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获得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1. 孕产妇死亡:指在孕期、分娩期、产后期(产后42天内)以及在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
2. 围产儿死亡:指在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婴儿,包括死胎、死产和活产新生儿死亡。
三、报告时间及流程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科室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医院医务科。
2. 医院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死亡案例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相应级别人文社科。
四、报告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死亡前治疗情况:住院时间、手术史、药物使用史、并发症等。
(5)死亡后处理:尸检情况、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母亲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围产儿情况:出生体重、身长、Apgar评分等。
五、调查与分析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病史,分析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
2. 医院应定期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 医院应将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培训等活动,提高保健工作水平。
六、管理与监督1. 医院应设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流程。
2. 医院应加强对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1.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统计上报制度。
凡陕西境内死亡孕产妇,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流动人口均要求逐级统计,逐级上报,杜绝漏报。
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本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在孕产妇死亡后一个月内上报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在家分娩死亡或途中死亡孕产妇由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统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由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按季度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2.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制度。
凡死亡孕产妇均要求进行三级死亡病历评审。
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接到辖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后,要逐例对死亡孕产妇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讨论,评审结果连同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一并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至少50%以上死亡孕产妇病例进行讨论,明确死因,评审结果及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在省卫计委的支持下,省妇幼保健院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至少随机抽取陕北、关中、陕南各30%死亡病例,从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他各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系统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审。
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中,各级评审机构要掌握原则,结合实际,以认真、负责、谨慎、公正、保密和科学的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3.建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信息反馈制度。
各市县妇幼保健院定期组织召开辖区接产机构产科主任、妇幼保健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研讨会,及时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省妇幼保健院每年将省级评审结果上报省卫计委,并反馈各市县卫生局、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一、背景介绍孕产妇的死亡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严重问题,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指标,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一种定性和定量分析,旨在识别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与医疗服务的关联,以制定并实施预防和改进措施,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评审目的1. 识别和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相关因素。
2. 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负责任机构的角色。
3. 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 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死亡的关注和警惕。
三、评审程序1. 孕产妇死亡的收集和报告a. 指定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事件的收集和报告,确保准确和及时。
b. 建立孕产妇死亡的信息数据库,包括基本情况、死因、医疗服务信息等。
c. 指定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确保统一和标准化。
2. 孕产妇死亡的分类和分组a. 将孕产妇死亡事件按照死亡原因进行分类。
b. 将死亡相关因素进行分组,如疾病性因素、医疗因素、社会因素等。
c. 将不同类型的事件进行不同的分析和评估。
3.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和分析a. 收集和整理有关事件的详细信息和数据。
b. 建立评估指标和标准。
c. 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
d. 分析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4.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报告和措施制定a. 编写评估报告,全面总结评估结果。
b. 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详细列出具体行动方案。
c. 指定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和实施要求。
5. 孕产妇死亡预防和改进监测a. 监测实施改进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
b. 定期进行孕产妇死亡评估,保持警惕和关注。
四、评审参与方1. 评审组成员:由医务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妇幼保健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2. 评审对象:涉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社区组织等。
3. 评审程序:评审组成员根据评审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审活动。
五、评审指标1. 孕产妇死亡率: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计算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附件1:“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1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所在地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省级评审。
