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地产权证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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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可以用公积金还款吗

房产抵押贷款可以用公积金还款吗

房产抵押贷款可以⽤公积⾦还款吗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如果在资⾦上有缺乏都会选择去贷款,但是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贷款的,包括还款我们都是有⼀定的条件的。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房产抵押贷款可以⽤公积⾦还款吗。

⼀、房产抵押贷款可以⽤公积⾦还款吗可以申请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份;2、具有完全的民事⾏为能⼒;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信⽤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4、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件;6、提供委托⼈认可的担保;7、借款⼈夫妻双⽅均⽆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贷款和住房公积⾦政策性贴息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1.申请⼈⾝份证复印件;2.申请⼈户⼝本(⾸页、本⼈页、变更页)复印件;3.购房⾸付款发票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6.借款申请表原件。

办理住房公积⾦贷款⼿续:1.借款申请⼈填写申请表;2.申请⼈向中⼼提交申请资料;3.经过中⼼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4.借款⼈委托评估事务所进⾏抵押物审核评估;5.填写贷款⽂件;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7.买保险;8.向公积⾦管理中⼼报送资料,进⾏审核;9.将资料递送⾄中⼼终审;10.将资料递送⾄贷款银⾏;11.将银⾏返还的资料收存;12.按借款⽂件按期还款。

⼆、房屋抵押贷款可以⽤公积⾦吗不能抵押。

公积⾦贷款买的房⼦,在办理购房贷款时已经抵押给了公积⾦管理中⼼。

然后由住房担保公司向公积⾦管理中⼼提供担保(叫“反担保”),当贷款⼈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公司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公积⾦管理中⼼履⾏担保责任。

房产证的抵押有两种形式:⼀是直接将产证抵押给银⾏;⼆是房⼦产权已抵押,房产证在购房⼈⼿中,但产证后⾯的签注栏内注明了“该房产已设定抵押“字样,并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登记备案。

当你⽤房产证作抵押想再次贷款时,贷款银⾏(⾦融机构)将要审核该房⼦是否抵押、产权是否清晰、有⽆权益纠纷等。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通告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通告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韶公积金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通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已经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5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七章贷款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是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委托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应规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授权管理,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且缴存状态正常的缴存人;(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家庭符合首套或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四)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五)申请人购买住房的,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已获得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六)申请人购买住房的,已向售房人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已向施工单位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工程款;(七)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4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新国五条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纷纷推出购房限制条件,严防炒房投机倒把。其中,二套房购买政策变化明显。目前,全国各地基本达成一致,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付必须大于6成,有些地区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更是要求70%的首付款。需要说明的是,公积金贷款中心与商业银行不同,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如果首套住房按揭购买后又卖了,现又新购住房,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并且可认为是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不过,按照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对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款必须大于60%。
2024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
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遵守哪些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注意什么?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对象
1.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需要购房贷款的。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单人公积金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20万+补充公积金10万;二人公积金贷款加倍。
具体计算方法: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制定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经20xx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承办银行公积金委贷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承办银行须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如何申请公积金顺位抵押

如何申请公积金顺位抵押

如何申请公积金顺位抵押公积金顺位抵押是一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开展的贷款方式,主要应用于在购买房屋时,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

通过公积金顺位抵押,借款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并获得相应的贷款。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积金顺位抵押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1. 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 借款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借款人必须为公积金缴存人,且缴存时间满足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

4. 借款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及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流程1. 准备材料:借款人需要提前准备好所有需要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房产证明等。

2. 填写申请表格:借款人需要填写完整的贷款申请表格,并提交所有材料。

3. 审核: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4. 签订合同:如果申请被批准,借款人需要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还款。

三、注意事项1. 公积金顺位抵押的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具体额度需要根据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而定。

2. 在贷款期间,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还款,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息和逾期还款的惩罚。

3. 如果借款人在贷款期间需要提前还款,应该提前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4.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应该及时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并说明原因,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公积金顺位抵押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可以按照申请流程提交申请材料。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准备充分的材料和遵守相关的规定。

同时,借款人需要认真阅读贷款合同,了解还款方式和相关责任,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7.08•【字号】沪房地籍[1996]545号•【施行日期】199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45号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支持职工购买住房,简化个人住房抵押登记的手续,现将《上海市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支持个人购买住房,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个人购买住房,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本市个人利用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是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和经办的区、县支行。

三、抵押权人的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的名单由贷款银行负责提供给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备案,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不再另行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如抵押权人委托抵押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由贷款银行盖章。

四、个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期权商品住房,申请抵押登记时,应提交抵押合同一份,全部预售合同。

抵押合同和预售合同由房地产登记处加盖"抵押登记"章后各留存一份,其余应在五日内退还给申请人。

房地产登记处受理登记后,应当在十日内发给抵押权人《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五、个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贷款购买住房现房,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1、购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售房合同;3、房地产抵押合同;4、勘测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8月15日以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为满足市民购房需求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下面是有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参考内容:1. 贷款对象:青岛市本地常住户籍居民,并且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年限和月缴存额度来确定贷款额度。

