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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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如今不光是国有企业在进⾏改制重组,很多民营企业也纷纷通过改制建⽴现代企业制度,提⾼企业竞争⼒和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企业的合并分⽴,其中势必牵扯到不少税费。

为了降低企业改制的成本,国家在税收⽅⾯也有扶植政策。

那么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下⾯⼩编给⼤家做个简单介绍。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2017年12⽉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起⾄2017年12⽉3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企业破产、资产划转、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平,扩展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评估报告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评估报告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评估报告根据最新的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我们进行了评估,并撰写了以下报告。

一、政策背景企业改制重组是指在现有企业基础上进行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的调整,以实现企业的转型和发展。

为了促进企业改制重组活动,政府出台了契税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负担。

二、契税优惠政策内容根据政策,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时涉及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和股权转让等交易可以享受契税的减免或免征。

具体优惠幅度视企业类型和具体交易情况而定。

三、评估结果我们对政策的影响进行了评估,以下是我们的评估结果:1. 刺激企业改制重组活动:契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经济上的激励,鼓励企业进行改制重组,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和发展。

2. 减轻企业负担:契税是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时需要支付的一大费用,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的改制重组积极性。

3. 增加税收收入:虽然契税的减免或免征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通过促进企业改制重组活动,可以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最终对整体税收收入产生积极影响。

4. 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比较模糊,导致企业在享受优惠时存在不确定性。

政府可以进一步完善政策,并加强监管,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建议根据我们的评估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契税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明确优惠幅度和适用条件,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2. 加强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流程,提高企业的申请积极性。

3.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我们对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的评估报告,希望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土地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税收法规制度与企业改制的实务操作

税收法规制度与企业改制的实务操作

税收法规制度与企业改制的实务操作税收法规制度与企业改制的实务操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制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企业改制是指原来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结构调整,以达到提高企业效益、推动企业发展的目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税收法规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税收法规制度不仅影响企业改制的整体效果,还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时,需要认真遵守税收法规制度,并进行相关的实务操作。

首先,企业在进行改制前,需要对当前的税收法规进行充分了解。

税收法规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秩序,规范纳税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企业在改制前应该熟悉并了解税收法规制度,特别是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以便在改制过程中能够依法合规。

其次,企业在进行改制时,需要合理规划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合法利用税收法规制度中的各种优惠政策和规定,减少税负,提高税负效益的活动。

企业在进行改制时,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优化改制的方案,减少税款的缴纳。

例如,企业可以选择采取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改制,享受资产重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的税负。

企业还可以利用税收法规制度中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企业改制所产生的不可抵扣的税款。

但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注意合法合规,避免出现偷漏税、滥用税收优惠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行为,以免引发税务风险和法律纠纷。

同时,企业在进行改制时,也需要注意税务登记和报税义务的履行。

根据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进行改制后,需要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并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登记是企业获得合法纳税人身份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企业改制后,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确保纳税人身份的合法性。

另外,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按时、按规定履行报税义务,准确申报纳税信息,确保纳税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最后,企业在改制后,还需要进行税务合规风险管理。

税务合规风险管理是指企业为规避税务风险,合理合规进行税务管理和操作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会选择进行改制来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竞争力。

企业改制不仅对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同时也对税收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改制涉及的税收政策,并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

一、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股权转让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根据当前税收政策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股权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属于货物的交易,应纳入增值税的税基范围。

但是,在具体征收方式上,地方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执行,以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

2.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企业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利润,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具体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的规定而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重大产权变更等,可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企业改制中的另一种常见方式是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合并和分立企业时的资产交换、产权转移和债务处理等行为,属于货物的交易,应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对于合并过程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转让,根据税务部门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2. 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企业所得税主要根据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重大产权变更等,可能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股份制改制税收政策股份制改制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改制方式。

在股份制改制中,涉及以下税收政策:1. 企业所得税政策股份制改制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收政策的规定,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以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

2. 印花税政策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及股权的转让和资金的调整,而这些行为都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 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 门 ,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 在
年度利润总额 1 % 以内的部 分。 2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 时扣除 。 度利润总额 , 年 是指企业依照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 、 国家机关 向公益 事业 的捐赠支 出 。 按照现行 税收法律 、 行政法规 及相 关政策规定准予在 所得税税 前扣除。 三、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 益事业 的捐赠 支出 , 是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 ) 四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 、本 通 知第 一 条所 称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和 第 二 条 所 称 的 社 会 团 体 均 指依 据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 《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规 定 , 民政 部 门 依 法 登 记 、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基 基 和 社 的 经 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 款规 定 , 国有土地使 用权 出让属于契税
的征收范围。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以土地、 房屋权属作价 投资 、 入股方式转移土地 、 房屋权属的 , 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视 因此 , 对以国家作价 出资( 入股 ) 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 由土地使用权 的承 受方按规定缴纳 契
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 企业 改制 过程 中以国 家作价 出资 ( 股 ) 式 入 方 转 移国有 土地 使用 权有关 契税 问题 的通 知
( O 8年 1 2O 0月 2 2日 财税( O 8 1 9号) 2 O]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6.23•【文号】财税〔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按同一口径计算的评估减值冲抵评估增值后的余额。

