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通报第3号-某证券公司利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为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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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法练习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4. 综合题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是( )。

A.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副经理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D.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关联企业董事长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内幕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包括关联企业的人员。

2.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将其营业用主要资产进行抵押一次超过该资产的一定比例时属于内幕信息。

该比例是( )。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内幕信息的范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的,属于内幕信息。

3.2010年1月10日,甲上市公司发布虚假的重大利好消息。

2010年2月20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乙证券报首次揭露了甲公司的虚假消息。

2010年3月30日,甲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

下列投资者中,属于因甲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是( )。

A.张某在2009年12月15日买人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1月5日卖出,产生亏损B.李某在2010年2月5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2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C.王某在2010年2月15日买入,在2010年3月5日卖出甲公司的股票,产生亏损D.赵某在2010年4月5日买人甲公司的股票,在2010年4月15日卖出,产生亏损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欺诈客户的行为。

选项A买卖均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B属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属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人该证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其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9.11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9.11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2017年度(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前言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批准印发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12项影响广泛的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对于A+H股公司及H 股公司,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新审计准则,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准则。

本次财政部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

确定哪些事项以及多少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属于职业判断。

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可能受被审计单位规模和复杂程度、业务和经营环境的性质,以及审计业务具体事实和情况的影响。

由于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在审计报告中所占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本次专题专门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作为案例分析,共收集201家公司年度报告,包含94家A+H股公司及107家港股(香港要求财务报表截止日在2016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审计业务实施新审计报告),主要表现为:一是按证监会行业进行分类汇总。

本次专题201家公司共涉及11个行业大类,如批发零售业、房地产、金融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娱乐、电力热力燃气、水利环境设施管理及采矿等,同时对制造业大类又细分为14个行业,包含电气制造、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计算机通信电子、食品饮料、汽车制造、医药制造、化工制造、有色金属、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等。

借用证券账户 证券法

借用证券账户 证券法

借用证券账户证券法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监管机构开始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不完全统计,从年初到现在年各地证监局就已开具40多张罚单,而在这些罚单中,最具“普适性”的当属因“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导致行政处罚。

由于实践中很多业务模式都会涉及“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该类案件的处罚原因及后果。

一、典型案例证监会安徽证监局〔2020〕2号处罚:合肥正瑞储能科技于2018年6月借用李某建、叶某武名义开立两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0多万元。

2020年4月8日,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认为,正瑞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5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案例评析虽然该案件事实清楚、处罚逻辑清晰,但仍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1)处罚证据笔者查阅了历年涉及法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50多份行政处罚文件,发现监管机构认定构成借用账户的证据主要有:责任人讯问笔录(证明存在借用账户情形)、账户开户记录(证明账户所有人)、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真正出资方)、证券交易记录(证明实际交易方)及其他相关证据,因此,只要有上述证据,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均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而原《证券法》中规定只有法人借用证券账户才会导致行政处罚,因此以往监管机构以该条予以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而现行《证券法》中凡涉及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监管机构对出借人和借用人均可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未来该类行政处罚案件必然会大量增加。

(2)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有哪些?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23条规定,投资者只能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出借给他人,即如果投资者为个人,则仅限自己使用,如果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则仅限经授权员工使用。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案例描述: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小王,是一名品行良好、从业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

因为个人利益的驱使,小王开始逐渐违规从业,最终导致他受到处罚。

案例经过:小王原本拥有出色的投资决策能力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备受客户赞赏和信任。

在一段时间内,他开始违反廉洁从业的规定,寻求个人利益。

小王在疏于尽职的情况下,向不具备投资风险意识和经验的客户推销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以获得更高的佣金收入。

小王隐瞒了客户所投资的产品的高风险性质,导致部分客户在市场波动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小王开始利用自己熟悉的客户信息和内幕消息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

他通过私下向特定客户泄露内幕消息,使其在股票、期货等交易中进行操纵,从而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也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小王还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设法规避了公司内部的合规监管。

他篡改了一些客户的投资记录,以掩盖一些交易活动的真相,并向公司隐瞒了某些重要信息。

这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也违反了廉洁从业的原则。

结果和处罚:该证券公司最终发现了小王的违法行为,展开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发现了小王篡改记录的行为以及他违规操纵市场的证据。

