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合集下载

调解优先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2011-09-06 16:06:47 作者:吴强石汝燕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我要评论关键词:调解,情理性,司法实践[提要] 调解优先原则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它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

本文就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运用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无条件调解优先倾向,正是以这种方式吞噬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

调解优先原则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它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

在深入贯彻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今天,用调解这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来说具有判决结案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本文就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运用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加大力度,丰富调解优先原则的内涵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既要把握尺度,又要讲求策略,要紧紧围绕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特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丰富调解内涵,提高调解效率。

1、突出调解的自愿性,这是调解的基础。

司法实务中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增强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大家善于从当事人已有行为和事态发展的分析中发现和激发当事人自觉自愿调解的愿望。

其实,大家都知道,官司有输赢,诉讼有风险更有成本,诉讼意味着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紊乱,当事人一般都有早日结束诉讼的心理,希望尽快从失序的纠纷中解脱出来。

因此,多角度激发当事人自愿调解对做好工作至关重要,对当事人减轻讼累也大有好处。

2、把握调解的合法性,这是调解的前提。

调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是调解的前提。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即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即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正确理解和适用合法性原则对于做好调解工作意义重大。

一些人觉得法院调解中因某些让步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违法调解之嫌,不符合调解合法性的原则。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精选多篇)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精选多篇)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精选多篇)第一篇:法庭调解工作经验“五心十法”倾力调解定纷止争构建和谐我院法庭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有关精神,把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对每一起案件调字当头,用“五心十法”促调解,力求案结事了,平息矛盾纷争。

二年来,共审理案件1210件,其中调解或经调解当事人和好并撤诉的案件944件,调解率为78。

庭里3名审判人员年结案均在200件以上,个人调解率均在75以上,调解案件做到了无反悔、无申诉、无矛盾激化,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法庭在办案中摸索出“五心调解法”,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纠纷。

一是“热心”,即法官,对待当事人要热情。

通过热情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使得当事人戒备来,轻松走;怨愤来,满意走;误解来,理解走。

二是“诚心”,即法官诚心对待当事人,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找出纠纷症结,分清各自责任,权衡利弊,从而找出开展调解工作的切入点,诚心诚意地进行面对面或背对背调解。

三是“细心”,即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家庭环境,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其性格特征,了解其心理活动,把握时机,有的放矢地做调解工作。

四是“耐心”,即法官在诉前、诉中、诉后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当事人怨气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做到不厌其烦,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是“公心”,要求法官时刻保持一颗公心,不偏不倚,不能是非不清无原则地调解,不能以势压人强迫调解。

此外,调解结束后,做到“四个及时”,即:当即让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当即制作调解书,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签收调解书,经调解当事人撤诉的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

法庭采取“五心调解法”对强化案件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用“五心”赢得了民心。

如该庭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中心诉被告武汉盛之旺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2*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江汉路122-124号临街大楼的一楼门面和第二层楼及大楼背后冷库房一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5年。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引言]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

[1]诉讼调解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在倡导“和为贵”的中庸文化氛围中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

[2]作为诉讼方式,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有关部门统计,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所占的比例在50%左右,有的基层法院高达60%至70%,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法院审理案件的90%.针对占这么大比重的调解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第9条(第51条和解)、第155条、第8章中的7个(第85条至第91条)条文,以及《民诉意见》中的7个条文(第91条至第97条)对诉讼调解作了规定。

内容涉及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调解方式、调解效力等。

因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调解工作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从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于20XX年1月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3]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XX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民事调解工作又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认识,权作引玉之砖。

[主题词]民事调解规定理解与适用“法释〔20XX〕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24条,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的生效和执行等方面。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民事审判调解是我在法院工作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多起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就此进行总结。

首先,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应该是第一位的,调解的目的就是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合理需求和意愿。

同时,我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评估和把握,以便在调解中找到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民事审判调解中,平等和自愿原则是基本遵循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并且是自愿进行的。

我会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强制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在调解开始之前,我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的流程和原则,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三,民事审判调解强调积极主动的调解角色。

作为调解员,我认为自己应该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我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并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探讨和协商。

同时,我会全程跟踪案件进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调解结束后,我会将调解协议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调解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创新和灵活性。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创新。

有些案件可能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会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研讨,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表达自己的创新意见和建议,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后,民事审判调解应注重效果和效率。

民事审判实践课心得体会

民事审判实践课心得体会

一、前言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有幸参加了民事审判实践课。

通过这一课程的学习,我对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民事审判实践过程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

在此,我想结合自己的实践经历,谈谈对民事审判实践课的心得体会。

二、课程内容概述民事审判实践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我了解了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原则、程序等,为后续实践课程奠定了理论基础。

