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比较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比较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联合国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文书,被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是中国国内一部最重要的合同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国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点,但也有许多差异。
首先,CISG适用的范围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中国协议合同法适用于国内的各类协议合同。
因此,在适用范围上两者有所不同。
CISG只适用于合同当事方双方的国籍均属于缔约国的情况下,或者合同所属国家是缔约国的情况下,却未排除适用CISG的情况。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协议合同。
其次,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也存在区别。
根据CISG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规定,协议合同的争议应当提交至合同所属地当地的人民法院。
这意味着,CISG对于合同双方的选择权更加灵活。
另外,对于合同成立的要素,CISG和中国协议合同法也存在差异。
CISG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了商品、价格、数量和质量等,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还补充了合同订立的方式、对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等。
这意味着,中国协议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的要素更加详细和全面。
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CISG和中国协议合同法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CISG规定,在合同履行及其违约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妥善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违约情况下,合同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并给予违约方赔偿。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通过规定履行条款和违约赔偿责任来明确合同履行的责任和违约的后果。
此外,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存在差异。
CISG规定,在合同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重视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但强调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自主权。
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
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
2)格式合同。
3)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及标的较大的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不接受CISG公约中的第十一条也是基于保护标的额重大的国经贸易买卖安全,方便在解决相关纠纷时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以期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2 合同的效力CISG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合同的效力,它将合同的效力融入部分条款中,总结各部分条款可知,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与CISG公约大相庭径,这些规定同样普遍适用于各个国家的买卖合同,已经成为国际销售贸易中的普遍惯例。
2.1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是并未生效,需要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主要包括四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自己代理和中间代理签订的合同。
这四类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成立需要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2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编对比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编对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与合同编是两个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框架。
CISG是由联合国制定的,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合同编则是各国在其国内法中设立的一系列规定,用于规范国内货物销售合同。
首先,CISG与合同编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
CISG适用于涉及两个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合同编仅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因此,如果一份合同涉及到两个缔约国,那么CISG将优先适用。
其次,CISG与合同编在一些具体规定上也存在差异。
CISG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的责任等,同时还包括了关于商品质量、商标和包装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编则可能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设定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涉及到诸如合同解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CISG还设立了一些特殊规定,以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例如,CISG规定了合同双方如何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的通知、确认和修改等事项,以便更好地解决跨国贸易中的沟通问题。
而合同编可能没有类似的规定,因为其范围仅限于国内合同。
最后,CISG对于合同的解释和填补法则提供了具体指导,以便各国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有一个共同的准则。
这有助于降低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并增强国际贸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相比之下,合同编可能在这方面没有那么具体和详细的规定。
总的来说,CISG是一个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的国际公约,而合同编是各国国内关于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框架。
它们在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和解释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都发挥着在各自领域中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异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异同联合国异同公约中国合同法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篇一: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国贸1103 吴仕聪 2011110440合同法与公约在买卖货物上的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并且由76个国签署的文件。
