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面临的一大挑战。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证据采集不足、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畅,影响了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沟通协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应及时与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共享,确保执法和司法的衔接顺畅。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采集和保全。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采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和完整,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责任界定和法律适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法律适用和责任界定,避免执法和司法的重复和遗漏。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和司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总的来说,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顺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法律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和合作,才能有效解决衔接不畅的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问题的解决,为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中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中的问题公安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首先,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
有些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办案过程中出现错误和偏差。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有些警察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如虐待嫌疑人、逼供等,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警察在办案中可能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与犯罪分子勾结,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其次,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
有些警察在办案中可能会对嫌疑人进行不当的歧视和偏见,以及不公正的对待。
例如,在审讯过程中,有些警察可能会对嫌疑人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和羞辱,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对待嫌疑人,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此外,一些警察在办案中可能会对案件进行不公正的处理,如对某些案件进行优先处理,而对其他案件置之不理,这种不公正的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再次,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执法过程中的不透明。
有些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不愿意向公众公开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导致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度降低。
例如,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警方可能会对案件的进展和结果进行封锁,不愿意向公众透露相关信息,这种不透明的执法行为容易引发公众的猜疑和不满。
此外,一些警察在办案中可能会隐瞒证据或篡改证据,以掩盖自己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这种不透明的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
针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加强警察的专业培训,提高警察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警察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依法办案。
其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纪的警察依法追究责任。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李 娟
摘 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属于不同部门法, 但二者间的衔接 问题却对我国法律 的实践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本 文拟对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机制 中存在的 问题及原 因进行分析 , 进而提 出一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刑事 司法 衔接机 制 完善 市场经济要规范运行 , 市场经济秩序要得到维护 , 都离不开 移送 、 监督制约等方 面。从而可 以通过 协助配合 , 堵住 “ 以罚代 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 。但是在 经济违法 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 刑” 的漏洞 , 虽然这些措施在 一定 程度上改善了行政执法机关与 长的趋 势下 , 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力度加大 、 件数量大量增 刑事 司法机关 的协作配合关 系 ,但 却并 没有形 成实际 中的司法 案 长的情况下 , 及时进 入刑 事司法体系的刑事案件却 比例较小 , 突 合力 。目前 实践 中最 突出的问题是 , 然司法机关依据联合认 可 虽 出表现 了执法实践 中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相脱节 的现象 ,即行 的文件接受 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的行政违 法案件 ,但是 在 政机关对 于涉及犯罪的案件 自行处理 , 不移送司法机关 , 政执 行政 查处过程 中形 成的案卷材料 , 行 特别是 以调查 、 问 、 询 谈话 等 法领域 中“ 以罚代刑 ” 现象 突出。 因此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 , 由于取证 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 而不是 机制 的建设 已成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迫切需要 。近 司法人员 , 导致 证据的合法性存在 问题 , 于是法 院就不予采 纳。 几年来 ,国务院 、最 高人 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定 了一 系列行政法 因此导致许多案件进入到公安 、 检察 环节时 , 由于司法机关不能 规、 规章等法律文件 , 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的工作制度 及时介入 , 等这些 案件进入 司法程序后 , 取证 时机 已错过 , 事过 框架正在逐 境迁 , 大量的物证 、 书证 等客观证据无法取得 , 给嫌 疑人 隐匿 、 销 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不够完 善 ,工作中在信息沟通 、案件移 毁和转 移证 据提供 了充分 的时 间。 送、 协作配合等方面存在一些 问题 。为完善相关立法 规定 , 进一 ( ) 四 行政执 法机 关 内部 以及检察机 关的监督制约不足 步健全 、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 , 合理配置 监督是行政执法 与刑事 司法衔 接机 制的关键保障。在行政 执法资源 、 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创造 良好 的法治环境 , 显得 执法 机关 内部缺乏有效 的监督制 约机制 ,虽然有些上下级之间 尤为重要。 存在监督制 约机制 , 但是往往会 因执行不力 , 从而使制度流于形 式, 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在实践 中, 还存在司法机关只是被动等 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 ,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缺乏主动性 。 、 行政执 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 机制 中存在 的 公安机关则 因为其办案警力不 足等 因素 ,对 于行 政执法机关移 问题 送 的涉嫌犯罪 的案件 ,往往会要求行政 执法机关 在查 清全部案 从 现行 的法律 、 法规 和相 关司法解释来看 , 政执法与刑事 行 件事实及证据后再移交。同时 , 公安机关对 于行政执法机关 已经 司法衔接机制的框架可以说 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了 ,当然也存 在 作过行政处罚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 ,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 些 问题 , 例如在立法 、 执法和司法层 面上 。 