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方法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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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学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学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学思考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合伙经营者的不断增加,夫妻共同债务,已由过去单纯的生活性转变成生活性债务与经营性债务并存,且以经营性债务为主。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中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定债务,如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等,这类债务要么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常见支出,要么有实物和票据佐证(如治病药票、学费收据等),基本能为社会多数民众所认可,当事人对法院的处理和认定一般没有异议;另一类是合同债务,如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或者明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大额债务(如家庭建构房、买车等,有实物单据可以作证),夫妻双方对法院的处理和认定一般也没有意见。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 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为 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然而,这种认定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过于依赖“共同生活”这一标准。然而,由 于现代社会中夫妻双方经济独立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一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用 于现代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 与重构
01 一、引言
目录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
02 务认定规则的现状及 问题
03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规则的反思
四、重构我国夫妻共
04 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建 议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一、引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民事法律中的一个 复杂领域。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 务的认定规则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引起了广泛的和讨论。本次演示将对我国夫 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反思,并提出重构的建议。
三、重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的建议

1、明确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规定,明确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不属 于。这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保护夫妻和债权人的利益。
2、统一认定标准
其次,我们需要统一认定标准,避免因地区、法院和具体情况而异的情形。 这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来实现。
然后由主张个人债务的一方进行反驳。这样有助于更加公正地解决夫妻共同 债务的认定问题。
4、完善法律救济机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错误导致一方或双方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例如,可以设立撤销权制度, 允许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撤销不合理的共同债务;同时也可以设立追偿制度,允许 一方在特定情况下向另一方追偿因共同债务而遭受的损失。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式与纠纷分析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式与纠纷分析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式与纠纷分析在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往往共同承担了一些债务,例如购房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然而,当夫妻关系破裂时,债务处理往往成为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并探讨可能引发的纠纷。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这意味着无论是谁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这种处理方式的目的是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避免因债务问题导致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夫妻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共同承担债务,并合理分配还款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

首先是债务划分的问题。

夫妻关系破裂后,如何确定债务的归属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一般来说,债务归属的原则是以债务产生的目的和用途为依据。

债务的归属可能与房产、车辆等资产的归属有关。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债务归属达成一致,可能会导致争议和纠纷。

其次是债务还款的问题。

当夫妻共同债务划分好归属后,如何进行债务的还款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在分手后没有明确约定还款责任,或者其中一方无意愿履行还款义务,可能导致债务逾期和信用受损。

此时,另一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夫妻关系破裂后,可能会出现一方故意产生债务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债务归属还是还款责任的处理,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对于故意产生债务的一方,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总之,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利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

债务归属和还款责任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当夫妻关系破裂后,通过协商和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是保护双方权益的有效途径。

为了避免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对婚姻关系和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债务管理机制,避免出现无法承担的债务。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审视夫妻共同债务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审视夫妻共同债务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检视夫妻共同债务1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点思考在最近公布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大数据中显示,法院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依据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中,2015年度占比为81.48%,2016年度则为95%;婚姻案件中,2015年度占比则为51.65%,2016年度则为64.1%。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结论一: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将诉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机率极高,尤其是2016年度该比重高达95%,换句话说,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将诉争债务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成为极小概率事件。

结论二: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将诉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机率在50%左右。

之所以存在该种概率,这也跟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关联。

以广东省某地区为例,在一方主张存有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先行询问另一方是否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另一方否认,法院便会以案件涉及第三人为由进行另案处理;若另一方确认,法院便会就债务的真实性、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等进行合理性审查。

即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往往会采取该种审判思路:即当另一方不认可诉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对所诉争债务另案处理。

结论三:与离婚纠纷案件相比,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更有可能将诉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换句话说,若将诉争债务采取另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得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机率将远远高于离婚纠纷案件。

反之,对于非举债方而言,无论采取何种做法,自己承担涉诉债务的可能性较高。

综合可知,虽然婚姻纠纷案件中,对于涉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不高,但对涉诉债务另案处理的做法也较为常见;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涉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偏高。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会存在将涉诉债务另案处理的做法,不外乎基于如下几种原因:原因一:法院此种做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离婚案件并不涉及第三人,在债权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进行审理。

