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概念(同名44768)
民诉法概念
民诉法概念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一般性解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亦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因。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支配。
支持起诉的原则,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起诉的诉讼原则。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所谓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包括经济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的分工。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程序和法律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下面将对一些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一、原告:原告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原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资格,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被告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原告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他是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或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
被告有权依法进行辩护和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要求。
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相一致,具备合理性和具体性。
法院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
四、证据: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中相关事实真实性的材料、物证、书证或其他能够确定案件真伪的信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或者申请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法定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特定人群由于年幼、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需要由特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法定代理人可以是父母、监护人、法定代表人等依法指定的人。
六、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保护。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查封、冻结、扣押等方式实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债权。
七、调解:民事诉讼法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是指诉讼当事人经过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的目的是促进当事人和解,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八、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总称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6、公证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公证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仲裁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民事管辖:民事管辖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一、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确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程序和相关法律关系,保障了人民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原告原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也称为诉讼请求人。
原告是诉讼的发起人,他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出具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原告诉讼的一方。
被告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民事诉讼应当公平公正处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公开、公正、公平。
2. 即时审理原则: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审理,避免长时间的拖延,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等等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无论身份、地位、财力大小,都应得到同等对待。
五、诉讼程序1. 立案:当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符合法定要求时,法院将受理案件并立案。
2. 开庭:法院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一般情况下,对涉及重要事实、证据的案件将会进行庭审。
3. 审理:在开庭后,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包括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等环节。
4. 判决:法院根据事实、法律和程序规定作出判决,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 上诉:当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与一审程序类似,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六、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对当事人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强制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
常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七、调解调解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员的引导和协助,主动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
调解能够减轻诉讼双方的经济和时间成本,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公示送达公示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通常用于当事人无法确定对方的具体住址时。
公示送达通过在法院或其他公示场所公布相关法律文书来达到送达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的立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法律。
民事诉讼法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处理因民事关系引起的争议案件,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同时,也强调了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当事人的自愿性原则。
三、起诉条件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当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客体资格、无诉权异议等。
在进行诉讼程序时,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依次进行,包括起诉、受理、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四、证据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依据罪与非罚的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证据有四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举证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由主张权利方承担,但也有例外情况。
五、判决执行及司法救济当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如果一方不服判决或拒不履行义务,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执行是确保司法裁判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同时,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判违背了法律规定,还可以寻求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六、调解与和解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与和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争端。
司法机关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七、小结综上所述,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殊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发生的诉讼。
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殊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这个规定包含两层意思:(1)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均等的机会和手段维护自己的请求和主张;(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之一,由于民事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的民事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
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所以我国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视调解,并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这一原则。
但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辩论原则辩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
它具体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意义在于,通过辩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使法庭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4.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支配,它既包括对权利的行使,也包括对权利的放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如《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这些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具体化,针对性强,经常适用。
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不仅要把握法典中的条文,也要把握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统筹区域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中西部平衡发展。
( )A.正确B.错误2.在任何情形下,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A.正确B.错误3.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驾之所以易发生事故是因为抑制了( )功能。
A.神经系统B.运动系统C.循环系统D.泌尿系统4.老李晚上出门散步,在酒吧门口看见一男子酩酊大醉在地上,遂对围观群众谎称自己是该男子的亲戚,将男子扶到偏僻之处后拿走其钱包,内有人民币万余元,老李的行为构成了( )。
A.诈骗罪B.盗窃罪C.抢劫罪D.抢夺罪5.许国石坊位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歙县,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单位,是全国典型( )代汉族建筑,属于全国唯一一座八脚牌坊。
A.宋B.元C.明D.清6.实施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绩为先的用人标准。
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它确立了人民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维护了公正公平的司法秩序,保护了个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概述的形式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特点。
一、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纠纷解决的效率:1.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所有当事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平等受到对待,不分贵贱贫富。
2.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以维护司法的公开透明和对公众的监督。
3. 合法、公正审判原则:法院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地裁决诉讼案件。
4. 确定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确权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和解等。
二、主要程序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一系列程序,确保民事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解决:1. 起诉阶段:起诉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起诉状应包含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 立案阶段:法院根据起诉状的要求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告。
3. 举证阶段: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进行举证,包括提供证人证言、书证等。
4. 争议焦点确认阶段:为了明确纠纷的争议焦点,法院可以组织庭前会议或听证。
5.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听取双方意见,进行辩论,并最终作出判决。
