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中税务问题整理
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

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作者:丰西玲来源:《中国民商》2021年第08期摘要: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政治制度的日趋完善,国有企业的发展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国有企业改制也在不断进行中,财税问题也日益复杂,其中的税收问题具有十分复杂的特点。
积极研究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税问题,对我国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国有企业改制背景进行了简单阐述,并且针对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财政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了几点相应的对策,以期望带来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建改制;税收问题国家深化改革预算的趋势日趋明显,国有企业的税收问题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已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税收改革。
在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的过程中,复杂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工作给传统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因为各种利益关系将在改革后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将净资产全部转让给法人股东或者是个人股东的这种改制形式在会计核算时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记录,并据此要求进行相应账户的调整。
另一种改制的方式是将净资产全部折算为新公司的国有股份,同时还要吸收其他投资者组建公司制企业。
如何使得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后,适应税收改革的大环境,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一、国有企业改制背景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2014年以来,国务院和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国有企业税收法律文件。
近年来,综合利用改革试验工作积累了很多改革经验和成功案例。
202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三年国有企业改制各项关键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9月27日,北京召开了举行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动员会议。
可以说,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是一系列权益、资产的调整和重组,企业改制已经从点到面全面展开,范围逐步扩大,呈现出明显加速和深化的趋势。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的纳税筹划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的纳税筹划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合理、合法地筹划纳税是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三方面进行探讨。
一、改制前的纳税筹划国有企业改制前,应当通过制定合理的纳税策略,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存在的税收负担。
具体策略如下:1. 尽量使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投资,一些地方政府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税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在改制前,企业可以尽可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减少税收负担。
2. 合理调整利润分配在改制前,如果企业有自主决定利润分配的权利,可以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方式,合理分配利润,减少所得税负担。
例如,可以适当提高利润分红比例,或将利润以资本金形式资本化等方式。
3. 调整资产结构企业可以调整资产结构,减轻税收负担。
例如,可以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将非主营业务的资产剥离或出售,避免支付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金。
此外,还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将资产转移给非税收优惠的企业或个人,减少税收负担。
1. 确定企业类型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所要转型的企业类型,确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用。
例如,如果企业改制后为民营企业,那么就需要根据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正常计算税款。
2. 合理调整企业财务状况改制过程中,应当合理调整企业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例如,可以通过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等方式,调整企业的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3. 注册资本调整在改制过程中,如果企业的注册资本需要调整,应当谨慎处理。
一方面,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合法、合理的调整注册资本;另一方面,应当注意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税基,避免因计算错误而导致纳税额不合理。
1. 确认税率改制后,企业应当明确所适用的税率,确保按照法规缴纳税款。
此外,应当熟悉相关税收法规,并合理利用各种减免政策,减少税收负担。
2. 优化税收结构企业应当优化税收结构,避免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重叠征税。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前提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1.个人所得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

