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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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名称

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名称

标题: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名称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兼并、重组等活动日益频繁,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现象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的法律依据、变更程序、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法律条款来看,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

那么,在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具有法律依据。

二、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的程序企业在进行名称变更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在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更的程序如下:1. 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名称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3. 企业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公司名称通知劳动者。

4. 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并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作废处理。

5. 企业应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存档,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事项的变更。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基础训练题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基础训练题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章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基础训练题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人力资源管理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甲公司与小张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甲公司应保存劳动合同文本至少()备查。

A.2年B.1年C.6个月D.30日【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薪酬B.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小时计酬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C.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D.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终止用工经济补偿【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A选项错误;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B选项错误;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D选项错误。

3、下列情况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B.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C.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选项C的情况。

4、关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B.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C.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全国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D.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公司换名字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换名字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换名字劳动合同终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公司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提升企业形象,拓宽市场份额,会适时地进行公司名称的变更。

然而,在公司名称变更过程中,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本文将从公司名称变更对劳动合同的影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名称变更中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司名称变更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影响1.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公司名称变更属于企业自身权益的调整,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按照变更后的公司名称继续有效。

2.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仍然对变更后的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名称变更中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对策略1. 提前沟通,做好预案。

公司名称变更前,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劳动者公司名称变更的原因、时间、程序以及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等事项,消除劳动者的顾虑。

公司变更算终止劳动合同吗

公司变更算终止劳动合同吗

公司变更是否算终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权变更等。

那么,这些变更是否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解析1.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公司变更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非重大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变更;非重大变更是指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里提到的变更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这些变更属于公司重大变更。

3.公司变更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

但是,法律法规并未将公司变更列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乙公司,但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并未发生变更。

乙认为,公司名称的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经过劳动仲裁,裁决认为甲公司变更名称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乙败诉。

2.案例二丙公司与丁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丁在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

合同履行期间,丙公司将其经营范围扩大,并更名为丁公司。

丁认为,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名称的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解读33: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33: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三: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解读】本条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

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可见,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类法律主体,它的内部由决定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机构,其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

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依然有效。

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纷纷扩大规模,搬迁至新的办公地点。

公司搬迁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践操作等方面探讨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0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实践操作1. 提前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搬迁前通知劳动者,并告知搬迁时间、地点及劳动者需要配合的事项。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关心劳动者的住宿、交通等问题,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搬迁后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变更。

3. 办理社保、公积金转移公司搬迁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影响。

4. 支付工资、福利用人单位应确保在搬迁过程中,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权益得到保障。

如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适当调整工资、福利。

5. 培训与辅导用人单位应针对搬迁后的相关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与辅导,帮助劳动者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三、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3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在不仅是法定代表人,连法人都变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9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

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

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者货币形式替代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后工龄怎么计算

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后工龄怎么计算

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后工龄怎么计算一、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后工龄怎么计算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工龄与转入新公司的工龄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二、工龄是什么意思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33条

劳动合同法33条

劳动合同法33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3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在不仅是法定代表人,连法人都变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6日)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省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XX]1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XX年4月15日起施行)9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9月23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篇二:合同法33条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单位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动需要重签吗

单位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动需要重签吗

单位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动需要重签吗
公司发⽣更名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种时候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需再重签,⽤⼈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者投资⼈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关于单位公司名称变动劳动合同是否重签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单位劳动合同公司名称变动需要重签吗
1、公司名称变动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是不需要重签。

2、⽤⼈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者投资⼈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3、⽤⼈单位发⽣合并或者分⽴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三条。

⼆、哪些情形属于劳动者⾮因本⼈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
1、劳动者仍在原⼯作场所、⼯作岗位⼯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单位变更为新⽤⼈单位;
2、⽤⼈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作调动;
3、因⽤⼈单位合并、分⽴等原因导致劳动者⼯作调动;
4、⽤⼈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6、劳动者⾮因本⼈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原⽤⼈单位未⽀付经济补偿,可以把在原⽤⼈单位的⼯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作年限。

