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涉及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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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如今不光是国有企业在进⾏改制重组,很多民营企业也纷纷通过改制建⽴现代企业制度,提⾼企业竞争⼒和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企业的合并分⽴,其中势必牵扯到不少税费。

为了降低企业改制的成本,国家在税收⽅⾯也有扶植政策。

那么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下⾯⼩编给⼤家做个简单介绍。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2017年12⽉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起⾄2017年12⽉3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企业破产、资产划转、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平,扩展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关 于企 业改 制重 组契税 政 策若 干执行 问题 的 通知
《 财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关于 企 业 改 制重 组 若 干契 税 政 策 的通
情 况, 商财 政 部同意, 就若 干 具体 问题 明确 如下 : 经 现

知》( 财税 [ 01 5 2 8 7 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 的工资 、社会 保 险费 用和 法定 补偿 金 , 清清 算 所得 税 、 0 1 结 以前 年度欠

五、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企 业 改 制过 程 中以国家 作 价 出 资 ( 股 )方 式 转 移 国有 土 地 使 用权 有 关 契税 问题 的通 知 》( 税 入 财 [ 01 9 )自 2 82 号 0 1 文件 发布 之日 执行 。 起 六、按照 《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 延长企 业 改 制重组 若干 契 税 政 策 执行 期限的 通知 》( 税 [ 0 11 )规定 , 财 政 部 国家 税 财 2 6 号 0 4 《 务 总局关于 企 业改 制重组 若 干契 税 政策 的通知 》( 税 [ 0 14号 ) 财 2 38 0 1 于 20 08年 1 3 日 行 期 满。自2 0 2月 1 执 09年 1 1 起 , 国家税 务总 局 月 日 《
财 税 [ o15 文件第 二条 中规定的 “ 权转 让 ” 仅包括 股 2 87 号 o 1 股 ,

被 清 算 企 业 的股 东 分 得 的剩 余资 产 的金 额,其 中相 当于 被 清算
企 业 累计 未 分 配 利润和 累计 盈余 公 积中按 该股 东 所 占股 份 比例计 算
权 转让 后企业 法人 存续的情况, 不包括 企业 法人 注销白J 兄 在执行 中 勺 隋7 ,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本文针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所采用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包括资产/股权无偿划转(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资产/股权作价出资、资产/股权转让等,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由于资产/股权转让形式的涉税问题比较清晰,所以本文对此种形式不作赘述,仅对无偿划转和作价出资形式,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等涉税问题进行讨论。

一、资产无偿划转(1)增值税适用范围:有形动产,含固定资产、存货等。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适用。

相关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影响分析:13号文并没有提及资产无偿划转的重组形式,但根据理解,资产无偿划转视同销售处理。

因此,如果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采用无偿划转资产的方式,必须将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同一受让方,才可以符合13号文免征增值税的要求。

如果只是单纯的划转资产,则不能享受免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适用范围:不动产,主要为土地、房屋。

相关法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会选择进行改制来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竞争力。

企业改制不仅对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同时也对税收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改制涉及的税收政策,并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

一、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股权转让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根据当前税收政策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股权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属于货物的交易,应纳入增值税的税基范围。

但是,在具体征收方式上,地方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执行,以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

2.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企业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利润,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具体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的规定而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重大产权变更等,可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企业改制中的另一种常见方式是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合并和分立企业时的资产交换、产权转移和债务处理等行为,属于货物的交易,应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对于合并过程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转让,根据税务部门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2. 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企业所得税主要根据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重大产权变更等,可能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股份制改制税收政策股份制改制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改制方式。

在股份制改制中,涉及以下税收政策:1. 企业所得税政策股份制改制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收政策的规定,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以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

2. 印花税政策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及股权的转让和资金的调整,而这些行为都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会计处理企业改制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法律法规等因素的改变,需要对其内部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变的过程。

企业改制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包括财务会计处理。

下面详细介绍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企业改制公司财务准备工作。

在企业改制开始之前,公司需要进行充分的财务准备工作。

包括对原有的会计资料进行梳理和整理,确保会计记录的完备和准确。

同时,要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改制后的公司需要进行的会计处理工作。

其次,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净值评估。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净值。

资产净值评估是指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等进行准确评估,计算出企业的净值。

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情况,资产净值评估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处理。

