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专题研究19: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如今不光是国有企业在进⾏改制重组,很多民营企业也纷纷通过改制建⽴现代企业制度,提⾼企业竞争⼒和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企业的合并分⽴,其中势必牵扯到不少税费。
为了降低企业改制的成本,国家在税收⽅⾯也有扶植政策。
那么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下⾯⼩编给⼤家做个简单介绍。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2017年12⽉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起⾄2017年12⽉3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企业破产、资产划转、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平,扩展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同产权交易形式的涉税问题本文针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所采用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包括资产/股权无偿划转(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资产/股权作价出资、资产/股权转让等,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由于资产/股权转让形式的涉税问题比较清晰,所以本文对此种形式不作赘述,仅对无偿划转和作价出资形式,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等涉税问题进行讨论。
一、资产无偿划转(1)增值税适用范围:有形动产,含固定资产、存货等。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适用。
相关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影响分析:13号文并没有提及资产无偿划转的重组形式,但根据理解,资产无偿划转视同销售处理。
因此,如果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采用无偿划转资产的方式,必须将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同一受让方,才可以符合13号文免征增值税的要求。
如果只是单纯的划转资产,则不能享受免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文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适用范围:不动产,主要为土地、房屋。
相关法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2024年房地产企业税制改进政策研究》范文
《房地产企业税制改进政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税制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房地产企业税制进行改进,不仅有助于优化企业运营环境,还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房地产企业税制改进政策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税制存在的问题1. 重复征税问题严重: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销售、持有等环节均需缴纳多种税种,导致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 土地增值税征收不合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不够科学,导致部分企业为规避税款而采取不当手段,影响了市场秩序。
3. 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较窄,未能充分照顾到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导致政策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房地产企业税制改进政策建议1. 优化税收结构,降低税收负担(1)简化税种:合并部分重复征收的税种,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2)调整税率:根据企业规模、项目类型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税率,使税收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3)完善税收抵扣制度: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抵扣开发成本、贷款利息等支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 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1)科学制定征收标准:根据土地价格、项目类型、地区差异等因素,制定科学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
(2)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加大对偷逃税款的处罚力度,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公正。
3.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1)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制定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政策引导: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向绿色、环保、节能等方向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政策实施建议1. 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税收政策,提高企业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力。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专业水平。
关于改制企业“七税一费”征管问题的探讨
“ 税 一 费 ”是 指 地 税 部 门 征 收 七
的房 产 税 、 地 使 用 税 、 花 税 、 船 土 印 车 税 、 源 税 、 地 增 值 税 、 市 维 护 建 资 土 城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超 过 征 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2 96 万 元 , 占 整 个 欠 税 的 比 例 达 4.
万 元 “ 税 一 费 ”留在 老 厂 进 行 申请 七
破 产 ,从 而 在 该 厂 按 破 产 程 序 先 支 付
是 在 原 有企 业 名 称 不 变重 新 由
职 工工 资后 再也 无余 款缴纳 欠 税 了 ,
从 而 使 欠税 落空 。
全 归 新 企 业 使 用 。 例 如 某 改 制 企 业 是
企 业 由于 多年来 生产经 营 不正 常 , 单 位 财务 核 算 基 本 处 于 混 乱 状 态 ,每 年
制 企 业 都 存 在 着 在 缴 纳 税 收 时 的 纳 税
地 点 的 问 题 。 企 业 之 间 由于 相 互 进 行 联 合 、 组 而 成 立 的新 企 业 , 重 由于 其 注 册 地 与 经 营 地 之 间 存 在 地 域 空 间 的 不
设 税 、 育 费 附 加 。它 是 我 国税 制 的有 教 机 组 成 部 分 , 占整 个 地 税 组 织 收 入 中 的很 大 比 例 , 已成 为 各 级 地 方政 府 财
政 收入 的 重 要 来 源 。 以 东 安 县 地 税 局 为例 ,“ 税 一 费 ”收 入 由地 税成 立 时 七 19 9 4年 的 2 9万 元增 加 到 2 0 4 0 6年 的
一
使 用 改 制 前 原 企 业 的 房 产 原 值 4 86 7. 万 元 , 地 面 积 1 8 47 , 年 应 缴 土 76 . 每 房 产 税 45 .9万 元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28 8万 元就 无形 中成 为 了 困难 减 免 。 .5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
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 的方 式 , 不采用新 设合并方式 。因为新 设
合并的结 果 , 被并企业的亏损 已经核销 , 无法抵减 合并后 的企业 利润。 但 此类购并 活动必须 警惕亏损 企业 可能 给购并后 的企业整体 带来不 良影
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 , 购并企 业可 以享受减 免税 的好处 。如果合并
1 税收筹划的概念与企业改制重组中税务筹划的意义
所谓税收筹划 , 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 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 、 指 投 资、 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 可能取得“ 尽 节税 ” 的税收利益 , 实现缴
纳最低的税收。它充分利用 税法 中提供的一切优惠 , 诸多可选的纳税 在 方案 中择其最优 , 达到整体税后 利润最大 化。税收 筹划与避税相 比 以期
中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 出 了企业改制重组 中进行税务 筹划的措 施及应注 意的 几个 问 提
题。
关键词 : 改制重组 ; 税收筹划 ; 经济效益 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 :2 1 F 7
文献标识 码 : A
体的税 收收益也 不同。 企业进行 改制重组 , 相应 引起纳税主体 的改变 , 由