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国家的范围,并不能使某个国家机器对其产生晓丽,所以它是以个惯例性质的条文或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除外。
并且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在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它并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国范围内的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除非另有协议表示受其约束。
或者双方当事人默示地同意。
而中国合同法是一部中国国内的成文法律,它对国内产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约束和法律效力。
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注明是否适用,都视为强制约束,具有明显1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对比中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处:一、标的物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货物,既包括实体的货物,也包括服务。
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公约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细节,公约中接受人证的证明方法。
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证,仅有书面和口头等方式,并且两者对于书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公约中的书面仅仅指电报和电传。
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
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1. 本文概述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比较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与《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异同。
我们将关注两者在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货物风险转移、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并探讨它们在国际商事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我们还将讨论中国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如何平衡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时如何考虑国际惯例和商业实践。
2. 中国合同法司法解释概览中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其对合同法和国际公约的灵活适用上。
中国的合同法实施后,新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主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在合同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合同,尽管其纠纷也在合同法实施后被提起诉讼,但除非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否则这些合同的纠纷处理将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如果当时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也可以参考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不仅尊重了历史合同的法律地位,也为处理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的合同,如果其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那么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将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为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确认合同效力时,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会先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根据当时法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却应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还注重与国际接轨,尊重国际惯例和国际贸易规则。
例如,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可以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相关规定。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秩序,也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在维护合同双方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公平和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在国际贸易的广阔天地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像是个老实巴交的好朋友,帮大家解决买卖之间的小争执。
而我国的合同法,就像是那位在路边卖凉茶的阿姨,既贴心又实用,给你提供各种帮助,保证大家的交易顺利进行。
这两者呢,虽然都是在讲合同的事儿,但风格和用法可真是不一样哦。
想象一下,CISG就像个国际舞会上的明星,穿着闪闪发光的西装,语言得体,举手投足间透露出几分优雅。
在这个公约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描绘得清清楚楚,像是给大家立了一本通用的规则书。
买家要付钱,卖家得交货,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
这就好比朋友之间的约定,不成文的契约,大家心知肚明。
而这公约特别酷的是,它能跨越国界,适用于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交易,真是个“国际通用”的好东西。
再来看看咱们中国的合同法,这玩意儿同样重要,真是给国人带来了不少便利。
合同法就像是家里的大厨,给你做饭时把食材和调料都备齐了。
签合同的时候,大家明确了责任、权益,避免了日后可能的争吵,真是“未雨绸缪”的聪明选择。
咱们的合同法还有个特点,就是特别注重公平。
你说,做生意不就是要讲究公平交易吗?所以在合同的制定和执行中,法律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不让谁占了便宜。
不过,CISG和我国合同法也不是没有区别。
CISG在一些细节上就比较宽松,给人一种“我行我素”的感觉。
比如,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上,CISG允许一方在对方不履行合同时迅速解除合同,这就像在比赛中被对手犯规了,裁判一声哨响,比赛立马停止。
而我国合同法就显得比较“稳重”,在解除合同时会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损失,这个时候就像是在强调“和气生财”,宁可少争执,多合作。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究竟哪个更好呢?这就好比你问我喜欢哪种水果一样,苹果和香蕉各有各的好处,不能一概而论。
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涉及到跨国交易,CISG的优势就体现得淋漓尽致,减少了法律障碍,增强了信任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宁红玲律师对于做外贸的企业来讲,不仅要了解中国合同法,更加重要的是要了解国际贸易中经常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的合同法有哪些不同,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从而在外贸活动中防范法律风险。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Sphere of application)与中国合同法相比,公约[1]的适用范围要小。
