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法院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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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发文字号】法释〔2021〕2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30【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在线调解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

第三条民事、行政、执行、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行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以及人民法院邀请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范围、擅长领域、是否收费、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等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公布,方便当事人选择。

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民商事纠纷。

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大陆港资澳资企业的民商事纠纷。

法官调解室工作制度

法官调解室工作制度

法官调解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法官调解室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调解民事纠纷的机构。

第二条法官调解室工作应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法官调解室工作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官担任调解员,负责调解民事纠纷。

第四条法官调解室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调解范围第五条法官调解室受理的民事纠纷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第六条下列民事纠纷不适用法官调解室调解:(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二)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四)其他不适合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调解程序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向法官调解室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 referral。

第八条法官调解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调解效力、权利义务等事项,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第十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明确争议焦点。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调解员签字,加盖法官调解室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官调解室应当及时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解效力第十五条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目录一、人民调解概述 (3)(一)人民调解概念 (3)(二)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5)(三)人民调解的特征 (6)(四)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追求 (7)(五)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10)(六)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对比 (14)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弊端 (17)(一)、调解方法因循守旧,调解工作的适应能力差 (17)(二)、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18)(三)、人民调解欠缺规范的程序规定 (20)(四)、人民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不够 (21)(五)、偏重诉讼和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不足。

(22)(六)、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经费支持,基础设施欠缺 (23)三、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24)(一)要注意保护人民调解的自治性质 (24)(二)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制度 (26)(三)加强对调解组织的财政保障 (28)(四)借鉴国外非诉讼争议(ADR)解决方式成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28)(五)完善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 (3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由我国在充分结合古代与近代的民间调解的知识经验,通过实践一步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亦影响了其功能更大的发挥,故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一次革新。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对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作者:钱晓晨刘雪梅徐德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二、《规则》起草原则三、人民法院在线调解的内涵四、在线调解的适用五、在线调解的主体及名册管理六、在线调解的程序规范七、其他规定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以下简称《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共30条,从司法解释层面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内涵、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线调解程序、在线调解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为全国法院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规则》明确了在线调解框架体系,丰富人民法院调解形式,填补了在线调解程序空白,创新完善了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机制,拓展了调解资源共享的广度深度,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对于完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本文就《规则》的制定背景、总体思路、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等重大部署要求,服务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深入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加快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运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创新互联网时代在线解纷新模式,先后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一站式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意见,并会同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联合印发10余个“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文件,推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从方式变革向模式变革转变,从单打独斗向开放共享转变,从实践探索向规则创新转变,形成独树一帜中国特色在线纠纷解决新模式,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多元化参与。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重点知识点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

「应当调解的情形」1.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从而使得案件无须进入庭审环节,而是在审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判。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合同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能调解。

(因为没有对立当事人)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进行」调解的启动: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调解的范围」调解方案的形成: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主持调解的人也可提供参考方案。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的方式」1.方式对席调解为原则(各方同时在场);单方调解为例外。

2.委托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邀请协助调解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C【考点】诉讼中和解【解析】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诉讼中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法官的调解作用,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法律秩序。

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层面的特点1. 法定性:法院调解制度是法律赋予法院的特权和权限,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2. 稳定性:法院调解结果一经达成并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或变更,确保解决争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公正性:法院作为第三方中立仲裁者,具备公正、客观、中立的调解角色和权威性。

法院调解过程公开透明,通过法官的公正调解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独立性:法院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影响,充分发挥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确保调解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实现公平和谐。

二、程序性特点1. 强制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调解申请,法院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可以强制当事人参加调解。

法院调解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并配合法院的调解程序。

2. 宽松性:法院调解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解方式和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法院调解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简捷、迅速,更适合解决争议。

3. 高效性:法院调解具有高效处理纠纷、迅速解决争议的特点。

相比于诉讼程序,法院调解可以省却很多繁琐的诉讼环节,减少诉讼周期,并可以更及时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需求。

4. 保密性:法院调解过程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调解记录和调解内容通常不对外公开,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灵活性特点1. 主动性:法院调解是由法官主动发起并推动的解决方案。

法官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诉求,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内容,以更好地解决争议。

2. 导向性:法院调解以解决争议、实现和解为目标,通过引导当事人沟通交流、聆听和解释双方诉求,促使双方共同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法和司法解释

人民调解法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司法调解制度

司法调解制度

司法调解制度引言司法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解纷机制,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旨在通过专业的调解人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司法调解制度。

司法调解制度的背景司法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欧洲。

在中国,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调解制度逐渐完善和成熟。

司法调解制度的定义司法调解制度是指由法院组织的对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机制。

它通过专业的调解人员,帮助当事人倾听对方的意见,沟通交流,并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在一些简单的纠纷中,司法调解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司法调解制度的原则司法调解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参与司法调解,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2.公正公平原则:司法调解应公正公平,不偏不倚。

