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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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缺乏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需要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收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从代理机构来看,税务代理人员偏老、偏杂,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偏低,加上可以阅读、学习、操作的指导资料较少,真正能搞税收筹划的“一专多能”人才凤毛麟角。
3、对税收筹划风险的漠视
税收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税法、会计、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而且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理财行为,处在错综复杂而又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只要有一方面出了偏差就可能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开展税收筹划要面临许多潜在风险。首先,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这完全取决于纳税人,这就意味着风险。其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在认定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再次,税收筹划收益与税制变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比较快,政策的变化意味着筹划方案面临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最后,纳税人在纳税筹划中忽视反避税措施。有的纳税人只注意税收的优惠条件或税收法规的缺陷,却忽视了反避税措施,结果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
三、完善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1、政府层面,一是加强税收筹划的宣传,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由于我国目前对税收筹划的概念尚没有一个比较权威,比较全面的表述,导致社会各界对税收筹划褒贬不一。针对这种现状,我国有关部门应尽快以文件形式明确税收筹划的定义,把社会各界从对税收筹划概念的争论上引导到如何开展税收筹划的研究上来。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应把税收筹划列入税收宣传的内容。在宣传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也应对纳税人拥有的税收筹划权力进行宣传,反对纳税人正当的税收筹划活动只会助长偷税、逃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在开展税收筹划宣传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增强纳税人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通过对依法纳税的正确宣传与理解,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享有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力,使人们对税收筹划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要改变税务人员观念。这就要求征税机关更新观念,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正视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治税。二是加快税收法制的建设,建立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要想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它、保护它。因此,完善税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立法级次,是促进税收筹划发展的必要手段。首先,立法机关应加强税收立法,尽可能提升税收立法级次,修改税法中不公平,不完善的地方,使现行的税收法规有章可循,消除太分散的弊端。对于税法中语言表述不清或不明确之处,立法机关应尽快予以修订,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税收筹划背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税法中的相关条款应力求简单、明确、便于理解,可操作性要强,而弹性要弱。其次,立法机关要继续清理已经不合理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外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保留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的优惠政策,剔除那些过时的、不合理的优惠政策,取消税负不公平的政策,实现公平税负。最后是立法机关应建立完善的直接税税制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加强对直接税的税源监控;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税收经验,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等直接税,增加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以此扩大税收筹划开展的空间。三是严格执法,,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于税收筹划实施的复杂性,在税收执法环境不严的情况下,纳税企业宁可冒一定的风险采取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因此,执法部门应采取严管重罚的措施,强化税收征管与稽查,加大对税收行为违法的处罚力度,使偷逃税款的风险加大,成本提高。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税法规定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增加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需求,推动税收筹划的发展。四是加快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我国的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尚未形成专业化。目前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来源于三个途轻:一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进行;二是聘用某些筹划人员来进行;三是由单位的财会等相关人员来进行。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智力行为,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脑力活动。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税收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案筹划水平,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使税收筹划这个新生事物能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对税收筹划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税收筹划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的误区
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对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存有一些误解,。这种误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尽管我国理论界早已系统地论述了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之间的区别,但仍有部分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还是常常把税收筹划同避税、逃税混为一谈。一些经营者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不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而相关税务人员不能正确地认识税收筹划的实质,片面地认为税收筹划减少了税收收入,损害了国家,肥了企业。第二,很多企业虽然摆脱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的思想包袱,但对于他们而言,税收筹划仍然是个新事物,再加之企业内相关决策与财务会计人员的知识储备不够,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停留在一个很低的层面上。那就是认为税收筹划是就是少缴税。很多企业管理人员认为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少缴税,因此想方设法使得企业缴税最少。但是缴税最少的方案不见得就是最优方案,企业需要在税收效益和其他经济利益之间权衡。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结合起来。第三,很多纳税单位认为,税收筹划是会计核算的任务。税收只是在会计核算出来的利润的基础上计算纳税义务。尽管税务员和会计核算员掌握着税收方面最全面、最及时的资料,然而仅仅依靠他们根本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需要。成功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甚至是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一部分,需要企业各个层面尤其是高层领导的参与。对我国很多企业而言,开展税收筹划仍没有成为一种流行的理财行为。相对外国企业普遍开展税收筹划而言,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热情还不够高。
2、税收法制不完善
我国税收法制不完善,导致我国税务筹划外部环境不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直接税税负的减少而进行的一项工作,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整,也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导致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十分有限。第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由于征管意识、技术、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税收征管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我国存在少数税务机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税务人员拥有过大的税收执法ຫໍສະໝຸດ Baidu量权,使得征纳关系异化,导致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协调空间很大。第三,税务代理业发展不快。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相对滞后,税务代理人员结构不合理。主要是因为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较低,使得税务代理业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求。第四,税法建设和宣传相对滞后。我国目前税法建设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方都有待修改和调整,而对于税法的宣传,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登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其调整情况,不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第五,国民的税收权利意识不强。尽管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但大部分强调的是纳税人的义务,很少提及纳税人的权利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利。加之纳税人对税收相关的政策、法规不能及时了解或了解不够,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有限,涉及税收问题不知如何维护,更不懂得如何进行事先的税收筹划,不能正确的运用自己所享有的税收权利,加大了税收筹划在实践中推广的难度。第六,税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我国税收筹划的水平较低和我国一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有关。一部分税务人员,对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避税识别能力低下。税收筹划和偷税、避税情况时有发生,使纳税人精心进行的税收筹划得不到认可。少数税务人员与纳税人进行权钱交易,使有些纳税人不必进行税收筹划也可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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