(一)公约适用的当事人范围(scope of the parties)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A)这些国家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如果用更简单的语言对第1条第1款A、B两项加以表述的话,可以推出公约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于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种情况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place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而且这些国家同是公约的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s),这时公约将直接适用于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例如,中国和埃及都是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一家营业地在上海的公司与一家营业地在开罗的公司之间所订立的货物进出口合同,就直接适用公约,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公约适用的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的法律(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contracting state),这时公约将间接适用于他们所签订的合同。
案例:马登诉黑森案(Maaden v. Thyssen, ICC Arbitration Case №6653 of 1993):一家营业地在叙利亚的买方向一家营业地在德国的卖方进口了一批马口铁,后双方因标的物的质量发生争议并提请仲裁,叙利亚当时已经是公约的缔约国,而德国还不是,双方提请仲裁时共同选择了法国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稃大学硕十学位论文’’锄沁’’斜啪∞’打册印弦’印’咖附矗柳如’丘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啪糟圩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的所有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
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字盏叁∑期年月日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上秽火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绪论论文的背景与意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补救方法等问题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实际程序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其突出的优点和典范性为各国买卖合同立法提供了吸收、借鉴的范本中罔《合同法》的制定就是其中一例。
《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
我国没有专门的买卖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和分则中买卖合同一章中这部分是与公约相对应的内容。
由于《合同法》借鉴《公约》之处甚多二者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但仔细推敲起来又存在很多细节上的差异性这就很易造成迷惑与误读。
鉴于此许多学者将二者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这两部法律文件的某些相似性分析了一些差异性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对于某些热点问题如预期违约制度比较风险转移制度比较等更是研究者甚众相关学术成果也较多。
但也存在一些研究上的薄弱环节如关于交单业务的比较提前交货规则的比较第三方行为负责的比较等领域很少有人涉及。
即使是对研究得比较多的某些问题有的也存在归纳不到位结论不明晰的问题。
因此笔者广泛搜集了资料对两部法律文件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了逐条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并分析了出现差异的原因及二者的优劣相信将有助于加深对《公约》与《合同法》的理解尤其是对《合同法》某些不足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希望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中国合同法与CISG
中国合同法与CISG关键词: 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减少价款风险负担内容提要: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
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
2010 年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CISG”) 订立30 周年,作为国际范围内私法统一运动的最高成就,CISG 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它对中国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比较中国合同法与CISG,以展示中国合同法在哪些方面受到了CISG 的影响,在哪些方面没有采纳CISG 的规则。
一、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重视法制建设,自1980 年以来,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及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另外,在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的基本法。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加入CISG 并成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反映了中国对外开放并与世界接轨的决心。
中国早期的合同立法,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CISG的影响。
本文想重点比较分析的是颁布和施行于1999 年的《合同法》,它取代了此前的三部合同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看该法如何受到了CISG 的影响。
在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中,第一条便确定: “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1]121其中提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这里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指CISG。
对于上述立法指导思想,梁慧星教授后来曾有过说明,他说: “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
CISG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合同法的规定
C I S G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合同法的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C I S G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有异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发布时间:2008-03-21编辑:总会信息部陈敏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要点提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诉讼时效是四年,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主张应在实际收取货物后的两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索赔的权利。
