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的实现发⽣冲突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
关于税收优先权,各个国家有不同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即只要纳税⼈⽋缴税款,⽆论其财产是否设定担保,都要⾸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
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相对优先权,即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对于国家税收与担保债权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本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以下规定: ⼀、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债权是指未设定担保的债权,即债权⼈没有要求债务⼈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式,以保证该债权的实现。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纳税⼈既没有缴纳税款,⼜没有偿还对他⼈的未设定担保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即国家税款的征收要优先于未设定担保的第三⼈的债权,体现了公权优先的原则。
但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有的法律根据特定情况,作了特殊规定。
⽐如海商法对船舶的优先权作了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虽然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债权之前,但是将国家税款规定在破产企业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之后。
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后清偿公司债务时,也将国家税款规定在职⼯⼯资和劳动保险费⽤之后,以更加强调保护职⼯的利益。
因此,为了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本条在规定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同时,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了国家税收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关系。
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税收优先权,引发学界强烈争议。
当前,税收优先权的发展呈弱化趋势,已有许多发达国家,如奥地利、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已取消税收优先权,但基于中国特殊国情,在《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保留了税收优先权。
但是,我国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太笼统,立法存在重大缺漏,不同法律间的规定又相冲突,导致司法操作上障碍重重。
本文将从破产清算的角度切入,希望能为《破产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优先权问题上的矛盾提供解决方案。
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及现行法律规定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就纳税人的全部剩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其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纳税人无担保债权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税款和其他无担保债务时,税款应该优先受偿。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虽属无担保债权,但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将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收清偿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
其二,税收优先于设立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通过相应权利的产生时间先后为标准进行判断。
其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及法律定位(一)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范围进入破产清算后,税收债权分为两部分:破产宣告前已存在的税收债权和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
破产宣告前的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是债务人未进入破产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纳税主体是债务人;破产程序进行中的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是清算组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及维持债务人必要的产品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其纳税主体则是清算组。
税收的优先效力
税收的优先效力税收的优先效力「摘要」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的优先效力给予了明确肯定。
本文首先将从税收债权的性质、公益性理由以及税收作为公法之债的特殊性三个方面来阐述设立税收优先权的理由。
其次,说明当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如何确定两者的时间效力,确定它们之间的受偿顺序;当税收债权与特殊利益和费用、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发生竞合时,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受偿顺序。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税收债权;担保物权;生存性利益;费用性利益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其中,新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此外,在一些特别法中也规定了税收的受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规定了相同的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
《公司法》第195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破产清算时,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的本金和利息。
” 《保险法》第88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应当优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从以上关于税收受偿顺序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三方面的规定:(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税收附条件地优先于担保物权;(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是否同税款一样属于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阅读提示拖欠税款需要缴纳滞纳金,税款在破产程序中属于优先债权,这都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但税款滞纳金是否可以同税款一样在破产程序中享受同样的待遇,而优先清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则北京市一中院的判例给大家说明,税款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款债权,不应当优先受偿,反而应当劣后清偿。
裁判要旨税款滞纳金并不同于税款,其目的在于督促和惩罚拖欠税款的债务人,并不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将其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更体现对民事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故税款滞纳金债权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受偿。
案情简介一、1988年5月25日,华某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2000年7月,人民银行作出决定,撤销华某公司,并指定交通银行成立清算组对华某公司进行清算。
二、2000年9月20日,某国税局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金额为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但是并未申报1448092.73元的税收滞纳金;但此后华某公司并未清算完毕,也未向某国税局缴纳税款。
三、2006年6月14日,北京一中院受理华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06年7月20日,某国税局又向华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其中税收债权为959506.77元,滞纳金总额为1340616.34元。
四、此后,华某公司清算组对某国税局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予以确认,并认为应当优先支付;虽对1340616.34元的税收滞纳金无异议,但认为税收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收债权,应当确认为劣后债权。
五、因双方对税收滞纳金的清偿顺序不能达成一致,某国税局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诉请将税收债权确认为优先债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税款滞纳金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款,进而作为优先债权受偿?一种观点认为,税款滞纳金视同税款,应当优先受偿。
理由是,第一,税款滞纳金不等同于其他情形的滞纳金,不是处罚,体现的是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是对公权力的保护。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
