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榆政办发〔2009〕53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榆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 008〕1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规定,遵循属地管理、自愿参保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按照本办法参保。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医保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和基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的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9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80元,城市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
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 8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证、卡工本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给予补助。
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在校大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切实
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
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海峡两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大学生如何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规定:由学校统一组织大学生参保缴费,并统筹管理财政拨付的大学生日常医疗经费,继续做好本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大学生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相应待遇。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段和缴费标准
大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
新参保的大学生缴费时段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计一年4个月,个人缴费53元,政府补助107元)。
毕业班学生缴费时段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四、医疗保险待遇
2、门诊大病医疗的病种
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的排斥治疗、血友病、精神分裂症、
门诊危重病抢救。
3、门诊意外伤害
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
伤害或伤残。
门诊医疗费补偿起付线为50元,封顶线为3000元,补偿
比例为90%。
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8月15日。
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的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维护学校平安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和保险范围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
按属地管理原则,自2010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意外伤害、特殊病种门诊等的医疗保险。
二、参保程序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设校医院)统一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1.新生入校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代为收取参保经费。
凡没有在新生入校时统一收取的以及在校的2008级、2009级学生,以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收取参保经费交“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2.参保学生以院系班级为单位,按要求填写《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表》(附件一),各院系汇总后提供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不参加保险的大学生填写《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协议书》(附件二)。
3.学校负责对参保大学生资格条件的审核,采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并统一将数据信息制盘,按市社保局医保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申报和核定手续。
4.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定的信息,组织参保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社保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
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
为了使参保学生更好地享受的医保政策,根据淮安市《市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和市医保处《关于医保问题的答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生在本校卫生所就诊的所有药费和治疗费,报销70%。
第二条门诊开药一次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
第三条学生患病确需转院门诊治疗的,由卫生科首诊医生开具同意转诊证明书,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门诊药费及检查费按70%报销,全年报销最高限额为500元。
低保户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四条学生因病住院的,按市医保处规定的比例报销后乙类自理部分再报销50%,最高限额为5000元。
低保户最高限额为10000元。
第五条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严重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肝炎、器官移植等疾病的学生:
1、门诊检查费和药费报销80%,全年最高限额5000元。
2、住院报销后乙类自理部分再报销80%,全年最高限额20000元。
第六条因酗酒、自(残)杀、自残、打架斗殴及违法犯罪行为或车祸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美容性质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七条每月5日上午(交通路校区)、15日上午(王营校区),为医疗费报销时间(遇节假日顺延),报销人员凭转诊证明、医保病历、出院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到卫生科审核,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学生医疗报销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学生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厦门大学学生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政策问答为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从去年底开始,国家对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工作安排,我校正在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现就广大同学普遍关注的一些政策方面的问题回答如下: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与重要意义是什么?国家确定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包含:(一)属地管理原则。
大学生的住院与门诊大病医疗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按照这一原则,我校学生纳入厦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二)费用分担原则。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两部分构成。
按照厦门市的缴费标准,大学生每人每年由个人缴纳50元,由政府补助190元。
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充分表达了党与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与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学生能够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我校同意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包含外地户籍与台、港、澳、侨籍大学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但不包含同意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与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三、我校改革后的医疗保障制度如何?根据国家与厦门市的有关政策,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也进行了整体改革,改革后,我校的学生医疗保障将由两部分构成:(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这是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部分;(二)学校补充医疗保险。
我校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我校学生参保的费用如何筹集?(一)厦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每人每年19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二)学校补充医疗保险学校按每人每年58元提供全额补贴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关于南京邮电大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待遇的通知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校发…2011‟10号关于南京邮电大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待遇的通知各二级单位、各学院:根据《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10‟8号)、《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0)29号)等文件精神,本校大学生在交纳医疗保险费(100元/人〃学年)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保险期内的医疗费按以下条款执行:一、经费使用原则(一)市医保中心下拨的参保大学生门诊包干费(50元/─1─人〃年)用于大学生校内门诊医疗费支出,超额部分由学生个人自理。
(二)省财政下拨的参保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30元/人〃年)统筹分配使用,主要用于大学生急性病医疗、意外伤害、计划生育和困难学生的医疗补助。
二、门诊(一)参保学生凭“智慧校园卡”、医保卡和校内专用病历在校门诊部挂号就诊,药费给予20%优惠。
(二)急性病急诊或因校门诊部条件限制由校门诊部转诊到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障期(一个学年)内累计在1000元以上(即1001元以上部分),符合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报销30%(最高报销限额1000元,每年6月下旬集中报销一次)。
未经校门诊部转诊或在其他非定点医院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在校园内及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外伤、骨折等)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需在受伤后三日内到校门诊部登记备案,符合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
(四)生育生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经过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产前检查按4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分娩住院者按市医保中心的相关政策执行,凭《南京市民卡》直接结算。
(五)患有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2─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的参保学生,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主任医师签字、医院盖章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直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证》。
关于南京邮电大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待遇的通知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校发…2011‟10号关于南京邮电大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待遇的通知各二级单位、各学院:根据《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10‟8号)、《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0)29号)等文件精神,本校大学生在交纳医疗保险费(100元/人〃学年)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保险期内的医疗费按以下条款执行:一、经费使用原则(一)市医保中心下拨的参保大学生门诊包干费(50元/─1─人〃年)用于大学生校内门诊医疗费支出,超额部分由学生个人自理。
(二)省财政下拨的参保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30元/人〃年)统筹分配使用,主要用于大学生急性病医疗、意外伤害、计划生育和困难学生的医疗补助。