夫妻共同债务之思考

夫妻共同债务之思考

夫妻共同债务之思考作者:刘颖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男女因夫妻关系创设了家庭,夫妻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婚姻法应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出发,兼顾到弱者的利益,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婚姻家庭特点,推进健康和谐诚信的社会经济发展。

关键词:夫妻关系;婚姻;还债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224-01作者简介:刘颖(1976-),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征(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应该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概念比较权威的定义。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1、发生在特定时间内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内,但不能局限于此期间,在已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期间、分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至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进行调解期间以及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均可发生夫妻共同债务。

在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前,一方为婚后共同生活所购置房产、物品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发生的范围广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一切为共同生活的支出、生产经营、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及双方自愿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婚姻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那么除此之外的符合夫妻债务要件的债务均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债务清偿的特殊性夫妻共同债务与民法一般理论中的共同债务有相似又有区别,不能简单的等同于连带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先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夫妻再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一)夫妻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应当协议,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诉讼程序中,调解也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这就给夫妻逃避第三人债务有了可乘之机,夫妻双方以其内部协议的约定或法院的调解书来对抗债权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在当今社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和归属常常引发争议,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也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深入反思,并构建更为合理、科学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我们来反思一下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其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的认定困难。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和具体,使得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不合理之处。

在一些情况下,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往往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夫妻一方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故意隐瞒债务的真实用途,使得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

其三,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过于简单化。

有时仅仅依据债务发生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没有充分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合意等因素。

那么,如何构建更为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呢?一是要明确法律规定,细化认定标准。

法律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性质、用途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减少模糊地带。

例如,明确哪些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

对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是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由主张为个人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债权人举证达到一定程度后,举证责任可以适当转移给夫妻另一方。

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负债的问题

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负债的问题

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负债的问题夫妻关系中,共同负债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无论是婚前债务还是婚后财务规划,夫妻双方需要处理共同负债的问题。

本文将从如何合理分配债务责任、建立财务沟通机制以及寻求专业帮助等方面,探讨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负债的问题。

一、合理分配债务责任夫妻共同负债的处理首先要明确债务责任的分配方式。

根据夫妻共同负债的来源和性质,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配:1. 共同承担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并平摊还款金额。

这种方式适用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如家庭开支、生活费用等。

双方可以根据收入比例或者其他衡量标准来确定每个人的还款比例,以确保责任的公平分配。

2. 个人承担原则:对于个人私人债务,应由债务所属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这种方式适用于婚前债务或个人消费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不应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二、建立财务沟通机制为了更好地处理夫妻共同负债的问题,建立健康的财务沟通机制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帮助夫妻双方明确财务状况、制定还款计划的建议:1. 定期财务会议:夫妻双方可以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定期举行财务会议,共同审议家庭财务状况,讨论共同债务的还款计划。

这可以促进双方的理解和合作意识,避免债务问题因沟通不足而产生矛盾。

2. 制定预算计划:夫妻双方应共同制定家庭预算计划,明确收入和支出情况,并保持及时记录和更新。

预算计划可以帮助双方掌握财务状况,节约开支,并确保按时偿还共同债务。

3. 建立紧急储备基金: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设立一个紧急储备基金,用于应对突发事件或支付意外费用。

这可以减轻共同债务给双方带来的压力,并确保还款计划的稳定执行。

三、寻求专业帮助在处理夫妻共同负债问题时,如遇到复杂的财务情况或纠纷,寻求专业帮助是明智的选择。

以下是一些建议:1. 财务顾问:夫妻双方可以咨询专业财务顾问,了解更多关于财务规划和共同债务的知识,并寻求指导和建议。

财务顾问可以帮助双方评估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提供专业意见。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夫妻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问题成为了备受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以及清偿方式。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名义借贷、担保或开展其他经济活动所形成的债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的意愿、财产状况以及债务产生的原因等都需要综合考虑。