2. 民事审判程序课程中,我们详细学习了民事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了解了民事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

3.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证据规则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内容。

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运用等规则,提高了对证据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4. 民事诉讼调解民事诉讼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等,提高了调解能力。

5. 民事审判实务通过模拟法庭、实习实训等方式,我们了解了民事审判实务,包括案件审理、判决书制作、执行等环节。

三、心得体会1. 提高了对民事审判制度的认识通过民事审判实践课的学习,我对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

我认识到,民事审判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2. 增强了实践能力民事审判实践课让我有机会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操作中。

通过模拟法庭、实习实训等活动,我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3. 培养了严谨的工作态度民事审判工作要求严谨、细致、公正。

在实践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这一点。

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我们需要严谨对待每一个细节,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4. 增进了团队合作意识民事审判实践课需要我们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与他人沟通、协作,培养了团队合作意识。

5. 提升了法律素养民事审判实践课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

浅谈民事审判实践与调解技巧

浅谈民事审判实践与调解技巧

文 章编 号: 1 o o 9 -9 1 4 x( 2 o 1 3 )3 4 一O 5 9 8 一O l “ 冷热 交替缓 冲法 ” ,坚持换 位调 释 、教育 为 主 ,以情感 人 …冷 ” 、“ 热 ”相 辅。 这类案件中, 最常见的是一方坚决要求离婚, 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严重 的甚至 以死相 胁 。所 以每接 到一起 离婚 案件 , 我会 多 以调解 为主 , 而且 调解 间隔时 间稍 长 , 要给 不 同意离婚 一方 一个对 纠纷 的缓 冲适应 过 程 ,了解 双方 主要矛 盾点 , 采 取先 “ 冷 ”后 “ 热 ”的方 法 ,在 调解周 期过程 中使 双方 慢慢 冷静 下来 , 然 后再 用唤起 双 方对亲 情及感 情 的 “ 热” 的 回忆 来 疏导 双方 , 帮他们 回忆恋爱时的美好 ,分析矛盾成因,在双方分歧之间找到 “ 结” ,用 抽丝剥 茧 的方法 一层层 进行 解析 , 如果 夫妻之 间 的矛盾不 是原 则性 的 , 一般
难 。因 为民事 纠纷 中法律 关 系最 为繁 杂 ,各 类法 律法 规也 是不断 更新 的 ,所 以现 在对 民事法 官 的业务 素质要 求也 越来 越高 。本 文主要 探讨 民事 审判工 作 中积 累 的一些 审判 实践 经验 与庭审 驾驭技 巧 。 【 关键 词】 审判事 务 调 处方 法 调解 纠纷 中图分类 号 :Q 9 4 — 3 3 2 文献标 识码 :Q
理论研 究
l 重
浅谈民事审判实践与调解技巧
李梦洁 侯二伟
( 开封市 鼓楼 区人 民法 院 【 摘 民二庭 河南 开封 4 7 5 0 0 不清 道不 明 的家 庭 纠纷 和邻里 纠纷 ,简 单 的依法 判决 很容 易 ,但 要 想有效 化解 矛盾 ,真 正实 现 当事人 利益 却是 难上 加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作者:钱晓晨刘雪梅徐德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二、《规则》起草原则三、人民法院在线调解的内涵四、在线调解的适用五、在线调解的主体及名册管理六、在线调解的程序规范七、其他规定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以下简称《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共30条,从司法解释层面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内涵、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线调解程序、在线调解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为全国法院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规则》明确了在线调解框架体系,丰富人民法院调解形式,填补了在线调解程序空白,创新完善了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机制,拓展了调解资源共享的广度深度,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对于完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本文就《规则》的制定背景、总体思路、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等重大部署要求,服务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深入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加快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运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创新互联网时代在线解纷新模式,先后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一站式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意见,并会同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联合印发10余个“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文件,推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从方式变革向模式变革转变,从单打独斗向开放共享转变,从实践探索向规则创新转变,形成独树一帜中国特色在线纠纷解决新模式,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多元化参与。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民事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基本原理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当事人必须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只能在合法程序下作出判决。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中立公正地对待案件,遵循平等原则处理纠纷,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民事诉讼过程应对社会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审判的公正性。

除非按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开庭审理及判决结果向公众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众监督。

4. 审判主导原则审判主导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主体,负责指导和组织整个诉讼过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发现事实、查明真相,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 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注重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它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当事人有权利进行辩论和举证,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实践应用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应提供证据材料和起诉状,明确要求法院判决并申请进行调解。

法院对于符合证据规定的起诉状,会受理案件并进行立案登记。

在这个阶段,被告可以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 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当事人应当通过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及鉴定意见等方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适用规则,进行认定和鉴定,并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理性看待_调解优先_调判结合_