此外,合同中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规则不能作为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97号(2005年11月19日)【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民铁吾东百老汇11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夫,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汪天可,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50号广联大厦18-21楼。
法定代表人文国胜,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瑞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杨燕平,该公司职员。
2000年11月16日,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得利公司)为买方、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下称: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卖方签订一份合同号为2000EMDC481US的《售货合同》,约定: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宝得利公司提供生姜一批,总价款为美金元,目的口岸为纽约,FOB广州;装运期限为第一个货柜于2000年11月底出,第一个货柜出货后一个星期出第二个货柜;宝得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先预付总货款30%的订金,待货到验收后,七天内付清余款;由电子进出口公司提供以下装运单据:提单或其他货运单、装箱单和发票;质量要求:鲜姜要保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烂、不碎、不发芽,姜块要大,每块最小要求在100克以上。
宝得利公司提供的《售货合同》文本上,第10条质量要求的条款是手写添加于合同文本印刷字体后的,内容为:“卖方保证买方该批生姜到达目的地口岸,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姜块在100克以上,不烂、不碎、不发芽、不发酶”。
中国合同法与CISG(1)
中国合同法与CISG(1)关键词: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减少价款风险负担内容提要:《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
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
XX年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订立30周年,作为国际范围内私法统一运动的最高成就,CISG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它对中国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比较中国合同法与CISG,以展示中国合同法在哪些方面受到了CISG的影响,在哪些方面没有采纳CISG的规则。
一、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重视法制建设,自1980年以来,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及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另外,在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的基本法。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加入CISG并成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反映了中国对外开放并与世界接轨的决心。
中国早期的合同立法,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CISG的影响。
本文想重点比较分析的是颁布和施行于1999年的《合同法》,它取代了此前的三部合同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看该法如何受到了CISG 的影响。
在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中,第一条便确定:“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1]121其中提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这里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指CISG。
对于上述立法指导思想,梁慧星教授后来曾有过说明,他说:“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
CISG
一
C I S 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王 琳 菲
( 03 0 0 5 1 中北大 学 山西 太原 )
在 字 面 表述 上 ,公 约与 合 同法 没有 明显 区别 ,但 就 对 缄 默 摘 要:《 联 合 国国 际货 物 销 售 合 同公 约 》是 关于 货 物 买 卖合 同领 域 里 最 为重 要 的 国 际公 约 之 一 ,这 一公 约 具 有 突 出 的 或 不 行 为 的态 度 而 言 ,公 约是 明确 将 这两 种 情 况排 除 出承 诺 范 实用 性和 价 值 。公 约 已经 逐 渐 成 为各 国 国家在 货 物 买 卖合 同立 围的 ,而合 同法 尚没有 这 类规 定 。 法 上 的参 考 和借 鉴。 我 国合 同法 的制 定 就 重 点对 公 约 的 内容 进 2公 约与合同法关 于合 同履 行的规则之比较 行 了吸 收 ,进 而提 升 了合 同法 的实践 应用价 值 。 合 同履 行 的规 则 方 面 主要 会 涉 及 到三 方 面 问 题 ,其 一 是 买 关键 词 :合 同法 ;买 卖合 同 ;法律 方 义 务 规则 、其 二是 买 方 义 务规 则 、其三 是 涉 及 风 险 的负 担 。 在实际的法律规定上 ,公约与我 国合同法都明确对卖方义务是 交 货 交 单 , 同时也 是 品质 和权 利 担 保 进行 了确 认 ,而 买 方 义务 O序 言 从 实际 立 法 层 面来 看 ,各 国在 合 同法 立 法 和修 订 过 程 中 通 则是收取货物和及时付款 ,在风险负担方面适用于风险交付转 常情况下会对 《 联合 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 》加 以借鉴和引 移 原则 。 发 ,进而使合同法与公约之间具有较大相似性 , 但从细节人手 , 3公 约与合同法关 于违 约责任与免责的规则之比较 可见 两 者 之 间又 存 在 一定 差 异 ,缺 乏 细致 有 效 研 究 ,容 易造 成 3 . 1关 于 违 约规 定 的 比 较 对法律的误读 。在实际应用和理论研究两方面 ,学者都展开了 在公约当中规定 ,买卖合 同订立之后 ,双方按照合 同去履 合 同法 与公 约 的对 比研究 ,着 重 对 两 者相 似 性 和差 异 性 问题进 行 彼 此 的义 务 ,如果 一 方 不 能及 时有 效履 行 义 务 的话 ,那 么 就 行 了分析 ,取得 了一定 的研究成果 ,对于推动我国合 同法立法 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在公约当中对于违反合同 完 善 工作具 有积 极 意义 。 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 具体的补救方法也存在明显不同之处。 1公约与合 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之比较 3 . 1 . 1 关 于根 本违 约规 定 的 比较 合 同订 立 是 一个 基 于 公平 交 易 等 原则 的具 体 过 程 ,在 合 同 公 约第 2 5条规 定 中对 根本 违 约进 行 了具 体 化规 定 ,从 公 约 订 立 的过 程 当 中 ,当事 人 采 取要 约 和 承诺 ,对 各方 认 同的交 易 规 定 当 中可 见 ,构 成 根 本 违 反合 同必 须满 足 于 两个 条件 ,其一 内容进行法律化 的认定。目前各 国法律体 系当中对 于合 同订立 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 同行为造成 了另一方的利益受损,且损失 的规范性要求并不一致,而公约当中则较为适 中,着重引入 了 程 度 较 大 。其 二 是违 约 方 可 以 预知 ,其后 果 的严 重 性 。可 见公 不 同法 系 关 于合 同订 立规 则 的 突 出特 点 和 长处 。为 了能 够 有 效 约 当 中对根 本违 约有 明确 规定 。 