土地增 值税 ; 以无 形资产 、 动产投 资入股 , 与被投 资方利 润分 配 , 不 参 共
税法观念 。 第四 , 可以规范 企业 的改 制重 组行 为 , 为实现企 业价值最 大化
服务 。 第五, 能促进国家税法 的改革 和完善 , 并能促进企业 的产业结构调 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同承担投资 风险行 为的企业 , 征收 营业 税 , 免征土地 增 值税 ; 存 不 并 对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方式及对策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方式及对策【摘要】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部分,同时税收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方式的税收流失问题,如偷漏税、虚假报税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加强税收监管、建立健全税收政策、提高国有企业纳税意识以及加强执法力度等对策。
尽管目前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问题仍未彻底解决,但是采取有效对策是解决税收流失问题的关键。
解决税收问题对国有企业改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国家税收稳定,提升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感,同时也可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必须重视并积极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问题,推动改制进程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税收流失、税收监管、税收政策、纳税意识、执法力度、解决方案、重要意义1. 引言1.1 国有企业改制背景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家对旗下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调整,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可能面临税收流失的问题,而这种流失可能会对国家财政产生负面影响。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税收避税行为的出现,从而造成税收流失。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大量资产处置和企业债务重组等活动,如果未能正确处理税收问题,也会造成税收流失。
国有企业改制可能涉及到跨地区、跨行业的合并restructure ,税收政策的差异和税收法规的不完善也可能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生。
国有企业改制中税收流失的问题十分严重,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合理的对策来解决。
1.2 税收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性税收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存在税收流失现象,将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税收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
国有企业改制需要大量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如果存在税收流失,将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和实施改革的力度。
基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控制分析
基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控制分析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重组已经成为了当今商业世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可以快速扩大规模,获取资源和技术,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战略转型等目的。
在进行并购重组过程中,企业也面临着诸多税务风险,包括税收合规风险、税务风险管理和税务风险规避等问题。
本文将就基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税务风险分析1.税收合规风险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合规风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问题。
企业在并购重组中涉及到众多的税收问题,包括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企业重组等。
一旦在这些过程中未能合规纳税,就会导致税务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罚,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企业必须加强对税收合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确保在并购重组中合法合规纳税。
2.税务风险管理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风险管理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企业必须对并购重组前后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确保在交易完成后不会出现不利的税务后果。
企业还需制定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合理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保护企业的利益。
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风险规避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
这包括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规避潜在的税收争议以及保护企业交易的合法性。
只有在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的情况下,企业才能顺利完成并购重组过程。
二、税务风险控制措施1.加强税务尽职调查在进行企业并购重组前,企业必须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了解目标企业的税务状况,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评估潜在的税务影响,并据此进行风险评估和规避。
只有在对目标企业的税务情况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有效地规避税务风险。
2.合理规划税务结构在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时,企业需要合理规划税务结构,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导致交易不利或者产生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利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筹划手段,有效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企业改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改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1、税的问题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面临最多的是税的问题,主要包括2方面的问题:1)在企业层面,有些企业过去财务运作不规范,使得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面临补缴大量税款和罚金,这使得企业在是否要进行改制的时候犹豫不决。
而还有一些企业在改制上市前享受当地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制上市后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常纳税,丧失了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了的企业的运营成本。
2)在员工层面,企业在改制前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改制时企业通过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这个过程中个人将交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这笔税款对于员工个人是非常大的费用,从而使得企业管理层和股东不愿意轻易改制。
2、财务问题对于很多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由于种种原因在财务管理方面不规范,大量的白条现象存在。
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对企业财务进行规范化管理,这使得企业家需要公开企业财务状况,无法再象过去一样随意的处理资金。
而且企业多年来不规范的财务操作,没有正规的财务凭证,也给日后的改制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增加了改制的难度。