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 的方 式 , 不采用新 设合并方式 。因为新 设
合并的结 果 , 被并企业的亏损 已经核销 , 无法抵减 合并后 的企业 利润。 但 此类购并 活动必须 警惕亏损 企业 可能 给购并后 的企业整体 带来不 良影
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 , 购并企 业可 以享受减 免税 的好处 。如果合并
1 税收筹划的概念与企业改制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意义
所谓税收筹划 , 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 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 、 指 投 资、 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 可能取得“ 尽 节税 ” 的税收利益 , 实现缴
纳最低的税收。它充分利用 税法 中提供的一切优惠 , 诸多可选的纳税 在 方案 中择其最优 , 达到整体税后 利润最大 化。税收 筹划与避税相 比 以期
中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 出 了企业改制重组 中进行税务 筹划的措 施及应注 意的 几个 问 提
题。
关键词 : 改制重组 ; 税收筹划 ; 经济效益 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 :2 1 F 7
文献标识 码 : A
体的税 收收益也 不同。 企业进行 改制重组 , 相应 引起纳税主体 的改变 , 由
土地增 值税 ; 以无 形资产 、 动产投 资入股 , 与被投 资方利 润分 配 , 不 参 共
税法观念 。 第四 , 可以规范 企业 的改 制重 组行 为 , 为实现企 业价值最 大化
服务 。 第五, 能促进国家税法 的改革 和完善 , 并能促进企业 的产业结构调 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同承担投资 风险行 为的企业 , 征收 营业 税 , 免征土地 增 值税 ; 存 不 并 对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1.税制不够简化:我国税制涉及到多个税种,税收政策也比较复杂,企业和个人缴税的程序繁琐,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2. 税收结构问题:我国税收结构偏重于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而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占比较低,这导致了税负分配不均和经济效率低下。
3. 税收征管问题: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着不规范、不公正、不透明等问题,导致了一些纳税人的不满和逃税现象的存在。
改革建议:
1. 税制简化:应当通过整合税种、取消不必要的税种和税收优惠,简化税制,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2. 税收结构调整:应当适度提高直接税在税收结构中的比重,优化税收结构,增加税负分配的公平性和经济效率。
3. 税收征管规范:应当加强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高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减少逃税现象的发生。
4. 加强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和能力: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的服务意识和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提高纳税意识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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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发表时间:2019-04-30T16:56:58.2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作者:刘军1,2[导读] 摘要:国有企业与我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进行了深化国企改革这一重大的发展战略,然而国企改革为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税收问题,不仅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影响,还为新税收体制的有效落实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1.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2.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1100摘要:国有企业与我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进行了深化国企改革这一重大的发展战略,然而国企改革为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税收问题,不仅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影响,还为新税收体制的有效落实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本文首先对国企改革中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然后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对策,希望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国企改革;税收政策;税收问题国有企业掌握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放大国有企业的资本功能,我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关的税收问题也在日益凸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相关部门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从而确保新税收机制得以在国有企业中顺利开展。
一、国企改革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一)企业税源控管的难度增加在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权合作制等形式时,投资主体以及法人变更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情况使得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出现了多个合并一个以及一个分派出多个的现象,这种情况就会对纳税的主体、地点、方式等造成直接的影响,使得税源结构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样一来就需要对多个纳税方进行管控,不仅增加了税源控管的难度,还促使税收的成本急剧升高。
(二)无人清缴旧税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部分国有企业的内部经营状况不善,企业内部亏损现象严重,资产负债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因素就会使得部分国有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欠税问题。
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对策

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对策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对策税务管理是指国家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课税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在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下面将探讨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对策。
一、问题分析(一)税收信息不对称企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目前企业税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信息了解不全面,导致征税难度加大;企业不了解税务政策和法规,做出的财务报表存在问题,使税收信息不准确。
(二)税务稽查成本高对于企业来说,税务稽查的成本通常是较高的,这主要体现为准备稽查文件、提供稽查信息和接受稽查人员的调查需要耗费人力物力,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工作负担。
(三)税收规避现象普遍部分企业出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偏差,或者利用法律漏洞,采用各种手段避税,导致税收规避现象普遍存在。
这不仅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也给其他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竞争。
(四)税务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税务机关执法能力相对不足是另一个问题。
一方面,税务机关在税法框架的合理解读和税收政策的灵活运用方面存在困难;税务机关在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存在缺乏。
二、优化对策(一)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为了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工作部门应加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及时获取企业盈利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降低税务稽查成本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信服务,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税收政策和法规,协助企业合规经营。
税务机关还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通过降低稽查的代价和成本,引导企业主动配合税务工作。
(三)完善税收征收法律法规完善税收征收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漏洞,加强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和监控,减少税收规避现象的发生。
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税务执法效能,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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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的税收处理、税收优惠、免税条件、非股权支付额的概念?(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1、股权支付概念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2、一般重组(1)企业合并,当事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免税重组(1)免税重组的条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规定: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b、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c、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d、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e、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2)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a、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c、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d、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4)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5)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离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6)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二)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第420号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营业税的处理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四)契税的处理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五)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95]财税字第48号的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包括合并、分立)三、部分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的税项(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