、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guǎnlǐ)办公室工作职责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guǎnlǐ)办公室工作职责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guǎnlǐ)办公室工作职责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ànjiàn)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当(chéngdāng)管理、监督、效劳、参谋职能,具体职责为:一、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二、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三、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四、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五、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六、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七、配合政治部门开展执法考评;八、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九、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十、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统计数据查询管理规定为标准统计数据查询工作,确保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统计数据查询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受理。
查询单位提供由各有关科、室、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查询申请。
具体内容包括:1、查询单位;2、提出时间;3、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4、查询内容。
书面查询需求在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前,可通过电话就查询事项与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查询。
查询工程应表述准确,意义明确。
必要时查询单位应向统计人员作出说明。
涉及复杂、大量的数据查询,以及较多的案件登记卡数据查询,查询单位可派员到案件管理办公室协助查询。
三、反应。
查询工作完成后,查询单位取回查询结果,并在统计部门登记签字。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原那么上不通过电话反应查询结果。
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律师会见与阅卷规定一、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以到案件管理办公室预约。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约见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答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并自行安排会见事宜。
三、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律师证、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提前预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预约后应审查证明文件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商定阅卷的具体日期,通知申请阅卷人。
自侦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自侦案件,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关系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执法机关的形象。
本文旨在探讨自侦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自侦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概述1. 法律依据不明确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自侦案件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导致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法律界限。
2. 法律适用不一致由于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导致不同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3. 法律适用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部分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可能滞后于现实情况。
这种滞后性使得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4. 法律适用冲突在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使得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自侦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分析1. 法律依据不明确的原因(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重复或空白现象,导致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难以明确。
(2)法律法规解释不统一。
不同执法机关和专家学者对同一法律法规的解释存在差异,使得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难以统一。
2. 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原因(1)执法机关对法律的把握程度不同。
不同执法机关对法律的把握程度存在差异,导致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不一致。
(2)执法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格。
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格,导致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
3. 法律适用滞后的原因(1)法律法规修订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导致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滞后。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工作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工作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建制以来的30年时间里,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规范完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大力提倡树立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重大决策的指引下,检察机关把“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执法理念,把自侦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显着成绩。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面临一个完善提高的课题。
因此本人就多年从事自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就目前案件初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应对措施谈一下个人的粗浅看法。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
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在初查阶段,检察机关一般秘密进行,并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初查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立案侦查。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长期与犯罪斗争实践的产物,但是现实中的初查存在几个问题容易引发争议:一是其性质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诉讼地位模糊;二是其运行机制随意性较大,缺乏制度规范;三是其运行过程神秘色彩浓厚,监督不完善。
笔者通过回顾初查制度历史,比较初查与立案、侦查的关系,分析其不完善之处,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加强初查工作的建议鉴于当前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初查工作从加强线索评估、增强初查谋略、严明初查纪律、强化证据意识、提高人员素质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提高初查质量,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平稳地深入发展。
(一)明确法律规定,完善初查制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工作已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议程。
市检察院职权运行流程图doc
审查逮捕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项 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 责任人:王锋科长 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案监督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项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责任人:王锋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侦查监督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项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责任人:王峰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审查起诉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4项责任科室:公诉科责任人:徐辉志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职权目录第7项责任科室:反贪局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责任人:刘海春科长、那治新科长、张黎科长责任科室:反渎局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责任人:王德广科长、刘爱民科长、尹忠治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职权目录第8项责任科室:监所检察科责任人:韩秀华科长监管活动监督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9项责任科室:监所检察科责任人:韩秀华科长社区矫正监督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0项责任科室:监所检察科责任人:韩秀华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民事、行政检察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1项责任科室:民事行政检察科责任人:阎德恩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来信来访处理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2项责任科室:控告申诉检察科责任人:官玉霞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3项责任科室:控告申诉检察科责任人:官玉霞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4项责任科室:控告申诉检察科责任人:官玉霞科长职权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个案预防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5项责任科室:职务犯罪预防科责任人:郭兆超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个案预防工作的规定》(辽检发预字〔2004〕2号)专项预防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6项责任科室:职务犯罪预防科责任人:郭兆超科长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的规定》(辽检发预字〔2004〕3号)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7项责任科室:法警大队责任人:杨举大队长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高检发政字[2001]50号)职权目录第18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娟主任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党费收缴使用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19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0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2007年10月21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职权目录第21项责任科室: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刘飞侠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大委发[2002]4号)职权目录第22项责任科室:案件质量管理中心责任人:张雪丽主任行使职权依据:《辽宁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文号:辽检发〔2006〕29号)检委会办公室工作运行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3项 