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建设设计规范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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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
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
消防站的建设设计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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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
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
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
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第2.0.1条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第2.0.2条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第3.0.1条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
第3.0.2条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2个消防站。
第3.0.3条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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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日期】 19810301【实施日期】 19811001【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间设计第四章建筑构造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六章训练塔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车辆数 ,棗,辆 ,棗,辆 ,棗,辆面积(平方米) 1500 2000 2500注:?、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消防站建设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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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
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
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第2.0.1条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第2.0.2条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第3.0.1条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第3.0.2条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2个消防站.第3.0.3条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第4.0.1条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
消防站建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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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站标准一、位置选择1.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易于疏散的地方,同时要考虑到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
2. 消防站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并应远离噪声、振动等干扰源。
3. 消防站应设置在城市规划中的应急救援中心或应急救援站的建设用地内。
二、建筑要求1. 消防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进行设计,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并应满足防水、防潮、防雷等要求。
2. 消防站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方便车辆进出和停放。
3. 消防站应配备独立的通讯系统和报警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响应。
4. 消防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并应设置相应的储藏室和维修室等设施。
三、设备配备1. 消防站应配备消防车辆、消防器材、消防装备等必要的消防设备,以满足救援需要。
2. 消防站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和报警设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响应。
3. 消防站应配备相应的照明设备、排烟设备、破拆设备等救援设备,以满足救援需要。
四、人员配备1. 消防站应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包括现役消防官兵和合同制消防员等。
2. 消防站应配备相应的指挥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紧急情况下的指挥工作。
3. 消防站应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以满足救援需要。
五、值班制度1. 消防站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随时有人响应紧急情况。
2. 消防站应制定严格的值班安排表,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任务。
3. 消防站应配备相应的值班设备和工具,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响应。
六、训练和演习1. 消防站应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提高消防人员的技能和反应能力。
2. 消防站应制定训练和演习计划,明确训练内容和演习时间。
3. 消防站应定期对训练和演习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七、站点布局1. 消防站内部布局应合理,功能区域划分清晰,方便日常工作和紧急情况下的响应。
2. 消防站的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方便人员和车辆的进出。
3. 消防站的设备和器材应合理摆放,方便使用和维护。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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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规范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的设计,提高消防站用房、设施和场地规划布局及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消防站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设计。
1.3消防站的没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消防站fire station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专职或其他类型消防队的驻在基地,主要包括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2.2普通消防站normal mission fire station有明确辖区,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站。
2.3特勤消防站special mission fire station主要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特殊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站,对有明确辖区要求的,同时承担普通消防站任务。
2.4消防员备勤室fire fighter dormitory供消防员执勤备战时睡眠、休息或学习的房间。
2.5出警通道fire engine path从消防车库门口至消防站主出入口或城市道路之间的消防车道。
2.6执勤楼fire station building容纳相关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便于消防员值班和备战的建筑场所。
2.7训练塔training tower供消防员进行身体素质、登高技巧和高楼灭火救生等训练的塔式构筑物。
2.8滑杆fire station sliding pole供消防员从高处直接滑降到指定部位方便快速出动的圆柱形杆状物。
3 造址和总平面设计3.1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主出入口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且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和公交站台不应小于50m。