般也不会立案查处 ,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影 响了行政执法机关 ( ) 一 现有的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 , 操作性不强 移送案件的积极性。检察机关 的监督缺乏有效 的监督手段 和监 当前公安机关 、检 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 的各种规则 督权威 。 而且这种监督是以刑事 案件 的移送为前提 的, 对移送 以 和办法 , 阶较低 。 国务 院于 2 0 年 7月 9日公布施行的《 位 如 01 行 外的案件如何进 行监 督 ,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 国刑法第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 件的规定》 于行政 法规 ; 属 最高人 民 4 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 ,实践 中被追究责任 0 检察院于 2 0 年 9月发布 的《 01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 的很少 , 了这类案 件查处难度大 、 除 责任较 分散等原 因外 , 宣传 送涉嫌犯 罪案件 的规定 》 ,以及后来其参 与制定 的并 于 20 0 4年 不够、 责任追究意识不强 、 责任追究不到位也 是其重要原 因。 3月发布的《 于加强行政 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 、 民检察院工 关 人 作联系的意见》 2 0 、0 5年 7月发布的《 关于在行政执 法中及时移 二、 行政 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 接机制 中存在 问 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 试行 )等都属 于具有 工作规 范性质的 》 内部规定 , 而不是严格 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 且不 具有法律上的普 题 的原 因分析 遍效力 和约束力 。还有 , 目前 出台的文件原则性较强 , 缺乏实际 ( ) 政 执 法机 关的 原 因 一 行 执行 性 。 1 . 明知应移送而不移送 。实践中 , 行政执法机关明知应该移 ( ) 二 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把刑 事案件进行行政化 处理 送却不 向公安 、 检察机关移送 , 这是 因为 : 1行政执法机关受到 () 刑事案件行政化处理使得大量本应进入刑 事诉讼程 序的刑 传统 的思想影响 , 即多一 事不如少一事。( ) 2 行政执法人员 与犯 事案件游离于 司法程序之外 , 流人 本无管辖权的行政程序 , 严重 罪嫌疑人存在一些权钱交易。 例如安徽阜 阳劣质奶粉案 , 在该案 妨害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 司法追究 ,导致刑 事案 件的处理周 中, 工商局 执法人员 白启祥 、 李亭君 明知他人销售劣质奶粉 而导 期延长 , 诉讼成本加大 。 在实践 中能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 责 致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亲属向工商部 门举报并多次要求查处此 任的却 比较少 , 这主要表现 出“ 四多 四少” 的特点 , 即实 际案件 多 案 , 但是他们却 帮助犯罪嫌疑人伪 造材料 , 隐瞒事 实真相 , 最后 而查处少 ; 行政处罚多而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 的少 ; 被惩处 的犯 罪 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行政处罚 ,而没有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 分子 中, 从犯多而主犯少 ; 在判处 的刑罚 中, 轻刑多 而重刑少 。 责任。 究其原因 , 仅仅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贿赂 。3 因为有利 () ( ) 三 实践 中受 到 需要 行 政 机 关 配合 的 局 限 益的掺 杂 , 经不住诱 惑。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容易看出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接的工作重点是在信息通报 、案件 凡是和行政征收 、 行政处罚有关的罚款案件 , 行政机关 大多是非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脱节等问题。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对接”。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机制;衔接一、我国衔接机制面临的现状经济领域的一般违法与犯罪常常交织在一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单靠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可能达到目的。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有其局限性。
从上文不难看出,规定衔接机制的法规分别出自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系统的规定。
从规定的内容上来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原则规定多,实务规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虽然对移送案件的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违规责任都作了规定,已经比较周全,但操作性不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尤其是该移送而没有移送的监督尚未涉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虽然具有司法属性,但其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作用尚有局限性。
(二)部门利益驱动使得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协作配合。
有的行政执法单位往往以罚款为行政处罚的目的。
由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移送公安机关后,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公安机关此时再侦查已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时过境迁有些证据还有毁灭的风险。
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案件证据不到位,司法机关最终可能因证据不足做出不立案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也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
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合
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合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情况,但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不具备独立的刑事侦查权,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等刑事侦查措施,也无法采取刑事调查的方式获取证据。
这导致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犯罪案件无法及时转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影响了犯罪的查处效果。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矛盾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主要追求的是行政处罚,而刑事司法机关则追求的是刑事处罚。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可能会将本应由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的犯罪案件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导致了犯罪行为得不到真正的惩处,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解决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一些地方出台了派驻检察官制度。
派驻检察官制度是指由检察机关选派检察官进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担任法律顾问和监督者的角色。
这种制度的融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派驻检察官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行政执法部门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派驻检察官还可以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情况发生。
另外,派驻检察官还可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案侦查,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确保犯罪的查处效果。
然而,派驻检察官制度在融合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中仍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派驻检察官制度实施的效果存在差异。
