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哪些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哪些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它是确保员工生命周期安全的基石,涉及到企业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和公众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应确保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企业要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企业应举办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的重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职责,明确各员工的安全权益和义务,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企业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五,企业要加强职工健康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六,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更关乎员工和社会的安全利益。企业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员工的安全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新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
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的7项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在第二讲中,我们分析了建国50年来伤亡事故变化情况,不难得出结论,凡是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完善安全法制的时期,伤亡事故
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反之,事故反弹,伤亡增加。因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能够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主体责任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2. 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确保全员遵守执行;
3. 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源;
4.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6.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三、责任落实。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等,便于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的检查指导工作,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处罚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中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中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4、机构人员,按标配备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5、教育培训,全员合格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
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新安法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18项内容
《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18项内容
✅一: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日常管理,建章立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资金投入,满足要求●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机构人员,按标配备●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教育培训,全员合格●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有哪些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有哪些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必须承担
的基本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立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各
项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到岗到位的责任人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
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责任到人、到位,切实履行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3.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
和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使员工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提高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
5. 建立安全生产监测与评估机制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检查评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通报、反馈有关部门和员工。
6.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企业应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问题即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生产
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切实维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7. 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演练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应急
演练,提高紧急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效率,确保安全生产。
总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是企业的基本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什么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什么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员工和相关方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的责任。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要求,从而保障员工和相关方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调了企业作为主体的地位和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问题高度重视,将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的各项管理体系。
其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调了企业对员工和相关方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掌握全面的安全生产信息,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员工和相关方的生命财产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另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强调了企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识别、评估和控制,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要求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与合作。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社
会的安全需求和关切点,及时向政府和社会组织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倡导安全文化,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总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对员工和相关方生命财产安全承担的责任,强调了企业作为主体的地位和责任,要求企业负起保障责任、识别评估和控制责任、社会责任,从而保障员工和相关方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十八项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十八项主体责任
第一项: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项: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项: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项: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O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项: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含全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500字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含全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500字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新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对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他们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各
项职责,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促进安全生产
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其次,新法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工程等特定行业的安全生产要求。特定
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得到有效控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规定了相关的安全防护要求和责任划分。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矿山、建筑工程等行业
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三,新法加强了事故应急管理和责任追究。新法规定,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是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安全生产职责,一旦发生事故,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
援工作,并向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对于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不力或违
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最后,新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法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法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安全生产法的主体之一。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法的承担主体之一。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工艺、设备、材料等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靠。
三、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法的责任主体之一。项目建设单位指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时,负责组织、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与可控。
四、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也是安全生产法的责任主体之一。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加强对
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个人
个人也是安全生产法的责任主体之一。每个人都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责任主体涵盖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和个人等多个方面,各方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内容
5)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
6)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7)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二条)
5、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
当立即向上级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进行抢救和处理;
3)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
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等。从业人员也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重点内容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重点内容
【导读】: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近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新法的框
架下,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也为企业提供更明晰的法规依据。本文将
从十大重点内容角度,深入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规定,以期
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一、法治精神
新《安全生产法》着重强调了法治精神,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各项职责,强化了安全生产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
二、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强化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
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生产过程
安全稳定。
四、安全生产工作机构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具体设置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专业化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事故调查和处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强调了事故调查的客观性和及时性,对于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规范。
六、安全生产资金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力度,并规定了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投入方式,要求各级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专项使用。
七、安全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法》强调了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确保相关标准符合国际规范。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系列
会议讲话中指出,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
规定。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员,根据多年来对2002版《安全生产法》
的学习,以及在宣讲新安法过程中的不断理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18
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归纳如下:
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
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
理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中对公司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是指生产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负有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作为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关注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是一项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可控。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是一项道德责任。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参与者,生产企业应承担起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的责任。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的标准要求,不仅要关注终端产品的质量,更要关心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企业应当引入现代化设备和技术,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培训与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同时,企业要建立健全员工安全保障措施,如购买安全保险、建立健康档案等,为员工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此外,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也是一项社会责任。安全问题不仅关乎员工自身的利益,也事关社会的整体利益。安全事故不仅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
破坏,给社会带来重大影响。因此,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区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企业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加强对环境风险的管控,防止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落实企业的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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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
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新安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八条)
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与原法相比: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