理性看待_调解优先_调判结合_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0XNI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理性看待“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确立的一项司法工作原则,2009年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和深化了对调解规律的认识,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则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明确化、具体化、规范化,有力地推进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两个认识误区对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极端的认识:一种极端是否定“调解优先”作为工作原则的妥当性,认为该提法“重调解轻判决”,违反了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与现行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导致强制性调解大行其道。

另一种极端是人为地拔高“调解优先”的地位,将原本的一项司法工作原则提升为法律制度的原则,甚至主张用“调解优先”原则取代民诉法中的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或者用调解取代判决。

应当说,上述两种认识都是片面的、有害的。

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居于臧否两端,但具有共性,在以下两个方面都陷入了认识上的误区:第一个误区是,从调解与判决孰优孰劣的角度看待“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认为法院肩负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使命。

法院是输出正义的地方,也是法律的诠释者和法治的锻造之所。

离开了生产正义产品的判决,将调解凌驾于判决之上,司法就会虚位,法治将会消亡。

因为调解既不需要认定事实,更不需要适用法律。

法院的优势不在于比别的机构具有更强的调解能力,相反,法院是纠纷的最后裁断者,判决才是法院应该做的也必须做的工作。

而法院整天搞调解则是不务正业,背离了法院真正应该扮演的角色,也与法律和社会大众对法院的期待不符。

审判实践中的调解优先原则

审判实践中的调解优先原则
龚稼 立
( 最高人 民法院, 北京 10 4 ) 0 7 5
调解优先原则 是近年全 国政法系统 为更 加有效地促进 经 济发展 、 建设 和谐 社会 , 深人推进 社会 矛盾化解而提 出的

任务和 司法任 务的现状 。调解 优先原则 的形 成具有鲜明的 实践特色 , 反映 了人 民法院在新 的历史 条件下 , 面对社会经 济发展的深刻变化 , 在全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和做法 的基础 上,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调解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新理念 。
调解 是人民司法的优 良传统 , 早在新 民主革命 时期就 已 成为革命 根据地解决纠纷 、 减少诉 讼 , 进司法工作 的主要 改 方式 , 在建立 和巩 固革命根 据地人 民政权 中发挥 了重要作 用 。新 中国成立后 , 在法律法规不健全 、 法律制度不完善 的 历史条件 下 ,调查研究 、 “ 调解为主 、 就地解决” 在相当长 的时 期都是人 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方法0 在审判实践 中一 ,
谐直接画等号 , 将和谐的达成与调解 的结案率直接对应起来 , 从 而形成一种政治意识上的“ 高气压”如此 , , 调解之“ 也就 风” 自然生成 了。实际上 , 任何强制或变相强制达成 的调解不仅
不能达成社会和谐 , 还有可能影响社会和谐 。调解政策化 、
注释 :
①张维迎 :信息 、 《 信任与法律》 三联 书店2 0 年版 , 3 — , 03 第3 6
的讲话》 20 年 7 1 ,0 9 月 5日。
利益息息相关。也只有这种强烈的以群众为本 的情感 为基础 的司法责任心 , 才能破解调解与审判关系理性化的难题 。
⑦ 张卫平 : 一味 强调法院调解 不利社会 和谐 》 《 《 ,南方周末》

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被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诉讼活动。

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

在当前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民事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法院的工作量不断加大,法官人数相对不足,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大量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凸现其强大的优势。

而且,新的历史时期,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职工下岗等方面出现的一些民事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的特点,做好这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而,诉讼调解日益受到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青睐,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诉讼调解已经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手段。

《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8日报道,山东省海阳县人民法院自2000年以来,民商事调解结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各基层法院,2003年度民商事调解结案率已达到60%左右,万宁市兴隆法庭2003年民商事调解结案率达72.1%。

如此大量民商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而调解案件当事人对调解案件不能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检察院也不能抗诉,对确有错误的调解案件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正因为诉讼调解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上有这样的特殊性,因而,法官在案件的诉讼调解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程序上与实体上的适法性,尽可能避免调解案件的再审,以充分发挥调解在诉讼中的最大功效。

一、正确把握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尺度,减少调解案件的再审概率当前,不论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大家主要关注的是诉讼调解的技巧,而对诉讼调解的适法性关注不多。

