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文档模板范本: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限制事故扩大,遏制事故频发,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社等组织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
企业、户(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生产法律合用的主体依据国家规定从事安全生产的企业、单位等情况而确定。
第七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防范事故为前提,完善职责制度,健全机构体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事故,合用本法之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本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限制事故扩大、遏制事故频发、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法律。
2.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安全生产的企业、单位等。
3.事故: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不幸事件。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指国家有关机关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5.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指在安全生产中以预先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为主,并采取综合手段进行安全管理。
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一切活动中,保障人员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是首要任务。
7.职责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预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伤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故灾害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应急控制,强化事后救援,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综合治理、全过程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是建立以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协调统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公众、环境的安全与利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是增强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条国家建立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监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2023年度: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和重要政治任务,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 推动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改造, 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 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三)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四)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六)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 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科学、合理、可行, 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三)便于推广和实施, 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防范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生产活动,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造施工、矿山开采、农业生产、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和社会生活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责任制,实行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技进步和安全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
第五条国家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依法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购买产生危(wei)险的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对生产活动过程中浮现的危(wei)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对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活动,认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危(wei)险和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并积极参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监管第十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事故易发、事故重大的行业、领域、企业和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失职溺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财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行为提供生产安全服务的组织、个人及其行为。
第三条生产安全第一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生产安全工作科学发展。
第五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预防事故、消除事故隐患,以及在事故发生时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并防止事故扩大的活动。
第六条本法所称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制度,对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和评估,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真实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与从业人员的岗位和工作内容相适应,包括对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操作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章危险作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对涉及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特殊条件、特种作业以及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根据本法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对其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执行操作规程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家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计划,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个法律的任务是保证和改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第二条国家核心层面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安全生产在国家发展的全局中处于重要地位,必须服从国家发展的总体要求,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依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动事故防范、风险控制,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第六条坚决反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力度,保证监管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加强安全生产的科技支撑,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的创新和应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对严重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控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四条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的执法力度,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加大惩治违法行为的力度。
第五章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对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加强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注册和备案管理,依法审批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加强对危险品运输工具、设备和容器的监督检验,建立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章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八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等实行安全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检验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强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报告、通报、查询等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体系、指挥体系和保障体系,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和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公布。
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以及与安全生产行为相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方针,坚持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相统一,加强安全现状分析和风险评估,促进安全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的分级负责制度,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设备更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其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本部门或者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生产责任和事故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任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准备和应急救援准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划和标准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建设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并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工艺、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需要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7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个人经营者(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监管执法,促进安全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同级别、跨部门、联动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六条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安全生产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责任制度,依法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不得拒绝或者妨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采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和增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育形成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法治文化氛围。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共治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第五条国家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生产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安全产业政策,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装备研发和应用,促进安全生产工艺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国家推动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量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准确、公正地查明事故原因,推动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国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应对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煤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物流运输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对特种设备、高危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消防安全等易发生事故行业和环节的监管,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水平。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科学发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安全生产技术和科学的进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第一节安全生产的组织第五条每个从业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规范和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中。
第六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动工或者生产经营。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采取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并保障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行使劳动者安全生产权利,提出安全生产建议、意见或者投诉,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实施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并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向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教育。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照,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国务院根据需要,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适用于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职工和相关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有关部门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有关部门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灾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安全生产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生产活动,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人民安全至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有依法采取技术、管理、防护措施等必要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鼓励设立安全生产组织和协会,促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第七条【风险防控措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九条【职业健康防护】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健康防护要求的劳动条件和设施,并开展职业健康监测。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第十条【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明确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的机构】国家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意外事故的处理】生产经营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依法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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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
【释义】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就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她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与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就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就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发放等。
二就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
规程就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与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与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就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就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
从业人员既就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就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
具有高安全素质与技能的作业人员,就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就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任务,保证教育与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与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又就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实践中,安排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往往最难处理与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部门想组织培训,但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就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与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进行教育与培训。
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重点应当抓好新员式与调换工种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
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就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握”。
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
因此,本法与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有效实施,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有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地生产经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所谓“事故隐患”就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
隐患就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就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与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与其她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与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就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与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与损失,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与其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三.需要注意的就是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一般就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1、主要负责人必须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
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就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就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
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就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就是一些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她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生产工作,而且通常就是在异地。
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就是集团董事长,而就是总经理或者其她人。
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就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她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与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