调解人员应该保持中立,不对任何一方偏袒。

3.快捷简便原则:司法调解应迅速有效,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4.保密原则:司法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保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5.专业化原则:司法调解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调解人员执行。

他们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调解技巧。

司法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司法调解制度在具体实施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提出自己的诉求和要求。

法院接受申请后,将组织调解人员介入调解。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会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

他们还会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会通过双方交流和沟通,促使双方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意见。

他们还可能根据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共识,调解人员会起草一份和解协议。

法院调解的流程和步骤

法院调解的流程和步骤

法院调解的流程和步骤法院调解是指通过法庭的调解员,对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和解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的流程和步骤。

一、立案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时,可以申请调解。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指定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是法院内经过培训,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的法官。

二、调解准备调解员在组织调解前,需要对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双方的主张和争议焦点。

调解员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提供支持。

三、调解通知调解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通知双方需要到法院出庭参加调解。

调解通知会明确调解的时间、地点以及调解员的身份。

双方在收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并按时参加调解。

四、开场介绍调解开始时,调解员会先进行开场介绍,介绍自己的身份和职责,以及调解的原则和流程。

调解员会强调调解的自愿性和保密性,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权益,诚实守信地参与调解。

五、当事人陈述在开场介绍后,调解员会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表述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每一方在逐一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时,调解员要求其反映完整事实,并认真倾听对方的观点。

六、问题梳理调解员在了解双方当事人观点和要求的基础上,对争议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类。

调解员会将争议问题逐一列出,并与双方当事人确认是否正确。

这样可以确保调解的开始是在全面了解双方立场的基础上进行。

七、问题分析调解员在问题梳理的基础上,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其可能的法律后果。

调解员会采用中立的立场,帮助双方当事人理解争议的实质,增加彼此的理解和信任。

八、集中调解在问题分析后,调解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开展集中调解。

在集中调解中,调解员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推动双方当事人尽量接受对方的意见和权益。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还可以采取一些技巧和方法,如换位思考、利益分析等,以增进双方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九、单独调解在集中调解之后,调解员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调解。

司法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司法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司法调解的原则与方法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方式,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着其独特的原则与方法。

本文将从司法调解的原则和方法两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了解和掌握司法调解的运作机制。

一、司法调解的原则司法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能够保证调解公正、公平、合法。

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独立公正原则司法调解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调解员应当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干预。

调解员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地调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不偏袒任何一方。

2. 自愿自主原则司法调解的过程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的自愿和自主基础上。

调解员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而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确保调解结果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公开透明原则司法调解应当公开透明,遵循信息公开原则。

调解员应当将调解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及时、全面的告知,确保当事人了解调解权利和义务,并能对调解结果进行监督和评判。

4. 协商一致原则司法调解的目标是达成双方共同接受的调解协议。

调解员应当倡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尽可能在尊重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推动双方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

二、司法调解的方法司法调解的方法是指调解员在实践中采用的方式和手段,用以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常见的司法调解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听证调解法听证调解法是一种常用的调解方法,主要通过当事人陈述意见、申述事实,调解员独立、公正地听取双方的主张,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直接,适用于争议不复杂、证据明确的案件。

2. 独立调查法独立调查法是指调解员通过调查、了解案情,直接采集证据,对争议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解意见。

这种方法适用于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的案件。

3. 对接调解法对接调解法是一种注重双方对接、沟通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通过面对面的对话,倾听双方意见,平衡、化解矛盾,最终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方法适用于强调双方沟通、协商的案件。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

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忧”、“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是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

早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主要负责调解的官职(乡相当于现在的乡和镇,里相当于现在的村,亭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行政单位,大家熟悉的汉高祖刘邦就是出身于亭长),这个官职的名称叫做“啬夫”,相当于现在的调委会主任,他的具体职责是“职听讼”与“收赋税”,他的首要职责“职听讼”就是调解民间纠纷。

此后的历代王朝直至民国时期,大都承袭了这种调解制度,用于解决民间纠纷,这种调解制度在古代有效的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清代大书法家、画家郑板桥就曾经做过一次人民调解员,当时郑板桥在外地做官,与他家乡的县官是同窗好友,郑板桥的侄子因为与邻居之间为了修一堵墙发生纠纷打官司到县衙,为此,他的侄子写信给郑板桥,要求郑板桥给县官说个情,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

说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怎么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但是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

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

郑板桥充分掌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说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它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苏维埃政权之初,即在区、乡两级政府中设立“裁判委员会”,负责解决群众的民事纠纷问题。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通常指的是法律领域中的三种调解方式,它们是: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

以下是对这三种调解制度的简要解释:
1.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通过调解
员或法官主持,以解决争议和促进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的
调解活动。