可能大家认为有关诉讼调解的法律条文不多,比较容易掌握,而对诉讼调解技巧问题的研究,一是研究空间大,二是可促进调解率的提高。

正确理解和适用法院调解

正确理解和适用法院调解
维普资讯

正蕊毽禳 秘蓬用 涟圉 翟 棼嘲

法 院 调 解 是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民 事 案 件 的 重 要 方 式 ,也 是我 国民事 审判工 作 的优 良传统 和成 功经 验 。 18 在 9 2年 颁 布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行 ) 中 , 已确 中 试 》 就 立 了法 院调解 的原 则 , 规 定 了法 院调解 的程 序 。虽然 , 并 在 民事 诉讼 中采 用 调解 的方 式解 决 当 事人 之 间 的 争议 , 世 界 立 法 中 并 不 少 见 , 像 我 国 这 样 , 法 院 调 解 作 为 民 但 将 事 诉 讼 的 一 项 基 本原 则在 立 法 上 加 以规 定 的 ,遍 寻难 见 。 由此 可 见 法 院 调 解 在 我 国 民 事 审 判 中 具 有 独 特 作 用 和 不 可 或 缺 的 功 能 ,其 所 依 据 的 价 值 理 念 在 我 国 民 事 诉 讼制 度体 系 中也 有鲜 明的特 色 。 法 院调 解 的 含 义 、 值 理 念 和 功 能 价 民事 诉 讼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 人 应 当 根 据 自愿 和 合 法 的 原 则 进 行 调 解 , 解 不 成 的 , 当 调 应 及 时判决 。根 据这 一法 律规定 , ” 自愿 、 法 进 行 调 解 作 为 合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含 义 有 三 : 一 , 民 法 院受 其 第 人 理 民事 案件后 , 当立足 于调 解 。 民事案 件 凡能适 用调 应 即 解 方式结 案 的 , 不 采用 判决 的方式 结 案 ; 二 , 求人 就 第 要 民 法 院 对 当 事 人 多 做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 这 是 解 决 民事 案 件 的 基 础 ,通 过 说 服 教 育 , 向 当 事 人 宣 传 国 家 的 法 律 和政 策 , 使 不能 调解结 案 需要 判决 结案 的 , 要做 好 思想教 即 也 育 工 作 ; 三 , 院 调 解 要 在 自愿 和 合 法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 第 法 不 能 因 为 强 调 调 解 而 违 背 自愿 和 合 法 的 精 神 。 调 解 不 成 的 , 当 及 时 判 决 。根 据 调 解 原 则 三 层 含 义 , 们 可 以 总 应 我 结 出 正 确 的 法 院 调 解 的 操 作 流 程 : 先 , 当 利 用 一 切 机 首 应 会 做 当 事 人 的 说 服 教 育 工 作 , 即 在 诉 讼 的 全 过 程 中 因 势 利 导 ,促 进 当事 人 在 对 自 己 的 权 利 义 务 正 确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悦诚 服地 达成 协议 ; 次 , 部调解 工 作应 当在 自 心 其 全 愿 与 合 法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 我 国审 判 实 践 中 普 遍 存 在 不 尊 重 当事 人 调 解 意 愿 的倾 向 , 如 片 面 追 求 调 解 结 案 率 , 例 审 判 人 员 对 案 件 调 解 不 成 就 拖 而 不 判 ,有 时 甚 至 利 用 欺 骗 强 迫 手 段 诱 导 当 事 人 接 受 调 解 方 案 ,又 或 者 审 判 人 员 对 案件 事实不 明 , 非不 分 , “ 稀 泥” 的调解 , 些倾 是 做 和 式 这 向 违 背 了调 解 原 则 的 基 本 精 神 , 调 解 产 生 负 效 应 。 使 综上 所述 , 们 可 以给法 院调解 下 这样 一个 定义 : 我 法 院 调 解 是 在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人 员 主 持 下 , 双 方 当事 人 就 争 议 的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自愿 协 商 、 成 协 议 , 决 纠 纷 的 活 达 解 动 。 具 有 两 层 含 义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主 持 下 所 进 行 的 调 它 一 解 活 动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的 一种 方 式 。 二 法 院 调 解 作 为 一 项 原 则 成 为 民 事 诉 讼 法 体 系 的 重 要 部分 , 然具 有 相应 的价 值理 念 和功能 基础 。 历史 唯物 必 从 主 义 的 观 点 来 看 ,作 为 上 层 建 筑 的 法 律 规 范 是 基 于 一 定 的 生 产 力 水 平 又 受 该 实 施 区 域 人 民 精 神 影 响 的 。 中 国作 为一个 “ 仪之邦 ” 儒 家 的纲常 伦理 深深 地渗 入社 会生 礼 ,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成 为 普 遍 性 的 社 会 规 范 和 社 会 行 为 的价 值 标 准 , 调 处 息 讼 正 是 儒 家 礼 教 的 要 求 , 而 在 人 的心 而 因 理 上 愿意接 受调 解而 不愿 接 受判 决成 为普 遍性 的心 理定 势 。而且 , 解 与私法 自治原则 , 调 当事 人 处 分 原 则 的 精 神 是相 一致 的 。民事 纠纷 乃 当事人之 间因 民事权 利与 义务