由于派驻检察官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推行程度不同,其实施效果也有较大的差异。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派驻检察官的角色和职责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派驻检察官无法发挥其监督和调解的作用,很难真正解决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公安行政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治安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发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首先,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
一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经常出现执法不公、不合理的情况,不按法律程序进行执法,缺乏执法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有些执法人员还存在权力过大、滥用职权的问题,甚至有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执法证据不充分、不准确以及执法行为不公正等。
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不合法合规,导致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公正。
还有一些执法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利益集团,选择性地规范或解决问题,而忽略了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公安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的问题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能力不足。
有些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了解不够,执法行为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
这些问题与执法人员的教育背景和培训措施等方面都有关系。
那么,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如何呢?首先,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监察机构对于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措施,容易出现违法执法行为。
对此,应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制,加大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
其次,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足。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应加强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专业的培训和进修机会,增加执法人员的实践经验。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选拔和培养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法治社会中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行政执法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而刑事司法则是由司法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是确保执法工作有机衔接、协同高效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情况,包括衔接的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挑战、改进措施等。
一、衔接工作的法律规定1.刑事嫌疑人和涉案人员的获取渠道: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行为,应及时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案件,并进行侦查取证,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刑事嫌疑人或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
2.证据的保存和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妥善保护现场和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并在2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定对证据进行鉴定、登记和保存,并及时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参与鉴定过程。
3.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刑事侦查: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可以请求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助。
行政执法机关有义务提供协助,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支持。
行政执法人员在提供协助时,应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刑事判决对行政处罚的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查明事实、依法裁量并采纳刑事判决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如果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违法行为的性质、主体和后果,行政执法机关不应重新认定,但可以依法进行重新裁量。
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挑战1.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不畅: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不同,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存在一定的障碍。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执法工作的滞后。
2.联合执法时的协作难题:在涉及联合执法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是保证案件及时查办和执法公正的关键。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完善建议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实践案例及借鉴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前景与展望正文(篇1)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时,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和协同。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打击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执法主体协同不畅等,导致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无法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降低了打击犯罪的效果。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案件移送标准: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定标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将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实时沟通、共享,以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3.强化执法主体协同: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各执法主体能够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实践案例及借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代表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准确、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执法。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随意性较大等情况。
以下是问题的具体原因及对策:问题一:执法不规范原因:部分公安执法人员缺乏执法规范意识,不依法办事,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问题。
对策:加强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规范意识,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准确、公正。
问题二:执法力度不够原因:部分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顾虑或担心触犯某些利益集团,导致执法力度不够,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执法效果。
