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通报第3号-某证券公司利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为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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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业务违法违规案例通报
第3号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 2013年9月10日
某证券公司利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
为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一、产品基本信息
A证券公司以2.05亿元自有资金委托B证券公司成立两只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约定B证券公司接受A证券公司投资指令进行定向资产管理。一周后,A证券公司向B证券公司发出投资指令,将2.05亿元自有资金分别投资于两只股票质押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二、违法违规情况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整个交易实质是A证券公司“借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自有资金向股东关联方D公司提供融资。交易结构如下:
交易结构图
交易结构图显示:一是 A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流向了D公司。经查,A证券公司与B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后的第6天,B证券公司以委托人名义与C信托公司成立股票质押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约定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以2.05亿元的价格受让D公司所持有的5200万股S股票收益权,并将上述股票质押给C信托,为上述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提供质押担保。信托计划成立后,A证券公司将2.05亿元自有资金汇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并向B证券公司发出投资指令,要求其将自有资金全部投资于上述资金信托计划,从而形成了为D公司融资的事实。二是D公司是A证券公司股东的关联方。经查,G集团持有A证券公司股东M公司23.11%的股权,且向M公司派
驻多名董事,参与日常经营决策,对M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同时,G集团100%控股D公司。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D公司为A证券公司股东M公司的关联方。
三、处理措施
监管部门认定,A证券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表明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要求该证券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予以改正。同时要求该证券公司收回向股东关联方D公司融出的2.05亿元自有资金,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制度和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决策机制。在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市场监测中心依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已将该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列为限制类,期限为三个月。
联系人:周晓聪电子邮箱:zhoux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