发挥法官民事调解职能之我见

发挥法官民事调解职能之我见
促成 双方达成 和解结案 ,既可节省大量人力物力 ,又可 以达到案结事

法院调解 . 亦 称诉 讼上调解 . 是指在人 民法 院审判人员 主持下 , 双
方当事人就 民事争 议通过 自愿协商 , 达成协议 , 经人 民法 院认 可后 , 终 结诉讼程序 的诉讼活动 。按此定义 , 法院调解包含 了两层含义 : 一是在 审判人员主持下对 当事人进行法律讲解及思想疏导 ;二是双方 当事人 平等协商 , 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 从而终结诉讼。法院调解实际上是法 院
例。 调解作为处理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 具有独特的价值和重要作用, 且 与我国的文化传统、 基本国情等诸多背景因素紧密相连 。我国民事案件的 调解结案率之所 以 高, 究其原因, 除了受传统因素 的影响外 , 也受到如法官 的因素 、 当事人的因素等影响 , 归结起来 。 主要有 以 下几个方面 : 1 、 我国历史上 长期存在 调解制度 。 中国作为一个“ 礼仪之邦” , 儒家 的纲常伦理深深地渗入到社 会生活的各个 方面 , 这种 文化传 统使调解 的作用 经久 不衰。 原始社会纷争的解决基本上采用 民间调解的方式 ; 阶
二、 我 国法 院调解 制度的现状及其原 因 现 阶段 , 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 , 调解结案方式 占据很高的 比
首先 , 熟悉案情 , 理清争议焦点 。 审判人员在启动调解程序前 , 必 须 充分熟悉案情 , 只有这样 . 在面对当事人 做调解工作 时才 能做 到有 的放
矢, 才能使当事人愿意听取审判人员意见 , 而不是 引起 当事人不 必要 的 质疑 。 其次 , 把握 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很多时候诉辩双方在法庭 上的陈述
要, 真正发挥调解效用 , 调解方法运用很重要 。 调解制度在我 国有着悠久 的历史 ,是我 国民事诉讼 中处 理纠纷的

论先行调解原则及其适用现状对法院立案的影响

论先行调解原则及其适用现状对法院立案的影响

论先行调解原则及其适用现状对法院立案的影响【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例,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这一条文阐明了先行调解原则再次强力回归。

本文将从多方面对此原则进行分析,并从其适用现状分析其对当今法院立案的影响。

【关键词】先行调解;现状分析;法院立案一、先行调解原则发展历程概述调解和判决虽性质不同,但作为两种不同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它们在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的完美结合,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全部。

没有判决就无从谈及先行的调解,因此先行调解主要是就判决而论。

先行调解是一个在含义上仍不是很清楚、明晰的概念,实质上是由不断的司法活动衍生出来的产物。

因而,要想把握这个概念,必须先行探析其在司法实务中是怎样被适用的。

建国后的三十年里,虽然我国的政治及生产实践生活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然改变不了由于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及发展缓慢的法制建设造成的民事纠纷解决依旧停留在调解本位,长久得不到实质进步。

1963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提到,“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1982年3月8日第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使得法院调解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

先行调解最早司法解释意义上的根据是,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200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0条针对立案调解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

从一起合作社间纠纷的解决看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

从一起合作社间纠纷的解决看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

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 ,包括程序合法 、 财产 、规避法律 责任 ,较 为常见 的有调 分 为审前程序 和审判程序 两个相 对独立 实体 合法 。我 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 ,法院 解假 离婚 、假抵债 、假 清偿 ,这 类案件 又 相互联 系 的阶 段 ,负责调 查 、和解 , 调解 贯穿于 审判程 序的全过 程 ,这意味 的调 解 ,往往是事 后才发现调解 目的恶 对 审前程序管理 法官与负责开庭 、裁判 着调 解没有独 立的程序 。法 官可以随时 意并损 害 了第三人 利益 ,我 国法律 对这 的法 官分而设之 ,保 证裁判的公平 、公 组织 当事人调解 ,启动调解程序 的随意 种调解行为缺 乏相应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 正 。同时 ,为弥补可 能发生的错误调解 性较 大 ,造成诉讼 调解 中法 官中心 地位 和主 导作用过于 突出。有悖于 当事人意 愿 的调 解实践 ,使双 方 当事人诉讼权 利