公司随即解雇了小王,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了他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对小王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小王被取消了证券从业资格,并被列入了证券市场黑名单,禁止其再从事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工作。

小王还面临了可能的法律责任,并要承担因其行为给公司和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结论:这个案例表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如果违反廉洁从业的规定,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顾客户和市场的利益,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是其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稳定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任何违反廉洁从业原则的行为都将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行业和投资者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企业“存贷双高”现象的成因、经济后果及治理策略

企业“存贷双高”现象的成因、经济后果及治理策略

ACCOUNTING OBSERVATION 财会观察432021·05 总第214期一、引言近年来,康美药业、康得新、东旭光电等上市公司债券违约事件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民营企业的信心,更是引起了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上市公司质量的高度关注。

为了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2020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强调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处置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等。

综观上述上市公司违约案例,不难发现都具有“存贷双高”的共同特点,即银行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都比较高。

在早期,“存贷双高”还只被认为是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标志之一(张瑞丽和刘中华,2020),如《关于做好201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287号)提出,“对于‘存贷双高’企业,要明确资金集中度提高的预算目标与措施”。

然而,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出现违约,“存贷双高”已经演化为潜在风险事件的标志。

在全面推行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全面认识“存贷双高”的成因、经济后果并加以有效治理,对于完善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企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学术界关于“存贷双高”的定义并不一致。

例如,戴璐和汤谷良(2007)将其定义为短期借款和现金存量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时超过20%,且远高于同业平均水平两年以上的现象。

李存峰(2009)将现金存量占总资产比重超过15%且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重超过20%的公司界定为双高公司。

除了货币资金,张瑞丽和刘中华(2020)认为“存”还应该包括理财产品和应收票据,因为理财产品代表暂时闲置的现金。

尽管他们在界定双高现象时对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衡量标准不一致,但是均将短期借款与总资产比重超过20%作为衡量高贷款的标准。

整体而言,“存贷双高”企业均是账上有大量资金但却还不起少量债务本息,其中贷款余额一般指有息负债,不含经营性负债。

头部券商法律合规案例(3篇)

头部券商法律合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券商行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券商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合规风险。

本文以头部券商A公司为例,分析一起典型的法律合规案例,旨在为券商行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A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头部券商,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2018年,A公司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A公司在2017年3月得知某上市公司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该公司内部人士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通过非法渠道泄露给A公司相关从业人员。

A公司从业人员在得知内幕信息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包括买入、卖出、持有证券等。

2. A公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A公司从业人员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应依法没收。

证券行业洗钱案例

证券行业洗钱案例

证券行业洗钱案例一、基本情况某证券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券商,业务范围涵盖了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然而,这家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严重的不规范操作问题,导致了公司内部腐败问题的不断涌现,洗钱风险也不断增大。

二、案例分析1. 不合规业务操作: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但部分员工为了追求业绩,采取了违规操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不实的投资建议,甚至诱导客户进行高风险投资,导致客户资金损失,进而引发洗钱风险。

2. 内部监管不力:证券公司内部监管制度不完善,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和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员工违规操作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3. 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在客户开户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核实,导致洗钱分子可以利用虚假身份或虚假资料进行非法交易,增加了洗钱风险。

三、案例反思1. 加强内部监管: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监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建立严格的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和监督,确保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证券公司应该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和验证工作,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排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3. 提高技术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监测的精准性和实时性,对洗钱行为进行有效预警和识别。

四、总结和建议本案例表明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如违规操作、内部监管不力、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洗钱风险的不断增大。

为了降低洗钱风险,证券公司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内部监管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体系。

建议证券公司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

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

未见 34; ref to "IS" ref to "0351 财务报表初步分析性程序" ref to "0352 财务指标初步分析性程序" N/A N/A N/A ref to "CF" N/A N/A N/A
N/A
N/A 目前无重大研发或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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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
张三、李四、王五
讨论内容
讨论结果
(1) 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 ……(略) 能性,重大错报可能发生的领域及方 式;
(2) 在遇到哪些情形时需要考虑存在舞弊 的可能性;
(3) 已了解的可能产生舞弊动机或压力、提 供舞弊机会、营造舞弊行为合理化环境 的外部和内部因素;
(4) 已注意到的对被审计单位舞弊的指控; (5) 已注意到的管理层或员工在行为或生
索引号 执行人 0342 王五 0343 王五 0344 王五
0345 王五 0346 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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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瓜梁山伯工作室
terence@