(二)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三)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二、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改制上市国有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评估增值相关材料。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解读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解读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解读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201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问:为什么要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答:近年来,我国企业改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不仅成为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成为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促进企业改制重组,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抓紧研究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二、问:这次出台的政策与以往企业投资、兼并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答: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

具体而言,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

此外,为便于征管操作,减少争议,《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相关事项。

三、问:为什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是一项新的规定。

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公司重组税收优惠汇总关于税务方面一、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不征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选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企业改制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兼并、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以提高企业效益、适应市场环境的需求。

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重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税收因素。

为了减轻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负担,很多国家都制订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企业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可以享受税务机关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合并后产生的股东权益调整,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这样的政策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合并和分立,促进企业改制重组的顺利进行。

其次,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许多国家对股权转让收入征税进行了一定的减免,以鼓励股权的流动和企业的重组。

例如,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根据企业资产和净资产增值情况,享受部分或全部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企业重组中产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等各项资产的调整、转让和处置,也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新公司,可以根据规定享受税务机关给予的巨额资产重组优惠政策,减免资产处置所得税。

二、印花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改制重组还涉及到印花税的征收。

为了优化企业改制重组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改制重组的成本,很多国家在印花税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首先,许多国家对企业合并和分立过程中的印花税进行了减免。

例如,企业合并时,涉及到的合同签订、发股票等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免征印花税。

这样的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合并过程中的成本,促进企业重组。

其次,对于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的印花税,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例如,企业进行合并或分立时,涉及到的资产转让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免或免征印花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改制重组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摘要:(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资产处置),涉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原主体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免征契税潘秀秀摘要: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及处理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难点痛点,企业重组政策跨越多个税种、多种情况,其难度对于有效贯彻企业改制税收政策,体现中央政策优势都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本文梳理了企业重组改制各类政策,以期帮助企业财务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此类政策。

关键词:重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引言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梳理历年来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发布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这也体现了中央继续大力提倡各地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开展企业重组改造,以期达到“处僵治困”的目的。

现阶段,重组改制是企业运行中的一种常见业务,其中涉及的税务种类林林总总,包含印花税、契税等多重业务,发布的政策跨度2003年至今。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处理政策性强、难度大,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很大的税收风险:该缴的税没缴,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享受到,是税收实务处理中发生税企争议的高发领域。

一、案例分析2019年1月,集团划转一块土地作为注册资本增资至非全资子公司,土地已完成权属变更,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投资确认的资产,需要在5年内分批次进行计税,获取相应的所得税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足额缴纳。

(二)非全资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只有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使用权才免征契税,因此该子公司需缴纳契税。

企业改制税收政策的解读与运用

企业改制税收政策的解读与运用

财税[2002]191号: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1991]155号: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 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 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6号)规定: …… 【四】对中国银行在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
200+X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 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21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①自然灾害损失; 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③其他非正常损失。
借:固定资产/房屋 50
贷:递延税款 16.50
资本公积 33.50
借:营业外支出 30
贷:产成品
30
国税函[2002]1103号: 关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 假如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 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那么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中规 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100 贷:资本公积 X 递延税款 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18]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郑大世——与财税〔2015〕5号比,将“改建”改为“改制”,文字上更切合了;二是明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与以前相比,范围上进行了扩大,不局限于房屋。

