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合集下载

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专门针对单一客户的资产管理服务,通过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可以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这种计划的特点在于其定向性和个性化,即证券公司只为单一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客户实现其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在签订合同前,证券公司会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以及投资目标等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在投资过程中,证券公司会定期向客户报告投资情况,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确保客户的资产安全并获得合理的回报。

相较于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更加灵活和个性化。

由于只针对单一客户,因此证券公司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客户需求,并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投资决策。

这种一对一的服务模式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对资产管理服务的高标准和个性化需求,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

综上所述,单一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高标准的个性化资产管理服务。

它通过一对一的服务模式,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投资策略和方案,帮助客户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这种服务模式能够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做如下说明:先说明一下呼投公司考虑选择定向资管计划,一方面是考虑退出的灵活性,若直接参与定增,需冻结三年,用定向资管计划,只冻结半年,而另一方面则是费用,相比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费用更少。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进行买卖,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证监会2015年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资产管理相当于是私募性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像一个平层基金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户,为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专项资管计划主要用于特定用途,多用于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展开分析。

首先介绍了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历程,然后详细探讨了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

接着分析了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趋势,以及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挑战和机遇。

在结论部分指出,资管新规促进了资产托管业务的规范发展,但仍面临挑战,同时也为资产托管业务带来更多机遇。

通过深入分析,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的全面了解,帮助行业从业者更好地把握未来发展趋势和应对挑战。

【关键词】资管新规、资产托管业务、发展历程、发展趋势、挑战、机遇、规范发展.1. 引言1.1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托管业务产生了深远影响。

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托管主体的监管要求和责任,加强了对资产托管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资管新规规定了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托管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

资管新规强调了资产托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要求,促使资产托管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是积极的。

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资管新规为资产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资管新规也推动了资产托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资管新规的指导下,资产托管业务将迎来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和健康化的发展趋势。

2. 正文2.1 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历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国内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资本市场不够完善,资产管理主要以银行资产管理为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资产托管业务也逐渐兴起。

2000年以后,我国资产托管业务经历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相继开展了资产托管服务,资产托管规模不断扩大。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展开全文文/ 大成律所王立宏律师团队2020年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定位和投资范围,产品发行方式和销售机构,信息披露及登记平台等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范。

借此机会,笔者试图梳理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已出台的金融监管配套细则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脉络,总结相关业务开展的要点。

一、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概述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或“《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行业所谓“大资管时代”的开启,表明了国家力图推动金融资管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理念与决心。

何谓“大资管时代”?从《资管新规》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点:(一)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统一监管原则及标准;(二)消除多层嵌套、减少通道业务、避免监管套利行为,促进资管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三)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四)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减少流动性风险。

为实现上述核心要点,《资管新规》同步树立了资产管理行业的行政规范体系,即以《资管新规》为框架,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

“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根据这一体系化的监管思路,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各金融监管机构逐步地推出相关领域的配套细则。

截至2020年3月25日,已经发布的《资管新规》配套细则情况如下:•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补充规定》”);•2018年8月,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度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监管新规”);•2018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理财新规》”);•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证券私募新规》”);•2020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资管新规》”)。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一张图对比券商资管业务中的集合、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什么是券商通道业务

一张图对比券商资管业务中的集合、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什么是券商通道业务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投资限制
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自有资金参与
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存续
存续期
双方约定
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可以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但应事先取得客户同意,事后履行告知、报告义务(取消7%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道类和非通道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要素
定向计划
集合计划
专项计划(特指资产证券化项目)
设立条件
委托人人数
1人
不得超过200人
不得超过200人。
募集资金规模
------
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50亿元以下
合格投资者
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实施。

新规针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提升金融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新规的主要内容如下:1.重新定义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根据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出资或代客出资,基于委托人的委托,就委托人的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增值的业务活动。

通过明确定义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新规将有助于统一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认知和界定。

2.强化资产管理计划监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作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明确履行投资决策、风险管理、资产运营、信息披露等职责,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此外,还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规定,加强了风险控制。

3.收缩刚性兑付: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直接或间接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刚性兑付承诺,并禁止采取保本、保收益等类似担保行为。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市场风险定价,避免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导致金融机构承压,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4.严禁资金池违规运作:新规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相互混合,或将自有资金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混用。

此外,也禁止金融机构利用资金池向关联方提供融资,以防止潜在的风险传导。

5.完善净值管理制度:新规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净值计算体系,且净值计算、确认和披露必须独立进行,以增强投资者对产品净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信任。

6.加强信息披露要求:新规对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更高标准。

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产品运作方式、内控管理制度等重要信息,并开展风险揭示,向投资者清晰明确地展示产品的风险特征。