通常情况下,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二倍,但不超过公积金贷款购房总款额的80%。

3. 贷款利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般较为优惠,通常会低于市场利率水平。

利率的具体数值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4.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最长30年,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还款能力来选择贷款期限。

5. 还款方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根据个人的还款习惯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6. 贷款用途: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和维修住房,也可以用于公积金贷款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

7. 贷款申请:申请者需要提供房产证明、个人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需要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公积金账户缴存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

8. 贷款审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申请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

9. 贷款还款:贷款人需要按照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可以通过银行代扣、自主还款和线上支付等方式进行还款。

10. 贷款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内提前偿还贷款,但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总结起来,青岛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市民提供了购房的经济支持和便利,通过低利率、较长的贷款期限和灵活的还款方式能够满足市民的不同购房需求。

同时,政策宣传和申请流程的简化也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加普及和便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建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标准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标准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标准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及资格审核标准在购房置业的过程中,许多人会选择公积金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

然而,想要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和资格审核标准。

一、申请条件1. 具备公积金购房资格: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必须拥有正式的职工身份,且单位已经正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手续。

若自雇人士或个体户想要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纳税证明等。

2. 缴纳公积金时间要求: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缴存时间要求,即在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一定时间,通常为6个月以上。

具体时间要求可根据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而定。

3. 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如有逾期还款、欠债等行为,将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4. 贷款用途符合规定: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通常限于购买自住住房,因此申请人必须确保购房用途符合规定。

二、资格审核标准1. 还款能力审核:公积金贷款机构会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贷款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通常会参考申请人的收入、职业稳定性等因素来评估其还款能力。

2. 购房资格审核:贷款机构会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满足购房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购房资料,如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

3. 公积金账户审核:贷款机构会审核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确认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足够支付首付款或满足贷款比例要求。

4. 信用记录审核:贷款机构还会对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核,以判断其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如有逾期还款、被强制执行等情况,将对贷款申请产生负面影响。

5. 房产评估审核:贷款机构会对购房房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是否符合贷款金额。

房产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贷款申请的审批与否。

6. 其他审核:贷款机构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其他必要的审核,如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等。

总结:公积金贷款是购房置业中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但申请成功并不容易。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七条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第十条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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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置自住住房,标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民银行《贷款通那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本方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还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职责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视、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

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当。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第五条申请贷款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五)具有合法的购置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合肥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

合肥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

合肥公积金贷款房屋认定标准一、引言合肥公积金贷款是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旨在帮助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减轻经济压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认定标准,包括购房类型及条件、房产评估、最高贷款额度与期限、还款方式与利率、申请流程与材料准备、辅助措施与优惠政策、法规遵循和纠纷处理方式以及案例分析。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使读者对合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认定标准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购房类型及条件在合肥市范围内,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类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

购房者需满足以下条件:1. 职工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缴存住房公积金;2.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3. 职工家庭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4. 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 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三、评估价值与方式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一般采用市场价格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

市场价格法是以房屋所在地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评估;成本法是以房屋的重新构建价格为依据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最高贷款额度与期限合肥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但实际贷款额度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家庭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最高额度: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家庭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60万元;2. 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3.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五、还款方式与利率合肥市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还款方式。

相应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具体还款方式和利率标准可在签订合同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六、申请流程与材料准备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3. 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4. 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5. 发放贷款到指定账户。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录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及所在单位与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其所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为抵押、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第四条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还手续;第五条市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回收等情况;贷款收入归市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第六条市中心贷款业务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全社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第二章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一、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二、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还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抵押担保,可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商业银行贷款;三、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阶段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可以申请办理按揭方式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办理贷款时必须提交市中心认可的以下两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一、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和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有效产权的住房作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二、信用担保:借款人提出与市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三、在贷款期内,担保人原则上不可撤换;如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借款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向市中心提出撤换担保人申请,经市中心同意后,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担保手续;第十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市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过户有关税费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三购买回迁住房,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补缴差价房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五、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六、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以及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一条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购房性质和总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真实收入条件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二、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70%;三、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方式;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向市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书,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担保额;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二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且连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在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现有余额之和不低于申请贷款额;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配偶的真实收入条件、现有年龄进行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借款人贷后的月还款额,原则上最小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30%,最大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50%;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向后延长五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审查第十四条借款人持有效购房合同和预交款收据或发票,到市中心领取申请办理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向市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第十五条市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证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一、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二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经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审查拟抵押的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市中心对担保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三、审核担保人的担保额和能力;担保人必须是我市范围内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且在市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有能力并自愿为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审核借款人、配偶的身份、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现有余额等;第十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况和问题的申请贷款,市中心均不予受理:一、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二、没有足够还款能力、或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或提供担保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三、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购房价款70%贷款的;四、对同一借款人及配偶在相近年度内,多次申请贷款的、或借款人过去使用贷款时存在违约行为,再次申请贷款的;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七条市中心按照两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贷款,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市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向借款人发出办理通知;在同一时间内,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根据市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市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自市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一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九条受委托银行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自营性贷款加强管理,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市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借款人正常归还贷款半年后,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一、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每月还款日前将款项存入个人还款账户自行还款;二、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一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借款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自还款期第二月起委托市中心办理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归还贷款业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不正常缴存、或不正常归还贷款的,委托自行中止;1、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大于月还款额的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按月归还贷款;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帐户,全部用于按月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时自行补足;二委托一次性提取余额还款;借款人正常还款半年后,要求提前还清贷款的:1、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大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大于还款本息额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2、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小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提前自行补足;第七章贷款清理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二、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三、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四、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不真实的;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的抵押物,市中心可以从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直到扣清为止;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息,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第二十四条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偿还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担保人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第二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按月向市中心报送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数据,定期核对账目;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该期间产生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代偿;超过6个月的,全部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一次性足额偿付;对于信用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催收未果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诉讼等相关费用由市中心垫付,由借款人承担;第八章合同履行、变更、终止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处置抵押物;五、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担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时,房屋抵押权转移给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市中心;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借款人或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其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解冻,其抵押物予以返还,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贷款档案材料由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报送市中心;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为每一位借款人设立账户,并将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输入市中心贷款管理系统,加强管理;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于办结贷款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至贷款还清日延长五年;贷款档案材料借阅、销毁等要建立登记报批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制定;。