例如,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某项债务,而另一方单方面决定承担,那么该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中,可以采取夫妻共同承担、分别承担等方式。

夫妻共同承担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共同分担还款责任;分别承担是指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和财产状况,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或按比例分担。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采取协商约定的方式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需要注重公平与公正。

在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避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利用。

夫妻之间应该秉持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原则,共同商讨并找到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注重公平与公正。

通过夫妻双方的协商和共同努力,可以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共同维持家庭的经济稳定和幸福。

浅谈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解释的一点认识

浅谈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解释的一点认识

浅谈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解释的一点认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这是对夫妻债务领域进行的一次重要的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就最高院对夫妻债务案件审理的有关解释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以期读者能从中获得更深入的认识。

一、背景及意义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表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履行经济义务、管理共同财产的中心内容。

多年来,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判例的缺失和不完善,给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带来了较大的阻碍和困难。

夫妻间发生争议后,双方难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导致案件的难以顺利解决,增加调解和诉讼的难度。

因此,最高院制定《解释》,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承担过多的无谓债务,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稳定、安全、公正和合法管理。

二、法律适用问题及相应解释《解释》中借鉴了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归属、分配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和具体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从具体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界定在法律的认定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种。

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非共同财产,例如个人收入、继承遗产等。

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前已有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劳动所产生的财产等。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归属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其有两种认定方式: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为债务人签订借款、担保、保证等行为造成的;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在经营、管理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

另外,夫妻共同债务的归属也是一个判断难点。

夫妻共同债务心得体会

夫妻共同债务心得体会

夫妻共同债务心得体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

这些债务可能是夫妻共同申请的、共同签署的、共同担保的或共同享有责任的。

作为一对已婚夫妻,我个人对夫妻共同债务有着深刻的体会和感悟。

以下是我与我的配偶在共同债务管理中所得出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信任和沟通是夫妻共同债务管理的关键。

夫妻双方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彼此的债务状况和还款计划。

只有通过坦诚的沟通,夫妻双方才能共同制定出合适的还款策略,确保债务得到有效控制。

其次,制定合理的家庭预算和财务计划是夫妻共同债务管理的基础。

双方应共同商讨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制定出合理的预算计划,并互相监督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客观理性地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避免过度借贷和不必要的消费。

第三,选择合适的债务管理方式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管理至关重要。

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决定是选择还款期限较短的贷款还是长期分期付款,或者是否需要进行债务重组。

选择适合自身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债务管理方式,能够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应对债务压力。

此外,夫妻双方还需要学会妥善处理不同的意见和分歧。

债务问题往往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难免会产生分歧和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需要以平等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对方的意见,并且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最后,尽早做好债权债务登记和保留证据也是夫妻共同债务管理的重要一环。

双方应该及时记录好共同债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债权人、债务金额、还款日期等,并保留好相关文件和证据。

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避免债务纠纷和争议的发生,并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管理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和协作。

信任、沟通、预算计划、债务管理方式的选择、处理分歧和保留证据等都是关键要素。

只有通过合理的管理和良好的配合,夫妻双方才能共同应对债务问题,实现财务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

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债务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债务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债务的原则夫妻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债务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处理夫妻债务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平等原则,在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中,夫妻双方在经济能力、责任承担等方面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

法院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应当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和财产状况,确保其能够平等地参与和受益于债务处理的过程。

二、共同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是平等的,并且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是一方主动承担了共同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根据共同责任原则,另一方仍然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权债务分离原则根据债权债务分离原则,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与个人名下的财产权利相分离。

这意味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务,不应该影响到个人的继承权或财产权。

这样的原则确保了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四、赡养义务原则根据赡养义务原则,夫妻在债务处理过程中应当优先保障对子女和老人的赡养义务。