对策:建立健全公安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管,严格追究执法不力责任,同时加大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舆论监督,确保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问题三:执法随意性较大原因:由于某些地方政府或行业组织对公安执法存在干预或影响力,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对策:建立独立的公安执法机构,使其能够独立行使执法权力,不受地方政府或行业组织的干预,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问题四:执法技术手段滞后原因:公安执法使用的技术手段相对滞后,无法适应当前网络犯罪、跨境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势的需要。
对策:加强公安执法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推行独立执法机构,并提升技术手段等对策,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升公安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果。
继续写相关内容1000字问题五:缺乏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原因:公安执法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不完善,导致执法行动不协调、效率低下。
对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为各执法部门提供实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使执法行动更加协调有序。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实践和思考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实践和思考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一直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08年至今共移送公安案件22件,追究刑事责任31人,已判刑3人。
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发掘并办理了一批大要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必要性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执法。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缺失,使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与实际发生的犯罪案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使得一部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案件流失,部分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造成了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绝,甚至出现被罚者为“挽回损失”变本加厉进行违法犯罪的恶性循环,这不仅直接削弱了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而且也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运行,离不开严格执法,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显得尤为必要。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实践由于质监行政执法权利和手段的限制,很多行政案件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屡禁不止、屡罚不绝,当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后,上述问题就能很好的解决。
从我局近年来此项工作的开展看,案件移交后不仅能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从源头消除假冒伪劣,而且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双方都能收到很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从以往的被动式移送案件,渐渐转变为与刑事执法部门相互合作,信息互通,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议案件(包括已触犯刑法和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的查处方案,在做好保密工作同时,按照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分工,并及时做好移送工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活动,不仅可以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力制约,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更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
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热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Word版
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热难点问题及对策建议内容摘要:自2000年10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断深化执法、司法协作,一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刑事制裁,“两法衔接”机制得到了发展完善。
但多年来由于“两法衔接”工作存在政策层面高、法治层级低的问题,全国各地重视不一,发展不均,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发展。
本文以东坡区为例,从基层视角分析“两法衔接”工作在实际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
关键词:两法衔接法治政府依法治国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但由于立法缺位、机制不全,工作开展呈现领导推动模式,导致“两法衔接”工作在全国各地发展不一,总体推进十分缓慢。
一、“两法衔接”机制概述“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跨界”协作,依法追究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
其概念源于2001年4月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该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首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
随后,最高检、公安部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又共同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细化衔接措施,明确部门权责。
201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的法制机制,如何构建一个效率、公正的衔接机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研究和探索的难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必须系统地、全面地加以思考和研究制定。
只有正确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而充分发挥两者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30-02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执法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将各个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囊括进来,但是当我们分析各个行政机关的具体活动,除了其基本职能属于行政性质以外,另外也有一部分活动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性质。
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各种不与宪法、法律精神相悖而且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就具有立法的性质;行政机关裁决部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的活动就具有司法性质,而这种性质正为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的衔接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了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界限,需要启动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时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已经成为必要。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立法背景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立案监督的责任,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和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反馈规定。