企业改制后,需要编制新的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以反映新的组织架构和财务状况。

在编制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时,需要根据新的组织结构和财务政策进行调整。

同时,还需要解决旧账和赔款的处理,确保旧账和赔款的清算和结转。

第四,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企业改制涉及到税务问题,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还需要对企业的税务优惠、税务减免等政策进行了解和申请,以确保企业能够合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务处理。

企业改制后,可能会涉及到债权的转移和债务的结清。

在债务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债权的调整和债务的清算。

同时,还需要确定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最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处理。

企业改制后,需要建立适应新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综上所述,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改制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涉税问题及解决策略

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涉税问题及解决策略

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 涉税问题及解决策略□周静文作为我国经济的“压舱石”,国有企业要想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和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必须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在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对相关资产进行分类,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缴纳税款。

如果国有企业没有处理好涉税问题,就容易面临税务风险,如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等。

因此,国有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内部资产重组涉税问题,以提高经济效益。

基于此,本文阐述了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的意义,分析了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涉税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旨在降低国有企业的税务风险。

一、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的意义(一)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内部资产重组,国有企业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使资源流向更具优势和发展前景的业务领域,从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二)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内部资产重组,国有企业可以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产品结构,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有助于增强竞争力通过内部资产重组,国有企业可以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应对市场环境变化,从而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四)有助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通过内部资产重组,国有企业可以实现向高技术、高附加值、高效率的领域转型,激发员工的活力和创新力,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有助于防范化解风险通过内部资产重组,国有企业可以优化债务结构,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从而实现稳健发展。

二、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涉税问题(一)增值税问题内部资产重组涉及的一些特殊项目(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需要征收增值税,但部分税务筹划人员忽视了这些项目,导致国有企业漏缴增值税。

此外,内部资产重组涉及的一些特殊项目(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等)可免征增值税。

然而,部分税务筹划人员未按照增值税减免政策剔除这些免征增值税项目,导致国有企业多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方式及对策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方式及对策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方式及对策【摘要】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部分,同时税收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方式的税收流失问题,如偷漏税、虚假报税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加强税收监管、建立健全税收政策、提高国有企业纳税意识以及加强执法力度等对策。

尽管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问题仍未彻底解决,但是采取有效对策是解决税收流失问题的关键。

解决税收问题对国有企业改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国家税收稳定,提升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感,同时也可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必须重视并积极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推动改制进程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税收流失、税收监管、税收政策、纳税意识、执法力度、解决方案、重要意义1. 引言1.1 国有企业改制背景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家对旗下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调整,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可能面临税收流失的问题,而这种流失可能会对国家财政产生负面影响。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税收避税行为的出现,从而造成税收流失。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大量资产处置和企业债务重组等活动,如果未能正确处理税收问题,也会造成税收流失。

国有企业改制可能涉及到跨地区、跨行业的合并restructure ,税收政策的差异和税收法规的不完善也可能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生。

国有企业改制中税收流失的问题十分严重,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合理的对策来解决。

1.2 税收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性税收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存在税收流失现象,将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税收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

国有企业改制需要大量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如果存在税收流失,将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和实施改革的力度。

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个典型税务问题.pdf

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个典型税务问题.pdf

央企集团公司制改制中的12个典型税务问题编者按:大型企业集团改制重组是一系列股权、资产、产权调整的过程,从税收上看,一般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特别是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财税主管部门频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法律文件,税务风险高企。

本文华税从三大方面12个具体事项,简析央企改制重组涉税风险与应对。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中就税收优惠支持提出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事实上,在整个改制重组中,税务问题还有很多,整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改制前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改制过程中面临的税务问题;三是改制后面临的潜在税务问题。

上述问题都需要公司制改制中通盘考虑,做好规划和应对。

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件已经失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8施行日期2006.08.28文号国税函[2006]844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

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

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

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

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涉税资料报送,减轻企业负担。
(四)明确了《公告》时间效力。《公告》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
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处理。

税务机关理解和适用,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意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到 2017 年底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为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公告》明确了以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事
项:
(一)明确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改制前后,
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当期所得,
可以有效减轻改制企业的负担。同时规定,改制后评估增值的资产,其计税基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
处理
为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
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
础应与原有计税基础保持一致。资产增值部分享受了递延纳税待遇,其资产增 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明确了《公告》适用的改制情形。本公告仅指由一个全民所有制企
业整体改制为一个公司的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
全资子公司,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都是 100%国家所
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7 月 18 日印发了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69 号),要求 2017

