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二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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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2)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2)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2)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篇2浅谈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摘要: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关系也在逐渐改变,而法作为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日渐完善。

纵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项制度在适应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这是因为市场调节存在着弊端,必须用法律来进行宏观调控。

新时期里,经济法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其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导向、整合作用,因此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经济法的特点,从法律的必要性、重要性引述到经济法概念、历史必要性及其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再从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简单的论述,系统、全面地剖析经济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贡献。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研究每一项法律的制定,都是以现有社会事实为基础,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及功能预设。

国家从整体性的经济发展角度入手,对具有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据此制定一系列的法律管理条例,这些是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其研究方面日渐增多,研究也不断深入,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功能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从本质上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的相辅相成,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功能。

一、对经济法的简单认识(一)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对市场、商品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汇总和规定被称为经济法。

在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里,它主要以协调、规范人与人、人与法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为主,规范了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经济法的产生根源我国是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仅用市场调节,受其滞后性的影响,会出现贿赂盛行、产权不清、垄断暴利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形成市场障碍,严重影响国家的社会发展。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2)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2)

经济法的论文范文(2)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篇2论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平等法律保护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已步入转型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遭遇近年来最为严重的生产经营“瓶颈”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国对中小企业平等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则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对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揭示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立法体系、基本法、反垄断法、金融民商法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小企业平等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经济转型;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平等;建议。

以 2012 年我国 GDP 增速自 1999 年以来首次低于 8%,以及新一届中央政府推出的若干重大经济改革政策为主要标志,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步入转型期。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小型企业的状况甚至比2008 年金融危机时更为艰难。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平等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则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一、中小企业平等法律保护之概述。

1.中小企业的内涵界定。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据 iRESEARCH 艾瑞市场咨询发布的研究报告,2007 年至 2012 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保持在7-8%的增长率,2012 年中小企业总数已达 5000 万家①。

准确界定中小企业,对研究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从目前理论研究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如有的将中小企业定义为:独立经营、规模较小、形式多样,在市场上不具有支配地位的经济单位②;有的定义为企业资源的占有和配置在本行业不占优势的企业③。

笔者认为,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不宜过宽,亦不宜过窄,应以2003 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权威解释:即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它包括学年论⽂、毕业论⽂、学位论⽂、科技论⽂、成果论⽂等。

关于经济法的论⽂1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调节。

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不得滥⽤;法律⼜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调节措施得到实施。

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

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些⾏政指令⽅式。

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

离开法律,国际调节⼨步难⾏。

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

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些明显特点,例如: (⼀)它发⽣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引起;它不是发⽣在⼀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

他们之间是⼀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定强制性。

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由协商,⾃愿达成⼀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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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着眼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正义规制,保障政府规制市场领域的行为符合正义,促使社会经济有序运行和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有关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谈小产权房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解决摘要伴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严重不足,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瓶颈。

小产权房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存的购房压力,但也引发了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2012 年国家开始针对小产权房展开试点整治工作。

在此背景下本文围绕小产权房的治理难题,从概念界定、产生原因、利益冲突和治理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小产权房利益冲突法律解决。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本文论述的“小产权房”,俗称“乡产权房”,是指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而由基层政府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由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政策明确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

二、产生小产权房的法律原因。

小产权房急剧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城市边缘土地的低成本等,但就法律层面讲,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1.土地产权的双轨制使依法开发集体土地程序繁琐新《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这两条规定剥夺了集体土地的部分开发权和处分权,即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设用地开发,故要想合法拓展乡村房产市场颇费精力。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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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经济法的理念以及价值范畴的宗旨在于完成经济法的规定任务,同时也相应的提出了有关的准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标准。

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析经济法的价值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一)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

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这是不同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

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

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

经济法中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

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

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

社会本位就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

浅谈经济法的论文浅谈经济法的论文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商家出于对利润的贪婪,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许多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而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只有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基础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才会更加完善,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帮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构建上升一个台阶。

一、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厘清消费者知情权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然人、法人等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

简而言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利之一。

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越来越高,产品和服务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趋势。

基于交易发生的主体不同,在不同的信息资源和处理技术水平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的信息获得来源比较单一,几乎都是源于经营者的发布,这样就和产生很多问题。