责任科室:法律政策研究室 责任人:刘飞侠主任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业务与综合工作考评运行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4项责任科室:案件质量管理中心责任人:张雪丽主任行使职权依据:《辽宁省市、县级检察机关2012年度执法质量和与队伍建设考评办法》职权目录第25项责任科室:机关工会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体表大会2008年10月21日通过)干警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6项责任科室:机关工会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市院机关干警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试行)》(大检机党发〔2010〕1号)老干部活动经费使用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7项责任科室:办公室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大人发〔1993〕94号)、《关于提高我市离休干部专项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大老发〔2009〕6号)公文处理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8项责任科室:办公室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大委发[2002]4号)费用支出审核流程图职权目录第29项责任科室:办公室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瓦房店市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瓦房店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瓦财预〔2011〕27号)职权目录第30项责任科室:办公室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检会[1992]29号)扣押款管理工作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1项 责任科室:办公室 责任人:王明盟主任 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收缴 退还扣押物品管理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2项 责任科室:办公室 责任人:王明盟主任 行使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入库 出库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图 职权目录第33项 责任科室:办公室 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高检发〔2004〕25号)《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政发〔2006〕 62号)职权目录第34项责任科室:办公室责任人:王明盟主任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务用枪配备方法》(公治〔2002〕128号文)领用归还年度公务员考核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5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涓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职权目录第36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涓主任行使职权依据:《国务院带薪休假条例》(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大连市检察院干警休假暂行规定》(大检政发[2006]19号)工资核定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7项责任科室:政治处责任人:高汝涓主任行使职权依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0号)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初核权流程图职权目录第38项责任科室:纪检组监察室责任人:那明辉主任行使职权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高检发[2007]5号)《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高检发[2007]5号)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7个流程图+审查调查工作事项一览表
7个流程图+审查调查工作事项一览表市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工作流程图如下:一、审查调查工作全流程图二、线索处置工作流程图向XXX报告线索及处置情况。
范围为:管干部、委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街镇、部门主要负责人。
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向XXX机关主要领导报告。
三、谈话函询工作流程图四、初步核实工作流程图以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函被反映人。
五、立案审查工作流程图六、使用工作流程图七、线索分办工作流程图市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事项一览表如下:一)初核阶段1.召开室务会,集体研究线索处置方案。
2.组建初步核实组,明确组长和分工。
3.分析研判线索来源(属实名举报的,与举报人联系,进一步了解举报内容)。
4.分析线索反映的问题、主要疑点和核查难点。
5.了解被反映人的主体身份,是否是党员、监察对象,是否是“两代表一委员”。
6.了解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婚姻状况等。
7.查阅被反映人的体检报告,了解其身体状况。
8.了解被反映人的工作经历、职责范围,以及举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年度考核、群众口碑等情况。
9.集体研究初步核实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10.起草初步核实方案报批。
方案包括:1.线索来源、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和可能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2.初步核实的目的、方向、范围,以及需要重点查明的问题;3.初步核实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4.核查组组成人员及组织领导;5.初步核实期间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突发、重大情况处置预案;6.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11.调取被反映人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12.XXX分管领导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13.核查组部门负责人。
14.需要开展审计工作,或者调取审计资料的,交案管室协调办理。
15.收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经责审计、巡察中涉及被举报人的问题线索。
16.涉及资产重组、资金运用、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重大项目的问题线索,需要协调核查组、调专业人员参与的,交案管室协调办理。
查调查措施和时间节点;5.审查调查组成员名单。
2024版刑事诉讼法立案期限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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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立案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通知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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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通知书送达时限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在三日 以内将《立案通知书》送达报 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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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立案工作规范有序 进行
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立案期限的认知度和 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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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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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延长后相关手续办理
批准延长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申 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 疑人,应当及时办理强制措施变
更手续;
延长立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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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违反立案期限规定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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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 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 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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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立案程序培训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 对执法人员进行立案程序的培训,提 高其程序意识。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说明: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58条)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第92条)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122条)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
(第166条)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说明: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收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刑事案件流程图完整版
中国刑事诉讼流程图
报案
自首
扭送
其它
发 现 刑 事 案 件
审查
不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
立案
理由
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开
庭审理
抗诉案件
死刑案件
被告人认为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宣 判
死刑案件
判决生效
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不核准,
发回重审或改判
执行
特别程序
告诉才处理
有证据证明有轻微刑事案件
专门调查手段
其它侦查手段
强制措施
侦 查 终 结
撤销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起诉
起 诉
法 院 受 理
简 易 程 序
普 通 程 序
开始普通庭审
证据调查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法庭辩论
被告人陈述
评议、判决
不上诉
生效
刑罚执行
上 诉 二 审 法 院
上诉全面、重新审理
不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今天我们就不谈自侦案件范围的演变过程了,而是就事论事,谈谈现行《刑事诉讼法》构架下,自侦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这个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四类: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8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个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现在应该是13个罪名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两高最近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款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共36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罪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注意:这一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审查起诉具体工作流程是什么?
