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权威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
该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规定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民法典》或咨询法律专家。
夫妻一方因被诈骗所欠下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偿还部分
பைடு நூலகம்现实案例
因轻信所谓“日本富商继承者”的虚构谎言而大举借债,王某被骗100多万元。王某无钱偿还选择“失踪”,债主便将 王某的妻子诉至法院。王某的妻子究竟有没有义务进行偿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举债行为 不属于夫妻合意,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王某独自偿还100多万元的本金以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因被诈骗等原因而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被诈骗而举债的情形相对少见,如何准确认定这一法律关系,是正确审判该案件的前 提。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把握两个大前提,即“有无举债合意”和“是否共享利益”,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对于夫 妻双方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 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几乎不可能。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债务人的配偶只能想方设法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 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虽然同样困难,但终究仍然有其成功的可能性,比如本案中,妻子张某证明自身有独立经 济实力,且能够证明资金往来发生在极短时间内,且流向第三人,很明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此,妻子张某的抗 辩理由自然被法院所采纳。
王某是一名商人,因为生意关系结识了一名朋友。该朋友向王某虚构自己父亲是日本的大富豪,不幸于2011年4 月福岛大地震中去世,留下了价值高达数亿美元的遗产。该朋友声称,在日本继承遗产要缴纳遗产税,不过自己手头 资金不足,希望王某能帮忙借款,并承诺继承遗产后给予丰厚报酬。王某在之后的一年半时间内陆续给了这个朋友 100多万,为此他向周围其他朋友大肆借债。王某的这位朋友最终以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刑。然而这 些钱早已被挥霍一空,难以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家庭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研究。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及清偿规则,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涉及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购房购车等经济活动。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同时,还需考虑债务的合同签订情况、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一)基本原则1. 共同清偿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
2. 优先清偿原则:在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并存时,有担保的债务应优先清偿。
3. 协商一致原则:在夫妻双方对债务清偿方式存在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具体规则1. 财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如财产分割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3. 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应由主张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这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二)债权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到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例如家庭日常开支、生意投资、购房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不一定是双方共同决策的,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十分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共同债务,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且双方习惯性地共同承担债务,这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情况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一方独立决定产生的,对方并未参与,并且该方承担了该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该方应承担该债务的主要清偿责任。
但如果另一方违约或无力承担责任,承担了一定份额的债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如果共同债务还有未清偿的部分,就需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偿。
情况一: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独立生活,原有的债务反之归谁,由谁清偿。
情况二: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购置了财产,该财产的发生时间与负债时间无关,则该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情况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配合协助,尽可能的协助清偿。
情况四: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分割好了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实际清偿发生困难,一方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变更清偿责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债权人有权拒绝双方的请求。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在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离婚后遇到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对于夫妻来讲,在婚后是属于一个共同体承担的债务也是需要双方所承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旅行抚养和赡养的业务,所以债务也是需要共同承担,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2018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又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全名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条内容: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吗“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夫妻借贷司法解释
夫妻借贷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清偿,但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夫妻双方都对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夫妻借贷司法解释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夫妻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一直以来因为不同时期不同的法律认定标准导致了一系列的争议与当事人的诸多困扰,这个问题认定原则历经“夫妻共担共同债务”(2001年第一次修订《婚姻法》)、“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虚假、非法债务不收保护”(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共同债务共债共签”(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几次变迁。
直至今年5月28日通过的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将诸多立法、司法解释关于这一问题的一系列规定予以提炼、整合,形成《民法典》第1064条的明确规定。
最终种种争议尘埃落定,当事人有了明确维权依据。
法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我们依据本条规定抽丝剥茧详细解读《民法典》对“夫妻债务”认定的标准1、《民法典》坚持了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确定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夫妻合意之债,“夫妻共同签字”是合意之债的一种形式,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这属于事后形成合意,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点规定的是夫妻合意之债。
2、共同生活所负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可知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标准课堂/Stan d a r d classroom责任编辑/顾宇舂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梅兵强(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摘要: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用途标准、合意标准和时间推定标准。
目前,根据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的规定,我国形成了以"共签共债”的合意标准为前置,以“家事代理、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广义用途标准为兜底的夫妻共同债务标准。
诚然,这两种标准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此前适用时间推定标准造成的混乱,但是两者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因而十分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类型广义的用途标准是指债务人举债的实际用途和直接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了家庭曰常生活需要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标准在1950年出台的《婚姻法》当中就被确定下来,而后于1980年重新制定并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对此进行了保留和发展,其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该条文,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主要审查债务人举债的用途或者目的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为举债人个人债务。
在理论界,也有许多学者主张"用途”标准,他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涵盖范围却又产生了不同看法,针对这一争议笔者也会在下文进行讨论。
时间推定标准原则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举债人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例外情形则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首次明确了时间推定标准,与此同时该标准也取代了此前的用途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普遍适用。
2022民法典夫妻债务新规,哪些不属于夫妻债务?