司法调解通常发生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帮
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促进双方达
成可行的解决方案。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下进行的调解活动。

在行政纠纷、行政争议或行政事务中,行政调解通常由政府机构的调解员或行政人员主持,通过
调解双方的分歧和争议,促进协商一致,以达成解决方案。

3.社会调解:社会调解是指由社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社
工等第三方中介主持的调解活动。

社会调解通常发生在非
法律争议的范畴,如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商业争议等。

它通过公正、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
话、协商和解决问题。

社会调解可以是完全自愿的,也可
以是在法律机构或法院推荐或指导下进行的。

这三种调解制度在不同领域和情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解决争议、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提高司法效率,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同时,这些调解制度也需
要合适的法律框架和管理体系来确保公正、公平和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法院调解的流程和步骤

法院调解的流程和步骤

法院调解的流程和步骤一、调解的定义和意义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的组织和引导,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灵活、高效、经济的解决纠纷的方法,能够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

只要当事人自愿参与,法院一般都会推荐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三、调解的流程和步骤1. 提起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纠纷的基本事实、争议的具体内容、调解的请求和理由等。

2. 受理和分配法院收到调解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将被受理并分配给专门的调解员。

调解员是经过法院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

3. 召开调解会议调解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都由法院统一安排,一般会在法庭或调解室进行。

4. 调解员的引导和协调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会主持会议,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

调解员会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发现争议的焦点,分析问题的本质,协助双方寻找解决纠纷的合理方案。

5. 协议的达成通过调解会议的讨论和协商,双方当事人可能逐渐接近一致意见,并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

6. 调解协议的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会签署协议书,并提交给法院确认。

法院会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旦法院确认无误,调解协议即成为判决书或裁决书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7. 调解失败的处理如果调解会议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调解,法院会终止调解程序,转入诉讼程序。

当事人可以选择继续诉讼,接受法院的判决或裁决。

四、调解的优势和作用1. 节约时间和成本:相比于诉讼,调解过程更加迅速和经济,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一、什么是调解指第三方主持纠纷双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据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就争议问题平等协商、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用这种方式平息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时至今日,我国调解工作的内容已经十分丰富.从调解的种类看:主要有法院调解、司法行政调解、公安行政调解、工商行政调解、工商经济合同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其中法院调解是诉讼性质的调解,其他调解是非诉讼性质的调解.从调解的对象看:有民事纠纷、治安行政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刑事自诉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行政侵害赔偿纠纷以及大量的民间纠纷。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的调解制度,尤其是人民调解制度正日益受到国际司法界、法学界的重视,不少国外法学、法律工作者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誉为“东方经验"予以赞扬和推广,还有如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北欧诸国及东欧一些国家已在借鉴我国经验,纷纷开展调解活动,使我国调解制度在国际上的影响越来越大。

三、当前民间纠纷的新特点1、生产经营性纠纷增多2、婚姻纠纷增加很快3、继承纠纷日益增多4、房宅基地纠纷不断增加5、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增加6、公民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与单位、与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四、怎样做好调解工作1、思想上重视2、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3、要掌握调解技巧4、工作上努力五、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包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法院诉前调解规定__区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纷争、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努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经济、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力促进社会矛盾的圆满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在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的其它选择,不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和干预。

2、合法原则。

诉前调解应当依法进行,既扩大当事人的权利处分空间,又确保依法调解。

对当事人在诉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双方当事人要求,经立案后可直接作出调解书。

3、费用节约原则。

对诉前调解案件不预收诉讼费用。

对矛盾当场解决的,或达成和解协议,无需进入诉讼程序的,不收取费用;对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依规定减收诉讼费用。

4、司法效益最大化原则。

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有效快捷地解决矛盾纠纷,以缓解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的工作压力,同时真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遏制涉诉信访的发生。

二、组织形式 5、区司法局在区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__市__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__市__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XX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均称民调工作室),负责接受当事人的诉前调解和区法院受理案件的委托调解、邀请调解。

区法院成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下称诉调对接办),负责对诉调对接扎口管理和指导工作,对诉前调解、诉中委托与协助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结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

同时,区法院在诉调对接办成立速裁组,对诉前调解不成但符合速裁条件的简易民商事纠纷进行速裁。

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有

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有

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有法院调解原则是指法院对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时所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原则。

下面将按照列表的形式详细介绍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1. 自愿原则:法院调解的参与是自愿的,调解双方自愿参与调解并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参与调解,也不能强制接受调解结果。

2. 公平公正原则:法院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各方诉求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调解人员应当公平、客观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使调解结果具有公正性。

3. 隐私保密原则:法院调解过程中要严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调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其他人员或外界,保证调解过程的机密性。