3、改制上市费用问题企业在改制上市的过程中,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主要在2个方面:1)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聘请中介来参与整个过程,包括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这些中介费用的支出对于企业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2)企业为了改制上市,往往进行重组并购来扩大企业的规模,这其中涉及到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办理过程中支付的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的费用也是不小的支出,而且手续繁琐。
4、土地问题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面临的土地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有些企业的土地获得方式为行政划拨或者租赁,在改制时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需要企业缴纳巨大的土地出让金,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权证变更时所涉及的费用也很高,这大大增加了企业改制的难度。
2)企业为了改制上市需要不断的扩大企业的规模,有些就企业需要增加新的建设用地,而为了获取这些土地需要支付大笔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办理费用,让企业面临困难。
上市案例研习(19):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关注
上市案例研习(19):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关注【案例情况】一、中能电气(一)中能有限整理变更时股东纳税情况1、外资法人股东纳税情况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故中能有限公司整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外资法人股东加拿大电气取得新增股份免征所得税。
2、内资法人股东纳税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能有限公司改制时适用法定税率为24%,内资法人股东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适用法定税率为33%。
根据上述规定,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尚未补缴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已于2007年8月20日向发行人承诺:本公司作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的内资法人股东,因本公司适用的税率高于福建中能电气公司的税率,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纳税事项与福建中能有限公司无涉。
如本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则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本公司补缴相应税款时,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避免给福建中能有限公司或福建中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影响。
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问题及应对措施
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问题及应对措施近年来,我国税制不断改革,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问题也越来越多。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企业需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问题1、增值税税前扣除问题增值税法中规定了哪些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但目前税法中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使得企业很难确定哪些费用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2、所得税核算问题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需要对企业内部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进行规范分类。
但实际操作中,这些分类并不总是十分清晰,因此容易产生计算错误。
3、税收优惠的申报问题为了鼓励企业发展,税法中设立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申报流程较为复杂,很多企业并不能正确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4、税收避免双重征税问题我国尚未与所有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企业在涉及国际税收的业务中容易遇到税收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二、应对措施1、定期掌握税法相关政策企业应当定期关注税法变化,以便及时调整企业运营策略。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参加税务培训课程等方式,提高自身对税法政策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2、规范内部会计核算企业需要严格规范内部会计核算流程,以求更为准确地进行所得税核算。
建议在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专员,加强会计制度建设,努力减少计算误差。
3、全面审视优惠政策企业需要全面审视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可行的优惠红利政策进行申报。
同时,企业也应该研究出如何保持优惠待遇的方法。
企业在国际业务中,应当了解和防范税收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寻求专业律师和税务搭档等方式,合理优化国际税收策略,降低企业税负,降低经营风险。
总之,税制改革使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问题更加复杂。
针对这些问题,企业需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并制定相应的税务策略。
这样才能保障企业在税务问题上的合规经营。
企业改制中的“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二)
企业改制中的“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二)接下来我们讨论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的第三种情况,即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
我们在第一部分中曾经讲到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0年11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回复意见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解答明确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未明确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征税还是免税,而且规范性文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故在现实中造成各方理解应用混乱,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已经删除了本咨询答复。
税收实践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歧义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困惑和执法混乱。
目前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口头明确改制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时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各地税务机关不同把握口径1、扬州市地方税局答疑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实现战略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竞争力等,常常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然而,这一过程中蕴含着诸多税务风险,如果未能妥善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影响重组的顺利进行。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例如,在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方支付的对价高于被收购方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收购方在未来处置该股权时,可能会面临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此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如果企业未能满足相关条件而错误地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比如,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改变了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就可能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还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对这些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也会引发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二、增值税风险在资产重组中,如果涉及到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的转移,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将货物转让给合并企业,如果不符合增值税免税的条件,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一些特殊的资产转移,如金融商品的转让,增值税的处理也较为复杂。