(2)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3)负责将每年度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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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县妇幼保健所、县卫生行政部门。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
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及流程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及流程一、评审目的1. 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 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 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 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 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评审组织及职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a. 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b. 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c. 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d. 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e. 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a. 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三、评审流程1. 评审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2. 评审准备:评审专家组在接到评审通知后,应立即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孕产妇死亡病历、病案调查、转诊抢救记录等。
3. 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组在充分了解病例情况后,召开评审会议,对孕产妇死亡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会议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讨论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相关因素。
4. 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会议的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死亡原因、相关因素、干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5. 评审反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报告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并要求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整改。
6. 评审总结: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评审要点1. 评审专家组应重点关注孕产妇死亡的病例,分析其死亡原因和相关因素;2.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病例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建议,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3. 评审专家组应对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的逻辑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点评;4. 评审专家组应对医疗机构的孕产妇系统管理和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门须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孕产妇死亡评审流程,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逐级评审制度。
二、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程序依次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县(区)级及市级评审,逐级评审。
死亡评审工作参照《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作手册》及省级要求规范开展。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生死亡即评审,;县(区)级评审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市级评审原则上要求每季度评审一次,需邀请上级管理部门或上级片区的相关专家参与,同时组织市级相关专业专家评审,并书写分析报告、整理评审资料上报上级部门。
四、医疗保健机构内评审需于发生死亡次月初10日前完成,同时将评审资料报送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死亡发生后首月20 日完成评审,同时将分析报告等评审资料整理后及时报送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评审需在省级要求的日期前完成,一般不晚于季度末首月20日,完成后的评审资料每季度报送省妇幼保健院。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具体参考《全国妇幼健康监测工
作手册》。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涉及死亡发生机构的专家需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采取省、地(市)和县(区)三级评审制。
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病例,按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个案死亡进行评审的方法(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反馈于有关部门,并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率。
五、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六、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了做好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结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要求,特制定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院内评审制度。
一、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指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
非产科原因引起的死亡。
二、报告流程:
1.《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病房护士长保管。
2.孕产妇死亡,主治医生6小时内报医务科(非工作时间报总值班)并填写“孕产妇
死亡书面报告”、“上海市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医务科或总值班在一小时内报区妇保所。
3.病史室收到死亡病史后,由专人立即根据医生工作站内填报内容进行网络直报,3天
内完成。
4.医务科负责监督、协调工作,每月检查病史室死亡报告情况,若发现错报漏报,积极
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查整改。
三、院级评审:
1、时间要求:在一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特殊病历除外。
2、人员要求:由医务科组织产科医务人员,尤其是该病例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到场,病例讨论应有B超、病理等医技人员一起参加。
3、表单填写要求:评审后填写“院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将电子版文档上交区妇幼保健所。
4、评审要求:明确死亡诊断,书写院级评审意见、改进措施及院级评审结果:I类(可以避免);II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In类(不可避免)。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其成员由妇产科、内科、外科业务骨干及妇女保健专业人员组成。
二、孕产妇死亡1例评审1例,对死亡的每例孕产妇个案进行讨论。
三、讨论前县妇幼保健院选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角死者一般情况,孕期、产时及产后经过,抢救过程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作出死亡诊断、预备发言。
四、由调查组成员报告调查情况,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抢救经过等。