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我国商品的的极大丰富,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很大的商机和利润空间,这时候商业经营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不对称的信息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产生了不会将商业信息全面而且真实的告诉消费者。

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经济法意义(一)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商业必然存在竞争,在竞争中就会出现淘汰,基于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样做不仅可以维护社会公平,也可以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遵循市场发展规划,维护经济秩序。

[1]如果消费者得不到有效的消费信息,无法再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进而在商事活动中忽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部分情况下就出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由此可以发现,只有加强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弱化交易矛盾,才可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环境。

(二)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如果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将对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说将产生不公平交易,产生更多的花费,产生更多的劳动价值,降低劳动效益,进而劳动权利也的得不到有效保护。

经济法学的毕业论文(2)

经济法学的毕业论文(2)

经济法学的毕业论文(2)经济法学的毕业论文篇2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关系(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当事人因拆迁行使行政权力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主要包括:拆迁许可决定形成的行政机关与申请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行政裁决形成的裁决机关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制拆迁及拆迁中的行政责任。

在拆迁行为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从事房地产管理,行政决定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拆迁补偿安置民事关系的基础。

根据《条例》及相关政策中的规定,政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政处罚等明显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严格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严把拆迁许可证审查关,严厉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把好拆迁关,防止拆迁的随意性。

在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中,比较典型的还有拆迁裁决法律关系。

拆迁裁决法律关系是拆迁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和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裁决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拆迁裁决是一种行政裁决,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作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其主体是拆迁当事人即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和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其客体则是因房屋拆迁所引起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

拆迁裁决的前提条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裁决是国家机关处理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唯一的法定方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当事人不服拆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经济法律论文(实用多篇)

结束语篇一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而且相互影响,那么,当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中,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或者是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机制,通过发挥执行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的规则,最终确保全球经济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篇二1、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更为规范。

通常情况下,国际经济法不但指的是国际经济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了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规范。

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使其更加规范时,必然造成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国内法规范和际法规范间的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一,“WTO”组织的成立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标志[1]。

WTO的建立原来属于国内管理和控制的经济活动,其在WTO管理的范畴内,所以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二,经济全球化需要经济发展和规范保持一致性。

对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之间关系变化而言,体现了国内法规范要与国外法规范可以形成一体,确保全球经济的目标与步调具有一致性,当全球的经济发展能够趋于同化,继而使得经济全球化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步扩大。

当前,各个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予以了高度重视与关注。

通过建立WTO,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和WTO发展的过程中,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范围逐渐扩大,国际经济法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十分密切目前,经济全球化深受人们的支持和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为提倡经济的自由化,为各国的各种经济贸易和活动能够相互促进与融合,继而为刺激经济的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经济全球化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比较自由和宽泛的交流平台,基于此平台,国际经济法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有关部门间能够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为不同经济的发展和融合提供保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投资和贸易措施的关系较为密切。

经济法的硕士毕业论文(2)

经济法的硕士毕业论文(2)

经济法的硕士毕业论文(2)经济法的硕士毕业论文篇2浅析小产权房产生原因及其困境摘要:小产权房在当今中国的处境十分尴尬,其在法律上一直都不被认可。

现实中大量存在小产权房带来了诸多问题,小产权房的问题实质上是以土地为主的利益分配。

对此,可以有诸多探讨。

各方面更应与时俱进,敢于破除惯性思维,科学地进行分析,科学把握小产权房的原因及其困境,建立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

政府务必要转变发展方式,结合地方自身实际,由“土地财政”向其他发展方式转变。

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流转制度;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与国家颁发房产证的“大产权房”相对,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小产权房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而产生和发展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

一、小产权房产生原因。

1.农地制度不合理。

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虚无化。

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直接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此外,由村集体牵头开发,也省去了开发商;而建筑商就是当地农民。

如此一来,小产权房的开发就又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

另外工程设计建设的投入、配套开发建设费用、应缴纳的税款等房地产商成本费用也都大大节省,这也是小产权房市场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

2.国家土地流转政策不合理,商品房房价过高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明显供应不足。

国家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但是事实是一些地方政府又以高于支付给失地农民费用几倍的价款出卖给开发商,以此作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被称为“土地财政”。

经济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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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范文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的研究,探讨其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

经济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目的性强:经济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实用性强: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3.动态性强:经济法需要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和完善。

