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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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25

•【字号】十政办发[2009]127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十堰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高等学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08]80号,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办法")的规定,统一纳入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其中,郧阳师范专科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由丹江口市统筹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

1、引言

本文档旨在向在校大学生介绍城镇医疗保险,并提供详细信息以供参考。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大学生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保障。本文将介绍保险政策的背景、申请条件、保险范围、费用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2、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背景

2.1 城镇医疗保险的定义和目标

2.2 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2.3 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

3、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申请条件

3.1 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3.2 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的申请流程

3.3 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的缴费政策

4、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4.1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4.2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4.3 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4.4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报销范围

5、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支付

5.1 参保大学生的个人缴费

5.2 和社会的财政补助

6、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6.1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申请表格

6.2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缴纳通知书

6.3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清单

7、法律名词及注释:

7.1 城镇医疗保险:指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通过缴费形式,实现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等医疗服务提供者处获得医疗费用报销的制度。

8、结束语

本文详细介绍了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的申请条件、保障范

围和费用支付等方面的内容,并提供了相关附件。城镇医疗保险是

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大学生的健康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希望本文对在校大学生了解城镇医疗保险有所帮助。

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的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维护学校平安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和保险范围

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自2010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意外伤害、特殊病种门诊等的医疗保险。

二、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设校医院)统一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1.新生入校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

代为收取参保经费。凡没有在新生入校时统一收取的以及在校的2008级、2009级学生,以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收取参保经费交“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2.参保学生以院系班级为单位,按要求填写《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表》(附件一),各院系汇总后提供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学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不参加保险的大学生填写《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协议书》(附件二)。

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

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

师范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

为了使参保学生更好地享受的医保政策,根据淮安市《市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和市医保处《关于医保问题的答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生在本校卫生所就诊的所有药费和治疗费,报销70%。

第二条门诊开药一次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

第三条学生患病确需转院门诊治疗的,由卫生科首诊医生开具同意转诊证明书,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门诊药费及检查费按70%报销,全年报销最高限额为500元。低保户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四条学生因病住院的,按市医保处规定的比例报销后乙类自理部分再报销50%,最高限额为5000元。低保户最高限额为10000元。

第五条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严重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肝炎、器官移植等疾病的学生:

1、门诊检查费和药费报销80%,全年最高限额5000元。

2、住院报销后乙类自理部分再报销80%,全年最高限额20000元。

第六条因酗酒、自(残)杀、自残、打架斗殴及违法犯罪行为或车祸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美容性质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七条每月5日上午(交通路校区)、15日上午(王营校区),为医疗费报销时间(遇节假日顺延),报销人员凭转诊证明、医保病历、出院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到卫生科审核,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学生医疗报销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基础知识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基础知识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基础知识

《大学生医保》是一项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是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大学生医保有关规定

1.参保地: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高校所在设区市(庆阳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2.收费标准:根据甘肃省人社厅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和庆阳市人社局、卫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220元收取(之前是每人每年90元)。(大学生按学年度参保,即2022-2022学年度依照此标准执行。)

3.参保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

如何参保: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高校为单位整体参保。

4.保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

大学生参保有什么好处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无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大病居保待遇,在本市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除按照普通门急诊、住院待遇报销外,还可通过大病保险报销服务经办机构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大学生医保报销范围

门诊

门诊报销的病种主要有由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报销标准是,在门诊治疗花费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50%,超出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一年内,累计报销的限额为1000元。

门诊紧急抢救

门诊紧急抢救病种报销范围包括昏迷、严重休克、严重脱水、大出血;由严重创伤引起的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甘政办发[2008]191号

•【施行日期】2008.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我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合理确定适应大学生特点的医疗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并逐步提高;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建立健全符合高校实际情况的参保、缴费、就医管理办法,努力使参保大学生获得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关于南京邮电大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待遇的通知

关于南京邮电大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待遇的通知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

校发…2011‟10号

关于南京邮电大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待遇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各学院:

根据《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10‟8号)、《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0)29号)等文件精神,本校大学生在交纳医疗保险费(100元/人〃学年)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保险期内的医疗费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经费使用原则

(一)市医保中心下拨的参保大学生门诊包干费(50元/

─1─

人〃年)用于大学生校内门诊医疗费支出,超额部分由学生个人自理。

(二)省财政下拨的参保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30元/人〃年)统筹分配使用,主要用于大学生急性病医疗、意外伤害、计划生育和困难学生的医疗补助。

二、门诊

(一)参保学生凭“智慧校园卡”、医保卡和校内专用病历在校门诊部挂号就诊,药费给予20%优惠。

(二)急性病急诊或因校门诊部条件限制由校门诊部转诊到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障期(一个学年)内累计在1000元以上(即1001元以上部分),符合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报销30%(最高报销限额1000元,每年6月下旬集中报销一次)。未经校门诊部转诊或在其他非定点医院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在校园内及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外伤、骨折等)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需在受伤后三日内到校门诊部登记备案,符合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

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9]1号)、《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教秘[2009]405号)和《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因病等休学一年以内的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我校在校大学生自2010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暂不再组织集体购

买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来自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来自本校的在职研究生执行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校医院牵头,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

(一)校医院(医保办)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监督和普通门诊管理、医疗待遇核定等工作。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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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差不多医

疗保险业务操作方法》的通知

各在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区地税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推进在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差不多医疗保险工作,依照《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差不多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制定了《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差不多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方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差不多医疗保险业

务操作方法

为做好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差不多

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居民医保)工作,依照《武汉地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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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差不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中同意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业务办理,执行本方法规定。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异动

第二条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结算中心)负责全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并对全市参保登记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各社会保险治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负责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资料审核、人员增减异动等日常治理工作。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实施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11.06

•【字号】教办[2008]6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意见(试行)

(教办[2008]6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

省财政厅发布)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10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我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省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以下统称“高校”)及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

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市级统筹,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等手续。具体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山东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山东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为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老社字[2009]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制定山东大学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后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宣传部、校医院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山东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大学生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与卫生管理处。

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调研、指导和协调;与济南市医保办的联系、沟通;对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大病困难学生救助基金的管理。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协调各学院大学生参保的登记、保费的收缴、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负责提供重度残疾和特困大学生名单。

计财处负责设立“大病救助基金”专项,负责大学生参保经费、医疗费用及“大病救助基金”的核算。

校医院负责大学生常见疾病的日常门诊、住院医疗、转诊管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按济南市医保机构要求完善医保网络,开展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服务;办理学生保险理赔前后借款、销款的审核签字。

广州XX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使用办法(2024年)

广州XX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使用办法(2024年)

广州XX职业技术学院

普通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使用办法

为切实落实普通高校大学生《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24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监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文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下名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19号),结合广州市普通高校大学生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要求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机构

成立广州XX职业技术学院学务部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务部学工办公室,设置医保专管领导、医保专管老师。

第二条参保范围

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三条基本原则

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实行全员参与大学生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方式,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医保内容和凭证

广州市医疗保险卡和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均可作为参保学生就医、享受医保待遇和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医保卡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学生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医保卡或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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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同时,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括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九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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