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债务司法解释2019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婚姻编司法解释一解读
婚姻编司法解释一解读
婚姻编司法解释一是对婚姻家庭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进行的详细解释和规定,旨在促进婚姻家庭法的严格执行和统一适用。
本篇文章将对婚姻编司法解释一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在财产分割方面,婚姻编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应按照共同出资原则进行分割,而非按照登记人名义进行分割。
此外,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婚姻期间另一方为其付出了财力或者劳动等,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在离婚赡养费方面,婚姻编司法解释一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应当参考夫妻收入差距、子女教育、生活费用等因素,并且要考虑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抚养情况。
此外,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问题,应当以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协议为准,支付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最后,在夫妻债务方面,婚姻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在夫妻离婚后,债务分配应当根据债务来源、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债务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应当让那些对债务贡献较小的一方承担较少的债务,并且债务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总之,婚姻编司法解释一为婚姻家庭法的实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有助于促进婚姻家庭法的严格执行和统一适用。
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2018〕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8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修订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9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有什么?
2019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有什么?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婚姻也就成为大家的焦点。
国家对此推出了专门的婚姻法来解决在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法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调整。
在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以供大家查阅。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婚姻也就成为大家的焦点。
国家对此推出了专门的婚姻法来解决在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法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调整。
在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以供大家查阅。
▲一、2018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最新婚姻法全文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9超清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法务之家作者简介:吴启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和大成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乐庆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主办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规定。
▌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新司法解释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第21卷第3期衡水学院学报Vol. 21, No. 3新司法解释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宛如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原有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区分基于共同意思与基于共同生活两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模式,系对原有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整合。
新司法解释与《婚姻法》立法规定保持一致,符合民法上人格独立、平等的内在逻辑,系对交易安全与公平公正的平衡。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应在明确共同生活范围、考量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活;家事代理;举证责任DOI:10.3969/j.issn.1673-2065.2019.03.014作者简介:宛如锦(1993-),女,河北衡水人,在读硕士。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65(2019)03-0100-08 收稿日期:2018-09-16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夫妻之间人身与财产关系较之以往都更为独立,夫妻共同体的概念相对削减。
在复杂的经济往来中,夫妻债务关系越发复杂,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案件逐年上升。
在2018年1月1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之前,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立法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使得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
新司法解释的颁布对夫妻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明确,对于发挥立法指导实践的作用有重要意义。
但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复杂性,应当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予以更加充分的规定,从而更加完善立法,加强立法体系化。
一、原有立法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一)原有立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不同规则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婚姻立法发展演变历程较为短暂,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于1950年制定并颁布,后经1980年、2001年两次修订后为今所沿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界定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论对夫妻双⽅还是债权⼈来说都是⾮常重要的。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可以要求夫妻双⽅共同承担,那么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进⾏界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于家庭⽣活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哪些⽅⾯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或者其中⼀⽅为夫妻共同⽣活对第三⼈所负的债务。
主要包括以下⼏个⽅⾯:(⼀)婚前⼀⽅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从事⽣产经营活动,经营收⼊⽤于家庭⽣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或者双⽅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所负的债务;(七)为⽀付夫妻⼀⽅或双⽅的教育、培训费⽤所负的债务;(⼋)为⽀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共同签字或者⼀⽅签字但事后另⼀⽅追认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签字所负,但⽤于家庭⽣活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但超出家庭所需的除外。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婚姻法》实施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产分配 。 我 国《 婚姻 法》 对 于夫妻共 同债务认 定范 围存 在一定局 限性 ,
( 二) 夫妻共 同债务的主要特征
夫妻共 同债 务 由夫妻 双方为 了共 同生 活需要所 产生债务 , 其 其认定 范围不够 明确 , 致使在实 际生活 中夫妻双方 某一 方利 益会 需 要夫妻 双方共 同偿还 , 而 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 则需要 双方共 同管 受到 损害 ,违 背 了夫妻双 方权 利义 务相统 一及 司法公 平公 正原 理、 使 用 及处分 。就夫 妻共 同债务 基本性 质而 言, 其在 《 婚姻法 》 则, 规 定 中有 以下显著特 征 : 1 . 债 务性质特 征 。 夫妻财 产关 系均属 共有 , 若夫妻 双方婚 姻 欠下债 务要双方 共 同承担 , 由《 婚 姻法》 性质 可得夫 妻共 同债 务属 于 一种 连带债 务 , 需要双方 共 同清偿债 务 , 夫妻 双方任 何一方 有
◆ 学 术前 沿
{ I } J 占缸金
2 0 1 3・1 0 ( 下)
《 婚姻法》 实施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戴 秀漪
摘 要 我国 《 婚姻法》 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与旧婚姻 法相比内容更为广泛, 旨 在 维护夫妻双方及债务人三方权益。 夫妻共 同债务 囊括 了生 活性 债务 及 经营性债 务 , 我 国为 实现 夫妻 双 方权 利 与 义务 的统 一 , 对我国 《 婚姻 法》 夫妻 共 同债 务相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2 4 4 . 0 2
就 目前我 国 《 婚姻法 》 夫妻共 同债务 相关规 定而言 , 还存 在一 应 囊括夫 妻共 同债 务 , 如此 夫妻财产 制度方 可做到理 论与 内容的 定 的弊端 , 因此 不可 避免 的实 际生活 离婚 诉 讼中也存 在 诸多 问 和谐 统 一, 若缺 乏 夫妻共 同债 务等相 关制度 , 那么《 婚姻法》 制 度 题, 面 对这 一形 势进行 改革刻 不容 缓 。 近 年来 我国 《 婚 姻法》 已经 可 以说 不够健 全 。 就我 国 目前 《 婚姻 法》 来看 , 其对 夫妻 共 同债 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特别是在第三人知道的约定的,由相对方承担,不知道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任意一方或双方,相关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是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本条第一款即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
夫妻公共债务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夫妻公共债务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夫妻公共债务法律规定是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等。
夫妻公共债务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一、共同债务的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如下: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关于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的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丈夫欠债妻子要不要还?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丈夫欠债妻子要不要还?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现实生活之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家庭之中,丈夫有可能因为做生意而欠下一屁股债务,又或者是因为赌博而欠下巨额债务,这个时候就会导致很多纠纷的发生。
