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
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
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
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安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从18个方面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置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4机构人员,按标配备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
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5教育培训,全员合格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
新安法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规定。
6安全设施,同时到位安全设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为防止建设项目在建成之初就存在先天性设计性安全隐患,新安法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
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1. 《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得像爱护宝贝一样保护员工的安全呀!就好比你开车得时刻注意路况,稍有疏忽就可能出大问题。
咱企业要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不能让员工身处危险之中,对吧?比如像定期检查那些机器啥的。
2. 企业得把安全培训当个大事儿来抓呀!这就跟学生上课学习知识一样重要。
没有足够的安全知识,员工咋能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呢?像安排专门的培训课程、演练这些都不能少哇!3. 企业要舍得在安全方面花钱呀,这可不是浪费!这就和你给爱车保养一个道理,不保养说不定哪天就抛锚了。
购买高质量的安全防护用品,这钱花得值!比如说给高空作业的员工配备牢固的安全带。
4. 安全生产的制度可不是摆着看的呀,企业得严格执行啊!就像军队里的纪律,不遵守能行么?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可不能心慈手软呢!比如发现有员工没按规定操作机器,就得及时纠正。
5. 企业的负责人得对安全上心呐,不能当甩手掌柜!这好比船长要对整艘船负责一样。
要经常去现场看看,了解实际情况,可不能光坐在办公室里呀!就像亲自去检查那些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6. 安全隐患得及时发现和消除哇,这多重要啊!就像身体里的小毛病,不及时治可能就变成大毛病了。
组织定期的隐患排查,不能马虎!比如发现仓库的消防通道被堵住了,赶紧清理。
7. 出了安全事故企业可不能逃避责任呀!得勇敢面对,解决问题。
这就跟你犯了错得承认并改正一样。
积极处理事故,安抚员工,该赔偿就赔偿,不能推脱!想想如果企业逃避责任,那员工得多心寒呐!8. 企业要和员工一起重视安全呀,不能光企业努力,员工也要有安全意识!这就像是拔河,得两边一起使劲。
多听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是不是安全措施还有啥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开个座谈会啥的。
9. 企业得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呐,不能原地踏步!这就像手机系统得不断升级一样。
随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调整管理方法,让安全工作越来越到位!不然怎么适应变化呢?我的观点结论:企业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至关重要,企业必须认真履行这些责任,把员工的安全真正放在心上,积极行动起来,才能确保生产的安全稳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背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注册成立的企业,包括生产、经营、服务等各类企业形式。
四、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目标的确定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确保目标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安全生产目标应具有可量化性和可评估性,以便企业能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持续改进。
2. 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最终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运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2)各级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员工安全生产合规。
(3)员工也要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行为负责,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配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 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机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与协调工作。
(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和灾害。
4.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识别与评估、应急处置等。
5. 安全设施与设备保障企业应购买适用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并要加强对设施与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6.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预防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加以消除或降低。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1. 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2.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与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4. 劳动者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 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也应当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权力、义务和追责机制,确保责任的明晰性。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与开展: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 隐患排查与整改: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工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保障工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5.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
6. 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与上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信息。
7. 监督检查与安全风险防控: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防控各类安全风险。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路径1. 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确保责任的全面覆盖。
2. 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加强监督检查与督导: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安全生产法责任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责任主体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责任主体应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靠,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施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推行安全生产的追责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2. 管理人员责任: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之一,他们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监控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3. 员工责任:作为企业的劳动者,员工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者之一。
员工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并参与安全培训和演习,增强安全意识。
4. 政府责任: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和组织协调者,应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各个责任主体应相互配合,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与稳定。
最终目标是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的十八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十八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日常管理,建章立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资金投入,满足要求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机构人员,按标配备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教育培训,全员合格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安全生产一直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中,企业负责人具有明确的主体责任,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稳定进行。
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重要的职责,下面将详细介绍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责任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法中被要求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的思想观念,并将这种观念融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
他们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并确保员工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安全生产规划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包括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和预案等。
他们需要指导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确保相关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安全生产组织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的职责,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能。
他们需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和培训,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4.安全生产检查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档案。
他们需要确保所有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对设备的维护保养进行跟踪监督。
5.事故应急处置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指导并协助组织事故应急演练,确保企业所有员工都清楚应急处置流程。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他们需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管理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所有的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他们需要对企业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改进,及时消除安全风险。
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法中的主体责任包括上述几个方面,通过落实这些责任,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不仅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除去和削减各类人身、财产和环境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的持续稳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职工、单位、所属厂区及相关合作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的实施必需紧密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坚持防备为主、防治结合、责任落实、全员参加的原则,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和加强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紧要构成部分,是企业各级领导和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防备为主,切实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第五条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坚持安全理念,将安全作为企业进展的首要目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备和削减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经费投入和设备保障,做到“三重保障”:保障措施、保障投入、保障人员。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扬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学问和技能,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推动“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
(四)订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测与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和风险评估体系,实现安全预警、适时处置和后续跟踪,确保安全生产风险掌控。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专项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七)依法接受安全生产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自动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第六条实行领导班子统一对外发布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确保目标有序实现。
安全生产法 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主要用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根据该法,各个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靠,从而减少或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具体来说,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他们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
同时,员工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之一。
他们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维护生产设备,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地方政府也应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执法,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安全生产单位的相关部门,如安监部门、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之,《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个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各个主体必须牢记自己
的责任,积极履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推进,为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十八项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十八项主体责任第一项: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项:日常管理,建章立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项:资金投入,满足要求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项:机构人员,按标配备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O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项:教育培训,全员合格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是指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道义义务。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企业全体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职工共同承担。
第四条企业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和基本要求,并将其纳入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中,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计划、组织、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任务和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规范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并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这是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企业的主要领导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要实施安全生产的战略决策和目标部署,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整体效益。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合理配置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我国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条件,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从而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应当明确阐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细节中。
同时,企业安全方针和目标应当公开向全体职工宣传。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以落实。
此外,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通过培训和教育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合理投入安全生产的经费、设备及其他资源。
同时,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和创新,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安全生产措施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程序和标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日常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五、事故调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积极开展事故调查研究,深入剖析事故的原因和成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上就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内容5)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6)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7)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5、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1)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2)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进行抢救和处理;3)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4)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等。
从业人员也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适时更新。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主要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以下责任:
1. 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目标和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配备安全设施设备:依法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生产安全条件的符合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4.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
5. 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和防止事故发生。
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调查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人。
6.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责任的明确化和落实到位。
7. 承担安全生产违法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8. 推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科学管理: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科学管理方法,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提升。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同时,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新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的一次修订,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与旧版相比,新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方面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以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以下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各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救援: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二、政府监管责任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监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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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
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
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
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
(第四十八条)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
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
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新安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
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
(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
与原法相比: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
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十六条)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
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
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第二十条)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
(第二十四条)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
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
(第三十四条)19.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
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