行刑衔接机制:三大类问题待破解(一)
行刑衔接机制:三大类问题待破解(一)行刑衔接机制:三大类问题待破解(一)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简称,主要指工商、税务、烟草、海关、质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
同时,它也包含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虽然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处以刑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工作机制。
本文论述的主要是前一种情形。
■行刑衔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一)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1.行政法律中有关刑事处罚的规定简单笼统,不利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直接参考适用,并作出是否涉嫌犯罪的判断。
2.刑法规定存在明显不足,不利于保障行刑衔接。
如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规定将适用条件限定为“徇私舞弊”,规制范围比较狭窄;将犯罪主体仅限定为“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涵盖“行政执法机关”。
3.证据转化方面规定不完善,对应当移送的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形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证明规则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
如司法机关如何对待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上述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刑事证据的诉讼效力?如果允许行政执法机关代替侦查机关进行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证据收集工作,势必违背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
但是,如果对于这种常见多发的证据收集活动予以完全否定,又会违反诉讼的效率原则。
有观点提出,应当借鉴国外的专家证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把行政执法人员归入证人行列。
该观点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纳入专家证人的范畴,而且从维护司法秩序的统一性角度来讲,目前也没有足够的依据赋予其证人的法律地位。
4.移送案件的条件和标准比较笼统,不利于行刑衔接。
5.有关行刑衔接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调控范围有限,执行力度、强度不够,直接影响行刑衔接的实际效果。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互相衔接的方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
行政执法主要指的是政府或相关机构以行政权力进行监管、治理或管理的行为,而刑事司法则是通过法院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制裁。
两者的衔接关系体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权力介入。
下面将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执法难以准确认定犯罪行为针对一些犯罪行为,行政执法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准确认定,常常会造成刑事司法上对犯罪的误判。
例如,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犯罪常常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行政执法中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建立更加严密的桥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执法规定来确保行政执法不会耽误刑事司法的执行效率。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可能导致无效刑事宣判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往往不规范,对于被处罚方产生过度的惩罚,更加值得注意。
例如,行政拘留手段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但过度使用可能会导致被拘留方的人权受损,再加上认罪认罚的现象长期存在,就会导致无效的刑事宣判。
因此,我们需要在执法规范、程序公开、人权保障等方面加强监管和建设,以确保行政执法不影响刑事司法的执行效率。
三、行政权力介入容易影响刑事司法的公正性行政权力介入刑事司法程序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政府部门在决策和执行方面往往会受到一些非法的干扰,例如不当的压力或者人为干预行为,这些行为会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执行,导致“法治”成为“权治”,最终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和监管,建立权力的规范和审查机制,确保行政权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四、执法机构之间协作不足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不足也是一个共同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制裁中,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构之间往往存在着一些难以协调的问题。
问题与完善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法律条文衔接
问题与完善: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法律条文衔接彭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内容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背景下,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既是一个需要厘清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实际问题。
通过梳理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文,发现衔接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法律条文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这些模糊性主要体现为就同一行为:可能会分别评价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关于特定法律术语的规定不够明晰。
其消除路径主要是:界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规范含义;设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制裁方式;确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适用原则;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存在内在张力的法律条文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法律解释予以解决。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政违法;行政犯罪;法律条文衔接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21)02-0025-06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缘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亟需学界进行法理层面的回应。
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理以及语义变化而言,我国官方层面的标准表述范式先后经历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发展与转变。
在2006年以前,我国官方层面就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为标准的表述范式。
然而,于200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①下发以后,我国官方的标准的表述范式便统一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1]。
此外,上述标准表述范式的发展与转变从一些期刊的论文标题也可以察觉一二。
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可知2006年以前发表的期刊论文标题几乎都是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为标准的表述范式②。
警察执法刑事侦查制度改进方案
警察执法刑事侦查制度改进方案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强烈。
警察执法刑事侦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环节,其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在分析现有警察执法刑事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改进方案,以期实现执法公正、高效运转并最大限度保障人权。
一、问题分析1. 制度不完善导致侦查效率低下目前的警察执法刑事侦查制度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
