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发展的控制引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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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浅谈对城市建设合理发展

的控制和引导之路

2011 年06 月14 日

摘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城市中心区人员密集,交通堵塞,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吃紧。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缓解城市中心区的压力,城市郊区成为城市发展的缓冲区域。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又造成更大范围的城市问题的蔓延。于是又出现了新一轮缓解城市问题的不同手段“卫星城”的出现。但由于现行中心城区的引力过大,造成国内大多的卫星城实际成为一个个功能单一的功能组团。

城市的发展建设,在国内现行的规划框架范围内,有一系列的控制引导的措施,主要有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设计等诸多要素的控制。其中直接关系到城市开发建设,起引导和控制性作用的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它是总体规划的下一层次规划,是对总体规划进一步诠释,同时又作为土地出让提供法定的必要前提条件,为下一步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设计进行实施提供必要的控制性和引导性指标。

本文以控规的工作内容为中心,就与其相关的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所涉及的不同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如何发挥对城市发展行之有效的的控制和引导之路,进行若干反思和展望。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地制宜控制和引导

目录

摘要.............................................................................................................................................. II 绪论.. (1)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

1、控规的主要内容 (1)

2、控规的强制性内容 (1)

3、控规编制及审批的主要流程 (1)

4、控规编制及审批的主要流程示意图 (2)

5、控规修改的主要流程 (2)

6、控规修改的主要流程示意图 (2)

二、控规与总规的协调发展 (3)

1、控规与总规的法律地位 (3)

2、总体规划的控制引导 (3)

3、控规的控制引导 (4)

三、控规与城市设计 (6)

1、城市设计 (6)

2、城市设计与控规的差异比较 (6)

3、控规与城市设计对城市发展的控制和引导 (7)

绪论

在国家现行的规划体系框架中,各个层次的城市规划的主要作用都是为了引导和控制城市的健康发展。在城市开发建设中,直接起到关键作用的是控规对土体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和在城市土地使用关系上建立起来的城市空间关系。控规的颁布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这使得控规在城市规划管理层面起到核心的作用。因此对控规的认识方面、技术方面和实施方面进行反思、提升其公正性、科学性、经济型和可实施性。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产权项目开发的同时,也要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控制和引导,以发挥其对公共利益的合理保护,对城市的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规的主要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

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

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

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

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

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控规的强制性内容

地块用途、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规划

3、控规编制及审批的主要流程

1)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

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

4、控规编制及审批的主要流程示意图

5

1)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

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

改总体规划。

6

二、控规与总规的协调发展

1、控规与总规的法律地位

2008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层面上更加规范了我国的城乡规划,进一步为科学合理的安排城乡各项设施,尤其是科学合理地使用城市土地,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也更强化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作用。

《城乡规划法》强调:城镇人民政府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之一。

2、总体规划的控制引导

2.1 主城区的发展

总体规划重点对城市的功能布局进行控制,包括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边界等一系列问题。

对于城市的不断更新发展,城市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致使土地价值也越来越高。中心城区的开发饱和,使得城市主要城区逐步向周边的郊区蔓延,比如北京由原来的二环、三环、四环和五六以及以外延伸,但这种发展仅能缓解一时,随后由于人员的激增和功能布局的不合理,造成居住与工作的流动范围较大,给城市交通带来新的压力,市政基础设施的供应不足,有带来了一些列新的城市问题。因此在城市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运用多学科的综合知识,对城市的发展有全面的论证和权衡,做到功能的合理布局,使居住、工作、生活和游憩更加便捷。

2.1 卫星城的发展

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逐步又引入新的理念和方法--卫星城。卫星城市是现代化大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一种积极的城市规划理论出现,已经有80余年历史。它可以分担中心城市的一部分功能,是中心城市职能的延伸。与中心城市密切相关,又具有相对独立性。1924年阿姆斯特丹召开的国际会议,把它列为限制大城市恶性膨胀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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