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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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管理办法

营改增管理办法

营改增管理办法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新的税收制度,简化了税收征收程序,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

营改增管理办法是指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方法,对于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影响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营改增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营改增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管理办法有不同的适用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征税,但可以享受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纳税申报根据营改增管理办法,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内容包括销售额、购买额、税额等。

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需按照真实销售额和购买额进行申报,不得虚报、误报或遗漏。

税额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

三、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管理办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行业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特定行业如农业、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四、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税务登记根据营改增管理办法,企业和个人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和税务登记号码的获取渠道,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否则将无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五、营改增管理办法的税务检查营改增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为了确认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是否真实、准确,以及税款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

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纳税信息。

六、营改增管理办法的违法处罚根据营改增管理办法,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营改增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虚报、误报、遗漏纳税申报信息、逃税、偷税、拖欠税款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2013年8⽉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告业⽂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试点后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明确。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家掌握,现就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为⽂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应当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和个⼈,包括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符合《营业税税⽬注释》关于⼴告业的解释,应按“服务业——⼴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负有⽂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件规定,纳⼊营改增试点范围,适⽤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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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企业版)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企业版)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 增值税。
(一)具体范围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
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
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 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
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具体范围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 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 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 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 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 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 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资产(不动产除外)等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税。
处置营改增前购置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除不动产外)按3%征收 率减按2%计税。
销售、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5%征收
率计税。
(一)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 余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 下期继续抵扣。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

(一)收入组成
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资金均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下的资产管理 公司运用,总公司对资金的运用会产生相应的收益(比如保费资金
存入银行或运用于同业间的短期资金融通、拆借取得利息收入;买
卖债券、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取得投资收益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等),这些收益都由总公司核算处理,在总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反
险业务可分为两类:对外的共同的保险和对内的共同保险。对外的共保
业务是本公司与系统外保险机构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担风险 的保险业务。对内的共同保险也称联保,是本公司系统内保险机构共同
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担风险的保险业务。)
(二)保险业务收入及计税
3、保费收入计税依据的确认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组成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共同保险保费
4、保费收入纳税义务确认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起保日确认为保费收入实现日,并以此确认纳
税义务的发生计提增值税。同时保险公司基于内控管理需要,实行“见费
出单”制管理模式,即公司对核保通过的业务先收取投保人保费,再打印 保单、发票。而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司(省级)、中心支公司(地市级)、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区县
级)四级。
(六)企业组织结构与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状况: 1、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
2、财务核算以地市级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
3、财务处理模式:省级集中与分别处理。
(六)企业组织结构与财务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都采用核心业务系统对公司承 保、理赔业务实行电子网络化管理,使用财务核算软件对会计信息
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

2018中小企业最新税收优惠

2018中小企业最新税收优惠

2018中小企业最新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人、税额抵免等。

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

像工业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来说是很大的利好。

一、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营改增):以纳税总额地方留存30%-50%给予财政扶持奖励。

2、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留存30%-50%给予财政扶持奖励。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综合税负5.93%,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个税、股东分红、投资权益分红等问题)。

二、权益保护和减轻企业负担明确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中小企业回款难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款工程和服务款项,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和机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此次明确把这两项写进了法规里,从制度上进行硬性的规定,将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成熟。

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三、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中小企业创业困难,没有足够的资金也没有足够的人才,创新更加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做出了七个方面来优化与扶持。

1、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行政许可便捷2、规定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减轻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4、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5、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设施6、鼓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7、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四、社会服务中小企业无法单独购买比较昂贵的社会服务,怎么办?政府建立一个平台批发给他们或者政府以一个比较低的价格去集体采购,然后批发给他们或者免费提供给他们。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为了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政策的落地和实施,制定了相应的营改增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营改增实施范围1. 纳税人范围: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增值税的各类经营活动。

三、营改增税率1. 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9%、6%。

2.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四、纳税申报与缴纳1.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渠道进行纳税申报。

2. 缴税方式:纳税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缴税,线上缴税可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完成。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1. 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