在合同法当中并没有明确根本违约的概念 ,具体法条中合 结 合 国际市 场 的普遍 规 律 和现 实环 境 ,我 国 的合 同法 在 1 9 9 9年 制 定 时 ,就考 虑到 公约 的主 要 内容 ,也体 现 出我 国的 实际情 况 。 同法第 9 4条 当 中关 于 合 同 的法定 解 除权 规 定 中 ,根 本违 约 观念 这 种 比较 性分 析 ,有 助 于 我们 更 深 入 对公 约 与 合 同法 展 开 细 化 己被 引入 。 合 同法 第 9 4 条规定 , 法定 解 除 权 的发 生 原 因有 ,因 研究。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等五类情形。从法律规定可见 , 我 国合同法 的规定中体现了一定根本违约概念 内容 ,但与公约 1 . 1 要 约 规 则 之 比较 进行要约规则的比较 ,能更为清晰的分析 目前公约与我国 相 比较 ,没有设置判定根本违约的主观标准。 合 同法在具体规定方面的差别 ,提升合同法 的实际应用水平。 3 . 1 . 2 关于预期违约规定 的比较 同时找到合同法 尚存的不完善之处 ,对于完善立法具有一定推 公约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规定 的重要 内容集 中在 中止履 动性 。 行权上。公约 以对方存在明显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作为违约要见 , 1 . 1 . 1 生效 而合同法当中则进行 了具体列举 ,但没有突 出强调不履行大部 在要约生效时间方面 ,我 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 ,要约到 分义务这一 问题。在 中止履行后 的通知和允许对方提 出担保的 达受要约人处时方生效 ,到达的定义在公约中第 2 4 条中已经予 义务方面,公约和合 同法都具体有所规定。但合同法规定更细 , 以规定。相应的在我国合同法当中第 1 6 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 公 约 的描述 规定 限定 范 围更广 。 约人 时生 效 , 但 除 了数 据 电文外 , 并 没 有 统 一规 定 到 达 的标 准 , 关 于预 期违 约之 救济 方面 , 公 约规 定较 为笼 统 , 有 一定 限制 , 进 而 我 们 只 能够 直 接 理解 为 送 达要 约 人 能 够控 制 的 地方 。我 国 而合同法规定当中指明当事人除了可依第 6 9条、9 4 条解除合同 合 同法对公约进行 了一定拓展 ,通过细化,合同法对公约没有 之 外 , 还可依 第 1 0 8 条规 定主 张对 方 承担 任何 适宜 于该 案情 况 的 涉及 到 的数 据 电文 形式 进行 了专 门规定 。 违 约责 任 。进而 使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得到 有效 保护 。 1 . 1 . 2撤 回 3 . 2关 于 免 责规 定 的 比 较 从 各 国法律 规 定 中可 见 , 目前 在 国 际货 物 买卖 过 程 中 ,并 要 约撤 回定 义为 一 项 要 约还 未 送 达被 要 约 人 即还 未 发 生效 力时 , 由发出人收回从而归于消灭。各国法律普遍对要约撤 回进 非任何导致 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 为都要承担一定的违法责任 , 行 了明确规 定 , 其 中公 约指 出要 约如 果不 能撤 销 , 但是 能够 撤 回 , 如果是意外事故造成 的违约 ,则违约方不 承担赔偿 责任 。在公 其 条 件 是 撤 回通 知 能 够 于要 约 到达 受 要 约 人处 之 前 到达 。我 国 约 当中采用 了一定障碍这一定义,对免责进行 了细化规定。其 合 同法则在第 l 7 条规定 , 要约可以撤 回, 其具体内容与公约相似 。 中公约第 7 9 条 中对导致免责的障碍 的构成要件 、第三方行为、 从要约撤 回规定来看 ,公约与合同法基本相似 ,并没有 明显的 免责期间、免责范围和通知义务等作了规定 。 4总 结 规定 差异 。 上文所述可见 ,公 约与我 国合同法 的立法规则之 间既有关 1 . 1 . 3撤销 要 约撤 销 与 撤 回存 在 明显 不 同之 处 ,撤 销 是指 要 约 在 送 达 联 ,同样也有差别。可以说 积极有效发挥公约实际价值 ,是各 到受 要 约 人 处 , 当要 约 已经 生 效后 ,在受 要 约 人 承诺 之 前 ,要 国实现有效立法的基础。总体来看我 国合 同法有效对公约内容 约人 要 取 消 要 约 ,进 而使 要 约 消灭 ,受要 约人 无 从 做 出承 诺 , 进行了借鉴和吸收,但在具体规定方面两者依然存在细节的差 在 实 践过 程 中结 合法 律应 用需 要 , 要 不 断优 化和创 新 立法 , 总体来看公约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较为近似。允许未订立合同 异 , 实 现法 律 的普适 性 。 之前将要约撤销 ,进而保护双方权益。
CISG与合同法的联系与不同
CISG与合同法的联系与不同1.补救2.卖家双方义务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
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
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3.违约责任4.所有权5.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1)发盘于送达被发盘人时生效。
(2)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
第十六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b)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
CISG与中国合同法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比较引言: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跨国合同日益普及,此种情况下,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效率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和维护。
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中国《合同法》分别是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最常见的合同法律规范。
本文将比较CISG和中国合同法的差异与相似之处,并探讨其应用于跨国贸易中的影响和价值。
一、适用范围比较CISG: CISG适用于由不同国家的商人之间订立的涉及货物销售的合同。
其适用于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适用于国内的合同关系,与CISG相比,其适用范围较窄。
二、成立要件比较CISG: 根据CISG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以行为方式成立。
合同的大部分条款可以通过双方的实际行动来确定。
中国合同法: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除外,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的口头同意或者行为方式成立。
三、合同内容比较CISG: CISG没有规定合同的形式要求,但是要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期限等核心条款。
中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要求合同必须由订约各方明确约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格等。
四、风险转移比较CISG: 根据CISG的规定,一旦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便不再对货物的损坏或丢失承担责任。
中国合同法: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通常是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
五、违约责任比较CISG: 根据CISG的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中国合同法: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六、争议解决比较CISG: 根据CISG的规定,当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可以选择诉诸国际仲裁机构等来解决纠纷。
中国合同法: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争议一般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宁红玲律师对于做外贸的企业来讲,不仅要了解中国合同法,更加重要的是要了解国际贸易中经常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的合同法有哪些不同,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从而在外贸活动中防范法律风险。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Sphere of application)与中国合同法相比,公约[1]的适用范围要小。
