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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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制度试论法院调解

法律知识制度试论法院调解

试论法院调解制度章滢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

按此定义,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讲解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工作;二是指审判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的活动。

从上述含义中,我们可以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作如下理解: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的一项活动;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在调解中的指挥、主持和监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体现;调解协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三点理解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调解实际上是法院的一种职权行为——即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职权行为。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历史发展及立法现状我国法院着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做法,发端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早在上世纪40年代初期,各边区和革命根据地的法院就重视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

后来,陕甘宁边区政府提出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又被发展成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始终以调解作为其主旋律。

1979年9月,我国开始了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工作,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条中将“调解为主”的方针改为“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国家立法机关再度对它进行了修改,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它概括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立法现状关于调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方式。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特点:
1. 自愿性: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是自愿的,不能强制执行。

2. 平等性:和解协议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任何一方不能强加意愿于对方。

3. 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法院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 私密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保密,不对外公开,避免危害当事人的声誉和隐私。

5. 灵活性: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时间、金额等。

和解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同时,和解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声誉,维护双方关系,实现双赢。

然而,和解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和解协议的不公平性等问题需要注意。

因此,和解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慎重考虑,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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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院调解

论民事诉讼法院调解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制度概述(一)法院调解制度概念和性质1.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关于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调解尽管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但它不同于法院运用审判权以判决方式解决争议的活动,它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的指导下自律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我们赞同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是审判权与处分权相结合的观点。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法进行的。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都居于主导的地位。

调解要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调解的,随时都可以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

凡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生效的,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的区别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的主持。

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四)法院调解的优势第一、调解解决纠纷的成本较低。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要求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要求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要求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一项制度。

在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要求如下:一、调解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

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参与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的结果。

2.合法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当事人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拒绝对方的无理要求。

4.及时原则:调解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并力求迅速解决纠纷,避免久调不决。

二、调解组织1.人民法院设立的调解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调解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调解工作。

2.专业调解组织:根据纠纷类型的不同,可以设立专业调解组织,如婚姻家庭调解组织、知识产权调解组织等。

3.特邀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工作。

三、调解人员1.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人民法院、专业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2.助理调解员:助理调解员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参与调解工作,协助调解员处理调解过程中的具体事务。

四、调解程序1.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说明纠纷的事实、理由和调解请求。

2.受理调解: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调解准备:调解员应当查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事实,确定调解方案。

4.调解会议:调解员应当组织当事人举行调解会议,就纠纷的解决进行沟通、协商。

5.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和解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包括诉讼前、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前。

和解制度的核心是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和互利共赢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和解的主要方式包括调解、协商和让步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和解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优点:
1.高效快捷:和解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快速解决争议。

2.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解协议是当事人根据各自利益自愿达成的,可以充分考虑双方意愿和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和谐:和解可以帮助化解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减轻法院负担:和解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当然,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强势与弱势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等。

因此,在推行和解制度时需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和解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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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制度强调的是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这样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效率,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和解过程中,法院可以发挥调解、指导的作用,促使当事人进行诚意协商,妥善解决争议。

如果和解成功,就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会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裁定,司法程序就此结束。

如果和解失败,当事人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和解制度的优点包括:节约时间、降低成本、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持关系和谐等。

然而,和解制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较大、相对弱势的一方可能会受到不公平对待等。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但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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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什么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什么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就是法院调解,一般来说民事纠纷都是先由法院出面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决纠纷,解不成功的才进入下一阶段。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作用,因此也备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下面小编来慢慢跟您叙述。

什么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1、法院调解的性质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中国民诉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以中国民事诉讼法专家江维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赞同以审判权与处分权相结合来界说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认为当审判权和处分权这两种权利(力)发生冲突时,当事人的处分权通常应居于支配地位。

认为:要论审判权和处分权如何行使,哪个居支配地位,主要需结合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案情进展情况。

故在法院调解制度中,审判权与处分权常会发生冲突,在两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受自愿原则的制约,不得将自己的选择强加于当事人,必须接受当事人做出的决定,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调解活动是法院对案件审理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它必须得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同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和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后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据处分原则,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

【实用文档】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实用文档】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

它不是对抗性的,也不是权威压制或者违背法律意识的”和稀泥”式,而应当是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应当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说明法律赋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案件进行调解,争取用最和平的、不激化矛盾的方式解决纠纷,为创造和谐社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中国的调解文化源远流长,运用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

在西周和东周时期的铜器铭文中便记载了不少调解。

发展至明清时期,调解已成为常用的基本手段。

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紧密联系,古代经济发展程度的局限,由于古代诉讼制度的局限,古代诉讼制度所造成的官僚化倾向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民众对调解具有相当程度的亲和力。

专制国家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也逐渐借鉴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使调解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化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更是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体制改革,在政治上,从高度集权型走向民主化,在经济上,从计划型走向市场经济化,随着社会价值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分散化和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不仅有限的司法资源已不堪日益膨胀的纠纷所带来的重负,更由于当事人主体意识的觉醒,使现行调解制度已无法面对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这必然要求调整和重构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院通过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的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早在古代就有相关的调解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相关规定,而《人民调解法》则规定了调解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为法院调解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和审前调解。

在立案调解阶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会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庭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在开庭前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在审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院调解员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优势和特点。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法院调解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的繁冗程序,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达成公平公正的协议。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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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麓懋匿筮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陈帅摘要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

本文从理论上论证民事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司法价值功能,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实情况,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司法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5-0l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一)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1.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协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根据自愿,通过法、理、情地疏导,说服和规劝,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协,让步达成协议,最终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J'J失W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也就是所谓的“第三方”。

(二)民事诉讼调解的价值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调解所能实现的价值有以下两点:1.维护社会稳定,彻底解决民事纠纷。