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俱乐部
天健华证中洲 被审计单位: A 公司 项目: 舞弊风险识别与评估 编制: 王五 日期: 20X6 年 12 月 30 日
总经理王 XX
董事长赵 XX
20X6 年 12 月 30 日
20X6 年 12 月 30 日
(1)管理层认为舞弊导致的财务 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低; (2)管理层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识 别,并采取应对措施;…… (3)管理层有就其对舞弊风险的 识别和应对过程与治理层沟通; (4)管理层有就其经营理念及道 德观念与员工沟通; (5)未发现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 舞弊指控。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目录1.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 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3.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9.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10.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揭露日的意义在于阻却交易因果关系,只要首次公开向市场释放的信息足以对理性投资者起到重新判断相关证券价值、注意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即可,对于揭露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论蓝田股份财务舞弊案件分析及其启示分析

论蓝田股份财务舞弊案件分析及其启示分析

蓝田股份财务舞弊案件分析及其启示作者指导教师摘要财务舞弊的不断蔓延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运营秩序给国家经济发展蒙上了阴影。

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蓝田股份案例的研究分析企业财务舞弊手段、方法与特征提出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防范措施和技巧解决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的治理问题。

关键词蓝田股份财务舞弊公司治理目录引言 ............................................................................................................... .... 1 一、蓝田股份案例简介 .................................................................................. 1 一瞿兆玉创造的蓝田“神话” (1)二蓝田之谜 (1)三惨不忍睹的蓝田真面目..................................................................................... 2 二、从蓝田股份看财务舞弊 .. (2)一财务舞弊的特征 ................................................................................................ 2 1、地方政府援助舞弊 .................................................................................................. 2 2、与审计机构等的串通舞弊 ...................................................................................... 3 二财务舞弊的方法 ................................................................................................3 1、伪造编造原始凭证 .................................................................................................. 3 2、关联交易舞弊 (3)三、蓝田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及对财务舞弊的有效治理 ............................... 3 一蓝田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4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有效治理 .............................................................4 1、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 .............................................................................................. 4 2、完善上市公司的法律环境 ...................................................................................... 4 3、提高会计人员从业职业道德 ................................................................................... 4 结论 ............................................................................................................... .... 4 致谢 ............................................................................................................... .... 5 参考文献 (5)附录 ................................................................................................................... 6 防灾科技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报告1 引言财务舞弊是指会计核算中不按国家会计准则与制度的要求记录经济业务从而导致会计账簿记录和报表资料出现虚假它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目录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 (2)1.1 案例介绍 (3)1.2 违法事实及情节 (4)1.3 调查处理结果 (5)1.4 案例反思 (5)2. 未经许可经营卡拉OK场所案件 (6)2.1 案例介绍 (7)2.2 违法事实及情节 (8)2.3 调查处理结果 (9)2.4 案例反思 (9)3. 变相经营赌博场所的逃逸案例 (11)3.1 案例介绍 (12)3.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2)3.3 逃避监管手段 (13)3.4 调查处理结果 (14)3.5 案例反思 (15)4. 利用网络运营非法游戏场所案件 (16)4.1 案例介绍 (17)4.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8)4.3 利用技术手段逃避监管 (19)4.4 调查处理结果 (20)4.5 案例反思 (21)5. 擅自利用闲置场所举办舞厅、夜总会等活动案件 (22)5.1 案例介绍 (24)5.2 违法事实及情节 (25)5.3 利用灰色地带进行活动 (26)5.4 调查处理结果 (28)5.5 案例反思 (28)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某市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城市郊区的一个小型商业区中,存在一家涉嫌无证经营的高端酒屋。

该酒屋不仅未经相关文化部门审批,还公开宣称提供各种高端酒品及精致餐饮服务。

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店内琳琅满目的酒柜中摆放着多个国家及地区的葡萄酒、威士忌等酒品,同时现场开辟了一个小型私人包厢,内部摆设豪华,该地作为娱乐场所经营已被当地的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明令禁止。

