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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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 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 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 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2、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 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二)处分原则的适用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 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 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3)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 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 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 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 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 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1、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 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 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形式相比较,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一方 面,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法院调解 还必须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和基础。 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调 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审查认可,调解书送达双方 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
调解与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 虽然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 并不能因此认为调解方式结案优于判决方式结案。在处理 两者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运用调解方式,也可以运用 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 用;第二,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可不经调解,而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直接作出 判决;第三,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 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 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三、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内容
A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 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 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 进入调解程序; B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 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 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 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B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 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 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 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 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 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3、理解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 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 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1、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 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 越或更多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才能维系民事 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 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 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 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 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首先,立法保障。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中,使这一原则具体 化,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是在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平 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行使诉讼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是人民法院 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实现的重要保证。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是指适用的主体。如上所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在我国人民 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在属性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在国籍上,包括我国当事人、也包括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 讼的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当然,对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 人,我们还应当采取“同等对等”的原则。 二是指适用的案件。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无论是财产权 益争议案件,或是身份关系争议案件,都适用该原则。非讼案件,由 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适用这一原则。 三是指适用的程序。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其 他诉讼程序都适用该项原则。 四是指适用的人民法院。该原则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 和各专门法院。 二、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概述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案件。一般来讲,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 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
(2)适用的程序。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 判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 但是,非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原则。 2、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 守以下三个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 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 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 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 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 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 权利的消极处分。 2、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 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 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 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本章重点: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系 2.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难点: 1.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基本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本章 计划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数:五学时
案例导入:2005年9月,户口在甲区的张 某向李某的户口所在地乙区法院起诉要求 与李某离婚。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 李某提出自己的户口虽然在乙区,但自 2003年10月起自己一直居住在丙区,乙区 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思考: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李某管辖权异 议权,这体现了哪一项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它规定在民诉法中,或者对诉讼 的全过程起指导作用,或者只对诉讼的某个阶段起指导作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更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 征: 第一,基础性。所谓基础性,是指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制度、具体程序规范的基础。 第二,导向性。所谓导向性,是指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为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顺利进行诉讼活动指明方向,使整个诉讼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第三,抽象性。所谓抽象性,是指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基本原则并不具 体规定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而是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及立法指导思想作出的高度概括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第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作为民事诉讼立法准则的功能。 第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功能。。 第三,对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和学习,有助于全面、深入地领会和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各项制度、 规则的精神实质。 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原 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5)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原则;(6)司法公正原则(7)诉讼效率(经济)原则;(8)诉讼权利平等原则;(9)法院调解原则; (10)辩论原则;(11)处分原则;(12)检察监督原则;(13)直接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14)支持起诉 原则;(15)同等与对等原则;(16)一事不再理原则。
3、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 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 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 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 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 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 障。 四、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 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 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2、法院调解的沿革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2)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 (3)1991年民事诉讼法 3、法院调解的意义 司法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 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 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 人的团结。 (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 少诉讼。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 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 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 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 解成败的关键。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 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 合法律的规定。 A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 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 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