经 送达 当事 人 ,调解协议 即发生法律
的是调审合一 的模 式 ,即调 解和审判可 就 目前调解原则在 司法实践 中应用来看 , 效 力 ,当事人 不履行调解协议可 以强制
、 动 态 转 换 , 法 官 可 以 随 时 主 动 地 决 定 立法的完善将是 首要且亟需解决的方式 。 执 行 。 以
进 入调解程序 。较 之判决 ,调 解可 以使
首先 ,制定调解程序 法 ,明确调解
实践 反复证 明,调 解制度在平息社
法官在相对 的时间内提高办 案数量 、回 的受 案范围 、调解 的启动 、期 限。对于 会 矛盾、稳定社会 秩序方面起到 了非常 避 法律适用 ,减少 上诉案件 ,法官的风 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 ,如婚姻 、 重要 的作 用。在诉讼 过程 中,只要 法官 险最 大化地降低 ,这无疑促使法 官更 多 抚养 、赡 养、收养 的案件当事人不请 求 充分 发挥 主观能动 性 ,对 当事人 多做说 地适 用调解。但这也 变相剥夺 了当事人 调解 的 。人 民法院也应 进行调解 。对 下 服教 育 ,双方 当事人达 成调解协议 的可 的上诉 权 ,限制 了上一 级法院 的司法监 列 案 件 应 考 虑 排 除 在 法 院 调 解 之 外 : 能性就会 大大增加 ,调解成功率在全局

民事诉讼法的法院调解自愿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民事诉讼法的法院调解自愿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民事诉讼法的法院调解⾃愿原则是如何体现的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法院调解⾃愿原则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法院调解⾃愿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民事诉讼法的法院调解⾃愿原则是如何体现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愿和合法原则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这⼀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作,促使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愿合法进⾏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1、⼈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2、要求⼈民法院对当事⼈多做思想教育⼯作。

3、法院调解要在⾃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

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违背⾃愿和合法的精神。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坚持⾃愿、合法进⾏调解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作看成可有可⽆;⼆是滥⽤调解,久调不决。

另外,调解⼀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有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

所谓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员和当事⼈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愿原则⾃愿原则,是指进⾏调解⼯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当事⼈完全⾃愿为前提,不能强迫。

包括两个⽅⾯的内容:1、在程序上的⾃愿。

即⽤调解的⽅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当事⼈⾃愿。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愿的原则进⾏调解。

最⾼法院《民诉法适⽤意见》第92条也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调解。

当事⼈⼀⽅或者双⽅坚持不愿调解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在实体上的⾃愿。

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的真实意愿。

司法调解的概念与原则

司法调解的概念与原则

司法调解的概念与原则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调解的概念和原则,以期加深我们对司法调解的理解和认识。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司法调解是一种通过第三方裁判员或者调解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实现当事人的和解、调解、和睦为目标的一种程序。

司法调解旨在通过平等协商、公正处理和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减轻司法负荷,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调解的基本特点是自愿、公正、合法。

自愿即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参与调解,不受强制约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即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协助当事人达成公平、公正的协议;合法即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调解的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是司法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原则要求调解员或者裁判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平等地发表观点,充分表达意愿,不得受到任何人为的干扰和压力。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司法调解的核心原则。

当事人参与司法调解应基于自愿,不受任何形式的强制或悬挂威胁。

调解员或者裁判员应当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但不能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公正原则公正是司法调解不可或缺的原则。

调解员或者裁判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确保调解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获取。

4.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司法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一。

调解员或者裁判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保密原则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增加调解过程的亲和力和私密性。

5.效力原则效力原则是司法调解的核心原则之一。

调解成果应当具有司法效力,即调解协议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只有当调解协议具备司法效力,才能够实现争议的解决和调解的目标。

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参考

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参考

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参考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是我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

在工作中,我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体会,总结如下:一、积极调解解纷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我始终坚持积极调解的原则。

通过耐心、细致地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寻找双方的共同点和妥协点,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很多情况下,调解可以避免双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并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我会尽最大努力提倡调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严正审判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深刻的利益冲突,双方不愿意妥协。

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会依法进行严正审判,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审理过程中,我会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公平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会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判决时,我会依法判决,注重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公平性,做到价值观中立。

三、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意识到理论知识的积累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只有通过大量的实践才能真正掌握案件处理的技巧和方法。

因此,我会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办案方式。

同时,我也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学习他人成功的经验,并将其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

四、加强合作与沟通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与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合作与沟通非常重要。

我会主动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合作,共同分析和研究案件,共同解决问题。

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我也会注重语言和沟通技巧,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五、保护当事人权益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我时刻将当事人的权益置于首位。

我会尽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我也会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方便他们获取法律救济。

对于弱势当事人,我会特别关注,确保他们在法律纠纷中获得公平待遇。

总结起来,办理经济纠纷案件需要我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调解案例的心得体会

调解案例的心得体会

调解案例的心得体会说案例话心得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柏溪镇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为加强辖区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全镇人民调解员工作水平,柏溪镇继年初对换届选举后新任村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后,针对目前工作任务重、要求高的特点,6月12日至13日,柏溪镇在新建的革坪社区多功能会议室,再次组织全镇人民调解员开展了为期2天的集中培训。