首先,现行制度过于繁琐,导致办案周期长、效率低下。
其次,由于警察缺乏专业知识和技巧,导致案件侦查质量参差不齐。
再者,侦查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一些关键证据无法获得,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不公正的对待。
最后,一些警察存在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损害了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度。
2. 保障人权意识不足在执法刑事侦查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目前警察执法中存在一些侵犯人权的问题,例如滥用强制措施、不正当拘禁等。
这种对人权的忽视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3. 缺乏科技支持影响侦查效果随着科技的发展,应用科技手段提升侦查效果已成为必然趋势。
然而,目前警察执法刑事侦查中普遍存在科技手段应用不足、技术能力不够等问题,导致侦查效果无法得到最大化提升。
二、改进方案1. 简化办案流程,提高侦查效率简化办案流程是提高侦查效率的关键。
可以考虑制定更为简明扼要的办案程序,严格限定办案时间,确保案件尽快破案。
此外,加大对警察培训的力度,提升警察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侦查能力。
2. 加强证据收集,保证案件公正加强证据收集是保证案件公正的重要环节。
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强化证据收集工作,例如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证据采集效率,完善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机制,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作证。
另外,建立有效的事后检查和监督机制,对办案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核,杜绝不当证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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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作者:朱晓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0期摘要公安机关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其执法情况将直接影响社会秩序,但是我国目前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所以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
本文主要介绍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基本概念,分析了目前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执法衔接作者简介:朱晓征,铁道警察学院治安系,助教,研究方向:治安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63-02公安机关作为我国的行政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神圣职责,同时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权利。
但是,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一直存在问题,严重制约着公安机关的执法效率,急需探索完善的衔接机制,通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概念简单来讲,“执法”指的是执行法律规定的活动,泛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各级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而开展的活动。
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及人员予以警戒与惩罚,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威胁。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虽然都是执法的一部分,但是所采取的手段和管理的对象有所不同,行政执法主要指的是国家机关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刑事执法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和人员进行处罚,两者遵循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执行的程序也有所差异,所以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进行衔接,从而保证公安机关能顺利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两种执法形式能够顺利的交接,从而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案件时,要先通过行政执法将犯罪分子进行控制和逮捕,随后要将其移送至刑事部门开启司法程序,从而依法追究责任。
二、我国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并不完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
具体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不实,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公安机关在执法之前,首先要进行立案,即根据报案人或控告人提供的材料,将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侦查的行为,立案是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基础,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才能对管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进行管制和处理。
但是目前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案不立以及立案不实的现象,即针对某些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而是采取放任不管的方式,从而使违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门为了简化办案程序,都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对犯罪事件进行处理,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存在着一些以罚代拘、降格处理的现象,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公安人员在进行案件处理时,将本应该拘留或者更严重惩罚的犯罪人员进行缩小化处理,利用罚款等手段来代替其它惩罚形式;第二,在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由于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在办理案件时故意收取高额保证金,从而并没有按照规定将犯案人员依法处置,故意放纵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压案不查。
这是指公安人员在接到群众报案或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故意放任犯罪事件的发生而不采取制止或惩罚的手段,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猖獗。
出现压案不查的原因可能是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阻挠或胁迫,还可能是办案人员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较弱,对犯罪事实认识不明,导致不愿查案,另外,案件难点较多,办案时间到期但仍无进展也会导致压案不查的现象;第四,对于有些情节不明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错将其当作普通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或者故意不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等行为,都会导致对案件的降格处理,使违法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二)滥用行政、刑事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正常权利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以非法的手段侵犯公民的正常权利。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案件办理中,很多执法人员由于素质不高,出现滥用职权,随意对案件进行处理的现象。
另外,由于部分公安人员的执法水平不够,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审判,从而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无辜的公民受到非正常待遇,而且在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仰仗自身的权利采取强制措施,随意更改对犯罪人员的惩罚措施,非法收取高额保证金,从而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公安行政、刑事执法法律救济途径不畅虽然我国法律在很多方面都对公安机关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包含所有执法的内容,对于劳动教养等权利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导致公安人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缺乏可参照的法律依据,从而容易出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威胁社会的安定,损坏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而且当公民受到非法待遇时,只能在事后进行辩护,而最后的结果也只是获得少量的经济赔偿,并不能真正维护公民的权利。