那么,丈夫欠债妻子要不要还和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丈夫欠债妻子要还吗?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
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进行。
二、夫妻个人债务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于现在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想要知道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哪些又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比较麻烦的,但是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相关规定了,接下来就由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
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也可以协商债务的承担,但协议书对债权人是没有效力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如果你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应该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知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解释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一、条文内容介绍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对外所负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离婚时的清偿问题的一般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收,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2.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清偿的顺序为: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如何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或承诺的比例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
协商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
由人民法院将协商的结果记载在调解书中。
在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决。
3.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规避法律,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哪些内容呢?我们需要了解《民法典》的内容和背景。
《民法典》是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颁布的首部综合性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它包括了《婚姻家庭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合同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属于《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
它规定,夫妻一方经营的经营性债务,应当由另一方负责清偿。
但是,经营性债务明显超过婚姻关系财产总额的,超过部分由经营人承担。
这一条款的出台,体现了对夫妻共同债务关系的立法规范。
它的出台,为夫妻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债务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在经营中的责任和义务,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条款的适用也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情况,比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进行的经营活动,债务的用途和金额等问题。
在具体案例中,必须结合《民法典》的其他相关条款和解释,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对于这一条款,我个人的理解是,它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加强了法律对家庭经营中的债务问题的规范和约束,为家庭成员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需要更多的具体案例和司法实践的指导,以便更好地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通过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关系的重视和维护,也为我们提供了更深入的思考和探讨的空间。
希望通过更多的研究和实践,能够使这一条款的适用更加贴近实际,为社会和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
总结回顾,本文围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对其内容进行了解释和分析,并结合个人观点对其意义进行了阐述。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阅读,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条款,也能够引发更多对法律和家庭关系的思考和讨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解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对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地区法规以及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用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标准,但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1. 债务产生时间: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在债务产生时夫妻关系已存在,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债务性质:债务的性质可能影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例如,用于家庭生活、共同财产等债务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用途: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支出,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债务的还款责任,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 债务登记:债务登记在双方名下,特别是联名账户、共同借款文件等,可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6. 债务利益关联:若债务的目的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相关,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 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法和债务法,可能存在特定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因此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具体法律和案例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适用于您的地区和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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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债务司法解释2019
就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来看,现在要想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就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或者没有签字的一方在事后作出了具体的追认。
除非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欠债,同时欠债也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才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是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中对结婚、离婚、抚养权、夫妻财产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说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婚姻法做了一些改动,很多人都对新的变化非常感兴趣,特别是2018年我国就夫妻债务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编注释】
根据这条的规定来看,现在要想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就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或者没有签字的一方在事后作出了具体的追认,这里的追认就包括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作出,否则的话,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自然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这部分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编注释】
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可能因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对外借债。
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很绝对的认为所欠的债务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能对各自取得的财产约定了归属。
不过要是在这方面没有约定,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的约定时,那么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实也是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编注释】
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债的,其实这都是有一定的范围,所以要是夫妻一方对外借债的时候涉及到的数额比较大,往往就会按照夫妻个人债务进行处理。
而作为债权人,在主张的时候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话,那么此时也是会将这部分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法律知识补充:
生活中,对于一方虚构的债务或者非法债务(包括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其实法律都是不会提供保护的。
债权人就这些债务进行主张的时候,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而在夫妻债务中,其实具体分为了两部分,包括了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的仅仅是其中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部分。
而此时不管是夫妻协商约定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还是由法官依法作出判决的,这样其实都只是在离婚夫妻内部有法律效力。
换言之,这样的约定或者判决,对外其实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此时夫妻离婚之后就共同债务而言,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
而承担了超过自己本身所要承担的债务份额,则也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今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修正已经正式实施,新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更加明确,对过去判别不清楚、不准确、结果有误的案件也可以重新进行判定,这对于有这方面疑问的夫妻是一个利好消息。
老公欠钱老婆要还吗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还有义务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