培训中,司法所长彭大银除详细讲解了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各项业务要求外,还特别强调了做好纠纷调解准备工作的重要性,要深入调查了解纠纷实质、切实学习掌握纠纷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科学研判纠纷发展方向、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认真制定纠纷调解预案,确保矛盾纠纷可控、不激化、不产生严重后果。

为努力提高调解员纠纷调解水平,彭所长还结合案例,总结了自己近年来成功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心得分享给大家:一是要牢固树立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信心,坚信人民调解的职能优势,体会纠纷当事人都希望迅速解决麻烦事的心情;二是要向纠纷当事人交待清楚人民调解的性质,让当事人明确自己在纠纷调解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越性,让当事人在明明白白的情况下,积极主动配合调解;三是要真诚、公道、正派,努力争取当事人的信任。

当事人信任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所以调解员的调解用语一定要真实、友善、专业且合情合理合法;四是要切实掌握纠纷节奏。

既要善于倾听,又要合理引导,在主要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把握准确的基础上,也要维持住调解的秩序。

无规矩不成方圆,很多时候随意发言或随意打断彼此说话都将不利于调解座谈的进行,特别是在面对群体性纠纷时,调解员劝解引导的作用更是无法得到有效发挥;五是不轻言放弃,循序渐进,找准焦点、寻找平衡,逐步拉近当事人争议之间的距离。

本次调解员培训,一改以往讲解人民调解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主的传统作法,代之以真实的案例和生动的心得与参训的调解员交流。

司法所彭所长以自身体会为引,以期带动调解员积极思索总结提炼人民调解成功经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调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调解原则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一个广泛适用的准则,具有优良的司法传统,被誉为“东方经验”。

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

因此,如何依法适用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原则的适用力度,达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的社会效果是司法领域的一个主流问题。

一、调解原则在审判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种类繁多、形态各异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快速上升。

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如何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机能,如何将有限的审判资源在各类纠纷中合理配置,减少诉累,以达到纠纷解决效果的最优化,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统一,是目前审判工作中着重考虑的问题。

因此,加大采用高效便捷的调解制度已经被纳入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

但是,审判方式改革以后,由于调解制度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和其在实践中的随意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优势的充分发挥,需要在审判改革中加以完善和解决。

目前,一是调解方式缺乏规范的可操作调解程序问题。

只有程序的内在契合公正的运行方式能逻辑地产生出可令人接受信服的裁判结论,这也是程序法自身独立价值之所在。

然而,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民诉法对其程序要求十分粗略。

尽管法律规定要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由于这一要求与调解程序设立的宗旨有一定距离,而且缺乏保障贯彻的有效机制,因而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遵守。

特别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已全面确立、物质利益成了最普遍的社会追求的背景下,调解制度本身设计的随意性、灵活性弱化了程序的规范和约束功能,极易导致审判人员中立地位的丧失和司法行为的失范。

二是法官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问题。

由于案件千差万别,当事人的心理对抗程度以及对待调解的态度差弃也各不相同。

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很高的驾驭调解能力,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广博的理论知识、灵活的处事方式。

要针对个案特点,积极、主动、灵活、有的放矢的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来疏导矛盾、化解纠纷。

而事实上,由于目前缺乏科学、具体的调解操作规程,再加上受法官自身业务水平、综合素质的限制,在调解过程中,不能综合运用调解方法,正确、恰当地把握当事人矛盾特点,而是机械地、过于程式化地、盲目、孤立地调解,达不到调解息诉止争的目的和效果,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三是不能灵活运用庭前、庭后调解的问题。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能否调解决定权在当事人,法官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当事人持否定态度,则法官直接进入判决,再也不能调解。

由于在双方矛盾尖锐的对抗中,情绪比较激烈,很难心悦诚服的接受调解,法官不能机械的掌握,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不仅仅是局限于当事人决定的是否调解,应该多多利用庭前、庭后调解原则,努力化解纠纷。

边开庭便调解,确实调解不能的,才可以判决,这才符合调解原则的本意。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调解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有的案件导致调解后当事人又申诉,或者调解的案件难以执行。

个别案件调解后,当事人上访问题。

二、调解中应该遵守的准则在当今崇尚和谐理念的社会背景下,司法实践中理所应当广泛运用节省诉讼成本、平息矛盾、化解纠纷的调解原则。

那么,如何正确适用调解原则,真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让人民群众深刻体会到法律设置调解原则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和良好影响哪?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准则:(一)坚持正义原则。