财税2018 17 企业改制涉及的契税问题

财税2018 17 企业改制涉及的契税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民营企业改制时应关注的几个税务问题

民营企业改制时应关注的几个税务问题

政策与商法研究」民营企业改制时应关注的几个税务问题姜留奎(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201716)摘要:本文归纳总结了民营企业在改制上市中经常遇到股权架构重组、股权和股份制改制时的税务问题,结合实税关的口径提出了建议的选择,供实作者使用参考,税明确之提出了规范建议。

关键词:民营企业;改制上市;税务问题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2020.13.072随着新三板、科创板、创业板和主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股票发行市场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创新型、中小型民营企业将会改制为股份公司并走向资本市场&为了少走弯路,节约改制环节的税收成本,民营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税务问题。

1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时的税务问题为避免同业竞争及与实际控制人或高管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改制前有必要对同属上下游业务的资产或业务进行整合,以便纳入同一拟上市主体&不 同的资产或股权重组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收成本。

根据目前审核规则和税法规定,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不同的企业重组方式的利弊及税收成本详见表1。

若A和W的股东为法人单位,则可以选择吸收合并的重组方式,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在五个年度内递延缴纳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但A和W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而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此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税务机关的理解和征收口径也不一致。

笔者认为,企业吸收合并不同于清算注销,如果两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同,或同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则建议适用递延纳税或免税政策,鼓励做大做强,理由如下几点:一是,在吸收合并时不存在对自然人股东的分配,其未获得货币性所得,一次性缴纳较大的税款通常存在困难&二是,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或同属近亲属,吸收合并时股东权益的重新整合未改变其持有的净资产份额,也未让渡权益给第三方,不以逃避缴纳税为的。

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改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完成 3 4家 , 中市 本级启动 5 4 其 9家 , 完成 2 6家 , 通过改制 , 盘活成量资产
1 .4亿 元 , 75 引进 资 金 2 .6亿 元 , 置下 岗职 工 52 O1 安 .7万 人 。
企业改制无疑保持 了社去稳定 、 促进 了经济发晨和税糠增 长 。 与此 但
同时 。 这些改捌企业在所得税 征管中存在着一些不窖忽视 、 待解决的问 置
维普资讯
.一 . 地税焦点 ●— . ●一
DE SHU JAO AN J t DI
改制企业所得税征 管 存在 的问题及 建议
目 杨志军
自2 0 0 1年 以 来 , 阳 市 政府 强 力 推 进 以 产 杈 制 度 改 革 为 核 心 、 邵 以两
三、 政府 行 政 干预 。 务 机 关 对 当 税
四 、 尽 快 出 台 区 分 不 同 方 式 进 行 改 制 的企 业 资 产 处 置 相 关 具 体 税 收 政
策。 五 、 格发 票管理 , 应开具 、 严 对 取 得 而 未开 具 、 取 得 地 税 机 关 监 制 的 发
地 稍 具 规 模 的 改 制 企 业 的税 收稽 查 、
五 、一 些 改 制 企 业 对于 涉 税 行 政 审批 不 及 时 、 主 动 , 使 税 务 机 关 事 不 致 前情 况不明 , 后监控 乏力。 事 六 、 些税务管理 员责任 性不强、 一 政策 不熟悉 、 作 无力度 , 为丧失 了 工 人
制 企 业 加 强 财 务 基 础 工 作 , 确 核 算 正
征 收 , 以 依 法 结 案 入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 》 第三十六条、 三十
九 条 从 严 处 罚 , 时 , 违 章 列 支 的 成 同 对 本 费 用 项 目一 概 不 予 认 定 ,调 整 其 应

关于企业改制要交什么税?

关于企业改制要交什么税?

