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与我区接壤的国家边界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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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新政办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6日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自治区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含新增水田指标)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是指新增耕地不足以实现县域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县(市、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公开方式,将补充耕地指标从有结余县(市、区)向指标不足县(市、区)划转,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县域之间有序流转、有偿调剂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新政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6日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全区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构建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平衡的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新疆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根据国家关于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划分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的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新政办发[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兴边富民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小组职责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0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哈密、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人事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贾帕尔·阿比布拉(自治区副主席、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副组长:帕尔哈提·贾拉勒(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吐尔干·皮达(自治区民委主任)居来提·买买提明(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杨伊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成员:买买提·牙森(自治区卫生厅厅长)陈定武(新疆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夏尔甫丁·夏米西(自治区科技厅巡视员)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买买提明·皮尔多斯(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朱立(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张建仁(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雪合来提·买买提尼牙孜(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肖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XXX都沙拉木·依明巴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春红(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李志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凯色尔·阿不都卡德尔(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吴红展(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吾拉孜别克·索力坦(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赵新春(自治区畜牧厅总畜牧师)杨开新(自治区商务厅党组成员、边境贸易管理局局长)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刘建新(自治区外办副主任、口岸办主任)刘默然(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吴华(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夏代提·海木都拉(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克依纳木·依马来提夏(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李振宇(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潘大光(自治区广电局副巡视员)陶君道(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副行长)夏维(新疆军区政治部群工办主任)聂如凯(武警新疆总队副政治委员)郑文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办公室主任由吐尔干·皮达同志兼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新政办函〔2020〕115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的要求,自治区组织开展了全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及应用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19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约化平台是指按照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管理的方式,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等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的,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内容服务的政府网站综合管理平台,旨在实现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集约化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集约化平台的主管单位,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新政办发[2007]22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登记的勘查区和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工作阶段。

第二章出让第六条探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出让、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采矿权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出让、颁发采矿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2]6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6【实施日期】2012.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1〕29号),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保障,结合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及中央、自治区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法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在知识普及、监测与检测、安全套推广、减少毒品危害、高危人群干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管理、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全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格局初步形成,基本实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总体目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范本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的管理,维护国家边境的安全和稳定,提高边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的活动和行为。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务实创新、开放合作、务实管控的方针。

第四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统一规划,综合管理,科学运作。

第二章边境管理机构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机构是自治区公安厅边防总队,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边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边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边境管理工作。

第三章边境管理措施第八条边境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边境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边境巡逻和防控措施;(二)边境查验和检查措施;(三)边境通关和口岸管理措施;(四)边境交流合作措施;(五)边境管理信息化建设措施等。

第九条边境管理措施应当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在保障国家安全和边境稳定的前提下,促进边境地区的发展和交流。

第四章边境管理执法第十条边境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履行边境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边境巡逻和警戒;(二)边境检查和查验;(三)边境通行和通关;(四)边境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第十一条边境管理执法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边境管理监督第十二条边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边境管理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边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边境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边境巡逻:指边境管理机构在边境线上进行巡视和监控,以防范非法入境、非法出境等违法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5]9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5.31【实施日期】2005.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96号2005年5月3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各族人民群众的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正确使用中国地图,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

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领土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2001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基本杜绝,各族人民群众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

但地图市场上错绘国界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我国钓鱼岛、赤尾屿和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随意使用错误地图和地图图形等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在报刊、企业宣传画册、广告宣传品、标牌、电话卡和互联网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新疆地处反对民族分裂的前沿,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对维护祖国统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新政办发[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现将《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履行职责。

“三个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政办[1997]103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六日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有利于各办事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请示报告制度各驻外地办事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或报告。

(一)办事处内部机构和所属经营单位的变更及法定代表人(设立党组的按管理权限)的调整、使用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办事处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和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基建、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

(四)重大财务开支和经营情况(详见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办事处主任(书记)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七天以上的。

(六)办事处流动户口申报及使用情况。

(七)凡涉及所有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驻××办事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须及时请示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新疆南北长多少公里