正义原则要求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站在中立的位置居中调解。

掌握正义原则对法院调解有诸多方面的要求,其中最关键的是以下三项:首先,法官要保持中立。

法理中的“自然正义”法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调解法官不得与案件有着任何形式的偏私,而应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

如果法官不中立,则必定会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和不服。

尤其是要杜绝隐瞒事实真相,用哄骗方法达到调解目的的做法,要向当事人讲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及处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要全面公正地划分当事人在纠纷中应负的责任,不允许回避矛盾,用“判”或“压”的手段和稀泥。

其次,要使调解过程透明化。

调解的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之上,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参与调解的全过程,就很难说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实践中调解法官大多单方面与当事人接触,以此最终促成调解,当事人没有能够参与调解的全过程,正义就无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再次,要掌握及时调解原则。

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之一就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时,法官要及时判决。

而实践中,由于调解法官就是审判法官,个别法官调解不成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精疲力尽,最后不得不勉强接受调解的现象。

因此,把正义原则作为法院调解的基石,明确法院调解正义的标准,以此为界,重新设计和勾勒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定能让这一“东方经验”重放光彩!(二)坚持自愿和合法性原则。

调解制度是建立在诉讼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以及在法官的正义主持下双方诉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方式,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有机结合。

作为一种法定的审判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些都是对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规定。

法院调解中,合法性原则与自愿原则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自愿是前提,合法是保证。

合法性原则要求调解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

自愿原则本质上要求以合意为核心解决纠纷,其最大特点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延伸,而不是法官的强迫。

法官必须居中调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体现“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

也许有的观点会说:调解是在牺牲一方当事人利益和权利的基础上达成的。

其实不然,法无禁止即权利,牺牲一部分的合法权利以换取更多的利益完全是当事人权衡后的选择,“没有哪个人会为了找回一块银子而付出一块金子的代价”。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中因某些让步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违法调解之嫌,则不符合调解合法性的原则。

从形式上看,一方当事人的让步的确牺牲了其部分合法权利,但实质上诉讼主体充分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同样是一种当事人各得其所的利益分配方式,体现了个体以牺牲较小利益而谋求更大价值的社会公正。

这种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使当事人在平衡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基础上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其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最大范围保护,是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体现。

因此,只要法院在调解中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当事人在调解中是自愿的,则当事人在其处分权覆盖范围内,无论其让步幅度有多大,无论调解协议的内容偏离“判决”的结果有多远,都不会与“合法性”相冲突,这也与用宽容主义原则来评断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相一致。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这个原则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准则。

在调解中允许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背政策、法律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这是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如何评断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来说,应遵循两个原则,即法定主义原则和宽容主义原则。

法定主义原则要求行为符合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条件,这也就是形式上的合法行为,即符合法律事先规定的行为。

宽容主义是指对那些具体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又符合法律原则的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必要的希望的或者许可的行为,根据法律的原则认定为合法行为。

这种以宽容主义原则来评断的合法行为可以说是实质上的合法行为,即虽无法律的具体形式上的规定,却对社会没有实际危害的行为。

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决定了评断合法行为既要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又要遵循宽容主义原则。

它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两个不同的侧面,都是以法治原则为前提来评断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是确立并稳定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需要。

有的法官在谈到法院调解原则时,只注重自愿、合法原则,忽视或者放弃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是错误的。

大量事实证明,民事调解案件的质量问题以及申诉再审问题,集中反映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问题上。

因此,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必须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把案件的解决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之上,这样的调解才是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调解原则。

三、民事调解工作的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交往频繁,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纠纷呈现出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如何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使审判的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司法实践中要把握以下措施:(一)诉讼调解要注重把握最佳时机目前,调解原则虽然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是,调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还不完备,没有清晰明确的程序可遵循,因此,审判实践中提炼出的调解经验尤其宝贵,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重诉讼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

所谓:时不待我,一旦错过调解的良机,调解就成了一纸空话。

一是把握诉状副本送达时机。

由于最初应诉时候,被告没有思想准备,其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真实、可靠的,此时如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比较容易成功。

二是把握案件开庭前时机。

此时当事人经过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的认识,已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从而增加了审前调解的可能性。

三是把握庭审进行中的时机。

当事人庭审开始后,案件的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事实逐步开始显露出来,这些事实便成为调解的有利基础。

四是把握休庭期间的时机。

休庭期间当事人大多会就开庭情况找有关的人员帮助分析案情,推测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此时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成功率往往较高。

五是把握辩论结束的时机。

此时案情已明朗化,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看清自己的诉讼境地,比较容易接受调解。

六是把握案件宣判前的时机。

此时当事人的心理压力较大,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其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抓住这一时机进行调解比较有效。

(二)潜移默化,引导、激励当事人以促成调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