浅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摘要:《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税收债权权利与他种权利并存时的清偿顺序,为税务机关行使优先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这一制度仍存在着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和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问题;完善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①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首次对税收优先权制度做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虽然我国法律为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其本身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实践中该权利仍处于无法实现的地位。
本文将就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中存在的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等三个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关完善措施。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对象与客体不特定化的完善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知,我国税收优先权对象为纳税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客体为一般税收,并不具有特定化的特征。
关于税收优先权对象不特定化的弊端,笔者将举例证明。
假设某公司欠税200万,有房产一栋,值120万;汽车一辆,值80万;设备一台,值100万。
在欠税日期之后,该公司将上述三物分别抵押给甲、乙、丙三人。
由于法律对于国家并未规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对象和税收债权的承担方式,则国家既可向甲、乙主张税收债权,也可直接向丙主张税收债权。
因此,对丙而言,抵押权的最后实现可能为100万(当国家向甲、乙主张税收债权时),也可能一无所有(当国家直接向丙主张税收债权时)。
由此来看,丙手中的抵押物非但不能实现公示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对应,其价值也不能确定,这不仅不利于我国担保制度的运行,更使本已显不足的社会信用体系雪上加霜。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所有清偿顺序是:⽀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企业资产需清偿在先顺序的债务后,如有剩余,才能继续清偿下⼀顺序的债务。
如:先清偿完毕破产费⽤后,还有剩余的,就可继续清偿共益债务,依次类推。
同⼀顺序的债务不能全部获得清偿的,将按⽐例分配。
许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继续经营⽽。
破产审批经法院审批之后,破产企业会进⾏程序,清算后的财产会⽤于缴纳税收和偿还。
不过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后的财产清偿有优先顺序,那么,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 我们来了解⼀下。
⼀、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税收先交还是债务先偿还公司申请破产,是优先清偿税款。
《》第⼀百⼀⼗三条 在优先清偿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和医疗、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费⽤,以及法律、⾏政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
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破产清算流程1、成⽴清算组。
⼈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起⼗五⽇内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为对⼈民法院负责并汇报⼯作;3、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案,在会上讨论通过,报⼈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先应拨付清算费⽤,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2)破产案件;(3)为债权⼈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付的其他费⽤。
破产财产在优先⽀付清算费⽤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的职⼯⼯资、劳动保险费⽤;(2)破产企业拖⽋税款;(3)破产债权。
最新-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前瞻 精品
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前瞻【内容提要】税收优先权指的是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先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从比较法的考察看,税收优先权有不断降格的趋势,反映了当代社会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对交易安全的重视,对公共利益的重新定位等价值观的变化。
以此背景看,我国《税收征管法》将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等同的规定对税收优先权定位过高,与当今社会的法价值不符,且相关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漏洞。
这就决定了必须对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进行完善和重构。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注参见徐孟洲、谭立著《税法教程》,86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
从优先权制度的起源看,优先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打破债权平等而给予特定债权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以优先、特别保护,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而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故不少国家都从法律上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权制度做了认可与规定。
但是,对税收优先权的范围、程度、行使程序,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一样,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理念追求。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破产法》试行、《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性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更进一步明确了税收优先权制度,确立了以发生时间的先后为依据对税收与有担保的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进行判断的原则,突破了担保物权一律优先于税收债权的原则规定,其是非功过值得理论界做出深刻探讨。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还是粗线条的勾勒,各个法律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如何对税收优先权予以准确、恰当的价值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将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也是理论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拟对这两个问题做一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及法价值分析一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
最高院: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
最⾼院: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法当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
⽽在⼀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对同⼀债权⼈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债务⼈的履⾏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抵充某宗或某⼏宗债务的现象。
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般民事债权中,债务⼈的给付不⾜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约定;如果当事⼈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有权单⽅⾯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该依次按照费⽤、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抵充。
这⼀原则在我国许多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债务⼈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付利息和费⽤,当其给付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没有约定的,⼈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2)利息;(3)主债务。
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押合同⽆另外约定时,质权⼈收取的质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再充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费⽤;(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上述规定⽆不体现了⼀般债权清偿时抵充顺序为费⽤、利息、原本债权。
⼀般民法债权的抵充顺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
但如前⽂所述,迟延履⾏利息,名为利息,实则具有⼀定公法性质,是对当事⼈迟延履⾏⾦钱债务的⼀种惩罚。
所以司法解释中4定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利息清偿顺序不适⽤⼀般民法债权的清偿抵充顺序。
⾸先,迟延履⾏属于罚息,是对不按期履⾏判决确定义务的惩罚⽅式,与普通债务主债务之利息有本质属性上的区别。