新疆南北长多少公里

新疆南北长多少公里
新疆东西相距约1950公里,南北相距约1550公里。

新疆是中国陆地面积第一大的省级行政区,新疆总面积占中国陆地面积六分之一,边界线长度占四分之一,其面积比江苏省和浙江省加一起总和的八倍还多4万平方公里。

新疆远离海洋,深居内陆,四周有高山阻隔,海洋气流不易到达,形成明显的温带大陆性气候。

气温温差较大,日照时间充足(年日照时间达2500~3500小时),降水量少,气候干燥。

新疆年平均降水量为150毫米左右,但各地降水量相差很大,南疆的气温高于北疆,北疆的降水量高于南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新政办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73号)《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监发〔2011〕6号)要求,为开展好我区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战略任务,以改善行政管理、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倡行“新疆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二、基本原则坚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坚持奖优、治庸、罚劣;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持续改进工作。

三、总体目标通过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点的政府绩效管理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构建政府整体绩效管理体系,使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在政府管理工作中得到有效运用,为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四、工作内容(一)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推进专项绩效管理。

1、开展对口援疆工作绩效管理。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3•【字号】新政办[2000]130号•【施行日期】200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0]13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报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一月三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主管自治区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1.自治区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2将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3自治区各类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研究提出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根据国家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地、州、市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州、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中塔边界长度

中塔边界长度

中塔边界长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塔边界长度,指的是中国与塔吉克斯坦两国之间的陆地边界长度。

中塔边界线总长约为1326公里,是中国与中亚国家之一塔吉克斯坦之间的重要边界线之一。

中塔两国地理位置相邻,地处亚洲大陆中部,是共同的邻国。

中塔两国之间的边界线自古以来就存在,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中塔边界线的确立、管理和维护,对于促进中塔两国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合作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塔边界线自喀什河与乌石坦达里亚河汇合处开始,沿着喀什河一路向东北延伸,穿过帕米尔高原,经过中塔两国的边境地区,最终在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塔什库尔干结束。

中塔边界线的全长约为1326公里,其中中国境内的长度约为1050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内的长度约为276公里。

中塔边界线的确立和管理对于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和完善边界线标志、边界线管理机构等措施,可以有效地规范两国之间的边界线管理,避免因边界线争议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中塔边界线的确立也为两国之间的互利合作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中塔边界线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领域。

边界线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边界线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作等。

中塔两国之间还需加强边界线的联合巡逻、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以确保边界线的安全和稳定。

中塔两国在边界线管理方面的合作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双方在各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中塔边界线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中塔两国政府应加强对边界线的管理和管控,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边界线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

中塔两国应加强沟通与协调,避免因误解和不当行为引发的边界线纠纷和冲突。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中塔两国才能够维护好中塔边界线的稳定与安全。

中塔边界线是两国之间的友好纽带,是两国之间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合作的基础和保障。

中塔两国应共同努力,加强对边界线的管理与维护,推动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不断深化与拓展。

只有这样,中塔两国才能够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5•【字号】新政发〔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7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适应新常态,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自治区本级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以下简称“权责清单”)。

一、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一)工作目标。

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清理规范行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总体要求,通过全面清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公开示权、监督制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与地州市、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保障。

2015年底,自治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范围。

1.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2.依法承担行政职能、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3.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4.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州市、县市区的机构;对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使的行政权力列入委托部门的清单;涉密不宜公开的职权事项,不列入权力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于实施作业十五日前持有关行政主管 于实施作业十五日前持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公安边防部 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边境管理机
门报告生产活动期限、从业人员信息等 构报告生产活动期限、从业人员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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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按季节停产或者复工的单位,每 情况。按季节停产或者复工的单位,每
次停产后或者复工前,应当在二十四小 次停产后或者复工前,应当在二十四小
满一年的人员;
(三)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
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核
7
发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
施下列行为:
(一)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
出入边境管理区;
(二)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
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
有效证件人员;
宿人员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 宿人员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
以记录,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边防 以记录,并于十二小时内向边境派出所
派出所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在边境管理区从事勘
第二十三条 在边境管理区从事
探、采矿、采伐、采挖、采药、捕捞、 勘探、采矿、采伐、采挖、采药、捕捞、
爆破等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爆破等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兵民协调联动的管控机制,指导、协调、 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军警兵民有
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控 关单位和部门分工协作、各族群众广泛
工作,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 参与的边境管控机制,指导、协调、检
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 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控工
决有关边境管控的重大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是指国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