公司名称变动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是不需要重签。

⽤⼈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者投资⼈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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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

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现象日益增多,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的情况也日益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处理原则及实践操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的法律性质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从形式上看,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名称的变更,但从实质上看,是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表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非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二、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的法律后果1. 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后,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影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通知劳动者,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2.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3.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的处理原则1. 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劳动合同单位名称改变,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不得借名称改变之机,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减少劳动者福利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 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在名称改变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告知劳动者有关变更情况,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 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原则。

用人单位名称改变后,应当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包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登记。

202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习题精选--第八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02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习题精选--第八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021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习题精选第八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单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双方当事人可约定试用期B.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C.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D.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案:B 解析:(1)选项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选项C: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选项D: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选题】赵某是某中学体育教师,参加工作已经12年,2018年上半年享受寒假20天;下半年享受暑假35天,则赵某2018年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天。

A.0B.5C.10D.15『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9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订立原则的有()。

A.公平原则B.平等自愿原则C.协商一致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单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2018 年)A.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B.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C. 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D.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答案】B【单选题】甲公司职工钱某的月工资为7 000元,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4 000元,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1 800元;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为30%。

计算钱某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每月存储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变更行为较为普遍,如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工作地点的变动、工作内容的变动等等。

一般来说,这些调动都是向好的方向变,如增加工资、调到劳动者住所附近的地点工作等,所以,也不常因此而产生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变更使劳动者的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等等不如从前,则往往会挫伤员工士气发生劳动纠纷。

一、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守全面履行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进一步规定了全面履行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所谓“全面履行”,不仅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遗漏的履行义务,还要求适当履行。

由于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制定了诸多的规定,其包含了劳动基准法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等,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从劳动者一方来看,劳动者不仅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同时,还要达到用人单位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要依法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于员工未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者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同时,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付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来自法律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都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须全面、适当的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改名劳动合同要怎样变更

公司改名劳动合同要怎样变更

公司改名劳动合同要怎样变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优化品牌形象,提升企业价值,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

而公司名称的变更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那么公司改名劳动合同要怎样变更呢?一、公司改名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1. 提前通知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公司在进行名称变更时,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告知劳动者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名称变更后,可能会对劳动者的职务、薪酬、工作地点等方面产生影响。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就变更事项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如双方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 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公司名称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包括:(1)重新打印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变更事项;(2)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交劳动者签字确认;(3)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归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二、公司改名劳动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1. 保护劳动者权益公司在进行名称变更时,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工资、福利、职务等不受不利影响。

如变更事项对劳动者权益产生影响,公司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

2. 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在进行名称变更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变更程序的合法性。

3. 充分沟通协商公司名称变更涉及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听取劳动者的意见,确保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1【实施日期】2004.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业经2004年2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2004年3月1日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因公司名称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写

因公司名称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写

因公司名称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是非常正常的一个事情,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就意味着合同一方发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对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那么因公司名称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写?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因公司名称变更劳动合同怎么写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吗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2、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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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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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孙某到昌乐县某单位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

2011年1月,某单位解除与孙某的,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000元。

庭审中,某单位辩称:我单位是2010年11月16日由另一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变更过来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

变更之前,根据我单位与原单位的变更协议要求,原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孙某)由原单位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

后经我单位调查得知,原单位于2010年11月15日办理了13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却不包括孙某,原单位也没有告知我单位。

在此情况下,我单位又支付了孙某一个半月的用工费用(2010年11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元旦假期过后,我单位通知孙某来上岗,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孙某表示拒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某单位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要求孙某上岗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某单位就单方面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没有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87条规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由于某单位未提供孙某在工作期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仲裁委决定按照孙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2000元为本人工资。

孙某在某单位工作1年零11个月,某单位应支付孙某2个月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某单位支付孙某赔偿金8000元(2000元2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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