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污染物当量值.docx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38.氨
39.三甲胺
40.甲硫醇
41.甲硫瞇
42.二甲二硫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J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 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 碳,只征收一项。
13.化学需氧量(CODcr)
1
14.总有机碳(TOC)
15.石油类
16.动植物油
17.挥发酚
1&总氤化物
19.硫化物
20.氨氮
21.氟化物
22.甲醛
23.苯胺类
24.硝基苯类
41.三氯乙烯
42.四氯乙烯
43.苯
44.甲苯
45.乙苯
46.邻一二甲苯
47.对一二甲苯
4&间一二甲苯
49.氯苯
50.邻二氯苯
51.对二氯苯
52.对硝基氯苯
,4—二硝基氯苯
54.苯酚
55.间一甲酚
,4—二氯酚
,4, 6—三氯酚
5&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60.丙烯購
61.总硒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6.总铜
27.总锌
2&总猛
29.彩色显影剂(CD-2)
30.总磷
31.单质磷(以P计)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33.乐果
34.甲基对硫磷
35.马拉硫磷
36.对硫磷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3&三氯甲烷
环保税计算公式表 仅供学习参考
0.0004 0.13 0.27 2.18 0.05 0.18 0.27 0.000002 0.09 0.45 0.06 0.67 0.35 0.19 0.21 0.72 0.17 0.22 0.55 0.04 0.29 9.09
39.三甲胺 40.甲硫醇 41.甲硫醚 42.二甲二硫 43.苯乙烯 44.二硫化碳
3.计算应纳税额(元):应纳税 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是否取值 √
税额:1.4 元/污染当 量
14000
不取
不取
√
70000
√
7000
不取
不取
√
1400000
√
7000
不取
税款合计 1498000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不取
是否取值
22.22
25
5
83.33
11
8
11.94
33
8
22.86
24
8
42.11
16
8
38.10
17
8
11.11
35
8
47.06
15
8
36.36
18
8
14.55
31
5
125.00
8
5
17.24
29
50
5.50
41
8
25.00
23
5
125.00
9
8
28.57
20
8
28.57
21
100
4.00
43
50
2.50
9
1000000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0.04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6.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病院废水)
3.3吨污水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2 】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34.甲基对硫磷
35.马拉硫磷计
38.三氯甲烷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40.四氯化碳
41.三氯乙烯
42.四氯乙烯
43.苯
44.甲苯
45.乙苯
46.邻-二甲苯
47.对-二甲苯
48.间-二甲苯
49.氯苯
50.邻二氯苯
51.对二氯苯
52.对硝基氯苯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2.总镉
3.总铬
4.六价铬
5.总砷
6.总铅
7.总镍
8.苯并a芘
9.总铍
10.总银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25.甲醛
26.乙醛
27.丙烯醛
28.甲醇
29.酚类
30.沥青烟
31.苯胺类
32.氯苯类
33.硝基苯
34.丙烯腈
35.氯乙烯
36.光气
37.硫化氢
38.氨
39.三甲胺
40.甲硫醇
41.甲硫醚
42.二甲二硫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吨污水
环保税污染物当量值
环保税污染物当量值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31日07:13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手机看新闻][字号大中小][打印本稿]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政策法规司2017-04-17(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政策法规司?? 2017-04-17(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保税税目 污染物当量值表
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
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
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
量。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1
14.总有机碳(TOC)
15.石油类
16.动植物油
17.挥发酚
/
18.总氰化物
19.硫化物
20.氨氮
21.氟化物
。
22.甲醛
23.苯胺类
24.硝基苯类
》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6.总铜
27.总锌
?
28.总锰
29.彩色显影剂(CD-2)
30.总磷
31.单质磷(以P计)
40.甲硫醇
41.甲硫醚
42.二甲二硫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吨污水
-
5.饮食娱乐服务业
吨污水
6.医院
~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33.乐果
34.甲基对硫磷
~
35.马拉硫磷
36.对硫磷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
38.三氯甲烷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40.四氯化碳
41.三氯乙烯
(
42.四氯乙烯
43.苯
44.甲苯
】
45.乙苯
46.邻-二苯
消毒
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吨污水
不消毒
床
吨污水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 9-10
吨污水
吨污水
吨污水
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吨污水
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吨污水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50.邻二氯苯
51.对二氯苯
52.对硝基氯苯
,4-二硝基氯苯
54.苯酚
55.间-甲酚
,4-二氯酚
,4,6-三氯酚
58.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60.丙烯腈
61.总硒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备注
值
, 13-14
, 12-13
, 11-12
, 10-11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环保税税目、污染物当量值表
当量值
污染物
0.02
1.0-1,13-14
2.1-2,12-13
1.PH值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
2.色度
3.大肠菌群数(超标)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
备注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12.生化需氧量(BOD5) 13.化学需氧量(COD) 14.总有机碳(TOC)
15.石油类 16.动植物油
17.挥发酚 18.总氰化物
19.硫化物 20.氨氮 21.氟化物 22.甲醛 23.苯胺类 24.硝基苯类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6.总铜 27.总锌 28.总锰 29.彩色显影剂(CD-2) 30.总磷 31.元素磷(以P计)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33.乐果 34.甲基对硫磷 35.马拉硫磷 36.对硫磷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38.三氯甲烷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40.四氯化碳 41.三氯乙烯 42.四氯乙烯