3.2消防站与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消防站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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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提出的是城市规划区消防站布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照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的要求确定的。
5分钟时间是由15分钟消防时间得来的。
根据火灾发展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初起、发展、猛烈、下降和熄灭五个阶段,以一般固体可燃物着火后,在15分钟内,火灾具有燃烧面积不大、火焰不高、辐射热不强、烟和气体流动缓慢、燃烧速度不快等特点,如房屋建筑火灾15分钟内尚属于初起阶段。
如果消防队能在火灾发生的15分钟内开展灭火战斗,将有利于控制和扑救火灾,否则火势将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
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和指挥中心处警2分30秒、接到指令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
从国外一些资料来看,美国、英国的消防部门接到指令出动和行车到场时间大致也在5分钟左右,日本规定为4分钟,也基本与我国规定的5分钟的原则吻合。
条文中增加了“一般”的限制词,主要考虑城市不同区域火灾风险差异而对消防站响应时间可做适当的调整。
所以,综合考虑我国各城市的实际情况,以消防队从接到出动指令起5分钟内到达辖区最远点为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消防站辖区面积计算公式:A=2P2=2×(S/λ)2式中:A—消防站辖区面积(km2);P—消防站至辖区最远点的直线距离,即消防站保护半径(km);S—消防站至辖区边缘最远点的实际距离,即消防车4分钟的最远行驶路程(km);λ—道路曲度系数,即两点间实际交通距离与直线距离之比,通常取1.3~1.5。
(一)按照这个公式计算,根据2005年1月对上海、内蒙古的部分城市在不同时段消防车的实际行车测试,并考虑到我国城市道路系统大多是方格式或自由式的形式,得出消防车平均时速为30~35 km,道路曲度系数取1.3~1.5,得出消防站辖区在3.56~6.28 km2之间,即4~7 km2。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道路交通情况有所改善,但同时路上行驶的车辆也相应增加,致使消防车车速难以提高。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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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第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第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第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第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第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表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③、在执行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第三章房间设计第条、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米;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米;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米;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米;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米.第条、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讯室.超过三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置一个有前后门的隔间,并在其车位下面设置上述检修坑.2—3辆的消防站车库应设一个备用车位.第条、消防车库每个车位都应设有独立的大门并宜设自动开启装置,门的宽度应不小于车宽加米,高度应不小于车高加米.靠近通讯室的车库大门上,应设置一个供人通行的小门.第条、通讯室应设在靠近车库出口的一侧,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上应设有传递窗.第条、蓄电池室应与通讯室、车库毗连.其出入口处宜设有套间或门斗,门均应向外开.蓄电池室应设有酸类或碱类的贮存间.第条、队长办公室兼值勤宿舍应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宜与通讯室相邻. 指导员办公室,可布置在建筑物二层值勤宿舍宜与队长合用.第条、战斗员值勤宿舍应每班一个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靠近车库,如必须布置在车库后侧时,应在车库与宿舍之间设置米宽的走廊.战斗员值勤宿舍布置在二层时,必须设置直通车库直径宜为7-8厘米的滑杆,杆的数量宜按一个值勤战斗班设一根,在滑杆的底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米的弹性垫,楼板上入孔直径宜为-米,其周围应设置防护设施.第条、消防站应设个人用固定衣柜,其位置,尺寸可按其使用情况决定.第条、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可设置训练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第条、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库,并宜布置在车库附近.第条、消防站应设置家属探亲用房,并宜布置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部位.第条、消防站应设置晾水带架可附设在训练塔上.在寒冷或多雨地区,应设置烘干室,并应与清洗室布置在一起.第条、在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设置锅炉房.消防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燃料贮存间.第条、消防站应设置的房间及其面积定额,应符合表的规定.表消防站房间使用面积定额注:消防站建筑内的走道、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米.第四章建筑构造第条、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消防车库顶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小时.第条、车库门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米的非燃烧体雨棚.第条、车库平开大门应装置定门器.车库大门上方如不设亮窗时,应在门扇上安装采光玻璃.第条、车库内的墙面宜设有高度不小于米的水泥墙裙.第条、通讯室内的地面、墙壁、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易积聚灰尘.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和传递窗,应采取隔音措施.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条、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采用集中式采暖.消防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第条、非采暖地区的消防车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第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用的消火栓或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蓄水池. 第条、消防车库内应设置供消防车上水的专用设施和洗刷车辆的排水设施.第条、值勤宿舍、车库、通讯室、教室、餐室及其通往车库的通道,应设事故照明.第条、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第六章训练塔第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塔,其正面应设有长度不小于35米的跑道.第条、训练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训练塔宜设在靠近训练场尽端的部位;二、训练塔层数应不少于四层,高层建筑物较多的城市,层数可适当增加;三、训练塔正面的窗口每层不少于两个,窗间墙的宽度为米;四、训练塔窗口的尺寸为米×米,窗口距离塔边不得小于米,窗台宽为米突出塔壁5厘米,每层窗台距该层地面的高度为米,层高为米,并应设有净宽不小于米的内楼梯;五、在训练塔每层内侧应设置不小于米宽的平台,顶层应设置楼板;六、训练塔宜设置室外消防梯.消防梯应通至塔顶,并宜离地面3米高处设起,宽度不宜小于50厘米.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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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1981年3月公安部发布1981年10月1日起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间设计第四章建筑构造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六章训练塔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训练场地面积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③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第三章房间设计第3.0.1条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消防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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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设标准一、消防站分类: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二、规划布局与选址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三、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 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 1600~2300m2,特勤消防站 3500~4900m2;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m2。