公积金贷款买房房产证在哪

公积金贷款买房房产证在哪

公积金贷款买房房产证在哪1、房产证先要拿去过抵押登记,登记完成后还会还给抵押人的。

所以房产证还是由抵押人保管。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不能办理抵押现有住房的,可以去办理公积金贷款去买另一套住房。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

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房产证在哪里?现在通过抵押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非常多,抵押贷款购的房自己能否拿到房产证的问题却需要弄明白。

公积金贷款一般采取“抵押+保险”的担保方式,因此产权证一办下来,开发商就按抵押合同把他的产权证到银行收押了。

有的人据此认为房子的产权证是应该由银行“保管着,直到自己还清贷款”。

实际上,根据有关规定,尽管是做了抵押贷款,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产权证也应该拿在贷款购房人自己的手中,银行应该持有的是《房屋他项权证》。

现在办理抵押登记并不难,购房人只要按要求填写完申请表并和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经办银行的经办人一块儿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房屋权属管理部门确认材料完整无误后,在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抵押情况,并填写《房屋他项权证》,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后购房人就可取回房屋产权证。

公积金贷款额度查询如果买的是一手房,办理房产证流程如下:1、签订委托协议:通常《购房合同》中有关于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这个条款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份单独的委托协议。

2、缴纳各种费用:缴纳房产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办理收房入住手续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要求缴纳这些费用。

3、按照约定时间领取房产证: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代交上述税费之后,申请办理房产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就可以领取房产证了。

扩展资料:公积金贷款后的房产证:1、因为贷款购房要办理抵押手续,房产证由房管部门保管,再由银行领取抵押公积金贷款买房,房产证也是要作为抵押物的,所以公积金贷款房产证也要抵押到银行。

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流程

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流程

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流程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那么,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条件、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流程、攀枝花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条件1、凡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仅限第一套和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协议)或产权证,自生效日至借款申请日不超过1年。

二、攀枝花公积金贷款流程1、借款申请人到信贷部和县(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2、信贷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其说明理由。

对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进行受理,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表》。

3、借款申请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表》、《关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书》及抵押担保相关资料到担保公司或中心资产保全部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4、由信贷部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核,报中心贷款审批会议审定。

5、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受托银行填写《四川省攀枝花市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攀枝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审批表》、《作价协议》、《授权委托书》、《抵押人承诺书》、《攀枝花市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五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六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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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以房地产权证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购买二手房或已确权商品房。

申请人必须先把购买的二手房或已确权商品房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并自《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二个月内申请。

一、以所购房作抵押时1、申请人需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书》自发出之日起,交易价格一年内有效,如超过规定时间,要重新评估,提供《评估报告》);2、贷款额不得超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所标明交易价格的70%(如超过规定时间,则不得超过交易价70%或评估价60%,就低不就高)。

二、以非所购房的其他房屋作抵押时1、申请人需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用于抵押房屋的《评估报告书》;2、贷款额不得高于《评估报告书》估值的60%或房屋交易价格的70%,两者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决定;贷款资料如下表:向发展商购买已确权房向个人购买二手房备注以所购房作抵押时1、《房地产权证》1、《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2、《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2、《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3、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3、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4、申请人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4、申请人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复印件各1份5、首期收据(不少于交易价30%)5、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存折(未婚的,提供本人公积金存折)原件、复印件各1份6、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存折(未婚的,提供本人公积金存折)6、出卖方身份证、银行存折原件、复印件各1份7、未付清房款证明(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格式,由发展商出具)7、买卖双方约定说明书(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格式,买卖双方签字)原件1份以非所够房作抵押时,要另外提供被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及其《评估报告》,其余资料按上表提供。

购买二手房贷款的,要买方及其配偶和出卖方一齐来管理中心办理。

申请人所贷款项必须划入出卖方所提供的以出卖申请人所贷款项必须划入出卖方所提供的以出卖方名义开设的银行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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