4.多学科交叉性:经济法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如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

三、经济法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1.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规范了市场经济的行为准则,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

2.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4.保障国家利益:经济法规定了国家的利益和义务,保障国家的利益。

四、经济法的不足和改进1.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完善。

2.执法不严格:有些地方对经济法的执法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

3.法律适用不一:由于经济法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经济法的适用不一,需要加强统一。

五、结论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基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硕士论文(2)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硕士论文(2)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硕士论文(2)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硕士论文篇2浅谈基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考量经济法这个法律概念首先是由资本主义国家提出的,包括在以德国、日本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主的法系中对经济法也有详细的阐述。

受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对经济法一直没有形成权威性的定论。

在有关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的阐述中,就一直把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当成是一种任务,把保障公众的利益作为一种追求,从本质上说经济法是在重视国民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基础上,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纠纷,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

虽然有不少的国内外学者对社会责任有诸多的研究,有的还借用了其他的表述,如用社会本位原则来阐述社会责任原则,虽然有不妥之处,但是也不否认它与经济法之间的密切关系。

但是,在现有的权威性的学说中,一直没有把社会责任原则当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甚至可以说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在经济法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 经济法原则的基本概述1.1 经济法原则的内涵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将原则理解为是法律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一种构成其他根源总结性的原理或者是规则的基础。

由此,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可以认为是一种贯穿经济法实践运作过程的始终,对经济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思想。

经济法的发展与经济学和法学二者的发展紧密相联。

在社会的发展下,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也在不断地发展,在传统的理论上认为经济法的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发展的始终,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在现代理论上认为经济法的原则,是经济法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守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经济法的精神与价值,是经济法的核心精神所在。

1.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人们所说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适当干预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两种。

所谓的适当干预原则是针对国家或者是经济自主的组织来说,在尊重经济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适当干预的内涵要求不仅要正当而且要谨慎。

经济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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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范文经济法在我国的适用及其问题探讨。

摘要,经济法是一门涉及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经济法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我国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适用;问题探讨;解决方案。

一、引言。

经济法是一门涉及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在我国,经济法的适用涉及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等方面,因此,对经济法的适用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经济法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1.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在我国,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2. 经济法的适用问题。

在我国,经济法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较晚,因此对于经济法的适用理解不够深入。

其次,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因此对于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再次,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因此对于经济法的适用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经济法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探讨。

1. 对经济法的适用理解不够深入。

在我国,对于经济法的适用理解存在一定的不足。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较晚,因此对于经济法的适用理解不够深入,这就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经济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2.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存在争议。

在我国,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存在一定的争议。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因此对于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就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经济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2)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2)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2)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2浅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现阶段,我国社会逐渐向和谐、法治、稳定的方向发展,但社会矛盾方面依然存在阶段性突发、群发以及高发的问题,社会矛盾种类繁多、形式各样,需要不断强化社会管理水平。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应该作为现阶段社会管理的基础指导理念,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同时,社会责任本位原则要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中,作为经济法学科的定位思想及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能够从根本上体现出经济法的特有作用和规律,还能进一步体现经济法的自身原则。

经济法作为社会责任的本位法律之一,其最高准则要符合社会责任原则的要求。

不管国家、企业还是个人要求要对社会负一定的责任。

不同的个体在履行自身责任的基础上,协调并处理好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社会责任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及最终归宿。

一、社会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以及价值取向社会责任又称企业的社会责任,指的是一个企业应当按照对社会发展有益的模式进行自身的管理及经营活动,在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同时顾及企业员工、产品使用者以及企业所在地等相关者的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把企业自身的运营目的由纯粹的营利目的转化为多元化目标。

社会责任理论最早在20世纪初被提出,现阶段,不同的企业关于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理念有所区别,不过在社会责任多元化目标方面的理念近乎达成一致认识。

同时,随着世界范围内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措施的实施,很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对本国的公司法进行修订,加入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

社会责任理理念也向不同的领域逐渐扩张,已然变为了决策者依据的重要理论。

我国的经济法自诞生开始,就把社会责任设定成为学科的基本定位,经济法注重社会的整体、长期发展,同时兼顾国家、组织与企业以及个人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已经超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其提倡以客观经济规律为依据,通过多方协调的方法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同时注重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社会关系的调整,使经济与社会能够快速、健康、稳定地发展。