三、特勤消防站 4900~6300m2。
四、装备标准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表3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表4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5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表6五、人员配备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人)表7六、主要投资估算指标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与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消防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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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1981年3月公安部发布1981年10月1日起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间设计第四章建筑构造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六章训练塔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训练场地面积┌────────┬─────────┬────────┬──────┐│车辆数│2-3辆│4-5辆│6-7辆│├────────┼─────────┼────────┼──────┤│面积(平方米)│1500│2000│2500│└────────┴─────────┴────────┴──────┘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最新版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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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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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城市消防站作为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设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火灾防控能力和救援效率。
为了确保城市消防站的建设达到标准,提高城市消防救援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标准。
城市消防站选址应考虑到市政基础设施、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区域、火灾风险区域等因素,距离消防站的应急救援范围内不超过15分钟车程。
二、建筑设计标准。
消防站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建筑结构应稳固耐用,能够承受一定强度的地震和风险。
三、设施设备标准。
消防站应配备消防车辆、消防器材、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消防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人员配备标准。
消防站应配备专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包括消防指挥员、消防车辆驾驶员、消防员等,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消防救援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五、管理运行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消防演练、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消防站的正常运行和救援效率。
六、应急救援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率,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七、信息化建设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消防站内部管理、与其他单位的信息互联等,提高消防救援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救援效率。
八、安全监测标准。
消防站应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和评估,确保消防站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消防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环境保护标准。
消防站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周边环境,做到消防站与城市环境的和谐共处。
十、应急救援能力评估标准。
消防站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
总之,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消防站的功能完备、设施完善,提高城市消防救援能力,保障城市的安全稳定。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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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而制定的一套标准规范。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包括站址选择、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这份规范能够为城市消防站的设计和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1. 站址选择:(1)消防站应选址在城市的中心区域或人口密集区域,便于快速响应和救援。
(2)站址周围应具备较好的道路交通条件,以方便消防车辆的出入。
(3)站址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地点,避免火灾蔓延。
2. 建筑设计:(1)消防站建筑面积应符合消防车辆的存放和维修需要,同时留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2)消防站建筑应具备耐火性能,能够抵御火灾的蔓延。
(3)建筑结构应稳定可靠,抗震、防水、抗风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
(4)消防站应设有消防水源、消防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等相应的设施。
3. 功能布局:(1)消防站应划分为车辆库房、仓库、维修区、办公区等不同的功能区域。
(2)车辆库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存放消防车辆的数量和类型,并保证消防车辆的顺利出入。
(3)仓库应存放与消防工作相关的物资和设备,如灭火器具、救生器械等。
(4)维修区应设置维修设备和维修工具,并具备相应的维修能力。
(5)办公区应设有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以方便人员的办公和生活。
4. 设备配置:(1)消防站应配置充足的消防车辆,根据城市的规模和消防需求确定车辆的数量和类型。
(2)消防站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水泵、喷淋系统、消防栓等。
(3)消防站应设置与消防工作相关的设备,如灭火器具、破拆工具等。
(4)消防站应配备先进的通信设备,以保证与其他单位的联络和信息传递。
总之,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包括站址选择、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备配置等内容。
这些规范的制定旨在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提高消防救援的效率和能力。