诉讼调解不容易造成上诉、上访和另行起诉等,对社会起到了稳定作用,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从整体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

2.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压力。

法院能不能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在于当事人对法院处理结果的自觉接受、自觉履行和社会对法律的尊重程度。

事实上,调解合意的形成关键并不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而是对各自相应利益权衡的结果。

诉讼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通过调解员的介入,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自愿性:民事调解是自愿的,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要参加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的结果。

2. 公正中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调解的公正性。

3. 快捷高效:相比于司法程序,民事调解可以更加迅速地解决纠纷,缩短解决时间,节约当事人的成本和精力。

4. 灵活多样:民事调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灵活性较高,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的纠纷类型和当事人需求。

5. 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协议都是保密的,不会对外公开,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6. 可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将协议强制执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培养和谐社会的氛围,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和和解是解决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调解和和解的概念、程序以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详细探讨。

一、调解的概念与程序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公正中介,协助当事人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调解旨在通过积极、灵活的方式,减少诉讼成本,促使当事人达成双赢的结果。

以下是调解的程序:1. 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法院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调解时,需要附上详细的纠纷情况介绍以及所需证据。

2. 调解机构介入: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会组织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查,并邀请当事人参加调解。

3.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

调解员会主持会议,在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会议的目的是达成和解协议。

4. 和解协议:在调解会议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员会起草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协议即生效。

二、和解的概念与条件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主动放弃继续争议,共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和解的一些特点和条件:1. 自愿性:和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结果,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威胁来达成和解。

2. 公正公平:和解协议要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基础,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签署和生效:双方达成和解后,需要签署和解协议书,并报请相关法院审查。

法院审查通过后,和解协议即生效。

三、调解与和解的作用1. 减少诉讼成本:相比于全面的诉讼过程,调解和和解可以大大减少诉讼的时间、金钱及精力成本,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

2. 维护关系:通过调解和和解,当事人可以在友好、宽松的氛围中协商解决纠纷,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原告与被告的矛盾进一步加深。

3. 保护当事人权益:调解和和解的过程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快速解决纠纷:调解和和解通常会比诉讼过程更迅速地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快捷的解决方案。

民事调解制度介绍

民事调解制度介绍
•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 重要地位。
(二)民事调解制度设置 1.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 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 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 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公安机关调解(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 此公安机关没有义务代受害人追要。
(二)公法与私法的关联 1.公法是调整国家及社会关系的法律,
它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 定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以权利为核心,适 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2.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 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如刑法。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 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 法、商法等。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 法规。
3.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 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活动。
(三)民事调解制度的适用: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大量 简易审理的案件所占比例逐年提高, 如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2003年收 案996件,审结983件,其中调解结案 413件,占结案数的42%,2004年收案 871件,结案856件,其中调解结案436 件,占结案数的50.93%,而两个基层 法庭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七成为调解 结案.
(四)民事调解制度缺陷
缺陷一: 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
缺陷二: 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 诉权。
缺陷三: 是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公法与私法
二、公法与私法 (一)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分析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它通过协商和妥协,促使各方达成共识,并避免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长时间和高成本。

调解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调解的定义、特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挑战等方面逐一加以分析。

首先,调解是指当事人在第三方公正人的协助下,通过对双方争议事项的磋商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的特点之一是自愿性。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与调解,也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结果。

这一特点保护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

此外,调解还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相比于正式的诉讼程序,调解更加灵活,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随时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也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避免了个案的拖延和累计。

然而,调解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是调解人的选择和素质。

作为调解的中介人,调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公正、中立地进行调解。

此外,调解人还需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以促进双方的互动和合作。

调解人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调解的成败,需要加强培训和管理,以提高调解人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

其次是调解程序的规范和保障。

调解程序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并确保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尤其在敏感和复杂的案件中,需要加强对调解程序的监督和审查,防止滥用调解制度,确保调解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是调解的推广和普及。

目前,很多纠纷仍然通过诉讼来解决,调解的应用范围较窄。

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的认知程度不够,以及对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的依赖性。

因此,需要加强对调解制度的宣传和宣传,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度。

同时,还需要加大对调解机构的建设和投入,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通过调解,可以实现当事人的自主权、灵活性、高效性等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诉讼法调解法律规定(3篇)

民事诉讼法调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程序,对于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而详细的阐述。

二、民事诉讼法调解概述1. 调解的定义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 调解的特点(1)自愿性: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

(2)合法性:调解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公正性:调解应当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灵活性: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方法。

三、民事诉讼法调解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1)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的继承案件;(3)涉及抚养、赡养、扶养等家庭关系案件;(4)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5)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6)其他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

2. 不适用调解的情形(1)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2)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的;(3)调解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民事诉讼法调解的程序1. 调解申请(1)调解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纠纷事实、调解请求等。

(2)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2. 调解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可以决定是否组成调解委员会。

3.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1)调解委员会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律师、当事人等组成。

(2)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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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是什

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主要还是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引导当事人用相对和平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适用于调解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
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

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

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

这三条原则对法院的调解活动都具有指导作用,但这三条原则并非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中间居核心位置的是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定是实现了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当事人一方放弃或减少某些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在实体权利上作某些让步,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审判人员强迫﹑压服的结果。

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
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才能有理﹑有据地说服教育当事人,才能结合案情,正确贯彻执行政策法律,保证案件质量。

合法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证。

三、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一)受理纠纷
1、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
3、上级部门交办调解。

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1、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
2、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

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民事纠纷有很多都是因为生活当中的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逐渐积累而成的,所以,很多情况下先进行调解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生活当中的民事关系。

同时,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当中的各方人们来说,调解这只是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过程,不见得就非要接受调解的结果,调解不成的话还是要走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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