(一)公约适用的当事人范围(scope of the parties)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A)这些国家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如果用更简单的语言对第1条第1款A、B两项加以表述的话,可以推出公约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于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种情况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place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而且这些国家同是公约的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s),这时公约将直接适用于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例如,中国和埃及都是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一家营业地在上海的公司与一家营业地在开罗的公司之间所订立的货物进出口合同,就直接适用公约,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公约适用的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的法律(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contracting state),这时公约将间接适用于他们所签订的合同。
案例:马登诉黑森案(Maaden v. Thyssen, ICC Arbitration Case №6653 of 1993):一家营业地在叙利亚的买方向一家营业地在德国的卖方进口了一批马口铁,后双方因标的物的质量发生争议并提请仲裁,叙利亚当时已经是公约的缔约国,而德国还不是,双方提请仲裁时共同选择了法国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CISG与中国合同法比较
合同法与公约对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异同(一)《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公约中对风险转移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它确定了如下一些原则:1. 以交付为风险转移时间,这是公约第69条明确规定的,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2. 以当事人的约定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转移风险;3. 遵循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约束货物买卖不仅有公约还有其它的一些国际惯例,比如有《华沙—牛津规则》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当事人一旦在合同中选择这些规则中的术语,那么风险转移时间依规则而定;4.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这是讲如果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时间则应按公约或各国法律规定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公约的66—69条具体规定了涉及运输的国际买卖、运输途中销售、还有违约等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二)《合同法》对与风险转移的规定对于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具体规定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相分离,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而这是与《公约》规定的原则所一致的。
另外合同法还在143—149 条具体规定了在买方违约、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卖方违约、以及运输途中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可见,我国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都做了比较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二、比较分析两部法律的异同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二)对风险转移的对比分析及完善对于风险转移这一问题,不论是公约还是合同法都给予了较详细的规定。
对比公约的66—70条与合同法的141—149条我们可以发现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差异,因而在立法上都有着不足,应予完善。
1.在我国合同法142条确定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法律另有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情况那个先适用并未明确,而在实践中我们多以“当事人约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适用”为原则,因而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规定。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精选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精选龙源期刊网 .cn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作者:王琳菲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XX年第06期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货物买卖合同领域里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这一公约具有突出的实用性和价值。
公约已经逐渐成为各国国家在货物买卖合同立法上的参考和借鉴。
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就重点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了吸收,进而提升了合同法的实践应用价值。
关键词:合同法;买卖合同;法律0序言从实际立法层面来看,各国在合同法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会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借鉴和引发,进而使合同法与公约之间具有较大相似性,但从细节入手,可见两者之间又存在一定差异,缺乏细致有效研究,容易造成对法律的误读。
在实际应用和理论研究两方面,学者都展开了合同法与公约的对比研究,着重对两者相似性和差异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合同法立法完善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1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之比较合同订立是一个基于公平交易等原则的具体过程,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中,当事人采取要约和承诺,对各方认同的交易内容进行法律化的认定。
目前各国法律体系当中对于合同订立的规范性要求并不一致,而公约当中则较为适中,着重引入了不同法系关于合同订立规则的突出特点和长处。
为了能够有效结合国际市场的普遍规律和现实环境,我国的合同法在1999年制定时,就考虑到公约的主要内容,也体现出我国的实际情况。
这种比较性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对公约与合同法展开细化研究。
要约规则之比较进行要约规则的比较,能更为清晰的分析目前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在具体规定方面的差别,提升合同法的实际应用水平。
同时找到合同法尚存的不完善之处,对于完善立法具有一定推动性。
生效在要约生效时间方面,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时方生效,到达的定义在公约中第24条中已经予以规定。