2022民法典夫妻债务新规,哪些不属于夫妻债务?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而在法庭上争论得焦头烂额,不经意间往往忽视了与个人利益攸关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那么,2022民法典夫妻债务新规有哪些呢?哪些不属于夫妻债务?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2022民法典夫妻债务新规有哪些呢?哪些不属于夫妻债务?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2022民法典夫妻债务新规(一)离婚纠纷案件——内部关系,由举债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不利的,举债人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债务纠纷案件——对外关系,由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能够证明的,举债人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承担偿还责任。
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一)夫妻之间对财产有约定,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及因一方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其基本特点包括:一是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产生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三是债务的承担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当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
例如,《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也是一大难题。
债权人往往难以证明债务的产生与夫妻双方有关,而夫妻双方也可能因为各自利益考虑而互相推诿。
(三)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涉及到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等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官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官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认识和把握能力。
(三)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由夫妻双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非共同生活所需。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清偿规则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清偿规则研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清偿规则研究引言:夫妻关系中的共同债务关系是家庭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法律和社会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认定和清偿规则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承担的共同债务。
这种债务既可以是由夫妻共同签署的借款协议或担保合同,也可以是由其中一方个人在夫妻关系中所负担的债务,因婚姻关系的存在,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是金融借款、企业经营债务等各种形式,一般是指日常家庭生活和发展所需要的必要支出。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涉及到夫妻关系的法律属性,也涉及到具体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成立。
从法律属性上讲,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关系中的特殊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平等自愿、互助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参考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成立需要考虑债务的产生原因、资金的来源、还款的历程等多个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包括清偿顺序、清偿方式和清偿责任。
首先是清偿顺序的规定。
根据我国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在清偿时应优先偿还与债务相关的利益归属方,再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其他债权人。
其次,清偿方式应根据债权债务的性质和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可以是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方式。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清偿规则的争议与完善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
一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纠纷和债务争议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婚姻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一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在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和提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哪些内容呢?我们需要了解《民法典》的内容和背景。
《民法典》是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颁布的首部综合性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它包括了《婚姻家庭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合同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属于《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
它规定,夫妻一方经营的经营性债务,应当由另一方负责清偿。
但是,经营性债务明显超过婚姻关系财产总额的,超过部分由经营人承担。
这一条款的出台,体现了对夫妻共同债务关系的立法规范。
它的出台,为夫妻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债务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在经营中的责任和义务,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条款的适用也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情况,比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进行的经营活动,债务的用途和金额等问题。
在具体案例中,必须结合《民法典》的其他相关条款和解释,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对于这一条款,我个人的理解是,它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加强了法律对家庭经营中的债务问题的规范和约束,为家庭成员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需要更多的具体案例和司法实践的指导,以便更好地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通过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关系的重视和维护,也为我们提供了更深入的思考和探讨的空间。
希望通过更多的研究和实践,能够使这一条款的适用更加贴近实际,为社会和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
总结回顾,本文围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对其内容进行了解释和分析,并结合个人观点对其意义进行了阐述。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阅读,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条款,也能够引发更多对法律和家庭关系的思考和讨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解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对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
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度的推行,虽然为夫妻共同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债务责任的认定和清偿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夫妻债务的认定在夫妻共同经济责任制下,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但是,夫妻债务的认定并不是简单的将债务平均分摊。
夫妻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性质认定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需要首先确定其性质。
如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夫妻个人债务。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应共同承担责任。
2. 债权人权利认定对于债务权利人的权利认定,需要看其是否对该债务作出明确的债权人身份证明。
3. 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认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是夫妻共同签订的,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财产,如借款用以购置共同不动产,那么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二、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债务的清偿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协商清偿夫妻之间可以先协商清偿,决定由谁来承担该债务。