如果企业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准确,可能会导致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错误。
另外,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多样,如果在重组过程中未能正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也会带来税务风险。
三、土地增值税风险当企业重组涉及到房地产的转移时,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比如,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如果将房地产分立到新的企业,可能会被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且计算方法复杂,如果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不准确,或者对扣除项目的计算有误,都可能导致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增加。
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所得税征缴法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所得税征缴法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中,经常会遇到改制过程中,原投资股权增值部分是否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该问题对拟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是一个巨大的困扰,也是必须在股份制改造之前考虑并设定解决方案的问题。
我们查阅、分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承办相关业务的经验,就此问题详述如下:一、所得税是否予以征缴问题的起源由于拟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一般来讲,经营情况、盈利状况都比较好,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原始投资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股权投资收益,从而出现股权增值。
股权增值的原因一般来讲系基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历年滚存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未予处理。
基于此,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是否应基于此等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基于此等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200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系基于避免企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制定了该项规定,该项规定明确了这样一个原则:如果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所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原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时,股权投资收益需要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除此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不需要就折股增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改制涉税是什么?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企业改制涉税是什么?我国企业改制涉税有:(1)、印花税。
(2)、契税。
(3)、增值税。
(4)、营业税。
(5)、企业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纳税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因为很多时候我们需要交纳一定的税务,大家最为熟悉的就是个人所得税,不仅个人要缴纳税务,公司企业同样要缴纳一定的税务,并且不止一个税务,如果出现漏税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企业改制涉税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税务目录1、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号)2、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3、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3号)4、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1号)5、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6、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二、税的种类印花税: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
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一直是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成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影响因素以及政策创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改制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在这一过程中,税收政策调整势在必行。
首先,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提供积极支持和激励,促进其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
其次,税收政策的调整可以减轻国有企业改制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具有必要性。
二、影响因素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的制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到税收政策的调整方向和力度。
其次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情况。
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和改革需求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税收政策。
第三是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会对国有企业改制带来影响,因此需要结合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调整税收政策。
三、政策创新为了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我们需要进行政策创新。
首先,可以通过差别化税收政策来促进国有企业改制。
差别化税收政策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国有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改制。
其次,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的时机和力度来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根据实际需求,政府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力度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