其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对债权⼈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对债权⼈经济损失的弥补;⽽迟延履⾏利息制度的设置⽬的在于给予申请执⾏⼈适当的经济补偿,对被执⾏⼈施以适当的经济惩罚,督促当事⼈尽快履⾏判决义务,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债权人的优先权和竞争关系
债权人的优先权和竞争关系在商业和金融领域,债权人的优先权和竞争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债权人是指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债务担保的个人或机构,他们在债务违约或破产清算时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本文将介绍债权人的优先权和竞争关系,并探讨不同情况下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和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
一、债权人的优先权在债务违约或破产清算时,债权人的优先权决定了他们的债权在资产清算中的支付顺序。
根据不同的优先权,债权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一般债权人:一般债权人在资产清算中的支付顺序最后,他们的债权往往无法在全部或部分清偿时得到满足。
一般债权人主要包括供应商、承包商以及其他未设立担保的债权人。
2. 担保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享有较高的优先权,他们的债权通常通过设立担保物或担保人来保障。
当债务人违约或者破产时,担保债权人可以优先从担保物中获得债权的偿还。
3. 特权债权人:特权债权人享有更高的优先权,根据不同的国家法律,特权债权人可以根据其特殊性质或法律规定在资产清算中得到一定的优先偿还。
例如,员工的工资债权、税收债权等。
4. 优先债权人:优先债权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具备优先偿还权的债权人。
在资产清算中,他们的债权可以在一般债权人之前得到支付。
银行的抵押贷款和优先股持有人的债权就属于这一类别。
二、债权人的竞争关系债权人的竞争关系是指当债务人违约或破产时,不同债权人之间为争取债权支付顺序及资产分配而产生的冲突和相互竞争。
债权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人之间的抵押权优先级:当多个债权人都拥有抵押权时,他们之间的抵押权优先级决定了其在资产清算中的支付顺序。
通常,先注册的抵押权会享有更高的优先级。
2. 债权人之间的担保竞争:当债务人违约或破产时,不同债权人的担保权争夺变得尤为重要。
有限担保如固定资产担保通常只能支付一部分债权,因此,担保债权人之间会竞争获得自己的债权和担保权得到尽量多的清偿。
3. 债权人之间的协商与竞争:在债务违约或破产过程中,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和竞争是常见的。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一、引言企业破产是指企业由于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依法终止法人资格并清算债务的过程。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清偿顺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决定了各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的相关规定。
二、债权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优先清偿费用:包括破产清算费用、各类管理费用等。
2. 优先清偿受偿权利:某些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国家的税收债权等。
3. 等级性原则:按照不同债权种类的不同性质设定优先级次序。
三、债权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定1.优先清偿费用:包括破产清算费用、管理费用等。
2.劳动者工资债权:劳动者的未结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等优先受偿。
3.国家税收债权:国家税务部门对企业的欠税优先受偿。
4.优先受偿债权:包括履行合同的债权、票据债权等。
5.一般债权: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四、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的程序1.破产清算财产的评估:确定破产清算财产的价值。
2.开具债权清单:债权人应向破产企业管理人提供债权清偿清单。
3.破产清算分配计划:根据不同债权种类制定清偿顺序,并进行分配计划。
4.债权清偿程序:按照债权清偿顺序依次清偿各债权。
五、债权人的维权途径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参与债权清偿计划的制定。
2. 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进行调查。
3. 参与债权确认程序。
4. 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论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不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债权清偿顺序的明确和执行,对于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清偿顺序的确定,不仅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债权人的一项关键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然而,在经济下行压力之下,不同程度的房地产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局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破产,其债权的清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清理是指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和清偿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破产时企业的资产远远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因此需要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债权清偿顺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下:一、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是享有独立优先权的债权。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先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劳动者工资、劳务报酬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优先级最高。
二、税款等政府类债务政府类债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公共事业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等。
在破产清算中,政府类债务的清偿优先级仅次于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受托人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聘请受托人进行清算工作。
受托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清算费、证券交易费等等。
在清算资产所得到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中,应当优先清偿受托人的费用。
四、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也是一种优先偿付债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也是享有这种优先性的债权。
五、未履行合同债权未履行合同债权包括未交货的商品应付款、未完成的施工工程应付款等。
在清偿未履行合同债权时,应当根据债权类别、债权时效、债权证明和债权数额等考虑。
六、其他普通债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优先级较低,需要在前面所有债权的清偿完毕后方可清偿。
包括未经证实的债权、诉讼主张未得到支持而产生的债权、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债权等等。
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
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法律上,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务人产生的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权。
债权的法律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在债权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讨论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的法律优先权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债权的法律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债权在实际受偿时享有相对于其他债权的优先权。
法律上对于债权的优先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否遵循法律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受益。
债权的优先权通常会涉及到破产、清算、扣押等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债权的法律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国家税收债权: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税债权享有法律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清偿债务时,国家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必须在国家税收债权得到清偿之后才能受偿。
2. 劳动者工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对于其应得的工资债权享有法律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破产或清算时,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
3. 行政债权:政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债权关系,以及政府机关与个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债权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享有法律优先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债权在清偿中的优先权利。
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的性质和特定情况享有不同程度的受偿权。