4. 真实性原则:法院调解的目的是解决争议,因此调解双方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据和信息。

当事人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保证调解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 合法合规原则:法院调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人员应当在调解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

6. 知情同意原则:法院调解过程中必须获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

调解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调解的目的、方式和效果,明确告知调解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自愿同意参与调解。

7. 结果自由原则:法院调解的结果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调解人员可以提供调解方案和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在于当事人。

法院调解结果的形成应当通过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等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以确保调解结果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总而言之,法院调解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隐私保密原则、真实性原则、合法合规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结果自由原则。

这些原则的遵循可以确保法院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果性,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调解制度法律

调解制度法律

调解制度法律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如何运用调解,更好的发挥调解优势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调解概述出发,阐述调解的涵义,探讨适用调解的最佳时机和调解方法,分析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提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期充分发挥调解在诉讼中的应然价值和效用。

一、调解制度概述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达成一致协议的活动。

从调解的涵义就可以看出,调解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有其独立的特性:丄体的多元性。

调解的主体由三方构成: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且第三人并不是特定的一类群体,既可以是法院法官,也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既可以是代表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人员也可以是双方的亲友;第三人这一群体的身份并不固定。

依据的全方面性。

第三人所依据的规范比较全面,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社会道德规范。

方式的复杂性。

调解的方式多种多样,有说理、教育、感化等多种方式。

4目的的一致性。

无论是由何人调解,依据哪一种规范,使用何种方式,目的均是单纯一致的,即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二、调解的现状(一)我国调解的种类及各自的特点在信奉儒家学说的中国,人们特别倾向调解,而不是诉讼,而且这种偏爱调解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延续至今。

我国调解制度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精神文明素质的提咼不断的探索和完善。

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因调解的主体不同,种类也不同。

它已经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有以下四种:1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化解方式,以其便民性、主动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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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原则
三 自、愿法原则院的调含义解(的程三序上原的则自愿 实体上的自
愿) 自愿原则的地位 如何保证自愿原则实现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含义 为什么要规定这一原则 关于这一原则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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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法原则 如何理解调解中的合法原则 调解合法与判决合法的区别 宽松的合法性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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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女诉乙男,称乙男曾向其借款10万元,要 求判决乙男偿还。甲女以乙男亲笔书写的借据 为证。乙男否认借款的事实,称借据虽然是自 己写的,但自己从未向甲女借过款。这10万元 是自己提出与甲女分手时,甲女索要“分手费” 时,不得已才写的借据。在诉讼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载明乙男同意给 付甲女5万元。甲女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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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调解原则的立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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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的规定 (四)从淡化调解到调解重兴 1、调解的淡化 理论与实务界对过分依赖调解的质疑 未能体现法院依法审判的功能 调审合一导致的强制调解 对权利人保护不力 调解率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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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的重兴 (1)调解重兴的背景 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 判决增多带来的问题 (2)调解重兴的表现 最高法院、司法部发布相关文件 法院强调调解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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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调调解解的的比优较优势势与调解的不足
调解利用的自愿性 调解目的的和解性 调解过程的协商性 调解内容的开放性 调解中信息的保密性 调解程序的简易性和处理的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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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调解费用的低廉性 (二)调解的不足 权利义务的界限不够明晰 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足 调解结果不确定性较大 调解结果不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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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调解的新发展
十六字方针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
结合,案结事了。
十二字方针 事了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
(二)委托调解
(三)协助调解
解政治化 (二)恶意调解 (三)调解案件大量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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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王亚新:《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国
第三讲 法院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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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诉乙,称乙欠其10万元货款,要求乙偿付。 乙承认货款未付清,但只承认欠4万元。在诉 讼中,甲只能提供一些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 事实。后来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有 乙給付5万元的调解协议。 问:
(1)法院的这一调解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原则?
(2)调解协议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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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 经济方面——生产力低下 政治方面——陕甘宁边区的红色政权 法律方面——六法全书在边区基本上未实施,
边区法律规则简单 文化方面——和为贵的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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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要重提马锡五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为民、亲民 宋鱼水、金桂兰 陈燕萍 城乡两元结构的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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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和解协议是否合法? (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是否应当同意? (3)如果法院无法查明究竟是借款还是“分手
费”,能否对双方进行调解? (4)如果当事人要求把和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
法院是否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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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一)法院解决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 判决 调解 判决与调解的区别 (1)强制与自愿的不同 (2)对事实的依赖程度不同 (3)法律的适用不同 (4)程序的要求不同
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法学研
究》1996年第4期 范愉:《调解的重构》,《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年,第2、3期 范愉:《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3期 张卫平:《回归“马锡五”的思考》,《法学》
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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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调解为主 1、马锡五审判方式简介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
入进行调查,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
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
公,以身作则,对下级干部进行身传言教; 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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