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34号 精品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05241973****2539
陵川法院
2.5万
(2012)陵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
6000元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52
付红芬
(傅红芬)
女
36
1405241978****0022
陵川法院
2.5万
(2012)陵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
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51
关云风
男
41
1405111973****0572
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20
高雪义
男
51
1405211963****1716
沁水法院
1.1万
(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324号
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序号
被执行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执行法院
执行标的额
执行依据
履行情况
失信情形
备注
21
彭爱军
男
34
1405211980****1719
沁水法院
男
27
1405211987****7013
城区法院
5.4万
(2013)晋市法刑终字第164号
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41
杨雅丽
女
29
1405111985****2326
城区法院
44万
(2013)城刑初字第535号刑附民判决书
无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42
吉鹏斐
男
29
1405221985****7210
城区法院
泽州法院
2.61万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69号02019 精品
(2019)路刑初字第69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01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1年9月6日刑满释放。
现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仁卫,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4月22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
现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洋彩,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秀霞,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月娥,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君华,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辉,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立辉,男,1978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最新-(2019)闸刑初字第22019号001 精品002
(2019)闸刑初字第213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闸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9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5日晚6时许,被告人张在本市地铁三号线赤峰路站巴贝拉餐厅二楼,趁被害人葛的儿子站着用餐不备之机,窃得葛放在儿子座位上1只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千百度牌女式拎包,包内有1部价值人民币402元的摩托罗拉3型移动电话、3张总计价值人民币1262元的公共交通卡、1张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斯玛特服务卡、人民币910元、美元396元折合人民币273113元、韩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2365元、越南盾50000元及银行存折等物品。
被告人张在逃离餐厅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的陈述、证人任、朱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扒窃被害人6000元以上财物,且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可酌。
最新-被告人刘丽云、彭松柏、尹建华、赵建峰、刘永阳、李伟、胡建红犯非法经营罪 精品
被告人刘丽云、彭松柏、尹建华、赵建峰、刘永阳、李伟、胡建红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丽云、彭松柏、尹建华、赵建峰、刘永阳、李伟、胡建红犯非法经营罪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北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丽云,外号刘姐,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于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批准逮捕。
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正元,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松柏,男,1961年1月23日出于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建华,外号毛老五,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建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于新疆石河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永阳,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邵阳市石油公司职工,住略。
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伟,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最新-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 精品
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刑复字第15号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19年9月 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
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
2019年10月14日被逮捕。
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年1月15日以(2019)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94年9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同年12月,王怀忠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行署、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1997年7月底,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和敬贤山庄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人民币共计40万元。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4节-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陈永生
第二十三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三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17年)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
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
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
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
(事实一)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答案】C(11年)63.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最新-(2019)合刑终字第20193号 精品
(2019)合刑终字第173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合刑终字第173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硕兰,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略。
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现押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硕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8月17日作出2019包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硕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硕兰无律师资格为被害人任为清代理损害赔偿诉讼。
期间,被告人张硕兰以交纳诉讼费、立案费、执行费等各种费用为由,骗取任为清现金共计11400元。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张硕兰隐匿。
后被害人任为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查询,得知该院并未立案。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张硕兰被任为清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张硕兰已将赃款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任为清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杜学用的证言、被告人张硕兰的多次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说明材料、现场图、交款条及领条、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硕兰以为他人代理案件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硕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张硕兰上诉提出1、其有自首情节。
2、其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3、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硕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最新-(2019)成铁中刑初字第3号 精品