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责任公司优先受偿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公司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包括清偿公司内部债务、清偿公司外部债务以及清偿公司股东的权益。
2. 破产清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分为优先受偿权和次级受偿权两个层级。
一般而言,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3. 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权的约定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债权的认定标准
优先债权的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优先债权是指在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等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债权人间达成的约定,优先受偿于其他债权的一种特殊债权。
在债权人众多、资产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债权能够保障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风险分配和收益保障。
那么,优先债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在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中,对于优先债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明确了优先受偿的债权种类,包括了劳动者的工资、生活费等,公民的赡养费和抚养费,国家对税务未缴款项等。
这些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即为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优先债权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界定。
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和残疾人信托基金等对国有企业债务的担保债权属于优先债权,优先受偿。
这为法院的裁决和执行提供了依据。
二、债权人间的约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外,债权人间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达成约定对部分债权进行优先受偿。
这种情况下的优先债权是通过协商和约定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
在债权人之间有协议或者合同规定优先受偿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法进行认定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间的优先受偿协议必须合法有效,不得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债权人间的优先受偿协议应当符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三、判例法判例法是指法律适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稳定的裁判结果和解释原则。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的具体裁定和解释也是对优先债权的一种认定。
某些案例中,法院认定了某一种特定类型的债权应当在其他债权之前受偿,形成了一种判例法。
通过对判例法的研究和借鉴,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定优先债权,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指导。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考虑判例法,保证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抵押权顺位的确定标准
抵押权顺位的确定标准
抵押权顺位是指在抵押担保物变现时,各债权人按照一定的优先次序获得清偿债权的顺序。
确定抵押权顺位的标准主要包括债权登记时间、特定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等。
首先,债权登记时间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抵押权的优先顺位通常根据抵押物在债务履行地登记的时间确定,即以“先到先得”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也更高。
其次,特定法律规定也影响抵押权顺位的确定。
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一般会对抵押担保物的清偿顺序进行规定,以确保债权人的清偿权益受到保护。
例如,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一般情况下,无其他法定顺位规定的情况下,担保物以合同确定的抵押登记时间顺序确定抵押顺位。
此外,抵押权顺位的确定还可以根据债权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来确定。
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抵押权优先顺位,合同中可以规定抵押权的忠实等级、清偿优先级等条款。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多个债权人共同行使抵押权的情况,可以有效解决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除了以上主要标准,还有一些次要因素也会对抵押权顺位的确定产生影响。
例如,抵押物的种类和性质、法院的判决和裁决等。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会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或情况对抵押权顺位进行调整。
总的来说,抵押权顺位的确定标准主要包括债权登记时间、特定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等。
在抵押担保物变现时,按照这些标准确定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可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合理分配风险和利益。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变化和司法解释。
抵押担保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中,抵押权是抵押担保的核心,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又是抵押权的核心。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抵押物价值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通常来说,抵押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第二、当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第三、当债务人宣布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和一般债权。第四、当一个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存在时,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抵押权顺序相同时,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法律在规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下列所述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都有较大的影响,应当引起抵押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抵押权人中银行的高度重视。
(四)、国有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的,不因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认定无效。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按规定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是否有效?对此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是由过去的否定,变成现在的肯定,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1997年3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设定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的本来用意,是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其流失。但在国有企业财产的抵押权人几乎都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背景下,当国有企业破产时,这一规定反而容易使国有商业银行的抵押权落空,优先受偿权丧失,银行的抵押担保债权变成普通债权,这样反而造成银行的国有资产流失。这一规定不仅对银行的抵押权影响较大,也达不到其本来目的。所以,2002年6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报复》重新规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1997年的司法解释和2002年的司法解释虽然在抵押物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机器设备”无疑包括“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肯定属于工厂的“重要建筑物”。因此,二者关于抵押物的含义是相同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2002年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处理此类问题时,就不能再适用1997年的司法解释了。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在法律领域中,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是指在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和排除其他权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分别阐述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和排除原则,并探讨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