6. 上诉阶段:在适用法律程序下,当事人可以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7. 执行阶段: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将执行裁定,并确保判决的实施。
三、特点民事诉讼法有一些明显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1. 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强调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
2. 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和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的重要性,促进纠纷解决的高效性。
3. 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广泛审判权,确保法院能够有效行使裁决权力。
4. 民事诉讼法鼓励创新,试行一些程序简化等改革,提高诉讼效率。
总结民事诉讼法是维护公正公平司法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发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P4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P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等。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题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人。
在我国,一般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
3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
P134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合意。
P145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336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P347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P418★诉权: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 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10★诉的利益: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 11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
P6412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由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并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着根本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合议制度,是指3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一审终审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与裁判的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确认或者改变某种法律关系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诉的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给付之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反诉: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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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最基本的审理依据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但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却很少有人真正了解,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和大家一起学习何谓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后者是指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解答、批复、意见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虽不同于法律规定,但对民事诉讼具有规范作用,而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范围。
对于不同民事诉讼规范的区分,在于揭示其不同特点,掌握其不同的内容,在学习和运用中将不同的民事诉讼规范密切结合起来,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具有安排科学,体例新颖,结构严密的特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将有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制度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写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学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作用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是指导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
它主要是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则和程序规则,明确了各方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大的作用。
一方面,它是指导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也是规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为的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当事人的行为,保证了诉讼公平和效率。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这些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民事权利争议案件、民事赔偿案件、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所有权纠纷案件等。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自治地方的民事诉讼案件。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特殊法律程序的案件。
因此,对于一些特殊法律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不适用。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保护法律权益原则、保护程序利益原则、审判程序合法性原则、审判程序迅速原则、合法程序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是体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其中,公平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灵魂和核心,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和公平,做到公正审理,公平裁判,保证案件的正确解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实行平等对待,不管当事人的身份、职务和经济地位如何,法院都要对其做到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平等裁判;适用法律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对适用法律保持公正和公平,审理案件时要坚持严格适用法律,不允许法院仅根据个人意志和喜好来适用法律,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来适用。
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及其具体要求,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调解、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方面。
下面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讨论。
起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具体明确、有法定程序依据等。
起诉一般需要提交起诉状,并缴纳诉讼费用。
答辩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行为作出的回应。
被告可以进行不同形式的答辩,包括书面答辩、口头答辩和沉默不答辩。
答辩的目的是让被告有机会为自己进行辩护,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使案件能够得到平等审理。
举证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需要遵循举证责任原则和证据链原则等。
举证的目的是使法院能够准确地查明事实、认定责任。
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行为。
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的目的是促进当事人和解,减轻法院负担,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审理是指法院对诉讼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和判断的过程。
审理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调查、组成合议庭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地行使司法职权。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的最终裁决。
判决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
判决是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执行是指将判决和裁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过程。
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内容。
执行时,应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判决和裁定的及时履行。
总之,民事诉讼法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了起诉、答辩、举证、调解、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基本概念与程序要求。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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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如《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这些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具体化,针对性强,经常适用。
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不仅要把握法典中的条文,也要把握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诉: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功能,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3.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4.诉的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变更。
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5.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
•第二章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第四章回避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权利”,是指能够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41
15
刑事法庭图片3
16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各种民
事权益,因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而产生纠
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
序,适用民事法律,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进 行审理和裁判的全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先进行调解,一般只对 调解无效的作出裁判。
28
审前程序在美国
1999年,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起诉的 案件进入到审判程序的不到3%,其余 都在审前阶段中得到解决。
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 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即决判决
29
(2)大陆法系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以德国为典型
总结:当事人主张程序与证据调查 程序未分开,混合进行。
30
36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二:
(2)公法
诉权、诉讼权利、 审判权、强制执行权
37
Due Process Clause:
——the Fifth and Fourteenth Amendments:
No person (here, including artificial persons) may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缺点:软弱性,以当事人自愿履行保证 其效力。
8
(3)公力救济:
优点: 公正性、时效性,争议的真正解决。
民事诉讼法概念(同名44768)
民事诉讼法概念(同名44768)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关系总和,即自然人基于相互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分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基层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我国一级审判机关,是我国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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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关系总和,即自然人基于相互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分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基层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我国一级审判机关,是我国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