2. 发票开具: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开具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税务优惠政策1. 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2. 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创新和发展。

七、纳税人权益保护1. 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2. 纳税人申诉与投诉: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提出申诉或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八、税务监管与执法1. 税务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确保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 税务执法: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行动,维护税收秩序。

九、营改增实施效果评估1. 经济效果评估:对营改增政策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税收收入增长、企业效益改善等。

2. 社会效果评估:对营改增政策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就业促进、市场竞争力提升等。

十、营改增政策宣传与培训1. 宣传工作: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2. 培训工作:税务机关应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应用能力。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2024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逐步取消增值税(VAT)对一些行业的行业税挂靠,保险业是其中之一、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优化税收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

首先,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核心是将原来的保险业务税改为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逐级抵扣方式计算的税收。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保险业根据税负变化、行业特点以及财务状况,可以选择适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政策。

其次,针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保险业务的不同特点,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分别给予了不同的税率和政策优惠。

人身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为个人提供的寿险、健康险等保险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而财产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的财产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此外,对于人身保险业务的退保赔偿金以及财产保险业务的赔款,由于其属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因此不计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再次,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还对保险中介服务和再保险业务给予了税收优惠。

对于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其增值税征税政策与一般商品销售服务一致,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

但是,对于保险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机构从事的财产保险中介服务,可以按照实际交易额的3%计征增值税。

同时,再保险业务也可以按照实际交易额的3%计征增值税。

最后,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还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减免和优惠措施。

对于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对符合创新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条件的保险业,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提高行业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将行业特点考虑在内,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给予不同税率和政策优惠,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刺激保险行业的发展。

第22讲_税收优惠(1)

第22讲_税收优惠(1)

第九节税收优惠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法定免税的项目有()。

A.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物品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C.国际友人无偿赠送的物资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答案】BD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提示】这部分内容比较琐碎,但容易命制客观题。

因此对易命题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类,以方便考生记忆。

1.专项民生服务(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018最新增值税常用税收优惠政策目录

2018最新增值税常用税收优惠政策目录

增值税常用税收优惠政策目录2018汇总营改增后,为使更多的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含营改增税收优惠,还有常用的老增值税优惠。

1.免税不等于不申报,而且要填写在当期免税收入,否则您将承担虚假申报的后果!2.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取得的进销项一定要填写在申报表的即征即退对应栏目中,千万别填错了,不然退税会非常麻烦!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4.建议您尽快前往税务机关做增值税减免备案和核准,以免出现风险疑点。

一、“营改增”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4. 婚姻介绍服务5. 殡葬服务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营改增”差额纳税项目解析

“营改增”差额纳税项目解析

“营改增”差额纳税项目解析一、税收政策篇1.对‚营改增‛试点企业差额纳税是如何规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于差额纳税政策规定为:(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同时强调,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则上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但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协作的情况下,双方税种、计税方式、发票类别均不一样,相比税改前呈现较为复杂的态势。

税改前,会计核算上,差额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改后,试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销售收入,不进入企业成本扣除,差额纳税更具特殊性。

2.试点企业差额纳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为保证政策衔接,对于原来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有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为可抵减销售额。

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大集合

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大集合

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大集合自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来,适用差额征税的情况显著增多,内容也更为复杂。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差额征税相关政策,小编专门对此进行梳理、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营改增差额征税基本政策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一)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其计税销售额应如何计算?纳税人如发生上述需实行差额征税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应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二)选择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选择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的,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差额前的销售额。

(四)选择营改增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可凭哪些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差额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所谓有效凭证指的是: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一)2016-08-08 11:01阅读:营改增政策指引(一)发布日期:2016-08-04 11:00:00【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1、个人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问题,保险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在按月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是500元还是30000元?电信、证券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比照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执行?回复:根据总局7月7日视频会政策组明确,个人代理人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执行。

2、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回复:经总局最新答复,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提供“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市局营改增专栏政策指引第4期问题8回复按以上规定执行。