此外,还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创新来促进国有企业创新发展,例如通过减免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引导国有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优化税收政策是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在制定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有企业改制的实际需求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试析国企改制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摘要:国有企业与我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进行了深化国企改革这一重大的发展战略,然而国企改革为我国带来一系列的税收问题,不仅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影响,还为新税收体制的有效落实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本文首先对国企改革中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然后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对策,希望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国企改革;税收政策;税收问题国有企业掌握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放大国有企业的资本功能,我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关的税收问题也在日益凸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相关部门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解决,从而确保新税收机制得以在国有企业中顺利开展。
一、国企改革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一)企业税源控管的难度增加在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权合作制等形式时,投资主体以及法人变更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情况使得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出现了多个合并一个以及一个分派出多个的现象,这种情况就会对纳税的主体、地点、方式等造成直接的影响,使得税源结构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样一来就需要对多个纳税方进行管控,不仅增加了税源控管的难度,还促使税收的成本急剧升高。
(二)无人清缴旧税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部分国有企业的内部经营状况不善,企业内部亏损现象严重,资产负债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因素就会使得部分国有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欠税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国有企业会呈现以下两种局面。
一是国有企业会出现解体重组的现象,形成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新企业,但是这些企业在对资产进行清缴与核查,明确产权的过程中,在主观意识上是希望企业可以将改制之前所拖欠的欠款及税务抹消,所以通常企业不会及时的对欠税以及负债进行处理,在新企业的账目上根本不会体现企业原来所欠的税务与债务,这种情况使得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国有企业内部出现无帐可查的现象。
企业股改的涉税问题研究
IO管 理办 法规定 ,发行 人必 须 为依 法设 立 并合 法存 P
朱洪波:企业股改的涉税问题研究
金 融营销
企 业 股 改 的 涉 税 问题 研 究
朱 洪波
( 山东长征教 育科技有 限公 司,山东 淄博
[ 摘
258 ) 50 6
要 ]本 文着重研 究 了企业 股改 的 涉税 问题 ,分析 了股份 制 改革企 业 实行 税 收 的意 义 ,并重 点探 讨 了企 业股 改
第 一 ,股 份制 改革 的现代企 业制 度与 当前 的税制结 构 不相 匹配 。从 流转 税和所 得税 的 比重 来看 ,流转 税在 税收 收入 中所 占的 比重很 大 , 他税 种 、增 值税 、所得 税 等所 其 占的 比重 都很 小 。但 是 ,因为流 转税所 占的 比重过 高 ,税 收的调 控作用 将大 大 的降低 , 司或 企业所 得税 是调 控企 公 业行 为 的一种 手段 ,可 以用来有 效地 实现政 府在 某些政 策
等 。在 企业 改革 困难重 重时 ,债转 股对很 多企 业 ,特 别 是 对 亏损 的企业 来 说 ,它是最 简便 可行 的一种 改革方 式 。在
在现代 的市 场经济 条件 下 的当代企业 制度 是一 种规 范 化 、法 制化 的新 型的企 业制 度 ,在 现代企业 的股 份制 改革 中 ,它涉及 了包 括税制 在 内的法律 制度 的建立 和完善 ,它 要求税 法统 一 、税 制规 范 、税 负 公 平 ,创 造 公 开 、公 平 、 公正 的税收 环境 ,促 进企 业 实现 “ 自主 经 营 、 自负盈 亏 、 自我发 展 、 自我 约束 ” 的 、能 够 真正 面 向市 场 的竞 争 主
国有企业改制涉税问题探讨及其风险防控
一
资产重组过程中 , 国 有 企业 必 须对 其 具 体 运 作 过 程 进 行 规 范 , 委 托 审计 部 门全 面 审 计 国 有 企业 财 务 状 况 与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企 业 财 务 部 门 依 照具 体 审 计 情 况 对 企 业 账 目编 制 报 表 进 行 有 效 调 整 .确 保 企 业 资 料 充 足 的准 确 性 与 真 实 性 。 此外 , 必 须 对 企 业 重 组 资 产 过程 中 的税 收 政 策 予 以明 确 , 制定配套 、 有 效 的政 策 法 规 , 保证企业有法可依。 涉 税 的 新 问
负担 , 同时 有 可 以 有 效 避免 国有 企 业 税 收 流失 , 对 国 家 利 益 进 行 有 效 维 护。 ( 三) 对 合 脊 中 的 罔有 资产 权 益 进 行 堆 护
重 组企 业 资产 过 程 中 , 因为 制 度 配 套 、 政 策 衔 接 等 因 素 而 导 致 国有 资产 流 失 , 造 成 企 业 税 收 流失 问题 。 因 为企 业 在 重 组 资 产 时 。 一 些 资 产 会 有 模 糊 的政 策界 限 , 比如 , 重 新 组 合 企 业 流 动 资 产 的 本 质 其 实 就 是 货 物交 换 行 为 , 依 照相 关 税 法 规 定 , 必须对企业增值 税进行增收 , 但是 , 因
税务筹划
国有企业改制涉税 问题探讨 及其 风险防控
中央储备 粮 滨 州 中心库 赵 国华
摘要: 在我 国,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时 经 常会 出现 涉税 问题 , 具 体 发 生 在 企业资产重组 、 产权 交 易 、 破 产 清 算 以及 合 资 过 程 中 , 作 为 企 业 改 制 的 基础性工作 , 资 产 评 估 失误 会 导 致税 收 流 失 。 所 以 , 必 须 对 国有 企 业 改 制 涉 税 风 险 进 行 有 效 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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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研究19: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一、所得税问题
(一)整体变更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3、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也有点不合理,但对税法而言存在即合理存在即合法(通常情况下)。
【四川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第205号)】
(二)改制设立评估增值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按以下情况处理: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份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份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
(三)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
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个人时,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科研机构、高
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
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增值税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二)营业税
1、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契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规定,自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4、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6、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
7、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土地租赁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
四、税收优惠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发行监管部门一般关注发行企业以下税收问题:
1、发行企业发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企业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同时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重大风险提示;
2、发行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发行前三年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3、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 (包括滞纳金)风险,一般要求由发行前原股东承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