国界管理包括国界线及其标志的管理;边境地区管理包括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的管理。

边境管理区一般是指沿国界的乡、镇、农牧团场管辖区域;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但距国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边境禁区是指在边境管理区的某些区域划定的特别控制区。

第四条公安边防部门主管边境管理工作。

边防部队和外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边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边境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组织,逐步加大对边境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对护边员补贴等边境管理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边防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八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出入国界,不得在陆界、界河(湖)进行非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第九条界碑、界桩或者其他表示国界的永久性标志的设立、维护或者重建,按照国家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达成的协议或者议定书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拆除边防设施及国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河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确需进行的,应当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2•【字号】新政发[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1〕4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国发15号文件”)是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文件之后,专门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出的具体部署,是进一步贯彻执行新《土地管理法》的重大举措。

“国发15号文件”就当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加强地价管理和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政策措施,并在土地市场机制的运用、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地价管理等关键问题上有许多重大突破,是全面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文件。

贯彻落实好“国发15号文件”精神,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审批行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现就贯彻落实“国发15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发15号文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为适应我区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疆有一点优势令人意外,陆地边境线长度超过5700公里,接壤邻国

新疆有一点优势令人意外,陆地边境线长度超过5700公里,接壤邻国

新疆有一点优势令人意外,陆地边境线长度超过5700公里,
接壤邻国
新疆有一点优势令人意外,陆地边境线长度超过5700公里,接壤邻国就有8个,覆盖了亚洲除东南亚之外的所有板块。

这一点真的让人想不到:
我们全部的陆地边境线长度为2.28万公里,新疆就占了差不多四分之一;
另外,我们一共有20个邻国,其中陆上邻国有14个,而与新疆接壤的就有8个,看看图4,这些邻国覆盖了除东南亚之外的所有亚洲板块,包括东亚、北亚、中亚、西亚以及南亚;
这样的区位确实非常独特,难得一见。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新疆面积比较大,达到166.49万平方公里;
而且整体跨度也相当惊人,看看图6-9,他东西最长达到1800公里,南北最宽更是高达2100公里,如果放到中东部地区,其覆盖范围,东西方向可以从上海到四川盆地西部,南北方向则可以从山西北端一直到云贵高原;
特别是7-9,这么一对比,就感觉新疆的面积之大,真的太令人震撼了。

另一方面,就是新疆的位置也比较好;
虽然按照国内的地区划分,新疆属于西北地区,看起来比较偏,
但如果把范围扩大到整个亚欧大陆,就会发现,新疆恰好处于腹地和中心,位置非常好;
也正是这种区位优势,让他成为了我们的一个与亚洲除东南亚之外所有板块都接壤的省区;
所以看看图5,新疆的两大城市乌鲁木齐和喀什,都有成为整个亚欧大陆交通枢纽的潜力,是未来东西交通要道的必经之地。

而且新疆虽然接壤的邻国不少,但陆地边境区域几乎都分布着崇山峻岭,不缺乏天险和屏障;
可以说,无论区位还是地形条件,新疆确实都相当不错,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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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与我区接壤的国家边界长度、口岸数量准确表述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0]5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23
【实施日期】2000.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与我区接壤的国家边界长度、口岸
数量准确表述的通知
(新政办〔2000〕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边界长度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口岸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不论任何人、任何媒体或资料对其表述都要十分准确。

针对我区对边界长度、口岸数量表述中存在的不准确、不严肃情况,为避免造成混乱和损失,现将我区与周边国家边界长度及口岸数量确认并通知如下:
一、与我区接壤的国家有8个,依次为:蒙古国、俄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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