(2019)成铁中刑初字第3号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成铁中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杨永茂,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财务和计划统计科会计员,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铁路公安处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佳德,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川检成铁分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茂犯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刘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茂及其辩护人李佳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9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永茂利用在原遵义工务段和重庆工务段审核发放职工工资的职务之便,采用虚开职工工资帐户、加大工资总额,将加大的工资通过银行汇入其虚开的职工工资帐户上予以侵吞的手段多次进行贪污,共计贪污公款31272498元。
公诉机关根据报案材料、归案经过、扣押的存折和储蓄卡、房产证明、证券帐户、建设银行和邮政储蓄提供的存取款明细表、原遵义工务段和重庆工务段职工名册、原遵义工务段和重庆工务段职工工资差额表、工资支付表、任职命令、岗位职责、干部履历表等书证,证人肖×萍等67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永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永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永茂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精品
(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琪,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柳泖,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玲玲、被告人应琪及其辩护人柳泖、田景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应琪和王彪、路刚、郏中挺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黄岩区酒吧喝酒时遭七八个小青年的挑衅。
23时许,被告人应琪和王彪等人从停在酒吧门口的车上取下两把刀冲向站在门口的这七八个小青年。
当周金达经过门口见状逃跑时,被告人应琪等人以为周与对方是一起的,遂持刀向周追去。
当周逃至马路边时,滑倒在地,被告人应琪等人追上后即持刀向周身上乱砍,周爬起又逃,被告人应琪等人遂开车朝周追去,在马路对面发现周后,王彪下车朝周的身上砍了两三下。
经法医鉴定,周金达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律案例醉驾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1)XX0601刑初XX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 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无业,曾于2019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由: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XX省XX市XX区XX 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XX省XX市XX 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 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3. 鉴定机构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 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处理决定书;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再犯本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最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22019号 精品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202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传涌,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号23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传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成传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成传涌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鑫都大酒店对面的公交站牌处,因琐事将浙1499出租车副驾驶室的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40元踢碎,接着持刀捅伤该车司机马洪升。
经法医鉴定,马洪升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审理中,被告人成传涌赔偿被害人马洪升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传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洪升的陈述;证人杨建国、袁玉洁、黄兴、沈涛、王洋庆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伤势鉴定书;辨认笔录及图片;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传涌目无法纪,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传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新-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余海明、杨中敏非法经营一案刑事 精品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余海明、杨中敏非法经营一案刑事2019龙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海明,男,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农民。
因涉嫌非法经营,2019年1月2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次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中敏,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农民。
因涉嫌非法经营,2019年1月2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海明、杨中敏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磊、代理检察员张国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海明、杨中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余海明在家接到岩团的电话,叫余找一辆车从瑞丽拉62箱卷烟上昆明。
被告人余海明当日到瑞丽找到岩团缅甸人后,岩团告诉他,把烟拉到昆明后交给老板就行了,每件烟除运费外给他20元人民币,当日余到德宏州瑞丽市丽豪停车场与同乡杨中敏联系,以每件烟给30元人民币帮他拉到昆明,并要求将烟藏匿于货物中。
次日11时许,余海明叫杨中敏把装好绿豆的车开到蓝天停车场后面,余海明打电话通知岩团把烟送过来。
12时许,岩团派一辆小卡车把烟送到蓝天停车场,两人把烟藏在杨中敏驾驶的自购云12749号东风重型货车上,用绿豆伪装好。
当日下午杨中敏从瑞丽驾车前往昆明,23时许,途经德宏州武警木康边防检查站时被查获。
经鉴定,涉案62箱卷烟系缅甸生产无品牌走私半成品卷烟,价值人民币5812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海明、杨中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扣押的卷烟;书证查获经过、查获物品情况、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杨中益、蒋位仙、乐应伦的证言;保山市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对卷烟的价格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最新-王怀忠案一审宣判纪实 王怀忠死刑启示录 精品
王怀忠案一审宣判纪实王怀忠死刑启示录王怀忠腐败案形象工程让阜阳大伤元气听到宣判王表情漠然在忐忑不安地熬过18天后,昨天上午,王怀忠再次站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这次他听到的消息是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是从上午9时整开始的,持续一个半小时,王怀忠被带下法庭的时候正好是10时30分。
王怀忠最终被认定的罪名和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完全相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据了解,公诉机关对王怀忠的几乎所有指控都被法庭予以采纳,而王怀忠在法庭那些为自己逐条辩驳的一、二、三、四点以及辩护律师所有的辩护意见,没能为王扭转乾坤。
昨天的宣判现场依旧门禁森严,连王怀忠的亲属,也只有5人被准许入内。
王怀忠的儿子儿媳从王案事发就一直在代表家族出面处理,昨天的宣判现场,夫妻俩同时出现。
而王怀忠在英国读书的女儿依旧缺席,据了解,这两年来她从未出现在与王案相关的任何场合。
同时缺席的还有王怀忠的妻子韩桂荣,据透露,此刻她正在河北易县看守所继续接受调查。
在听到自己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后,王怀忠表情很是漠然,非常冷静。
王怀忠几大杰作今安在王怀忠被判死刑了!昨日,王怀忠被判死刑的消息很快传遍了阜阳的大街小巷,在王怀忠成于斯、败于斯的这块土地上,人们很难再用语言去评价王怀忠的政绩至少影响了阜阳的一代人。
当晚6时,带着冬日的寒意和复杂的心情,记者再次寻访了王怀忠曾经的几大政绩工程。
当记者来到耗资32亿元的飞机场时,机场静静地座落在阜阳西南郊的旷野上,似乎也在品味着王怀忠带给它的没落与孤独,夜幕降临时,一位附近居民赶着几只羊慢慢往家走,当年王怀忠期待的国际航班大机场只有点点灯光映照着,王怀忠夸口60的上座率成了笑谈,财政一年最高时还要补贴几百万元。
机场值班人员介绍,现在每周只有飞往合肥、上海的航班,到合肥的机票价仅100元,惨淡运营。
记者随后来到了地处颍州路与临泉路交叉口的利源大厦,依然可见筹建时的气派与辉煌,眼下却成了阜阳最刺眼的裸楼,原早应开业的商场至今空空如也,只有两个广告牌悬挂在上边。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2019019号 精品001
(2019)路刑初字第104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友胜,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曾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现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转为监视居住。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友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滕友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9日18时许,路桥区环保分局干部吴庆荣等人依法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村查扣程贤桂已判所有的一车废旧电线头时,遭到被告人滕友胜和程贤桂等的暴力阻挠,将吴庆荣殴打致伤,还强行夺回现场勘查记录并当场撕毁。
经法医鉴定吴庆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滕友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滕友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一名。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滕友胜与吴庆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滕友胜赔偿给吴庆荣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334元。