这意味着,在夫妻债务处理中,应当优先保障对赡养义务的履行,确保子女和老人的生活和福利得到合理的保障。

五、诚实信义原则诚实信义原则是指在夫妻债务处理中,夫妻双方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在债务纠纷中,任何夫妻一方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故意隐瞒自己的财产状况,或通过其他手段规避或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和配合,共同解决债务问题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处理夫妻债务的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共同责任原则、债权债务分离原则、赡养义务原则和诚实信义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平等,保护了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原则,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处理夫妻债务时,双方应当积极协商,保持诚实信义,共同解决债务问题,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文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文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大热点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夫妻间的债务关系日趋复杂,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方法和注意事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除个人特有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赠与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合同约定,即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2. 共同利益原则。

即夫妻双方是否从债务中获得了共同利益。

如果债务的承担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经营等活动有关,且双方均从中获益,那么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举证责任原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应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三、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法1. 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

要判断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债务产生于婚前或离婚后,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审查债务的性质。

要分析债务的性质、用途及还款情况等,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活动所产生。

3. 审查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承担该债务。

4. 审查债权人的举证情况。

债权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四、注意事项1. 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和权益保护,避免因债务认定而给其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2. 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转移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涉及到家庭财产、婚姻关系等多个方面,因此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为了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进行反思与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分析,探讨如何构建一个更加合理公平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可能是因为双方共同生活所产生的,也可能是因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独立行为所致。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履行的义务以及共同享有的财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却经常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存在不足,缺乏明确的规定与实施细则。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反思。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模糊不清,容易引发争议。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但在实践中却缺乏具体的指导和细则,导致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常常出现意见不一,进而引发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导致夫妻一方在债务纠纷中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由于缺乏具体的司法指导,夫妻双方在处理债务纠纷时难免出现不同的理解与诉求,而相关的司法保障机制却未能有效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导致夫妻双方在面对债务纠纷时更加谨慎,甚至有时可能出现不敢求助的情况。

种种问题都反映出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亟需改革与完善。

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积极构建一个更加合理公平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

应当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规范与指导,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如何认定,并建立相关的细则与操作流程,以便夫妻双方在处理债务问题时能够依法进行。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审判思考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审判思考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审判思考甲、乙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立借据向其父丙借款50万元,约定提前归还甲、乙按揭银行购房款。

甲却将此款转入自己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作炒股之用,后炒股全部亏空,甲、乙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立借据向其父丙借款50万元,约定提前归还甲、乙按揭银行购房款。

甲却将此款转入自己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作炒股之用,后炒股全部亏空,没有归还。

甲、乙离婚后,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乙还款。

乙以其根本不知此事和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抗辩。

另查明:甲向丙借款时没有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甲、乙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甲以前向一位朋友借款5万元作购房首付时,甲、乙均在借据上签名确认;按揭银行告知法院,甲、乙无需提前还款;丙知甲、乙收入和生活状况一般。

法院判决甲之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对丙之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家庭,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所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涉案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但很难让人形成内心确信,原因在于上述法律规定值得商榷?理由是:(1)夫或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何为“明确”?没有法律界定。

(2)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向外负债,谁会“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便夫或妻想约定,债权人一般也不会同意。

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

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

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夫妻关系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也日益趋于完善和规范化。

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对于夫妻关系中的共同债务问题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体系不仅涉及到家庭经济关系,更涉及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公平。

在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反思与重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家庭利益和社会公平。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进行反思与重构。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模糊。

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往往存在着解释的歧义。

在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认定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家庭经济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债务范围的模糊不清。

这就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晰和界定,以便夫妻双方能够清晰地知晓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方式主要采取了“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夫妻一方的经济负担。

特别是在夫妻关系破裂或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单方面承担共同债务,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

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进行适当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方式缺乏规范。

目前我国缺乏夫妻共同债务解决的专门制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难以得到有效约束。

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规定,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基于以上问题和现实需求,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势在必行。

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以减少债务范围的歧义,使夫妻双方在共同承担债务时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应当建立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机制。

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方法的理性思考

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方法的理性思考

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方法的理性思考一、问题的提出【案例】原告:戴建义。

被告:戴善德,系原告戴建义之子。

被告:杨英秀,系被告戴善德之妻。

被告戴善德、被告杨英秀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恶化于2006年农历7月间分居至今。