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这些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以保证城市的消防工作能够科学高效地进行。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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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引言城市消防站作为城市消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提高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保障城市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了本标准。
二、消防站位置选择1.消防站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消防车辆出动快捷的地段。
2.避免设置在人口密集区域、易发生火灾的区域以及地势低洼易受水灾影响的区域。
三、建筑设计要求1.消防站建筑应符合防火建筑设计规范,保证建筑结构的稳固性和耐火性。
2.消防站建筑应设置独立的消防车辆出入口,并保证出入口畅通无阻。
3.消防站建筑应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和疏散通道,确保安全疏散。
4.消防站应具备应急供水系统和灭火设备,以保障火灾应急处置。
四、消防装备标准1.消防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车辆和消防器材。
2.消防站应定期检查消防装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并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出动。
五、人员培训与管理1.消防站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
2.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消防人员的工作秩序和安全。
六、应急预案与协同配合1.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消防站应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七、监督检查与评估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消防站的建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消防部门应对消防站的工作和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八、结语本标准是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基本准则,希望各地消防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提高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确保城市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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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消防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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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1981年3月公安部发布1981年10月1日起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间设计第四章建筑构造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六章训练塔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训练场地面积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③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第三章房间设计第3.0.1条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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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1981年3月公安部发布1981年10月1日起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间设计第四章建筑构造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六章训练塔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训练场地面积┌────────┬─────────┬────────┬──────┐│车辆数│2-3辆│4-5辆│6-7辆│├────────┼─────────┼────────┼──────┤│面积(平方米)│1500│2000│2500│└────────┴─────────┴────────┴──────┘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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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1-8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
为了使消防站的设置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着合理、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必须纳入城镇规划。
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按照(80)建发城字492号文《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城镇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一般原则。
第1.0.4条消防站应根据责任区类别和扑救火灾的需要,确定站级,配备消防车(艇)、通讯设备和其它技术装备。
第1.0.5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市、镇及县城、工矿区。
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贯彻实施。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第2.0.1条城市消防站应从责任区的火灾危险性出发,根据重点单位、工商企业、人口密度、建筑状况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情况设置。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分类要求见表2.0.1。
第2.0.2条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分隔,其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年平均风力在三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城市,其消防站责任区的面积,应按表2.0.1的规定适当缩小。
第2.0.4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第3.0.1条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按常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火灾危险性设置。
第3.0.2条人口在五万以上、工厂企业较多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1-2个消防站。
第3.0.3条人口在一万五千至五万的镇、县城、工矿区,应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3.0.4条人口不到一万五千,但工厂企业较多、物资集中,或位于水陆交通枢纽,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镇及县城、工矿区,可设置一个消防站。
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第4.0.1条消防站应选择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
第4.0.2条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第4.0.3条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在旧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4.0.4条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等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第5.0.1条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站配备6-7辆消防车,二级站4-5辆车,三级3辆车。
第5.0.2条城市消防站按其责任区类别确定站级。
车辆配备见表5.0.2。
第5.0.4条水上消防站根据扑救船舶和沿岸火灾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艇及其它必需的船只。
河网地区的陆上消防站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每个消防站必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配备标准见表5.0.5。