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
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2010年04月08日星期四21:14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的比较与评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一个合同往往不是一次意思表示就可以达成,在一方提出要约后,对方往往还会提出反要约,经过反复磋商,最后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
在磋商的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步骤。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的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14-2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我国1999年正式生效的合同法,则同样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9-42条对于合同的订立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对这些规定进行一些纵向的评析和横向的比较,有助于为理解并解决中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可能碰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做好充分的铺垫。
本文试就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对于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则进行比较与评析。
一.要约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而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价人或受盘人。
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14条对于要约的概念做出了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综上,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
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1.要约的要件(构成要约的条件)依照CISG第1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构成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稃大学硕十学位论文’’锄沁’’斜啪∞’打册印弦’印’咖附矗柳如’丘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啪糟圩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的所有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
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字盏叁∑期年月日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上秽火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绪论论文的背景与意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补救方法等问题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实际程序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其突出的优点和典范性为各国买卖合同立法提供了吸收、借鉴的范本中罔《合同法》的制定就是其中一例。
《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
我国没有专门的买卖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和分则中买卖合同一章中这部分是与公约相对应的内容。
由于《合同法》借鉴《公约》之处甚多二者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但仔细推敲起来又存在很多细节上的差异性这就很易造成迷惑与误读。
鉴于此许多学者将二者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这两部法律文件的某些相似性分析了一些差异性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对于某些热点问题如预期违约制度比较风险转移制度比较等更是研究者甚众相关学术成果也较多。
但也存在一些研究上的薄弱环节如关于交单业务的比较提前交货规则的比较第三方行为负责的比较等领域很少有人涉及。
即使是对研究得比较多的某些问题有的也存在归纳不到位结论不明晰的问题。
因此笔者广泛搜集了资料对两部法律文件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了逐条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并分析了出现差异的原因及二者的优劣相信将有助于加深对《公约》与《合同法》的理解尤其是对《合同法》某些不足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希望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学位论文论文的写作思路《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从合同类型的多样性到合同关系全过程各环节的完整性上看它的涉及面显然要远远大于《公约》。
《合同法》总则中除去合同效力一章再加上分则中的买卖合同一章才是与《公约》相对应的部分具有可比性而其他内容《公约》并未涉及。
因此出于将二者针对同类问题的规定进行比较的目的本文是以《公约》前三部分内容为范围第四部分最后条款是规定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的《合同法》无与之相对应的内容以《公约》的体系为纲参照大陆法系合同法理的逻辑顺序与理论体系进行结构设亡的分别以第二、三、四、五章对《公约》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与免责这几个大方面内容进行了阐释。
在对每方面内容进行阐释时先着重介绍《公约》的规定然后在介缁《合同法》对同类问题的规定的同时比较两个法律文件的异同并指出二者某些似同实异与似异实同之处将两部法律作了全面的梳理与对比。
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将《公约》与《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则进行逐条对比一指明它们在每个具体问题规定上的异同在比较的全面性上是前所未有的。
本文对《公约》与《合同法》中某些对相关问题的分散规定作了归纳处理如对《合同法》中预期违约规则的归纳《公约》与《合同法》中关解除合同条件的归纳。
这些归纳处理使不同规定间的关系更为明了这也是本文的特色之一。
在全面比较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合同法》的修改提出了一衅具体的立法建议如应当放宽对承诺与要约一致性的要求应对只是产权的担保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义务作出专门规定应适当肯定第三人行为对违约责任的影响等。
这些具体的修改意见都未曾在相关文献中提到。
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公约与合同法结构、适用范围与总则之比较公约与合同法的结构之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年在维也纳召外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年月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幽三效。
至年月止参加和核准该公约的已有包括中国、俄国、美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内的个国家具有了足可称道的广泛性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有更多的国家参加《公约》。
《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条。
《公约》的主要部分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第一部分共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作出规定。