2007年3月10日被告戴善德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二单,分别载明被告戴善德于2004年2月8日向原告戴建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和于2005年5月23日向原告戴建义借款人民币23000元,且落款时间分别为2004年2月8日和2005年5月23日。

原告戴建义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戴建义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戴善德承认向原告戴建义借款人民币33000元的事实。

被告杨英秀认为,原告戴建义提交的二X借条是伪造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戴建义的诉讼请求。

最终,一、二审法院(法官)运用证据裁判原则和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认该案借款属被告戴善德的个人借款,不属被告戴善德与被告杨英秀夫妻的共同债务,判决被告戴善德偿还原告戴建义借款本息。

该案的裁判引发笔者对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方法的如下思考:1、如何运用证据裁判原则确认借款事实?2、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债务性质?3、如何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方法的理性思考(一)何为裁判方法?美国现代法理学大师罗斯科·庞德在《法哲学导论》中指出:“依法裁决争议涉及三个步骤:(1)找法,即在现行法律体系的诸多法律规则中寻找所要适用的法律,或者在没有可资适用的法律时,根据现行法律体系以某种方式提供的素材创造一个规则;(2)对所选定或者确定的规则进行解释,即根据立法意图或者指向的X围,决定其含义;(3)将如此找到和解释的法律适用于争议。

”司法裁判是指法院(或法官)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定的规则,对涉诉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运用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得出合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作出合乎法律本意(立法精神)的判断的过程。

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检视与制度反思

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检视与制度反思

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检视与制度反思在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可能对家庭的稳定以及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债务承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避免无辜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当债务行为而陷入困境。

然而,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在实践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不断完善。

例如,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括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

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一方面,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不够清晰。

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生活水平和消费习惯存在差异,这使得在判断某一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缺乏统一的标准。

这就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存在争议。

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夫妻中非举债一方需要证明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这种举证责任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

此外,在夫妻财产制度与共同债务制度的衔接上,也存在不够顺畅的问题。

例如,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如何认定共同债务以及如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等,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

反思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其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家庭经济模式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使得传统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难以适应现实需求。

其次,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完全预见和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再者,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不足,也导致了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存在法律冲突和漏洞。

为了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进一步细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可以综合考虑家庭收入、消费水平、当地物价等因素,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与实践之反思

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与实践之反思

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与实践之反思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和实践中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观念的转变,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逐渐成为了重要的法律与社会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深入反思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与实践的现状,对于完善法律保护机制,促进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地位,即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然而,具体的法律细则并不明确,给实践中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常常无法确定哪些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了夫妻对此的争议。

其次,在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时,夫妻的债务承担比例也缺乏具体规定,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最后,缺乏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强制执行措施,给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风险。

二、夫妻共同债务矛盾与解决之道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夫妻财产、经济收入、婚姻关系稳定性等多个方面。

为解决这一问题,有以下几种可能的思路。

首先,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防止潜规则的产生。

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哪些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哪些债务应该属于个人债务,使双方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其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分配原则。

制定相关法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

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收入状况、婚姻关系稳定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公平合理。

另外,加强夫妻共同债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拒不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加大法律制裁力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明知夫妻共同债务而拒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可以依法扣押其财产或者冻结其财产。

三、加强婚姻家庭教育与法律宣传除了立法层面的改进,还需要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和法律宣传。

通过普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知识,增强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和了解,提高夫妻之间的风险意识。

关于认定夫妻债务的法律思考

关于认定夫妻债务的法律思考

关于认定夫妻债务的法律思考2008-12-29 11:02:47东莞市妇联易健华摘要:本文透过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纠纷的表现形式,阐述了认定夫妻债务的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并就司法实践中几种常见的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认定夫妻债务的建议。

一、夫妻债务纠纷的表现形式夫妻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进行民商事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它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夫妻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民事交易活动频繁,夫妻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夫妻债务问题,其正确认定与处理,直接影响离婚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也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以一方名义向银行的按揭贷款。