进一步调查显示,店主是一名无相关要素的个体经营户,其注册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酒水销售或娱乐服务。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对于经营娱乐业务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需申请并获得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执法机构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展开了严肃处理,对该无证酒屋进行了现场查封,并依法对店主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期间的所有非法经营所得追缴,并对其未来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置了为期一年的限制。

同济堂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同济堂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同济堂财务造假案例分析目录1. 案件概述 (2)1.1 案例背景 (2)1.2 案件涉及的财务违法行为 (3)1.3 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4)2. 财务造假的modus (5)2.1 虚假订单和收款 (6)2.2 借贷造假和资金挪用 (7)2.3 假设利润和隐瞒亏损 (8)2.4 其他财务造假手段 (9)3. 财务造假的原因分析 (10)3.1 公司经营不善 (12)3.2 管理层个人利益驱动 (13)3.3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缺陷 (14)3.4 制度监管漏洞 (15)4. 案例对社会及行业的影响 (16)4.1 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18)4.2 破坏市场秩序与信赖关系 (19)4.3 损害企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20)5.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反思 (21)5.1 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22)5.2 公司应承担的处罚 (23)5.3 案例对财务核查与监管的启示 (25)5.4 对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26)6. 案例应对措施建议 (27)6.1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28)6.2 完善财务监管机制 (29)6.3 加强资金管理和核实程序 (30)6.4 提高员工意识及风险管理能力 (31)1. 案件概述2000年,同济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上市公告中披露了一系列财务指标造假行为,引起广泛关注。

涉案事件涉及公司1997年至1999年的财务报表,其中包括虚增销售收入、利润、资产以及隐瞒债务等违法行为。

这起案件的曝露削弱了投资者对同济堂公司信心的同时,也给当时中国资本市场敲响了警钟,导致股价暴跌并引发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风声。

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规模较大,且所涉财务指标过于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如销售记录虚增、费用摊销不当、资产估值作假等,展现了财务造假行为的欺骗性复杂程度。

1.1 案例背景同济堂,最初注册名为“上海同济堂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上海市一家拥有悠久历史与丰富经验的医药产业链企业。

《董秘和证代的职责》

《董秘和证代的职责》

《董秘和证代的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对证代的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3.2.7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深交所上市规则》3.2.8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篇:15期董秘-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董秘职责.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及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彭文革xx年9月大连目录n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n二、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n三、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1、《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00-PMBOK第六版_中文版(带完整目录)

00-PMBOK第六版_中文版(带完整目录)
1.1 指南概述和目的.............................................................................................................. 1 1.1.1 项目管理标准...................................................................................................... 2 1.1.2 通用词汇.............................................................................................................. 3 1.1.3 道德与专业行为规范.......................................................................................... 3
目录
第一部分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K® 指南) 1. 引论............................................................................................................................................ 1
2. 项目运行环境......................................................................................................................... 37 2.1 概述................................................................................................................................. 37 2.2 事业环境因素................................................................................................................ 38 2.2.1 组织内部的事业环境因素............................................................................... 38 2.2.2 组织外部的事业环境因素............................................................................... 39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远程培训测试答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远程培训测试答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从事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工作时,以下行为符合规定的有()。

• A.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
• B.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 C.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 D.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2 . 公司各单位应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在涉及到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
应坚持()的原则
• A.客户利益至上
• B.公平对待客户
• C.沟通协商
• D.兼顾客户利益
多选题(共1题,每题 20分)
1 . 要高度重视非法场外配资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监控疑似配资交
易账户,禁止以任何形式与非法场外配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业务,不得为非法场外配资提供任何便利,禁止()。

• A.私自通过P2P平台、融资服务系统及其他融资、配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 B.为客户与他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担保、中介或其他便利• C.以任何形式与配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或为其提供便利
• D.通过微信或微博等个人自媒体或其他渠道发布配资信息
判断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接受
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对错
2 .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对错。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新《公司法》中“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条款探究

新《公司法》中“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条款探究

新《公司法》中“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条款探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阐述研究背景和意义 (3)2. 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方法 (4)二、《公司法》修订背景与概述 (5)1. 国内外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6)2. 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7)三、新《公司法》中“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条款解读 (8)1. 资本公积的概念和来源 (9)2. 新《公司法》关于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具体条款 (10)3. 条款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12)四、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合理性分析 (12)1.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经济学原理 (13)2.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5)3.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优缺点分析 (16)五、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16)1. 适用范围的界定 (17)2. 条件和限制因素的分析 (17)3. 不同行业和公司类型的差异 (18)六、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与建议 (20)1. 防范风险,规范操作 (21)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23)3.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24)4. 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意见 (25)七、案例分析 (26)1. 典型案例分析 (27)2. 案例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28)3. 案例分析对实践的启示 (29)八、结论与展望 (31)1. 总结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 (32)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和建议 (33)一、内容概要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其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财务挑战。