如果双方协商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执行清偿如果夫妻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如债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夫妻共同债务所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如分割时无法达成协议,也可由法院进行具体分割。
三、案例分析1. 张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是其共同承担的贷款仍未偿还完毕。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与刘某应共同承担该笔借款,如果双方分别承担,则需要主张贷款额度下的对方返还,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
2. 小刘向张翠华借款10万元,张翠华与其配偶同住一室,并未起诉离婚。
借款期限届满,小刘请求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张翠华获得配偶默认,那么夫妻应共同承担借款。
但是如果配偶没有默认,则只有张翠华应承担借款。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其认定涉及到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探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债务。
但如何确定债务的共同性,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点。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而不是单方面的债务。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2.债务的来源夫妻共同债务的来源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由一方单独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3.债务的目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为了一方个人的利益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1.认定标准不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
因此,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方式多种多样,证明难度较大。
如何获取充分的证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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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权威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法官权威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唐正旭
在离婚案件中,采取两步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比较科学:第一步,确认对外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第二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笔债务只有经得起这两步检验,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为了更好理解,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一缘起:两级法院裁判的分歧
2008年刘某(男)与张某(女)结婚,2009年生育一小孩,2010年刘某与张某夫妻感情不和,分别外出打工,小孩随刘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刘某和张某均没有支付小孩抚养费,各自打工赚的钱由各自支配、使用。
2014年张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刘某向法庭提交了三张借据原件并附有借款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自己于2013年向李某借款13000元,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以自己不知情以及分居期间各自赚钱各自用、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开支为由否认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提出1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没有认定该1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
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借据系原件,且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没有提出反证予以推翻,故二审法院认定该三张借据的效力,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和张某各承担6500元偿还义务。
二
归因:司法认定标准的差异
刘某当庭提交了自己向他人借款的借据原件以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认定,根本原因在于认定的标准存在分歧:二审法院没有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而是以一般借贷纠纷的证据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在一般的小额借贷纠纷中,只要原告提交了
借据原件,原则上就认定债务关系成立,而刘某提交了借据原件,所以二审法院就应当认定债务关系存在。
而一审法院没有采取一般借贷纠纷的证据认定标准,而是考虑了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考虑到张某对这一债务的产生不知情,且债务形成的时间在刘某与张某分居期间,刘某并没有举证证明该13000元债务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认定标准的不同,从而导致了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该13000元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类似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
三
追问:对两种不同认定标准的评析
(一)以二审法院的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能面临的问题。
二审法院以刘某提交的借据系原件,且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没有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为由,认定该三张借据的效力,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借据本身是刘某向李某借钱所写,按照一般的常理,借据应该在李某手里,现刘某向法庭提交借据原件,李某实际上就失去了对借据的控制,且案件审理以后借据一直就留在案卷中,李某也没有出庭作证,那么,这种债务的真实性究竟有多大呢?如果仅凭借据系原件就认定其具有真实性的话,那么,刘某可以写无数张借据证明自己向他人借款,因为这一借据根本没有交给借据上所列的借款人,刘某根本没有任何风险。
很显然,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向法庭提交借据拟证明自己向他人借款,要求另一方承担一半的债务清偿责任,这是十分荒唐的,违背了基本的常识。
(二)一审法院简单地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在法律上可行,但是在实践中没有尽到查明客观事实的责任。
如果严格地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来看,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正确的。
但是,这一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呢?还是真伪不明。
如果法庭希望还原客观事实真相,还需要充分行使释明权,提示当事人补充证据。
但是就本案而言,实际上,证据是否补充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刘某与张某分居以后形成的债务,双方在此期间没有发生重大疾病,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就算该债务真实存在,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
构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采取两步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比较科学:第一步,确认对外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第二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笔债务只有经得起这两步检验,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一)如何确认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对于借贷关系的存在,夫妻双方不表异议,则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有较大的争议,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简单地以一般借贷纠纷的债务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债务,那是不适当的。
但是,如果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某一债务系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要求夫妻共同偿还,那么,人民法院以一般借贷纠纷的债务认定标准认定债务的真实存在,那是合适的。
但是这一真实存在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超越了一般借贷关系的范围,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确认对外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再确认该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的模糊性。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从两个方面去分析比较可行。
首先,对于借贷关系,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借贷是夫妻共同商议所为,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贷是夫妻一方意思表示所为,则需要进一步考虑。
其次,看借贷关系的发生,夫妻之间是否共同享有债务利益。
如果借贷关系的发生对夫妻有共同的债务利益,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夫妻共同的债务利益,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际上,上述两步法十分浅显。
只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正因为如此,才引起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