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庆荣已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友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庆荣的陈述;证人叶强、李敏、陈会君、张海华、夏恩国、曹德森、滕国云、李春连、徐战胜、张文建、林小方、李仙富、吴杨林、应建业、阮仙云、罗君杰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书;图片;相关文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友胜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滕友胜能自首,并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长师字〔2019〕34号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长师字(2019)34号长沙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沙师范学院章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17-25人。
委员由主席从学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
同时,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4.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体质健康状况、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综合训练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破格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1.复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审定的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人员的名单;3.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4.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重大事项,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最新-(2019)卢刑初字第467号02019 精品
(2019)卢刑初字第467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卢刑初字第4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巴某。
翻译人员阿达来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9]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某及维吾尔语翻译阿达来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巴某在上海市打浦路457弄弄口处,将3包毒品经鉴定,净重12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贩卖给张贤、沈思佳,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欲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巴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词,公安机关所摄缴获毒品赃款的影印件,毒品检验报告,扣押没收清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明知系毒品而予贩卖,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念被告人交代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宽处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毒品海洛因及扣押在案作案工具牌移动电话机一部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福建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丁守亭。
最新-陶红光抢劫案 精品
陶红光抢劫案陶红光抢劫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019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红光,别名阿光,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清湖镇东朱州村28—3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海军,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双城市12委1组双城镇永治村10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19第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红光犯抢劫罪、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被告人李海军犯抢劫罪,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红光、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陶红光、李海军伙同赵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42号,假装民警入室,以检查制作假证为名,对邹华男,26岁,进行殴打,致邹轻度颅脑损伤,左面颊部软组织挫伤,并抢走邹人民币100余元、二张存折及康佳牌827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又强行将邹华带至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东门一平房内逼迫邹华说出存折密码后,从存折中取走人民币27600元。
现部分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二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
2、被告人陶红光于2019年3月25日,在军事科学院科技部,盗走军-10053号牌一副,经焦从振另案处理卖给康怀茂,获赃款人民币600元,牌照已起获并。
初二政治犯罪与刑罚(2019年10月)
说“法” 故事
马家爵,1981年5月4日 出生,汉族,云南大学生化 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 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宾州镇人。因与同学打牌时 发生口角,2004年2月13日至 15日,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 的作案手段,先后将其同学 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 龚博等四人残忍杀害,并将 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其寝室衣 柜内。作案后,马家爵畏罪 潜逃至海南省三亚市。
严重危害性
刑罚当罚性
刑事违法性
一 起来归 纳
刑罚
主刑
管制 拘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罚
金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今日说“法”
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交流身边发 生的犯罪案件或新闻媒体报道的大案 要案,然后选派一名口才较好的同学 在班内交流,并依据犯罪的特征作简 要分析说明。
今日用“法”
2004年8月5日,轰动全国的安徽阜阳“毒奶 粉”事件首例宣判在阜阳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 理。不法商贩李新道于2003年9月至10月先后卖给 被害人甜甜“圣童”牌劣质奶粉累计40袋。甜甜 食用两三个月后出现严重营养不良症状,头大、 四肢无力,经医院救治无效,出生仅四个月就死 亡。案发后,李供认他通过普通观察法,知道奶
粉宣质判量:有有问期题。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课外时间搜集有关犯罪的 案例,并依据该案例和本节课 所学内容自行设计几个连贯性 的问题,在小组内交流。
犯罪与刑罚
乐清英华学校 闫西军
马加爵在宾阳中学读 书 时,曾瞒着学校和家长,同 社会上的人 员 跑 到 离 宾 阳100多公里的贵港市去玩, 害得学校和家长以为他失踪, 到公安局报警。直到几天后 在贵港市火车站被当地派出 所的民警找到。这次事件, 宾阳中学给了他严厉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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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路刑初字第34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刚,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人唐本春,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刚、唐本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金森、被告人黄刚、唐本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19日、24日下午,被告人黄刚经电话联系,先后三次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浃里陈村大桥上卖给唐本春海洛因,每次1包,每包重07克,价格为每包人民币650元。
2019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黄刚经电话联系,在上述地点准备将083克海洛因卖给唐本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9年8月10日、12日、17日下午,被告人唐本春经电话联系,在路桥区路南街道李家洋村重庆人家饭店门前,先后三次卖给刘韶文海洛因,每次1包,每包重01克,共收取190元。
2019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唐本春经电话联系,在李家洋村中国银行旁一弄堂里以500元的价格将1包海洛因重013克卖给沈小阳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唐本春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刚、唐本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本春、刘韶文、沈小阳的证言;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图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刚、唐本春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海洛因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唐本春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唐本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刚的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唐本春的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德
审判员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八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款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