二、门诊(一)参保学生凭“智慧校园卡”、医保卡和校内专用病历在校门诊部挂号就诊,药费给予20%优惠。
(二)急性病急诊或因校门诊部条件限制由校门诊部转诊到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障期(一个学年)内累计在1000元以上(即1001元以上部分),符合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报销30%(最高报销限额1000元,每年6月下旬集中报销一次)。
未经校门诊部转诊或在其他非定点医院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在校园内及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外伤、骨折等)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需在受伤后三日内到校门诊部登记备案,符合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
(四)生育生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经过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产前检查按4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分娩住院者按市医保中心的相关政策执行,凭《南京市民卡》直接结算。
(五)患有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2─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的参保学生,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主任医师签字、医院盖章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直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证》。
大学生参加城镇医保政策解读
贵阳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高校在大学生医保工作中的职责是哪些?答:负责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主要承担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组织,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未刷卡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的申报、领取,日常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哪些学校属于参保对象?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属于参保对象。
三、学校办理参保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学校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四、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什么时间申报缴费?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12月25日为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集期。
以高校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
大学生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学校为其申报的当月起按当年剩余月份缴费。
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学校填报的学生参保信息,核定缴费标准,并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校学生应缴费通知单》,学校须在申报缴费当月的25日前凭上述通知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窗口直接办理缴费。
五、学校办理大学生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答:学校办理申报缴费时,应填报《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一式两份。
大学生属于以下情形的另需提供:(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户主页、已审核的季度审核登记页复印件;(2)重度残疾的大学生,需提供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
六、大学生缴费标准是多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是多少?答:享受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学校不代收代缴,但必须由学校申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贵阳市民政部门统一代为缴纳;外地(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的大学生由学校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统一代收代缴。
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问答
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问答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以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参加广州增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效地减轻学校和家庭因大学生患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哪些医疗待遇?答:1.住院医疗待遇:基金支付参保人在保险年度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共付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支付。
2.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等七种。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对每1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元,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七种两个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治疗;急诊留院观察治疗;家庭病床治疗等。
三.如果我要异地就医呢?答:大学生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1.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2.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特、指定慢性病治疗及急诊的。
3.经市医保局直属分局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四.有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答:(1)在国外、境外治疗的(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5)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安徽理工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安徽理工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淮府办〔2008〕92号)、《关于对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的通知》(淮府办〔2011〕78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资助捐助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第三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淮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我校参保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
学校负责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市医保中心做好参保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的前期审核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校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全校大学生参保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
校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校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学生参保的组织和总体协调、参保费用的收缴、建立账户和普通门诊基金的管理、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协助做好学生住院及特大病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的前期审核及送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按政策规定将返还参保学生的每生每年30元门诊费用建立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基金专户,实行学生普通门诊基金“封闭”运行。
为体现学校对学生的关爱和提高我校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学校每年划拨一定额度专项资金补贴学生普通门诊就医费用。
第七条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发布时间:点击数:(经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华政办[]号)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号)的文件精神,从年起,入学的新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以原《华东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华政办[]号)执行。
第一章医疗管理第一条管理机构(一)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二)校卫生所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事宜,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条医疗保障凭证(一)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在校卫生所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需出示本人的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证(以下简称“学生证”)和校园卡,无学生证和校园卡者一律按自费病人处理。
(二)入校个月内享受医疗保障的新生,在校卫生所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需出示本人的校园卡。
(三)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按《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号)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遗失学生证,可凭学生处开具的补办证明就诊。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适用对象(一)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二)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三)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这三类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在校学生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医保规定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以后年度缴费标准根据市级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未缴费的在校学生,所有医疗费用自理。
第四条起止时间(一)缴费参保的在校学生自报到当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月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校卫生所开具相关就医凭证。
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政〔2011〕90号────────────────────关于颁布《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制定《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大学生医保办法通知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发录入:朱庭菊校对:华明亚附件:《河海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原有医疗经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河海大学公费医疗管理与医疗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公费医疗与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医疗保障政策及实施方案,医保办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二、基本原则按照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院系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不低于原有公费医疗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逐步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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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
同时,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括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九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