第二部分共条规定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部分是《公约》的重点共章条是货物买卖统一法部分对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违约的补救方法等作出规定。
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年月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从此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足鼎的局面为我国的经济实践提供了一整套统一的规则成为我国合同关系领域的基本法。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规定了合同的一般制度如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分则对具体的合同类型进行了规定分则中列举的有名合同共有类分别为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总则加上分则中的买卖合同部分就构成了我国的货物买卖法是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就这一部分进行分析比较。
公约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比较适用的主体范围根据《公约》第条的规定当事人要适用《公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9?9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第二买卖合同与《公约》一个或个以二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在确定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时《公约》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准一的标准至于当事人的国籍、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是否跨越了国境要约与承诺是在什么地方发生的都不在考虑之列。
“营业地”一词在法律上是一个有待识别的概念应理解为是一个永久性的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
不包括那些为某一特定交易而进行谈判或联络的地方。
《公约》第条规定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用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存在“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所在地为其营业地。
买卖合同与《公约》的缔约国有某种联系是指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不同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对后一种联系作出规定其目的是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得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或双方都不位于缔约国时也可能适用《公约》。
比如甲乙两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丙国是《公约》缔约国甲国的和乙国的在丙国签订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在本国的法院起诉如果甲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规定合同依合同订立地法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人学硕十学位论文那么本案就应适用丙国法而按《公约》的规定此时不应适用丙国法而应适用《公约》。
此项规定虽然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但也使得《公约》的适用产生不确定性可能引起国际私法上的转致反致等问题不利于当事人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既然《公约》允许缔约国对此项规定作出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就对此作了保留。
这样在我国只有在当事人的营业地都位于《公约》缔约国时法院或仲裁庭才会适用《公约》的规定。
当然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虽非处于缔约国但当事人明示选择《公约》我国法院或仲裁庭也会承认其所作选择的效力适用《公约》。
《合同法》第条规定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可见在我国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不同的国内合同必然无条件地适用我国法律主要指《合同法》就涉外合同来说适用我国法律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对适用法律没有任何选择时才考虑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经“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引如须适用中国法才适用中国法。
另外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此处主要指的是《合同法》总则部分与我国外资企业法。
在《合同法》生效以后调整我国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和《公约》。
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无选择时如对方营业地也在《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如对方营业地不在《公约》缔约国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假如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正好是中国法则适用包括《合同法》在内的中国法律。
另外有一点要指出的是尽管《合同法》和《公约》在合同法律适用上都使用了“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但《合同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旨在解决适用何国法律《公约》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旨在解决营业地的识别因此二者的具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体意义是有所不同的。
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根据一般的理解“货物”就是有形动产。
但是并非所有国际性的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这种买卖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消费而不是营利比如个人借出国旅游、探亲或出差的机会在国外购买货物或通过邮寄从国外购买货物。
如果《公约》适用这些买卖会与各国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法许多规范是强制性的发生冲突。
拍卖。
各国对拍卖都有自己专门的规定拍卖宜适用拍卖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但是商品交易所的买卖可以适用《公约》它不属于拍卖。
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依法律令状的买卖如按破产法进行的清算变现、担保物权的执行、查封等、法律授权的买卖如海关对逾期不报关不纳关税的货物实行强制出售都是依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进行的不能适用《公约》。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这些标的物一般不被认为是货物其交易程序和规则不同于货物买卖。
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有的国家将这些商品视为一般的货物有的国家却把它们视为不动产。
同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这些商品的买卖要进行注册这与货物买卖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不宜纳入《公约》的适用范围。
电力的买卖。
电力一般不被认为是货物而且电力买卖会产生在一般货物买卖中所不存在的许多独特问题。
由于《公约》是关于货物买卖的因此《公约》第条规定由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