43.苯 44.甲苯 45.乙苯 46.邻-二甲苯
4 0.5
1 0.49 0.1 0.16 0.08 0.05 0.125 0.8 0.5 0.125 0.2 0.2 0.2 0.1 0.2 0.2 0.2 0.25 0.05 0.05 0.05 0.05 0.05 0.05 0.25 0.04 0.25 0.04 0.04 0.04 0.02 0.02 0.02 0.02
5.饮食娱乐服务业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政策法规司2017-04-17(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保税污染物当量值
环保税污染物当量值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31日 07:13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手机看新闻][字号大中小][打印本稿]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附表 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千克 )1. 总汞2. 总镉3. 总铬4. 六价铬5. 总砷6. 总铅7. 总镍8. 苯并 (a)芘9. 总铍10. 总银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千克 )11. 悬浮物 (SS) 412. 生化需氧量 (BOD 5)13. 化学需氧量 (COD) 114. 总有机碳( TOC )15. 石油类16. 动植物油17. 挥发酚18. 总氰化物19. 硫化物20. 氨氮21. 氟化物22. 甲醛23. 苯胺类24. 硝基苯类2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26. 总铜27. 总锌28. 总锰29. 彩色显影剂 (CD-2)30. 总磷31. 元素磷 (以 P 计)32. 有机磷农药 (以 P 计)33. 乐果34. 甲基对硫磷35. 马拉硫磷36. 对硫磷37.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38. 三氯甲烷3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 以 Cl 计 )40. 四氯化碳41. 三氯乙烯42. 四氯乙烯43. 苯44. 甲苯45. 乙苯46. 邻-二甲苯47. 对-二甲苯48. 间-二甲苯49. 氯苯50. 邻二氯苯51. 对二氯苯52. 对硝基氯苯53.2.4 -二硝基氯苯54. 苯酚55. 间-甲酚56.2.4 -二氯酚57.2.4.6- 三氯酚58.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59.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60. 丙烯腈61. 总硒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照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 BOD 5)和总有机碳( TOC ),只征收一项。
三、 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PH 值 1.0-1, 13-14 0.06 吨污水2.1-2, 12-13 0.125 吨污水3.2-3, 11-12 0.25 吨污水4.3-4, 10-11 0.5 吨污水5.4-5, 9-10 1 吨污水6.5-6, 5 吨污水2. 色度 5 吨水·倍3. 大肠菌群数 (超标 ) 3.3 吨污水4. 余氯量 (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 3.3 吨污水说明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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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污染物当量值、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总砷0.026.总铅0.0257.总镍0.0258.苯并(a)芘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0.02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1.悬浮物(SS)412.生化需氧量(B0D5)0.513.化学需氧量(COD)114.总有机碳(ToC)0.4915.石油类0.116.动植物油0.1617.挥发酚0.0818.总氰化物0.0519.硫化物0.12520.氨氮0.821.氟化物0.522.甲醛0.12523.苯胺类0.224.硝基苯类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26 .总铜0.127.总锌0.228 .总锰0.229.彩色显影剂(CD-2)0.230.总磷0.2531.元素磷(以P计)0.0532.有机磷农药(以P计)0.0533.乐果0.0534 .甲基对硫磷0.0535.马拉硫磷0.0536.对硫磷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38 .三氯甲烷0.04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0.2540.四氯化碳0.0441.三氯乙烯0.0442.四氯乙烯0.0443.苯0.0244.甲苯0.0245.乙苯0.0246.邻一二甲苯0.0247.对一二甲苯0.0248.间一二甲苯0.0249.氯苯0.0250.邻二氯苯0.0251.对二氯苯0.0252.对硝基氯苯0.0253.2.4 —二硝基氯苯0.0254.苯酚0.0255 .间一甲酚0.0256.2.4 —二氯酚0.0257.2.4.6-三氯酚0.02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腈 0.125 61.总硒0.02收起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2.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 (CoD )、生化需氧量(BOD5 )和总有机碳(TOC ), 只征收一项。
三、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1.0-1 ,13-140.06吨污水2.1-2 , 12-130.125吨污水3.2-3 , 11-120.25吨污水 1.PH 值4.3-4 , 10-11 0.5吨污水5.4-5 , 9-101吨污水 6.5-6 ,5吨污水2.色度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3.3吨污水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 ,小于6; PH9 — 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6.医院不消毒1.牛0.1头 禽畜养殖场2.猪1头3.鸡、鸭等家禽30羽 4.小型企业1.8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0.5吨污水 类型污染当量值 消毒0.14 床2.8吨污水 0.07 床1.4吨污水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二氧化硫0.952 •氮氧化物0.953.一氧化碳16.74.氯气0.345.氯化氢10.756.氟化物0.877.氰化氢0.0058硫酸雾0.69.铬酸雾0.000710.汞及其化合物0.000111. 一般性粉尘412.石棉尘0.5313.玻璃棉尘 2.1314.碳黑尘0.5915.铅及其化合物0.0216.镉及其化合物0.0317.铍及其化合物0.000418.镍及其化合物0.1319.锡及其化合物0.2720.烟尘 2.1821.苯0.0522.甲苯0.1823.二甲苯0.2724.苯并(a)芘0.00000225.甲醛0.0926.乙醛0.4527.丙烯醛0.0628.甲醇0.6729.酚类0.3530.沥青烟0.1931.苯胺类0.2132.氯苯类0.7233.硝基苯0.1734.丙烯腈0.2235.氯乙烯0.5536.光气0.0437.硫化氢0.2938.氨9.0939.三甲胺0.3240.甲硫醇0.0441.甲硫醚0.2842.二甲二硫0.2843.苯乙烯2544. 二硫化碳20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31日07:13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手机看新闻][字号大中小][打印本稿]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计税依据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七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八条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I(一)纳税人基本信息;(二)纳税申报信息;(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