2、存在夫妻个人债务,但一方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

3、虚构债务,离婚一方为了达到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无端编造债务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夸大债务数额,损害离婚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4、恶意逃避债务。

离婚双方协商同意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离婚一方所有,而债务归另一方偿还,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二、夫妻债务的处理(一)夫妻债务的处理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

在离婚债务处理中的公平指离婚双方债务分担上的公平,不允许离婚的任何一方强行多分得财产或少分担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同时,公平也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平,不允许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所谓合法,即处理离婚中的债务问题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处理的原则和规定,防止对同一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做出相互冲突的事实认定和裁判。

2.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公平原则的补充,也是处理离婚债务时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原则。

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关注的无疑是离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问题。

离婚判决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点思考

离婚判决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点思考

离婚判决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点思考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由来已久。

虽然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作了大幅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连续出台了两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但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至今还是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不仅反映在离婚案件的审判中,也反映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案件中。

同时,在普通百姓层面,尽管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法制宣传渠道,作了不少“假离婚,真逃债”其实并不能达到目的的宣传,但现在还是有不少夫妻继续试图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的案例仍屡见不鲜。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局面,其中固然有当事人对法律缺乏了解的因素,但我们也不能否定其与人民法院当前对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还不够成熟有关。

在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主要就离婚判决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遇到的以下问题作简单探讨。

一、离婚判决应否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现在有很多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持消极回避态度,即原则上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

这种做法的理由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种:1、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夫妻债务形态如夫妻财产一样纷繁复杂,举债原因、债务性质、表现形式等多种多样,不少情况下确实较难令人准确把握。

2、因为债权人对离婚诉讼不知情,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通知其参加诉讼,所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无和多少只是债务人的单方陈述,如法院认定该债务并对其作出分担处理,显得缺乏应有严谨。

即使债权人对离婚诉讼知情,其以何种身份(证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也还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3、在债务人未知情和参与情况下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不仅违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关于债务转移的实体法规定,也与“不告不理”的程序法原则相悖,很有可能会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等等。

为此,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干脆就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该取消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1[1]。

但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还是应当采取适当作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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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方法的理性思考一、问题的提出【案例】原告:戴建义。

被告:戴善德,系原告戴建义之子。

被告:杨英秀,系被告戴善德之妻。

被告戴善德、被告杨英秀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恶化于2006年农历7月间分居至今。

2007年3月10日被告戴善德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二单,分别载明被告戴善德于2004年2月8日向原告戴建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和于2005年5月23日向原告戴建义借款人民币23000元,且落款时间分别为2004年2月8日和2005年5月23日。

原告戴建义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戴建义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戴善德承认向原告戴建义借款人民币33000元的事实。

被告杨英秀认为,原告戴建义提交的二张借条是伪造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戴建义的诉讼请求。

最终,一、二审法院(法官)运用证据裁判原则和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认该案借款属被告戴善德的个人借款,不属被告戴善德与被告杨英秀夫妻的共同债务,判决被告戴善德偿还原告戴建义借款本息。

该案的裁判引发笔者对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裁判方法的如下思考:1、如何运用证据裁判原则确认借款事实?2、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债务性质?3、如何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方法的理性思考(一)何为裁判方法?美国现代法理学大师罗斯科·庞德在《法哲学导论》中指出:“依法裁决争议涉及三个步骤:(1)找法,即在现行法律体系的诸多法律规则中寻找所要适用的法律,或者在没有可资适用的法律时,根据现行法律体系以某种方式提供的素材创造一个规则;(2)对所选定或者确定的规则进行解释,即根据立法意图或者指向的范围,决定其含义;(3)将如此找到和解释的法律适用于争议。

”[1]司法裁判是指法院(或法官)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定的规则,对涉诉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运用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得出合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作出合乎法律本意(立法精神)的判断的过程。

在裁判中,帮我们渡过困惑难关、使我们在迷茫中豁然开朗的往往是法律方法。

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人不仅仅是法律科学的传播者,而且是可以根据任何给定事实、使用复杂的和灵活的工具达到不同的结果的人。