五、评审人员进行讨论,明确死因,找出死亡相关因素,评定每个死亡是否可以避免。
六、经讨论,结果无异议,将孕产妇死亡个案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七、评审应有书面记录,评审资料由县妇幼保健院保存。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明确死亡评审程序,对每个孕产妇死亡病例实施评审制度。
(二)原则上对于每例孕产妇死亡个案,所属机构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和县级评审;市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口省级、市级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家14个工作日内在孕产妇死亡机构完成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每半年组织1次全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三)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孕产妇死亡评审相关要求,规范开展。
(四)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多学科、多部门的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多学科包括:产科、麻醉科、ICU、内科、外科、急诊科、护理、药剂、新生儿科等;多部门包括:卫生计生、信息统计、交通、公安、财政、妇女儿童主管部门和民政等部门;若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五)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坚持保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关学科参评原则和回避原则,评审结论不
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的依据。
(六)孕产妇死亡评审过程要有规范记录,以备查考。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已经得到了显著的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以便更好地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本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抢救措施等。
(3)报告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
2. 孕产妇死亡评审(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孕期保健工作的不足之处等。
(3)评审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评审制度1. 评审组织(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由妇产科、儿科、急救科、护理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 评审程序(1)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案件材料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3. 评审内容(1)评审委员会应对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死亡原因和责任方。
(2)评审委员会应对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诊断、治疗、抢救等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评审委员会应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
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全文附件1:“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对象
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
二、评审要求
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三、评审方法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
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五、干预措施
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2022年3月23日;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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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过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特制定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各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3)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地)孕产妇死亡二级评审。
(2)有针对性地参与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
(3)对本辖区各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县级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
(4)负责将本市(地)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所在地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确定评审主题并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省级评审。
(2)对本省各市(地)、县(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参加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3)负责将每年度评审主题个案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4)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1)负责整理、分析各省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撰写分析报告。
(2)将分析报告上报卫生部妇社司。
(3)根据分析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应的培训。
三、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一)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1.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
2.各级孕产妇评审专家组专业人员的职称要求:(1)省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2)市(地)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3)县(市)级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审专家组的职责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应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省、市(地)级专家组成员应参加下一级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四、评审原则1.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3.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4.回避原则:省、市(地)级孕产妇死亡发生医院的专家组成员在评审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五、评审数量评审数量应根据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发生情况而定。
1.县(市)、区级评审:对本县(市)、区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市(地)级评审:对发生在县(市)、区、市(地)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上述死亡病例不足30例的,继续选择发生在乡卫生院、个体医院、家中或途中分娩死亡的病例进行评审。
3.省级评审:由省根据当年孕产妇死亡分类、趋势和本省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评审主题进行评审,评审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评审时间、程序及要求(一)评审的时间根据孕产妇死亡时间、数量确定。
原则上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每年组织1次,市(地)级孕产妇死亡评审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县(市)、区级每季度评审一次或随时进行评审。