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的论⽂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整体、系统、全⾯、综合调整的⼀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产和再⽣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的论⽂1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活中发挥的作⽤也越来越⼤。

因此,提⾼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职院校的主要任务。

⽽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成为培养创新型⼈才的重要⼿段之⼀。

本⽂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必要性有效应⽤ ⼀、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具有较强的社会应⽤性和实践性。

它的社会应⽤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

基于这两⼤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法满⾜课程的教学需求。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为主体,采⽤“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教师⼀味地讲授,学⽣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旦在实际⼯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措,⼀筹莫展。

案例教学,是⼀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励学⽣积极参与讨论。

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作中的⼀些场景,让学⽣把⾃⼰纳⼊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运⽤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作情境中发⽣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通过⾃⼰的思考或者他⼈的思考来拓宽⾃⼰的视野,从⽽促进学⽣进⾏知识技能迁移,提⾼他们解决问题的能⼒。

⼆、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课堂的可感性。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浅析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一)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

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这是不同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

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

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

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

经济法中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

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

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

社会本位就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

其中的核心和目标决定着它的基本走向和定位,因此将社会本位化为经济法的核心理念,是对经济法的约束和存在属性的定位。

经济法学论文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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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模板(10篇)二、二者的相互关系(一)二者的相同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到法学与经济学理论。

二者都有同样的理论基础。

二者都巧妙的将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相结合。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效益,这正是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

其对法律的研究以效益为核心,强调使公正观念等价于效益观念。

法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都对“经济效益”在法经济学中的具体定义有所论述。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阐述了经济效益的本质,他通过普通法中规定的妨害问题指出:1、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社会资源不会受到有无赔偿责任的影响;2、当存在交易成本时,经济制度运行会受到是否规定了合法权利的影响。

总体而言,科斯认为要将社会的整体效果考虑到赋予法律相应权利时,要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多的回报。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了效益的含义,效益作为根本标准用来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是否适当,更意味着“资源配置达到价值最大化的具体实现”。

效益理念在法经济学的许多理论观点之中都有所体现并贯穿其中。

从古至今,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判断就是法律应符合公平正义,而法经济学开辟了新领域,把效益加入到法律价值体系,认为法律除了将正义作为目标以为还应当注重效益,效益与正义一样都可以作为分析和评价法律问题的原则。

其主张无论是在立法过程还是司法过程中,都不可忽略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和法律实施中蕴涵的经济效益。

研究法经济学的学者认为,应将效益作为法律制度的宗旨和价值取向,并最终使法律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因此,所有法律制度的制定废止和法律活动的进行,都应注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尽量将社会财富增加到最大限额。

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即公平和正义,其研究的目标是在经济法上实现公平正义,并以此为核心建立理论体系,但这一观念似乎与效益思想相矛盾。

但是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公平应具有两方面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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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二学位毕业论文关于我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的思考关于我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的思考【摘要】税制改革是我国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在为政府履行职能、筹集收入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制设计,可以调节微观主体的行为,进而优化经济资源配置。

国际税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拓宽税基简化税制、减轻税负、突出环保、强化调控,其中,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中立并重是最基本特征。

其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在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绿色税制、改革完善主要税种等。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制改革国际税制发展趋势思考启示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各条战线都在努力奋斗,税务战线也是如此。

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改革税制已经提到议事日程,应当尽早从思想上、理论上和实践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其基点应当是: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立足经济,研究税收。

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国家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税制改革,是对税收制度的变革,有两种方式:一是指对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环境既定税收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二是指对税收制度的重新构造。

一、世界经济与各国税制发展趋势我国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联系。

研究我国的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研究世界经济和各国税制的发展趋势。

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加快向多极化发展,出现了相对独立、相对开放的“一超多强”经济实体。

在多极化格局中,经济的作用大大增强。

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之一。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化的趋势都在发展,并且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特点是: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国际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国际经济协调增强,国际经济法规进一步完善,国际经贸信息迅速网络化。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化的发展,大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人才的流动,对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间的经济、科技、文化交流,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于各国税制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各国税制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税负总水平(此处指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同)总体稳定,略有上升。