3、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房屋主体建筑施工。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期较长,除建筑项目外的消加载中...内容加载失败,点击此处重试加载全文防、绿化等项目在5月1日之后才签订施工合同。

该工程项目是一个整体,消防、绿化等部分无法取得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

请问,上述情形是否属于建筑安装老项目,能否适用简易办法计税?回复:如果该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已包含消防、绿化等项目,则消防、绿化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安装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该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未包含消防、绿化等项目,且该部分无法单独取得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则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依据。

此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也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营业税是我国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而增值税是对企业增加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种。

营改增的目的是推动税制转型,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二、营改增的意义1. 减轻企业负担:营改增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减少了税负,降低了企业成本,提升了企业竞争力。

2. 促进经济发展:营改增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3. 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营改增实施后,税收征管更加规范化、现代化,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三、营改增的实施细则1. 纳税人范围:所有应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适用营改增政策。

2. 纳税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纳税。

3.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为每月,纳税人需要在每月的15日前申报并缴纳税款。

4. 税率政策: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点,营改增实施了不同的税率政策。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或5%。

5.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营改增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免征增值税等。

6.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表格填写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7. 税务监管: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8. 税务咨询:为了方便纳税人了解和遵守税法,税务机关将提供税务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的疑问。

四、营改增的影响1. 对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 对消费者的影响:营改增有利于降低商品价格,提升消费者的购买力。

3. 对税收征管的影响:营改增推动了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营改增的展望营改增的实施对于我国税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营改增还将继续完善和优化,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税收环境。

六、总结营改增的实施细则包括纳税人范围、纳税方式、纳税期限、税率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申报、税务监管和税务咨询等方面。

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

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

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20XX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如下(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20XX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11.随军家属就业——领证之日起免三年。

1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广告服务外)。

14.失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3年内,8000元/年限额(增、城建、教育费);服务型企业:3年内,合同实际招工4000元/每人每年限额,可上下浮动20%。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4. 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6.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仍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政策分类整理

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政策分类整理

附: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 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 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 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 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 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 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 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 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 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 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 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 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 、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 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 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 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 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 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 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 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

营改增2016年31号

营改增2016年31号

(九)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 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十)纳税地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 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 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2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 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 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 4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 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 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 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 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 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 3 )本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 点纳税人,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自 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 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 执行。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 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 圳市)等 9 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 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 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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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目前我 省仅限武汉)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 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 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 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 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 检服务。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注意: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随军家属就业、军 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失业人员就业采取增值 税税额抵减的方式减免税,免税期限为3年。且享受上述 12、13项优惠政策均有行业限制。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是指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 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 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4.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 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 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 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 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八、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 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 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 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2.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实地核查相关资料传递 给税政管理部门;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完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意见 通知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综合征 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 缴应纳税款。 三、流程图: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四、表证单书: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三)《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 (四)《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充资料) (五)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减免税) (七)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 (八)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
三、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 减免税。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四、立法思路:
(一)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 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 免征;
(二)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部分 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三)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 税收优惠。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 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三)税政管理部门部署核查。 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于 次月初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四)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 应安排2名税收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减免税事项 的实地核查工作。 (五)备案结果处理。 1.未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由税政 管理部门归档;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 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 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 得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 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 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 减免税不需备案)。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 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 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 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 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 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七、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 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 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 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一、政策执行时间: 为实现我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 2012年12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 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且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原营业 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2月后的,经主管国税机关 登记备案后,可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 增值税税收优惠,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的起始日期统一为2012 年12月1日;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 需新增备案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备案后录入增值税减免信息。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 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 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 全、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备案, 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时将相关纸质 和电子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 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2020/12/1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 《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五、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 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营业额)
第一节 概述
五、具体项目: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三项即征即退+起征点 其中: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项目为原营业税过渡政策; 三项即征即退项目中,残疾人就业由原营业 税直接减免调整为即征即退;管道运输和融资租 赁为新增优惠政策,其目的是保持营改增以后这 2个行业的总体税负不上升(或略有下降)。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是指航空公司提 供飞机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 和防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 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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