(二)评审程序及要求1.孕产妇死亡信息收集(1)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调查并填写完整的《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见附表1),医疗机构应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并提供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上交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以便进行死亡评审。
如进行了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报告。
(2)非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卫生院负责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见附表2)。
如有与医疗机构相关的内容,相关的医疗机构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孕产妇有关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以便进行死亡评审。
妇幼保健机构应妥善保管好每例孕产妇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3.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七、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见附表3)八、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表4)附表:1.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2.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3.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4.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附表1: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医院名称:(孕产妇死亡医院)调查时间:年月日调查员:(资料来源:病历记录、医务人员访谈、家属访谈)一、病历记录(一)背景信息1. 姓名:2. 年龄:3. 民族:4. 家庭住址:5. 职业:(1)农民(2)工人(3)管理工作人员(4)商业服务人员(5)科技人员(6)文化教育工作者(7)职员(8)无业/下岗(9)其他6. 文化程度:(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本及以上7. 丈夫姓名:8. 丈夫的职业(1)农民(2)工人(3)管理工作人员(4)商业服务人员(5)科技人员(6)文化教育工作者(7)职员(8)无业/下岗(9)其他9. 丈夫的文化程度(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本及以上10.医疗费用类型(1)社会医疗保险(2)商业医疗保险(3)公费医疗(4)大病统筹(5)自费(6)合作医疗(7)其他11. 入院日期及时间:年月日时分12. 死亡日期及时间:年月日时分13. 既往病史:(1)手术史手术名称(2)传染病(3)胃肠疾病(4)精神病(5)泌尿系统疾病(6)良性肿瘤(7)恶性肿瘤(8)心血管疾病(9)生殖道疾病(10)内分泌疾病(11)其他14. 既往妇产科病史:(1)手术史手术名称(2)盆腔炎(3)附件炎(4)妇科肿瘤(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6)产后出血(7)其他15. 妊娠次数次16. 分娩次数次17. 流产次数次(人工流产/自然流产)18. 引产次19. 是否有剖宫产史?(1)是(2)否(二)本次妊娠情况1. 是否有产前检查?(1)是(2)否1.1 如果进行过产前检查产前检查次数次产前检查地点2. 是否有孕期并发症? (1)是(2)否2.1如果有孕期并发症,请详细描述疾病名称接受过哪些处理?(化验检查、药物治疗、转诊等)3. 死亡发生时间:(1)分娩前(2)分娩时(3)分娩后3.1如果发生在分娩前,死亡时的孕周3.2如果发生在分娩后,死亡发生在分娩后天小时4. 婴儿是否存活?(1)是(2)否5.婴儿性别:(1)男(2)女(3)不详6. 分娩地点:7. 分娩方式:(1)剖宫产(2)阴道自然分娩(3)阴道侧切分娩(4)产钳、吸引器助产(5)臀牵引助产8. 分娩时助产人员:(1)医生(2)助产士(3)其他人员9. 分娩孕周:10. 是否由其他医疗机构转入?(1)是(2)否10.1如果是,从转入10.2转入前诊治情况(主要填写疾病进展和处理,可另加附页)11. 入院后诊治和抢救情况(主要填写疾病进展和处理,可另加附页)12. 入院诊断:13. 出院诊断:14. 尸检结果:15. 主要基础疾病:16. 死因诊断:(三)病历记录质量评价1.是否字迹清楚(1)是(2)否2.有无关键信息丢失(如出入院诊断、死亡时间等)(1)有(2)无3.病历完整性(如病例中的体温单、护理记录、医嘱单、病程日志等)(1)完整(2)不完整4.辅助检查报告单(1)完整(2)不完整二、医务人员访谈提纲请选择接触过此患者的医生、护士和知情者(指医院的其他职工如检验人员、护工等)访谈对象:(1)医生(2)护士(3)知情者(请注明)1.病危抢救或死亡时您是否在场?死前的症状和体征有哪些?2.如果病危抢救您不在场,谁在场?为什么您不在?死前多久您见过她?她的情况如何?3.在她的医疗处理过程中您做了什么?在实施治疗计划中有什么困难?如家属拒绝、医务人员之间的不合作、无血源等。
困难是否解决?如果解决了,是如何解决的?如果未解决,原因是什么?4.您对整个治疗过程满意吗?您认为有哪些不足之处?5.您认为您们抢救的设备和药品合适吗?存在哪些不足?6.患者是病重时入院?还是入院期间加重?如果是后者,您认为与哪些因素有关?是否考虑过转院,未转院的原因7.此孕妇做过产前检查吗?多少次?在哪?有并发症吗?接受过哪些处理?8. 您认为是否有办法可避免此孕产妇死亡?请详细说明三、家属访谈请选择孕产妇死亡抢救中在场的家属与孕产妇的关系:(1)丈夫(2)父亲/母亲(3)公公/婆婆(4)其他(请注明)1.请描述一下病人发病至死亡的全部经过(详细记录)。
2. 您认为孕产妇为什么会发生不幸?3.她在医疗机构得到了哪些治疗和处理?医务人员就此孕产妇的疾病和处理给您做过解释吗?您明白医生做的解释吗?4. 她是在出现哪些症状后去就医的?当时您认为会有危险吗?5.在准备去医院时得到过哪些人的帮助(找车、筹钱、料理家务等)?6.治疗效果不明显时医生建议您们转诊了吗?为什么您们没有转诊?7.此孕产妇在孕期有哪些不适?做过产前检查吗?多少次?检查了什么?有孕期保健卡吗?记录了什么?8.您认为此孕产妇的死亡能够避免吗?怎样做能够避免死亡?附表2: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本调查表主要调查发生在家或途中的孕产妇死亡选择了解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当事人2-3人(家属、接生员/村医等)调查日期:调查员:一、背景信息1. 姓名:2. 年龄:3. 民族:4. 家庭住址:5. 职业:(1)农民(2)工人(3)管理工作人员(4)商业服务人员(5)科技人员(6)文化教育工作者(7)职员(8)无业/下岗(9)其他6. 文化程度:(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本及以上7. 丈夫姓名:8. 丈夫的职业(1)农民(2)工人(3)管理工作人员(4)商业服务人员(5)科技人员(6)文化教育工作者(7)职员(8)无业/下岗(9)其他9. 丈夫的文化程度(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本及以上10.医疗费用类型(1)社会医疗保险(2)商业医疗保险(3)公费医疗(4)大病统筹(5)自费(6)合作医疗(7)其他11. 死亡日期及时间:年月日时分12. 死亡地点:(1)家中(2)途中13. 妊娠次数次14.分娩次数次15. 流产次数次(人工流产/自然流产)16. 引产次17.是否有剖宫产史(1)是(2)否18. 此次怀孕是:(1)计划内(2)计划外二、请访谈对象详细叙述死者从最后生病到死亡期间都发生了什么?(按时间顺序讲述,并用另一页纸认真记录)三、本次妊娠情况1.末次月经:年月日2. 预产期:年月日3. 孕期是否做过产前检查吗?(1)是(2)否(跳答3.2题)3.1如果进行过检查,3.1.1检查次数次3.1.2检查地点3.1.3主要做过哪些检查?包括化验检查3.1.4检查时医生是否告诉孕产妇有无异常?(1)是(2)否3.1.4.1如果有异常,哪种异常3.1.4.2是否进行过治疗?(1)是(请详细填写下表)(2)否3.1.5产前检查时,医生是否建议在医院分娩?(1)是(2)否3.2 如果没有进行过产前检查,为什么?4. 孕期是否出现不适症状:(1)是(2)否(跳答至“四、死亡发生情况”)可提示如下:腹痛、阴道出血、面部水肿、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干活时加重)、视物不清、抽搐、头晕头痛、皮肤眼/结膜黄染、发烧、阴道分泌物异常)以及持续的时间四、发生死亡情况1. 死亡发生时间:(1)分娩前(2)分娩时(3)分娩后1.1如果发生在分娩前,死亡时的孕周1.2如果发生在分娩后,死亡发生在分娩后小时/天1.2.1.分娩地点:1.2.2.分娩方式:(1)剖宫产(2)阴道自然分娩(3)阴道侧切分娩(4)产钳、吸引器助产(5)其他(注明)(6)不详1.2.3.分娩时助产人员:(1)接生员(2)乡医(3)其他1.2.4.分娩孕周/月:1.2.5产程持续时间(从规律宫缩到胎盘娩出):小时分1.2.6胎盘是否娩出?(1)是(2)否(跳答至1.2.8)1.2.7胎儿娩出到胎盘娩出持续时间:小时分1.2.8在整个过程中使用了哪些药物?2. 婴儿是否存活?(1)是(2)否3.婴儿性别:(1)男(2)女(3)不详4. 死亡前的主要症状和体征有哪些?持续时间可提示如下:面部水肿、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干活时加重)、呼吸困难、视物不清、抽搐、头晕头痛、皮肤眼/结膜黄染、发烧、阴道分泌物异常、腹痛、腹部突发撕裂样疼痛,能从腹部触及胎儿,阴道出血(浸透衣服或被褥)、临产前阴道流水(早破水)或其他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