一、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原则被称为“先办理抵押权、先受清偿”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首先,按照登记时间优先的原则,权属登记先于他人获取相应的权益,因此,在抵押权登记方面,先登记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在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其次,按照排位顺序优先的原则,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在分配抵押物财产时享有不同的优先顺位。
例如,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与其他担保方式共存时,抵押权一般优先于质权和留置权等其他担保权益。
最后,按照实际清偿费用优先的原则,抵押权的受偿顺位还与抵押物的清偿费用有关。
在担保物质量充足、债权人受益较高的情况下,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二、抵押权的排除原则抵押权的排除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抵押权可能被排除或限制其受偿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抵押权排除情形:首先,抵押物的合法取得可能涉及违法或不道德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取得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其次,抵押权可能因违约行为而被裁定解除。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抵押权,从而剥夺抵押权的受偿权益。
最后,抵押权可能受到其他优先权益的限制。
例如,法律规定了特定类型的债权享有优先权,如税收、劳动工资等债务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对各方的影响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和排除原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对于债权人来说,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可以增加其受偿的可能性和优先性。
债权人可以在抵押物处置时优先受到清偿,降低损失的风险。
我国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之完善_郭丁铭
第13卷第2期2013年4月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l.13,No.2Apr.2013收稿日期:2012-12-2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新企业破产法之管理人制度研究(07BFX037)”;昆明理工大学人才培养项目“中日破产重整制度比较研究”(KKSY201224005)作者简介:郭丁铭(1976-),男,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破产法、公司法研究。
①《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实施管理、变卖、分配破产财产等必要的民事活动而发生的债权,其通常由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并不属于破产债权。
我国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之完善郭丁铭(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摘要:《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上存在若干问题,包括对劳动债权和侵权债权的保护不完善以及劣后债权制度的阙如。
为此,基于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公共政策,我们需要对《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进行调整,赋予部分工资债权超级优先权,同时规定侵权债权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受偿。
另外,《企业破产法》需要规定体现实质公平的劣后债权制度。
关键词:破产债权;劳动债权;侵权债权;劣后债权;超级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3)02-0048-10A Study on Perfecting the Order of Payment to China's Bankruptcy ClaimsGUO Ding -ming(Faculty of Law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650500,Yunnan ,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some defects in sections of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about the order of payment to the different classes of creditors ,including the imperfection of defense for workers'claims and tort claims and the absence of the subordinated claims system.So the payment order by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need be ad-justed by the public policy of balance of efficiency and equity.We should authorize super -priority to part of wage claims and rule that tort claims should be paid before other claims without guaranty.Moreover ,we need add the subordinated claims system showing real fairness to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Key words :bankruptcy claim ;workers'claim ;tort claim ;subordinated claim ;super -priority 债权人受偿乃是各类破产程序之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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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抵押担保债权不管发生时间早于还是晚于税收债权的形成时间,在抵押范围内就抵押物变现款而言,其均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7日,法院根据案外人周某的申请裁定对德意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2016年10月8日,法院裁定确认平阳地税对德意豪公司享有的税收债权为2250237.69元(其中税收优先债权2110612.89元、普通债权139624.80元)。
2016年11月4日,德意豪公司管理人作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认正昌公司享有财产抵押优先债权31414163.30元和财产抵押担保债权31682943.33元,涉案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为48800000元,应优先用于清偿正昌公司。
后平阳地税对破产债权的清偿方案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平阳地税认为其债权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优先于抵押担保债权而受偿,而不是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来确定债权清偿顺序。
法院认为平阳地税主张本案应适用《税收征管法》为由主张涉案税收债权应优先于抵押担保债权受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来确定债权清偿顺序,具
体分析如下:
从《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来看,《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两部法律的位阶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之规定,应分析《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相应条款的调整范围,进而确定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关系。
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相对于一般规定而言调整范围较窄。
从《税收征管法》第二条关于“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之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调整的是全体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事项。
因此,《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作出的规定,涵盖了正常经营企业和破产企业。
从《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的范围来看,由《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法》调整的是具备破产原因企业的债务清理或重整事项。
因此,《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破产情形下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与《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针对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的规定来看,《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调整范围要宽于《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调整范围,相较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应属于一般规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应属于特别规定。
故在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破产程序中的
清偿顺序问题应适用《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来确定。
而依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设定抵押的,在抵押范围内应优先清偿抵押担保债权,其他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再按照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各种不同性质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定的清偿顺序。
因此,破产程序中,在清偿过程中涉及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时,债权人仍应依据《破产法》规定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特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