”[2]这里的“工具”主要是指法律方法。

方法介于“道”与“术”之间,具有虚实结合的特点,又具有复杂性和灵活多变性。

方法是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或者程序。

法律方法则是寻求法律答案的技术、程序和途径。

[3]法律方法包括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法律规范的寻找选择、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益衡量等等。

在司法层面上,法律方法一般等同于裁判方法,是指法官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的根本思维方法和基本工作方法。

裁判方法决定着裁判的方向和效果,可以帮助法官寻找到案件裁判的最佳法律答案。

“法律规范其原则性、稳定性、概括性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剧变性、具体性的矛盾,使我们的法官在司法裁判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同时也给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了空间。

由于文化程度高低不同,法律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导致不同的法官在司法裁判的思维过程中对同一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认识和思维方法不同,从而产生了不同的裁判结论”[4]。

因此,一个案件运用不同的裁判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而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概念性、逻辑性、目的性和正义性决定着裁判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二)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裁判方法的选择运用笔者认为,该案法官选择运用了以下的裁判方法:1、运用证据裁判原则确认借款事实客观事实就是实际发生过的“原汁原味”的案件事实,是曾经存在过的事实真相,而法律事实则是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审判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复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这一规定体现的是证据裁判原则,或称证据裁判主义,即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

证据裁判原则的本质是对法律事实的认可,也是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关系的准确定位,它说明根据证据认定法律事实乃是法院裁判的基础,也是法院发现客观事实的必由之路。

就该案而言,原告戴建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提供了被告戴善德亲自出具的两张借条为据,被告戴善德在庭审中也自认借款33000元的事实。

虽然当今社会上存在为离婚而虚假欠债的现象,被告戴善德在两被告夫妻关系恶化分居生活的情况下,补写出具了两张借条给自己的父亲,存在虚假借款以图在今后离婚诉讼中吞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然而该案客观事实如何法官不得而知,但从法律事实认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出发,可以确认被告戴善德与原告戴建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2、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承担原则界定债务性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该案中原告戴建义主张被告戴善德向其借款33000元,提供了两张借条为据,被告戴善德也已承认借款事实,原告戴建义对被告戴善德已完成了举证,但原告戴建义和被告戴善德均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杨英秀又予以否认,因此原告戴建义和被告戴善德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被告杨英秀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即对该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被告戴善德个人借款,不属被告戴善德与被告杨英秀夫妻共同债务。

3、运用法益衡量方法寻找最佳裁判法律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

法律效果是以法律和事实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主要内容;社会效果则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结果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为主要内容。

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

”因此,两者之间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追求“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司法政策。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借款真实性及债务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争议并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不真实,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真实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连带清偿;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真实,但属被告戴善德的个人债务,应判决由被告戴善德个人负责偿还。

第一种观点忽视自认法律效果和事实认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关系,存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受制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该观点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忽视该司法解释的适用前提,忽视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极有可能损害被告杨英秀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可取的;第三种观点兼顾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可以防止损害该案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原告戴建义与被告戴善德父子恶意串通虚假债务损害被告杨英秀权益,并能有效遏制当前社会上夫妻一方虚假债务以吞占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现象的漫延和恶化,达到净化社会风气,培育诚信理念的效果。

三、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5]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因此,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6]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

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也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负连带责任。

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

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

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

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连带责任;但如此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在此限。

”《瑞士民法典》第166条规定:(1)配偶双方中任何一方,于共同生活期间,代表婚姻共同生活处理家庭日常事务。

(2)对于家庭日常事务之外的事务,配偶一方仅在下述情形下,始得代表婚姻共同生活:①如配偶他方或法官授予其处理该事务的权利;②如为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考虑,某业务不容延缓,且配偶他方因疾病、缺席或类似原因无法表达同意时。

(3)配偶中任何一方对其行为负个人责任,但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辨明已超出代理权的,配偶他方亦应负连带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1)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成立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效力也及于婚姻对方的事务。

婚姻双方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如果根据情况得出另外结论的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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