近几年,媒体对类似事件的报道逐渐增多,由于办案人员的误判,导致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多方面权利受到侵害,这类案件一般只能等到受罚时间到期的时候才能真相大白,而且对于受害人所受的苦及给家庭等各方面造成的影响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改善的措施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当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犯罪分子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危害了社会安定和谐,也无法发挥公安机关执政为民的神圣职责,所以需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改进:(一)加强公安行政法律法规与刑事法律的衔接要想使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进行有效的衔接,首先要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即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有机的衔接。
第一,国家要加大立法力度,从法律条文上进行合理衔接。
相关法律要明确规定各类案件的具体要求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当出现的案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时,要进行申报审核,然后设置单独的罪名和条例,其次,要仔细对行政执法条例及刑事执法条例进行修改,对于冲突部分要予以更正,从而使两者能够更好的衔接。
另外,要根据案件情节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处罚等级,对于案件不明的事件要按照“适当惩罚”的原则进行处理,从而保证执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第二,要出台司法解释,解决相关法律规定间的冲突。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是属于不同的执法范畴,所以法律规定的内容可能存在不同甚至冲突的地方,这会严重影响两者的有效衔接,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相关法律应出台司法解释,对于冲突的部分要进行适当的协调,在不违背最高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根据实践总结的经验来进行相应的调整。
另外,司法解释的内容要尽可能的详细,尤其是对于冲突原因及解决方案进行明确的说明,从而避免法律的冲突给公安执法造成的影响;第三,领会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
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在这类问题面前,要求公安人员能够深刻体会法律的精神,合理的利用已有的规定来解决相关问题,做到“不偏不倚,公正严明”,从而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为公民的日常生活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强化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公安人员在进行案件处理时,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抵抗的行为,所以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还必须加强两种执法情况下的强制措施的衔接。
首先,要对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从而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必要时可以进行适当的变换;其次,要做好两种强制措施的转换工作,尽量避免冲突因素对转化过程的干扰,从而使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更加顺利,公安机关的执法效率更高。
(三)加强执法监督,避免立案不实、降格处理要想使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更好的衔接,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建立专门的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开展,保证办案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避免立案不实、降格处理现象的出现。
首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网上办案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所以可以通过建立网上办案系统,将立案、办案等各环节的内容记录在系统内,以备监督人员进行监察管理,同时还可以将各公安机关的网上办案情况纳入考核的标准,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保证执法过程的公平、公正;其次,要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工作的监督,现有的机制并没有发挥检察机关真正的功能,目前,检察机关主要是针对群众举报或其它形式的申诉活动进行调查,而且都属于事后监督。
所以检察机关要建立专门的针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工作的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日常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内容,从而保证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谨与公正,避免胡乱办案的现象。
此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可以定期召开交流会议,从而使检察机关能够充分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四)加强公安队伍素质建设,最大限度的提高执法水平公安人员的素质是保证执法质量的关键因素,所以要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就必须建立专业的公安团队,全面加强公安队伍的素质建设,从而保证执法的公正严明。
首先,要增强公安人员的法律意识,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法律法规是规范办案人员行为的主要依据,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基础,所以广大公安民警要自觉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日常学习,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依法办案,从而避免违法办案现象的出现;其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办案人员日常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安人员的专业素质。
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工作,让广大民警系统的学习宪法等相关法律,增强他们的法律基础;另外,要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将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提前模拟,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解决,从而增强公安人员依法办案的意识,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
最后,要建立健全相关培训机制,全面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素质。
完善的培训机制是加强民警素质建设的基础,也是使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进行有效衔接的根本保证,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健全培训机制:第一,设立奖励制度,针对表现良好的公安人员实施奖励政策,从而提高公安人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第二,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队伍,高素质的师资力量是开展高质量培训的基础,所以公安机关要积极引进优秀的师资人才;第三,要积极开展实践演练,将理论及时应用于实践,增强办案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结论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力量,其执法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完善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急需通过加强相关法律的衔接、强制措施的衔接、处罚措施的衔接等工作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保证执法的公正与严明,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的出现,从而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发挥公安机关的真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