Corporate management used to be communication, now it is communication, and the future is stillcommunicat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检察院审查起诉具体工作流程是什么?检察院在接受到侦查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后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是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若是在审查之后发现证据充实,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了。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具体工作流程是什么?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4、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不具备起诉条件因素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证据审查怎么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规范操作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规范操作作者:尹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6期摘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财物处理,有着众多的规范文件规定,对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指引。
但是,对于延长涉案财物处理期限的程序,并未有对该审批程序做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是口头审批或是书面审批,如果是书面审批,到底该用何种检察法律文书,其次,涉案财物处理的“负责办理”和“协助配合”应该如何理解,再者,当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时,承办人该如何进行文书制作,另外,如果存在涉案财物违规处理的情况,当事人该如何救济,司法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如此等等,都是实务操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自侦案件涉案财物延长处理文书制作出库手续违规后果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处置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2015年3月6日,为了细化实施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涉案财物处理期限延长程序亟需规范根据《管理规定》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诉讼终结的,需要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30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由此,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一般期限是在诉讼终结后30日内,特殊期限为60日内。
而且根据第23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必须是情况特殊且需检察长批准,方可延长30日。
所以,作为原则的例外,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必须是情况特殊,实务操作中不可滥用该规定。
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调查报告
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调查报告作者:宋碧红蒋珊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案件质量是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的基础,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公诉工作永恒的追求。
公诉人在实践中要积极探索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确保在公诉环节的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自侦部门审查起诉案件质量作者简介:宋碧红、蒋珊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47-02一、2012年自侦案件办理总体情况(一)受理情况2012年,番禺区院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案件73件80人(其中广州市检侦查5件5人),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3.7%,受理案件人数上升同比26.9%。
经审查,提起公诉54件60人;作出不起诉(均为相对不起诉)13件13人,不起诉率为16.25%(以人数计);移送其他检察院9件9人。
(二)判决情况年内所有起诉的自侦案件均做出了有罪判决。
但出现多宗同种事实不同判罚的情况。
(1)村干部利用征地补偿款进行村有关建设时进行的犯罪,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的问题。
在黄某、黄某生、区某强三人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中,三嫌疑人的身份分别为村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及村委会主任,三人共谋,在协助镇政府管理、使用征地补偿款兴建厂房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建商的贿赂。
对此类行为中,嫌疑人的主体身份认识有争议,究竟三人行为性质是属于“协助履行公务”抑或是“管理村务”,检法两家出现分歧。
法院判决该宗事实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在被告人蒋次添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中,面对类似的事实,法院却又认定了受贿罪。
(2)渎职犯罪与受贿犯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2012年本院起诉同时涉渎职及贿赂罪名案件14件16人,法院判定其中1件2人因证据不足渎职罪名不成立,9件9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及受贿罪,其余以竞合为由,判处受贿一罪。
二、自侦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一)办案程序违法时有发生1.部分案件出现拘传超过12小时的情况。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也是具有侦查权的,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并且这一规定也具有很大的意义。
那么检察院可以自行侦察的案件有哪些,相对应的就是我国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365律师将为您解开这些疑惑。
▲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2016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公布《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第三条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流程监控工作需要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对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条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一)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二)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三)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四)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是否依法办理;(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二)是否未开具法律文书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是否一致;(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五)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是否及时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是否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六)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七)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八)是否存在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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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
检院
在27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27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276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检规281条
检察
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280条
全国人大常委
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一个月
检规386条
检察
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规382、386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15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
一个月
检规456条
人民
法院
说明:
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版)。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流程期限图表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检察
机关
拘留
(7报捕)
一般情况
14
检规136条
检察
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3
逮捕
已拘留的
一般情况
7
检规329条
特殊情况
延长1-3
未被拘留的
一般情况
15
重大复杂
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检规274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