关于企业改制要交什么税?涉及的税项主要有:(1)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及折旧抵扣;(2)所得税的合并纳税;(3)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契税;(4)设立股份公司、移交各种合同、权力许可证及资金账簿相关的税收;(5)员工安置、资产剥离相关的税收等。

现在的中国,经济实力在整个世界都可以排到前列,虽然在人均上存在一定的落差,但是中国还是在不断的进步不断努力,相信以后只会变得更好,经济好的同时,就有很多公司企业等形成,那么关于企业改制要交什么税?▲一、股份公司改制的税收缴纳如何进行1、企业改制设立时主要涉及哪些税种企业在改制设立的过程,可能涉及的税项主要有:(1)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及折旧抵扣;(2)所得税的合并纳税;(3)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契税;(4)设立股份公司、移交各种合同、权力许可证及资金账簿相关的税收;(5)员工安置、资产剥离相关的税收等。

2、企业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企业股份制改造几个问题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份制改造几个问题的税务处理
账 户 . 所 发 生 的 固
贷 : 交税 费— — 应 交企 业所 得 税 应
借: 资本 公 积— — 资 产评 估 增 值 准备 贷: 资本 公 积— — 其他 资本 公 积 转入
3 00 30
6 00 7 0 6 00 7 0
定 资 产 评估 增 值 可 以计 提折 旧 . 在 计 算 企业 所 得 税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但 不得 扣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改 制 企 业 应 " 3 -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1 0 0 0x 3 0 0 0 3 %=3 0 0 ( . 计 入 “ 30 0- 先  ̄) 递 延税 款 ” 户 . 1 账 分 O年 结 转
借: 固定 资 产
1 00 0 0 0 0 60 0 7 00
准 , 整 办 法 一 经批 准 确 定 后 , 得 更 改 。 调 不
知 》 国税 发 [0 1 ( 2 0】
1 8号 ) 文件 . 1 等 但
在 企 业 实 务 操 作
中 .仍 然 有 些 涉 税
问 题 难 以 把 握 为
例 :红 星 机 械 制 造 厂 属 国 有 企 业 ,经 有 关部 门批 准 , 于 20 0 5年 1月进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 组 为 股份 有 限公 司 改 组 过程 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贷 : 本公 积 — — 资 产 评 估 增值 准备 资
递延税款 3 0 0 30 0
定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格 的评 估机 构 . 对其 全 部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 以 评 估 后 的
2 每 年 计 提 折 旧 时 , 计 提 的 折 旧= O 0 0 x 1 5 、 应 l 0 0 0 ( — %)

国有企业改制涉税问题探讨及其风险防控

国有企业改制涉税问题探讨及其风险防控
险进行有效防控。

资产重组过程中 , 国 有 企业 必 须对 其 具 体 运 作 过 程 进 行 规 范 , 委 托 审计 部 门全 面 审 计 国 有 企业 财 务 状 况 与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企 业 财 务 部 门 依 照具 体 审 计 情 况 对 企 业 账 目编 制 报 表 进 行 有 效 调 整 .确 保 企 业 资 料 充 足 的准 确 性 与 真 实 性 。 此外 , 必 须 对 企 业 重 组 资 产 过程 中 的税 收 政 策 予 以明 确 , 制定配套 、 有 效 的政 策 法 规 , 保证企业有法可依。 涉 税 的 新 问
负担 , 同时 有 可 以 有 效 避免 国有 企 业 税 收 流失 , 对 国 家 利 益 进 行 有 效 维 护。 ( 三) 对 合 脊 中 的 罔有 资产 权 益 进 行 堆 护
重 组企 业 资产 过 程 中 , 因为 制 度 配 套 、 政 策 衔 接 等 因 素 而 导 致 国有 资产 流 失 , 造 成 企 业 税 收 流失 问题 。 因 为企 业 在 重 组 资 产 时 。 一 些 资 产 会 有 模 糊 的政 策界 限 , 比如 , 重 新 组 合 企 业 流 动 资 产 的 本 质 其 实 就 是 货 物交 换 行 为 , 依 照相 关 税 法 规 定 , 必须对企业增值 税进行增收 , 但是 , 因
税务筹划
国有企业改制涉税 问题探讨 及其 风险防控
中央储备 粮 滨 州 中心库 赵 国华
摘要: 在我 国,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时 经 常会 出现 涉税 问题 , 具 体 发 生 在 企业资产重组 、 产权 交 易 、 破 产 清 算 以及 合 资 过 程 中 , 作 为 企 业 改 制 的 基础性工作 , 资 产 评 估 失误 会 导 致税 收 流 失 。 所 以 , 必 须 对 国有 企 业 改 制 涉 税 风 险 进 行 有 效 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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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税务目录一、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号)二、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三、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四、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1号)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六、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印花税: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契税: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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