7.加大监管力度:新规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力。

资管新规概念

资管新规概念

资管新规概念
资管新规是指中国境内的金融监管部门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发布的
最新监管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资产管理行业的透明度、规范性和
风险防控能力,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划定资管产品边界: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定义,将其划分
为公募基金、专户计划、信托计划、券商资管产品等几个类别,并对
各个类别的产品进行了边界划定,限定其投资范围和运作方式。

2. 投资限制和风险防控要求:新规对资管产品的投资行为和风
险防控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包括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房地产
和金融衍生品等方面设定了更加具体的限制和要求。

3. 杠杆管理:新规对资产管理机构和产品设置了杠杆管理要求,包括对杠杆比例的限制和自有资金的充足性要求,以降低风险并保护
投资者利益。

4. 投资者保护:新规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
揭示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以增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教育。

5. 资管子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要求:新规要求商业银行设立独
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同时也对资产托管机构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提高其独立性和风险防控能力。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于资产管理行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规范市
场秩序、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券商定向资管计划门槛

券商定向资管计划门槛

券商定向资管计划门槛
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门槛因产品类型和客户类型而有所不同。

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门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门槛:这是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最常见的门槛之一。

不同的券商和不同的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资金要求。

一般来说,资金门槛越高,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但同时投资者的投资压力也可能增加。

2. 投资者类型: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可能会对投资者类型有要求。

例如,一些产品可能只对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个人投资者开放。

3.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券商可能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这通常需要投资者回答一系列问题,以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4. 年龄限制:一些资管产品可能对购买者的年龄有限制,例如,某些产品可能要求购买者必须年满18岁或者更高。

总的来说,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门槛因产品类型和客户类型而有所不同。

投资者在选择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时,需要了解清楚具体的门槛要求,并结合自己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决策。

对于券商的资管产品,一般有资金门槛的要求。

例如,券商的定向资管计划接受单个客户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

也有一些券商的理财产品资金门槛为30万或者40万。

总的来说,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的要求。

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前先咨询券商工作人员了解清楚。

资管新规的内容

资管新规的内容

资管新规的内容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资产管理业务一直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

为了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资产管理产品登记与信息披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二、新规的目的和意义新规的发布旨在解决当前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推动资管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三、新规的主要内容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资产管理产品登记•资产管理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前,需要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机构将会核实产品的合规性,并对产品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披露。

2. 信息披露•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及时披露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策略、风险评级等内容,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对产品的理解。

3. 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等方面,以保证产品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能力,以避免投资者因不适当的产品而遭受损失。

5. 高风险业务限制•新规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进行了限制,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在从事信托、委托贷款、理财计划等高风险业务时,需要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

四、新规的影响和挑战新规的发布将对资产管理机构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挑战。

1. 资产管理机构的合规压力增加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合规意识,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合规运作。

2. 提升市场透明度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及时披露产品信息,增加了市场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准确地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3. 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挑战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创新能力提出了挑战。

4. 投资者保护意识的提高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这将促使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提高对产品的理解和选择能力。

2021年资管新规解读

2021年资管新规解读

2021年资管新规解读一、引言2021年的资管新规是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强资管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降低金融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新规的出台对资管业务的影响深远,本文将对2021年资管新规进行深入解读。

二、净值化管理新规明确要求资管产品必须实行净值化管理。

净值化管理指的是资管产品的价值应当根据投资组合的净值来计算,而非以往常用的估值法。

这一改变使得资管产品的价值更加真实、透明,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

三、规范杠杆水平新规对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新的规定下,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一定水平,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资管产品过度杠杆化,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

四、规范投资范围和投向新规对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向进行了明确限制。

其中,最为显著的是限制了非标资产的投资。

非标资产指的是非标准化债权投资和以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为主要标的的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

限制非标资产的投资,主要是为了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新规加强了对资管业务的监管力度,要求资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这意味着未来资管业务将更加规范,投资者将有更多信息来评估投资风险。

六、影响与挑战新规的实施,无疑对资管业务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净值化管理给传统估值方法带来了挑战,需要资管机构更新投资估值方法,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其次,规范杠杆水平和投资范围,使得资管机构需要重新评估投资策略,以符合新的监管规定。

此外,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也增加了资管机构的运营成本。

然而,这些改变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推动资管业务健康发展。

七、结论总的来说,2021年的资管新规是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强资管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降低金融风险而做出的重大调整。

这些调整对资管业务产生了深远影响,从净值化管理、规范杠杆水平、规范投资范围和投向、到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资管新规内容

资管新规内容

资管新规内容
资管新规是指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指引》(简称“资管新规”),该规定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实施。

资管新规主要内容包括:
1. 分类监管:按照风险特征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私募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并设立相应的监管规则。