发达国家的税负总水平多在30%至40%之间,少数国家低于30%或者超过40%,多数国家税负总水平变化不大。

发展中国家的税负总水平多在10%至20%之间,个别国家低于10%,也有一些国家超过20%,多数国家税负总水平变化不大。

但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税负总水平普遍上升较多,如韩国、泰国等。

(二)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相得益彰。

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仍然以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60%至80%之间。

但是有许多国家也很重视流转税的作用,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20%至40%之间。

少数国家的间接税已经与直接税旗鼓相当,有的甚至前者已经超过了后者。

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仍然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35%至70%之间。

但是直接税收入也已经占到一定的比重,多在20%至45%之间。

(三)增值税普遍推行。

1990年,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50多个,到1996年已达100多个。

新增的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遍布世界各地。

各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多在10%至20%之间,有些欧洲国家超过20%,也有些国家不足10%。

在推崇增值税的中性作用的同时,各国依然十分重视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

(四)所得税趋于稳定。

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保持在30%至40%之间,少数国家低于30%,也有少数国家使用高于40%的税率。

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保持在35%至50%之间,也有少数国家超过50%或者不超过30%。

(五)社会保障税地位提高。

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普遍上升,多在30%至50%之间。

在不少国家中,这种税已经超过个人所得税而成为第一号税种。

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发展很不均衡。

在欧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此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25%至35%,其他国家或是在10%以下,或是没有开征此税。

但是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中,此税收入的比重普遍上升。

(六)关税普遍逐步削减。

(七)税收一体化(或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

(八)注意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

二、我国税制结构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居于主导地位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

中国税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

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以上。

在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利润上缴形式为主的计划经济背景下,这种税制结构虽然可以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但是却排斥了税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有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变,为适应税源格局的变化,我国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进行了“利改税”的改革,首次对国营企业开征了所得税,并改革了原工商税制。

“利改税” 以后,我国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

1985年,所得税比重达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现行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得到了简化,并趋于合理。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

据统计,1996年,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所得税占18%,其中个人所得税占2.7%,其他税种约占11%。

这种税制结构格局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

但必须指出的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过于强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该税所占比重过大,而对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功能的所得税则比重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

这使得我国的税制结构缺乏弹性,在经济产生波动时,税收收入不仅难以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税收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三、我国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加快,现行税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病,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现出来。

(一)现行税种还未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

目前,内外资企业仍存在两种税制。

例如,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但对外资企业不征收;相同的征税对象,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种,内资企业适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而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基本没有关税优惠,外资企业却享受关税优惠。

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影响了企业的平等竞争。

(二)现行税制还不完善。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但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1)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不予抵扣,导致重复纳税未彻底解决,抑制企业的投资需求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内外资企业政策不一致,税负不平;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列征收,衔接部分难以管理,税收流失多;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偷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2)内外资企业不仅施行两种不同所得税法,而且,扣除项目不同,扣除标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产生许多差别和矛盾。

(3)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力度仍然不够。

随着个人收入的逐年增加,社会收入的差距持续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4)地方税种的改革不到位。

由于各种原因,列入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地方税改革至今多数没有实施,地方税种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5)征收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

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差别很大,征收管理水平各地差别也很大,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三)现行税制还需要按世贸组织的规则,改革现行税制。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外汇管理中,要充分为各成员之间提供竞争机会,在税收上要明确体现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和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统一性原则、例外原则等。

四、我国经济和税制的发展与展望我国税制的改革与发展不仅与世界经济和各国税制的发展相关,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

研究我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必须了解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并认清其发展方向。

近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特别是“八五”时期,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我国下一步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九五”时期(1996年至2000年)至2010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努力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这一时期我国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改革中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八五”期间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性进展: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分步改革了企业所得税;统一了个人所得税;调整了特别目的税和地方税。

“八五”期间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成功在于: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没有引起社会、经济的震荡;规范了税收分配关系,促进了税收增长,同时总体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税制趋于规范、简化、公平,符合国际惯例,职能作用加强。

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税制改革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

现行税制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会给税制带来许多新的问题。

因此,完善税制还需要经历一个艰苦的过程。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制结构还不够理想;各税种特别是主要税种需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需要继续加强;征收管理必须大力强化。

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给税制、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提出的问题更多,例如:(一)经济结构、税源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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