如何妥善处理公司的亏损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地利用公司资本来弥补这些亏损,一直是公司法领域关注的重点。

新《公司法》的修订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和操作指南。

在新《公司法》中,“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条款的引入,无疑为公司提供了一个新的财务工具。

该条款允许公司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利用其资本公积来弥补过去的亏损。

这一变化不仅简化了公司财务管理的流程,还提高了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股价操纵案例

股价操纵案例

股价操纵案例篇一:【金融】【案例】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41号》,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操纵“恒逸石化”股票案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此系证监会首次处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中的股价操纵,也是证监会首次对特定目的操纵开罚单。

《处罚决定书》认定,恒逸集团作为恒逸石化的控股股东,为帮助恒逸石化定向增发股票,借用“何水”“施红”两个自然人账户,动用3000万元资金,连续集中买入“恒逸石化”。

《处罚决定书》认为,恒逸集团买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维持、拉抬“恒逸石化”股价,主观上操纵“恒逸石化”交易价格的意图甚明,即使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指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恒逸集团动用资金集中买入“恒逸石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

上市公司增发过程中的股价操纵并不少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过程中,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股价的情况并不少见。

从操纵方向看,既有在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作为主要增发对象时打压股价的情况,也有在公开增发或者向非关联方定向增发时拉抬股价的情况。

从操纵阶段看,有定价阶段的操纵,更多的则是增发价确定后,当市价低于增发价时,实施操纵以保证发行成功。

还有一种更具普遍性的情况是,在近年我国股市行情不振的情况下,为了吸引定向增发对象,控股股东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口头或者书面向定向增发对象做出“保底”承诺,保证12个月的增发股禁售期满后,定向增发对象能以不低于一定的收益全身而退,发股变成了发债;控股股东为避免触发对赌补偿条件,会在解禁期满后拉抬股价,使定向增发对象能够高位减持。

从操纵渠道看,控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人员直接以实名账户操刀的比较少见,多是使用名义账户(人头账户)或者提供资金给其信任但看似不相关的他人,由他人操作;也出现过书面委托独立第三方,由独立第三方以其自有资金直接操作或者通过私募基金借道信托账户操作,控股股东承诺独立第三方能获得保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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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业务违法违规案例通报
第3号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 2013年9月10日
某证券公司利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
为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一、产品基本信息
A证券公司以2.05亿元自有资金委托B证券公司成立两只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约定B证券公司接受A证券公司投资指令进行定向资产管理。

一周后,A证券公司向B证券公司发出投资指令,将2.05亿元自有资金分别投资于两只股票质押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二、违法违规情况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整个交易实质是A证券公司“借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自有资金向股东关联方D公司提供融资。

交易结构如下:
交易结构图
交易结构图显示:一是 A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流向了D公司。

经查,A证券公司与B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后的第6天,B证券公司以委托人名义与C信托公司成立股票质押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约定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以2.05亿元的价格受让D公司所持有的5200万股S股票收益权,并将上述股票质押给C信托,为上述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提供质押担保。

信托计划成立后,A证券公司将2.05亿元自有资金汇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并向B证券公司发出投资指令,要求其将自有资金全部投资于上述资金信托计划,从而形成了为D公司融资的事实。

二是D公司是A证券公司股东的关联方。

经查,G集团持有A证券公司股东M公司23.11%的股权,且向M公司派
驻多名董事,参与日常经营决策,对M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同时,G集团100%控股D公司。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D公司为A证券公司股东M公司的关联方。

三、处理措施
监管部门认定,A证券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表明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要求该证券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予以改正。

同时要求该证券公司收回向股东关联方D公司融出的2.05亿元自有资金,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制度和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决策机制。

在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市场监测中心依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已将该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列为限制类,期限为三个月。

联系人:周晓聪电子邮箱:zhou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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