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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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三)税政管理部门部署核查。 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于 次月初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四)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 应安排2名税收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减免税事项 的实地核查工作。 (五)备案结果处理。 1.未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由税政 管理部门归档;
二、我省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时 间:
2012年12月1日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三、税收优惠方式: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项目的增值税优惠 政策根据具体形式的不同,目前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 和即征即退等2种方式。 (一)直接减免税为备案类税收优惠,属即办事项; 特点:征前减免,进项不得抵扣,不得开具专票; (二)即征即退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属流转事项。 特点:在税务环节先征后退,可以开具专票,并 按规定计算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五、具体规程: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 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 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 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 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四、立法思路:
(一)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 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 免征;
(二)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部分 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三)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 税收优惠。
营改增税收优Baidu Nhomakorabea政策(1)
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目前我 省仅限武汉)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 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 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 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 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 检服务。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 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 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 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 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 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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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业务合同;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并加盖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 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开发合同认 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 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省商 务厅)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查验原件后留 存复印件);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 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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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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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四、表证单书: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三)《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 (四)《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充资料) (五)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减免税) (七)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 (八)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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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是指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 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 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4.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 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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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 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 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 得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 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 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 减免税不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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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2.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实地核查相关资料传递 给税政管理部门;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完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意见 通知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综合征 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 缴应纳税款。 三、流程图: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2020/12/1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 《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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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 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 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 全、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备案, 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时将相关纸质 和电子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 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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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七、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 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 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 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第一节 概述
五、具体项目: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三项即征即退+起征点 其中: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项目为原营业税过渡政策; 三项即征即退项目中,残疾人就业由原营业 税直接减免调整为即征即退;管道运输和融资租 赁为新增优惠政策,其目的是保持营改增以后这 2个行业的总体税负不上升(或略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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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一、政策执行时间: 为实现我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 2012年12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 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且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原营业 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2月后的,经主管国税机关 登记备案后,可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 增值税税收优惠,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的起始日期统一为2012 年12月1日;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 需新增备案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备案后录入增值税减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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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是指航空公司提 供飞机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 和防治的业务。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 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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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注意: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随军家属就业、军 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失业人员就业采取增值 税税额抵减的方式减免税,免税期限为3年。且享受上述 12、13项优惠政策均有行业限制。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 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 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 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八、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 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 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 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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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 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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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 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五、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 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营业额)
三、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 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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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三)税政管理部门部署核查。 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于 次月初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四)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 应安排2名税收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减免税事项 的实地核查工作。 (五)备案结果处理。 1.未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由税政 管理部门归档;
二、我省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时 间:
20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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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三、税收优惠方式: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项目的增值税优惠 政策根据具体形式的不同,目前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 和即征即退等2种方式。 (一)直接减免税为备案类税收优惠,属即办事项; 特点:征前减免,进项不得抵扣,不得开具专票; (二)即征即退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属流转事项。 特点:在税务环节先征后退,可以开具专票,并 按规定计算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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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五、具体规程: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 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 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 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 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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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四、立法思路:
(一)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 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 免征;
(二)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部分 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三)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 税收优惠。
营改增税收优Baidu Nhomakorabea政策(1)
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目前我 省仅限武汉)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 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 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 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 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 检服务。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 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 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 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 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 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业务合同;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并加盖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 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开发合同认 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 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省商 务厅)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查验原件后留 存复印件);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 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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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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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四、表证单书: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三)《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 (四)《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充资料) (五)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减免税) (七)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 (八)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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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是指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 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 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4.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 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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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 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 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 得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 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 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 减免税不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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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2.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实地核查相关资料传递 给税政管理部门;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完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意见 通知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综合征 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 缴应纳税款。 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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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 《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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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 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 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 全、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备案, 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时将相关纸质 和电子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 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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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七、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 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 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 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第一节 概述
五、具体项目: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三项即征即退+起征点 其中: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项目为原营业税过渡政策; 三项即征即退项目中,残疾人就业由原营业 税直接减免调整为即征即退;管道运输和融资租 赁为新增优惠政策,其目的是保持营改增以后这 2个行业的总体税负不上升(或略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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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一、政策执行时间: 为实现我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 2012年12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 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且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原营业 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2月后的,经主管国税机关 登记备案后,可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 增值税税收优惠,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的起始日期统一为2012 年12月1日;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 需新增备案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备案后录入增值税减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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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是指航空公司提 供飞机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 和防治的业务。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 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注意: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随军家属就业、军 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失业人员就业采取增值 税税额抵减的方式减免税,免税期限为3年。且享受上述 12、13项优惠政策均有行业限制。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 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 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 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八、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 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 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 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一节 概述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 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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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 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五、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 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营业额)
三、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 减免税。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1)
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