城市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GNJ1-82(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第四章消防站的选址第五章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制定《城镇消防站布局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使各地消防站布局有所依据,逐步改变城市消防站过疏,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较少的现状,以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标准从消防站合理布局的需要出发,并考虑到我国城镇的实际情况,贯彻了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1.0.2条消防站是城镇的重要公共设施之一。
根据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必须把消防站的布局纳入城镇规划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消防站用地和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本条提出的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扑救责任区最远点的初期火灾所需要的15分钟消防时间而确定的。
15分钟消防时间,系消防队扑救砖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防止蔓延所需要的时间。
目前,我国城镇虽有相当数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的建筑,但大多为砖木和木质建筑。
据调查,上海、武汉、杭州、福州、贵阳、扬州等27个城市和11个省(市)的48个镇的建筑,砖木结构都占50%以上。
从历年来各地发生火灾的次数和造成的损失来看,砖木结构建筑火灾所占的比例很大。
据统计,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哈尔滨、南昌等16个城市,1977年至1980年砖木结构的火灾次数和损失分别占当地重大火灾的60%和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吊顶,二级耐火建筑的钢屋架,四级耐火建筑的楼板、隔墙和框架填充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为15分钟。
根据已调查的1976年至1981年63起砖木结构火灾案例分析,消防队必须在起火后15分钟内到场出水,才能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否则火势将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
15分钟消防时间包括发现起火、报告火警、接警出动、消防车到场和开始出水扑救的时间。
根据对35个大、中、小城市的调查和二百余次实地测试结果,并考虑到我国电话通讯、交通道路、消防技术装备等状况,提出15分钟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分钟,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1分钟,行车到场4分钟,开始出水扑救3分30秒。
日本规定“8分钟消防”,是根据扑救木质结构建筑物初期火灾的需要和本国的通讯、道路和消防技术装备等情况提出来的。
其时间分配是:发现起火到报警2分30秒,接警出动30秒,行车到场3分30秒,开始出水扑救1分30秒至3分钟。
根据我国情况,规定15分钟消防时间,以消防队从接警起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为消防站布局的一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第1.0.4条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旧城区。
我国多数城市的旧城区人口稠密,工商企业集中,道路狭窄,建筑物密集,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较多。
由于这类地区火灾危险性大,是消防保卫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目前旧城区消防站布局普遍不合理。
例如,广州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3.5平方公里,武汉市区平均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15.6平方公里,沈阳市铁西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29平方公里,九江市浔阳消防中队责任区面积为19平方公里。
旧城区发生火灾的次数和损失都比较多。
南昌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25次重大火灾中,旧城区18次,占72%,损失占72.84%。
遵义市1977年至1980年发生的16次重大火灾中,旧城区14次,占87.5%,损失占78.5%。
因此,根据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旧城区也应按照本标准规划消防站布局,使之逐步合理。
第二章城市消防站布局第2.0.1条本条规定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一般为4至7平方公里,是根据消防车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确定的。
根据对北京、上海、沈阳、广州、武汉、重庆等23个城市实际测试结果,考虑到我国城市道路系统大多是方格式或自由式,参考一些消防队灭火出动的行车速度,采取道路曲度系数1.3-1.5,消防车时速30-36公里,行车到场时间4分钟,按下列公式计算出一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最小为3.56平方公,最大为6.28平方公里。
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计算公式:SA=2R的平方=2×(-)的平方λ式中:A--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方公里);R--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直线距离,即消防站保护半径(公里);S--消防站至责任区最远点的实际距离,即消防车4分钟行驶路程(公里);λ--道路曲度系数,即两点间实际交通距离与直线距离之比。
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武汉、杭州、福州、九江、邯郸、咸阳、宁波等35个大、中、小城市市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平均为12.59平方公里。
日本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按消防车行驶时间3分30秒,时速24公里,道路曲度系数1.4计算,规定为2平方公里。
从上述情况来看,本条规定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7平方公里是比较合适的。
另据调查,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的功能分区不明显,各种城区的状况不同,人口、地形等情况差别很大,难以规定适用于各城市的具体布站标准。
因此,根据火灾危险性和消防重点保卫的需要,将责任区分为甲、乙、丙三类,并规定一定幅度的面积,以便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表2.0.1规定的甲类责任区,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和消防保卫重点较多的地区。
在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旧城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较多,建筑密度与人口密度较高,许多工厂企业混杂在居民区中。
因此,规定甲类责任区面积为四至五平方公里。
乙类责任区,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包括一定数量的消防保卫重点,但建筑物耐火等级较高,防火间距较大,交通比较方便。
因此,乙责任区面积规定为五至六平方公里。
丙类责任区,指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地区。
建筑防火条件较好,工厂企业和三、四级耐火建筑较分散,发生大面积火灾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丙类责任区的面积规定为六至七平方公里。
第2.0.2条在市区范围内受地形限制,系指道路坡度较大,因地势形成几片或呈带状。
这类地区和被铁路干线、山、河分隔的地区,对消防车行驶速度影响很大。
据在重庆、渡口、贵阳、遵义、下关等五个城市实地测试,消防车在坡道上的平均时速为12公里。
一些城市消防队在灭火出动途中,被铁路阻滞前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例如,南昌市自行车厂1980年12月15日8时55公发生火灾,发现起火和报警都很及时,但消防车在途中被编组站的火车阻隔,推迟近20分钟才到达火场,贻误战机,小火烧成了大火。
因此,规定这类地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可小于表2.0.1的要求。
第2.0.3条本条是针对风力、相对湿度对火灾影响比较大而规定的。
当风速在4米/秒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左右,火灾发生的次数就较多,火势蔓延较快。
为了使消防队能迅速赶到火场,及时控制火势,其责任区面积应适当缩小。
参见辽宁省1980年重大火灾次数与风速、相对湿度关系曲线图。
第2.0.4条本条规定是为了使水上消防队能及时扑救船舶、码头和沿岸地区的火灾。
据调查,广州、重庆等市水上消防队在扑救船舶火灾的支援陆上消防队扑救沿岸附近的火灾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因各沿海、内河城市情况不同,目前消防艇尚无统一型号,水上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设置第3.0.1条我国的镇、县城、工矿区发展建设较快,工业企业逐渐增多,它们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