2. 风险分类:对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3. 募集和销售: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募集和销售流程,包括信息披露、募集方式和销售渠道等。

4. 投资限制: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要求合规、稳健的投资策略。

5. 杠杆管理: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比例和杠杆工具使用进行了限制,加强了杠杆管理。

6. 净值管理和估值: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管理和估值方法,要求公平、公正、准确。

7. 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强调了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的重
要性,要求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者教育。

8. 清退机制:建立了健全的清退机制,对风险过高的资产管理产品实行退出机制。

资管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管新规的内容

资管新规的内容

资管新规的内容
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降低金融风险。

《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分类管理: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特征和投资目标,将其分为风险资产管理产品和非风险资产管理产品两种类型。

风险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市场风险资产的产品,而非风险资产管理产品则主要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等低风险资产的产品。

2. 资产净值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实施净值型产品的估值、披露和计价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明确了净值型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比例等要求。

3. 风险管理: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风险评估和控制、风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风险备付金的设立和使用等事项。

4. 投资者保护: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明确了金融机构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材料。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
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银行理财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进行了专门规定,包括明确了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期限、风险控制措施等要求,同时规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置和监管要求。

总的来说,《新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金融机构需要根据《新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以符合监管要求并提供更加安全、透明的资产管理服务。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新规”),该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改善金融体系的结构和效率。

该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资管业务的归类和业务范围: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分类,要求金融机构根据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包括公募、私募、专户和理财四类产品,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各类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和禁止投资范围。

2. 资管业务的投资规则和限制:该指导意见对不同类别的资管产品进行了投资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同时也对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强化交易管理、增加风险警示机制等。

3. 资管产品的合规运作和信息披露要求:该指导意见也规定了资管产品的销售、运作、净值估算和风险调查等方面的要求,并对相关信息要求公开和透明。

4. 资管业务的风险共担和风险处置机制:该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共同承担风险,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方案,并明确风险处置的程序和时间计划表。

总的来说,资管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定向专项集合资管计划区别

定向专项集合资管计划区别

定向专项集合资管计划区别定向专项集合资管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计划”)是一种特殊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较于一般的集合资管计划,定向计划在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投资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具体介绍定向计划和其他集合资管计划的区别。

首先,定向计划的投资范围相对较窄。

一般的集合资管计划可以投资各类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而定向计划通常只投资特定领域的资产,比如不动产、大宗商品等。

这意味着定向计划的风险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对市场波动的敏感程度较高。

其次,定向计划在投资方向上更加专注。

一般的集合资管计划可以按照不同的投资策略进行配置,比如价值投资、成长投资等,而定向计划则更加关注特定领域内的特定投资机会。

这要求定向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具备深入了解特定领域的能力,以便能够准确判断投资机会和风险。

再次,定向计划的投资对象相对较小众。

一般的集合资管计划可以广泛吸纳各类投资者参与,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而定向计划则主要面向特定的投资者,比如企业、高净值人群、机构等。

这也意味着定向计划的投资门槛相对较高。

此外,定向计划的投资期限一般较长。

一般的集合资管计划在投资期限上灵活多样,可以设置较短期的固定期限也可以设置较长期的开放式持续运作,而定向计划一般更倾向于较长期的投资,以便在特定领域内获取更长期的回报。

最后,定向计划在监管上也存在差异。

一般的集合资管计划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而定向计划的监管相对较为灵活,可以根据特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

综上所述,定向专项集合资管计划相较于一般的集合资管计划在投资范围、投资方向、投资对象、投资期限和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计划时需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来判断选择何种类型的资管计划。

同时,投资者也应注意定向计划的专业性和风险性,谨慎进行投资决策。

【政策法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避免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检查,规范运作。

第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八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合理谨慎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资料。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1. 引言1.1 资管新规背景介绍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中国银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监管。

这一新规出台的背景是为了解决我国资管行业存在的问题,遏制影子银行规模扩张过快、资金池风险暴露等风险隐患,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

根据新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允许以资管产品规模膨胀和过度杠杆为目的,要求严格监管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单一客户持有比例、募集与存续期,以及规范资产托管业务的运作模式。

资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资管行业将进入更规范、透明度更高的发展阶段,对于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资产托管业务在这一背景下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1.2 资产托管业务的定义和作用资产托管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专业的托管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客户管理和保管资产的一种服务。

在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资产托管业务有助于资产的安全保障。

作为资产的保管人,资产托管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客户的资产,确保资产不被挪用或损失。

这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资产托管业务有利于提升资产管理的专业性。

资产托管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在资产交易、清算等方面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和投资建议。

资产托管业务也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

通过资产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监督资产管理人的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和道德风险,增强市场信任度。

