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资金中心委托工、农、中、建、交、中信、招商七家银行承办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职工可选择七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的指定的网点申请贷款。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资料核查、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连续、足额向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受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居住用房的,以及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单位须与资金中心签订《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二)各单位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申请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购房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下发的《暂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

性);

(六)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承诺书。

第三章贷款申请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二)盖有公积金交缴银行专用章的缴存证明、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相关文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经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四)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40%的首付款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为军官的,提供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部队服现役证明。

第四章贷款担保、公证

第八条贷款担保

(一)担保方式

目前限选择抵押担保方式

1、抵押范围

(1)用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的,开发商须与资金中心签订《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2)银行认为对借款人用所购房产作抵押需要评估的,应由资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办理抵押。

2、抵押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行为须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

3、抵押率

购买商品房的,为房产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为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

4、购买商品房的,采取售房单位和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阶段性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所购住房须已领取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取得《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