肖太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特别要注意:“整体改建”的含义,是改制后的企业的投资主体与改制前的投资主体是一模一样的,同时,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否则不可以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王越刘永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很显然,法人负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从有限责任到无限责任,只有作视同清算即先偿债再分配净资产处理,反向推理之,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到法人企业,也只能在清算后以清算后资产投资设立股份公司,正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
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
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
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
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
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
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
通知》(财税〔2003〕183号,2003年12月8日)
II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 (1)一、企业所得税 (3)(一)法律形式改变 (3)【适用主体】 (3)【政策内容】 (3)【适用条件】 (3)【管理服务】 (3)【政策依据】 (4)(二)债务重组 (4)【适用主体】 (4)【政策内容】 (4)【适用条件】 (5)【管理服务】 (6)【政策依据】 (7)(三)股权收购 (8)【适用主体】 (8)【政策内容】 (8)【适用条件】 (8)【管理服务】 (9)【政策依据】 (10)(四)资产收购 (11)【适用主体】 (11)【政策内容】 (11)【适用条件】 (11)【管理服务】 (12)【政策依据】 (13)(五)企业合并 (14)【适用主体】 (14)【政策内容】 (14)【适用条件】 (15)【管理服务】 (15)【政策依据】 (17)(六)企业分立 (17)【适用主体】 (17)【政策内容】 (17)【适用条件】 (18)【管理服务】 (19)【政策依据】 (20)(七)资产(股权)划转 (21)【适用主体】 (21)【政策内容】 (21)【适用条件】 (23)【管理服务】 (24)【政策依据】 (24)(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5)【适用主体】 (25)【政策内容】 (25)【适用条件】 (25)【管理服务】 (26)【政策依据】 (26)(九)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26)【适用主体】 (26)【政策内容】 (26)【适用条件】 (27)【管理服务】 (27)【政策依据】 (27)(十)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 (27)【适用主体】 (27)【政策内容】 (27)【适用条件】 (27)【管理服务】 (28)【政策依据】 (28)二、增值税 (28)【适用主体】 (28)【政策内容】 (28)【适用条件】 (29)【管理服务】 (29)【政策依据】 (29)三、契税 (30)【适用主体】 (30)【政策内容】 (30)【适用条件】 (31)【管理服务】 (32)【政策依据】 (32)四、土地增值税 (32)【适用主体】 (32)【政策内容】 (33)【适用条件】 (33)【管理服务】 (34)【政策依据】 (34)五、印花税 (34)【适用主体】 (34)【政策内容】 (34)【适用条件】 (35)【管理服务】 (35)【政策依据】 (36)一、企业所得税(一)法律形式改变【适用主体】所有企业【政策内容】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财税2018 57号文企业改制重组中土地增值税政策新规定

财税2018  57号文企业改制重组中土地增值税政策新规定

财税(2018)57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基本延袭了15年5号文件精神,对公司整体改制、合并、分立等改制重组中有关土增税问题作出了阶段性优惠规定。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采取暂不征收土增税政策。

对这种整体改制模式,57号继续沿用了5号文“暂不征”提法并视为一种税收优惠。

按公司法规定,类似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整体改制过程,不涉及资产权属转让,理应不属于土增税征税范围,但57号依旧采取了“暂不征”说法。

继续延用这种提法,受伤最深是房地产企业,在57号文件第五条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此类情形,也不能适用该文件。

二.继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限制适用政策。

2015年5号文规定,改制重组中的有关土增税优惠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57号文延续了这一政策,并且明确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能适用土增税改制重组的有关优惠。

三.继续对企业合并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暂不征收土增税。

57号文对原投资主体存续作出了解释,原出资主体必须存在于重组后企业中,但出资人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在合并重组中,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所得税上要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出资主体的现金支付不能超过交易总价的15%。

四.继续对企业分设分立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暂不征收土增税。

和合并一样,57号文对原投资主体存续作出了解释,原出资主体必须存在于重组后企业中,但出资人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57号虽然用了分设、分立二种提法,但究其实质,和公司法中分立是同一概念,原投资主体必须继续是分立后的企业的投资主体,因此排除了向现存企业分立的情形。

在分立重组中,如果企业所得税上要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出资主体的现金支付不能超过交易对价的15%,并且原出资主体的持股比例不能发生变化,因此企业所得税上特殊性税务处理,比土增值税条件更为苛刻。

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

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

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一直是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成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影响因素以及政策创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改制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在这一过程中,税收政策调整势在必行。

首先,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提供积极支持和激励,促进其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

其次,税收政策的调整可以减轻国有企业改制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具有必要性。

二、影响因素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的制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到税收政策的调整方向和力度。

其次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情况。

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和改革需求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税收政策。

第三是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会对国有企业改制带来影响,因此需要结合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调整税收政策。

三、政策创新为了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我们需要进行政策创新。

首先,可以通过差别化税收政策来促进国有企业改制。

差别化税收政策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国有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改制。

其次,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的时机和力度来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根据实际需求,政府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力度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

此外,还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创新来促进国有企业创新发展,例如通过减免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引导国有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是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在制定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有企业改制的实际需求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财税[2003]183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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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相关税收政策
营业税(随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整体资产出售,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

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5]504号)
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财税字【1997】第077号)
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财税〔2009〕60号)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适用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企业改制过程中,如发生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应由变更后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
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适用以下印花税税收政策:(财税[2003]183号)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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