资产托管业务在资管新规下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市场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资管新规的出台,加强了对资产托管业务监管的力度,规范了资产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规范性。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要求更加细化和严格,要求资产托管机构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业务流程规范化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券商资管业务之三大计划

券商资管业务之三大计划

券商资管业务之三大计划证券公司的集合计划、定向计划、专项计划听着高大上,到底是什么意思啊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资产管理业务的三种业务类型。

形象点说,可不就跟我募集资金承包个果园来管理似的嘛!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

简单点说,集合就是证券公司设立资管产品,可供众多客户购买,即一对多。

2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

即一对一。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目前特指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

嚯,原来券商资管的各种计划这么容易理解,如果我想投资,如何参与到各种计划中呢?1如何参与集合计划?客户可以在证券公司营业部或其他代销机构处购买集合计划产品。

参与集合计划时,投资人应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在考虑风险偏好、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后,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相应的产品。

2如何参与定向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收益偏好、投资期限等设计与其匹配的投资方案。

委托人的受托资金由银行托管,接受严格的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委托人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委托期内提取或者追加委托资金,委托期限灵活多样,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委托人可随时与投资经理沟通,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市场行情,分享管理人的研究成果。

定向的参与流程主要涉及到前期洽谈、签署合同、备案、开户、起始运作等:1、向证券公司反馈客户需求,登记基本的客户信息2、证券公司拟定合同版本;3、证券公司,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4、证券公司将盖章版合同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5、备案完成后,开立账户,委托人划转委托资金并正式开始运作以上只是范例,每家机构具体操作可能会有不同呀!有哪些类别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呢?常见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比如权益类资产的主动管理投资,固定收益类的主动管理投资,量化或QDII类的主动管理投资,以及股票质押投资、员工持股投资等等。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篇(一):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比分类比较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通道类和非通道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等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合同约定增发可参与未知可参与融资融券可参与不参与可参与委托人(客户)限制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公募基金的客户是大众】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申购下限【大集合: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小集合: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一、事件背景
2012年8 月22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定”)。

从行业内的征集意见、创新大会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到最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松绑”已渐行渐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即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新规的出台打破了证券公司自业务创新大会后在业务创新方面的迷茫,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指明了方向。

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主,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渠道,将推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类平台化”发展模式的确立。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将会获得快速发展并成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主要突破点。

二、我部对新规定的解读
8月23日证监会发布新规后,我人民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我部”)第一时间针对新规组织了学习,并会同四川地区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和专家共同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1、新旧法条主要区别对比
新旧法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二十五条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旧法条明确规定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新法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明显拓宽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25号)(下称老规定)基本上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老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

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不受证券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新规定第四十四条删除了老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中: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老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作了列举,在此列举范围之外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认可。

新规定设置采用概括性法条,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允许的范围,同时还并明确包含了融资融券业务。

新规定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更符合证券业快速发展的客观事实,更加尊重经济规律
和市场规律。

同时,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证监会承担履行着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投资范围,遵循稳妥审慎原则来判断是否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从而决定是否备案或者批准(按照定向资管新规45条进行办理,45条: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

新规定适度扩大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本身不再对投资范围做限制,如此一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几乎已经是“无所不能”,从理论上说可以涉足PE、矿产、房地产、艺术品等所有领域的投资,而在此之前,定向投资范围被局限在证券市场。

3、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政策取向
老规定立足于当时的立法环境、已有投资品种和证券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

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投资品种逐渐涌现,证券公司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开发设计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客户差异化财富管理需求。

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新特点,新规定提出了“加强常规监管、过程监督和事后问责”,管理层这样的监管思路实际上是在鼓励证券公司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作为突破口进行业务创新,只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都可以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

三、与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范围的比较
我们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范围做了对比,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定向资管的投资范围包括了其他金融机构全部可投资品种,并且在创新业务方面可以与客户进行一对一协商。

今后我们的定向资产管理类业务在独自创新的基础上,还可以作为类平台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投融资和财富管理服务。

四、风险控制分析
综上所述,根据新规,定向资产管理可根据委托人的约定,用委托人合法的资金投资于合法的项目或金融产品,新规提出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底线即不违法不违规。

在此情况下,对于定向资产管理的管理人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管理人要对委托人的需求有合适的把握,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合适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其次,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时,需要有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拟投资的项目
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后经过完善的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进行投资。

这里进行以下4点分析:
1、对定向资管投资策略进行详细的阐述,明确投资方向、品种、数量等,确认并呈现全部内部操作流程,做到透明、公正和公平。

2、券商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3、券商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4、在定向资管计划中,当定向资管计划作为通道角色的时候,作为被投资的对象必须要有强担保(比如:银行兜底等)或者充足的抵押物,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成功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